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_办法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欢迎阅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一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资产运营管理办法

资产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权利与义务关系,规范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加强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分公司、运营管理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运营管理,实现经营管理目标,保障公司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指由公司控制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递延资产、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流动资产:可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短期投资及存货等。
公司从降低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等方面实现对流动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长期投资:不在一年内变现或转让的实物、资金、股票、债券、无形资产的投资,包括对所属独立法人的企业单位以及多种经营的投资,对合资、联营或股份经营的投资以及股票、债券等投资。
公司从风险控制和回报体制,投资的安全性与增值能力等方面实现对长期投资的管理。
递延资产: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运营”,是指以资产权益为纽带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运营管理处、直属项目等分支机构。
子公司系指公司依法单独或共同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经营管理权。
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正式稿)

成都市成华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合理经营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锈蚀,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根据《成都市成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成都市成华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区属国有资产或参照区属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人民团体用以直接获取经济收入,或具有现实经济价值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目标是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调整有效资产,重组低效资产,盘活闲置资产,转换无效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确保资产增值保值。
第四条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登记、集中调配、分类管理、经营审批和收入统筹的制度。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国资办负责对全区经营性资产进行登记汇总;根据资产特性提出配置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对资产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组织、督促资产管理单位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六条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利用所管理资产依法开展经营;妥善处理资产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安全维稳、涉访涉诉事项;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运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正常发挥效用;努力实现经营效益最大化,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流程第七条经营性资产出租。
出租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租期、价格水平及相关约束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一)原则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因特殊情况不采取公开招租的,须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二)出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放宽,租期3-5年(含5年)的由分管国资工作的副区长审批,租.期5年以上的由区政府审批。
长期租赁合同的价格固定时段不得超过2年。
.(三)出租应使用经区法制办审查的全区统一格式合同。
(四)出租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开始关注资产经营管理。
资产经营管理是指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对资产进行优化、增值和保值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有效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资产经营管理的核心要点,以及如何制定有效的管理策略。
一、明确资产性质和目标在进行资产经营管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资产的性质和目标。
对于企业而言,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而对于个人来说,则可能是房地产、金融资产等。
明确资产的性质和目标有助于制定合适的管理策略,实现资产的优化、增值和保值。
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是资产经营管理的关键。
管理体系应包括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
在组织架构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部门,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利。
在人员配置方面,应选用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才,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提高管理团队的专业素质。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是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投资策略的制定过程中,需要考虑风险和收益的平衡。
通过对市场趋势、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制定出合适的投资策略。
同时,需要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确保资产的优化和增值。
四、加强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资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风险管理中,需要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确保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五、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对于资产经营管理至关重要。
通过信息披露,可以增强市场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同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信息披露应包括资产状况、投资策略、风险管理等方面,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总之,资产经营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一、引言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资产经营管理的概念、目标、原则、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提供参考。
二、资产经营管理的概念和目标资产经营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其核心目标是实现企业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资产经营管理的原则1、优化配置原则: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市场环境,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产结构的合理性和优化性。
2、效率优先原则:企业应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为核心,积极推广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降低资产闲置率和浪费现象。
3、风险控制原则: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资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控制。
4、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注重资产的长远发展,加强战略规划和市场研究,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
四、资产经营管理的策略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管理责任、使用要求、处置程序等,确保资产的规范化管理。
2、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企业应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保证资产管理的有效实施。
3、推进信息化管理:企业应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
4、加强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评估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
5、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对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优化调整,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
6、建立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对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善或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和惩罚,激发员工的管理积极性和责任心。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资产经营管理办法是一份规定资产管理流程和步骤的文件,主要用于指导企业或组织如何进行资产管理。
以下是一份的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或组织的资产经营管理,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或组织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物资、车辆、房地产等。
第三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获取、使用、维护、处置等方面。
第四条资产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安全、经济、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获取第五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制定资产获取计划,明确资产需求和预算,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六条企业或组织在采购资产前,应当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和资产价格,并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资产的品质和价格具有竞争力。
第七条资产采购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采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企业或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对于需要招标的资产采购,企业或组织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九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对资产进行分类、标识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并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制定的使用标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避免浪费和损耗。
第十一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减少资产的维修和更换费用。
第十二条资产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或组织的规章制度,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四章资产维护第十三条企业或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维护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和标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资产维护应当及时、全面、有效,不得影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对于需要进行大修和改造的资产,企业或组织应当制定专项计划和预算,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实施。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十六条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清理和评估,制定明确的处置方案和时限,并严格按照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企业或组织应当采取适当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捐赠、报废等,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资产经营管理办法(送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武隆县工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
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武隆县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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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创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行使所有者权利。
作为出资者对投入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按照投入的资本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条总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主体,其所有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接受李沧区人民政府和国资委的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和途径,是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控股、参股和股权交易等手段,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第二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范围第五条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一)总公司直接占有的国有资产;?(二)所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三)所属进行股份制改组后控股或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四)所属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六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为国有资产:(一)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
(二)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核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三)由国有企业担保,完全由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财产兼并,购买其它企业、单位所取得的产权和权益。
(五)国有企业用集资和筹资形式形成的资产,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应属国家所有。
(六)国有企业将企业法人财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但不能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七)国有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
?(八)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均应视为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企业中下列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全民企事业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的资产,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七条办理。
?(二)国有企业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三)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的份额以及按出资额应取得的收益,属于国有资产。
第九条对境外的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章总公司与子公司第十条总公司经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统一对县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根据经营的需要总公司以全资控股等形式设立若干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总公司与子公司是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各自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行使所有者权利。
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拥有包括母公司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以独立的财产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十二条总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
(二)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和批准全资子公司的领导体制,任免(聘任和解聘)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对全资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实资本金,并组织产权登记。
(四)审批全资子公司的中长期企业发展规划。
(五)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经营形式,包括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租赁。
在公司制改组后或与外商合资合作后,总公司为该企业的股东单位,以及承包租赁关系中作为发包人和出租人。
但在产权发生变化时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六)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产权出让,并收取出让净收入。
(七)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并收缴解散和破产企业应归本公司所有的剩余财产。
(八)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案。
(九)审批全资子公司对外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
(十)统筹全资子公司承包本行业的国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输出;举办海外各类企业等。
并统筹全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
(十一)向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十二)依照有关规定,将产权出让净收入和投资收益以及法律允许的融资,进行资本的再投入。
(十三)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依照《公司法》派出股权代表行使股东权利。
并参照全资公司的有关条款,对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十四)确保授权运营和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
(十五)认真清查投资形成和授权经营管理范围的国有资产,核实资本金,并统一向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产权登记,报送各种规定的报表。
(十六)做好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和产权变动中受托的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工作,并履行各种报批手续。
(十七)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
?(十八)根据规定及时上交应上交的产权收益。
(十九)自觉接受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子公司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对核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完成总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
(三)对举办的多种经营、劳动服务、合资、联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投资者权益。
(四)接受总公司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定期报告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五)全面完成总公司布置的各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第十四条总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核定全资子公司法人财产占用量,对控股、参股等公司通过派出代表了解和掌握法人财产占用情况,按股权进行管理。
并根据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凡是占有、使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单位,都必须向总公司申报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其正本由总公司留存,作为总公司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由登记单位保存,作为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据此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执照年检手续。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每年填报一次,总公司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要求登记单位更正,并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所属于公司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总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子公司分立、合并、迁移、撤销等,应在总公司批准三十日内,向总公司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
并按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二十条总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统计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表,并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关于房地产的管理(一)土地是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授权范围内土地归总公司所有,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使用价值,总公司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二)各单位对其使用的土地有保护、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总公司批准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抵押和以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建立土地资料档案,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复制二份交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基建部门保存。
(四)凡改变土地使用权(如转让、联合开发、土地入股)或转让地上建筑物时,需经总公司批准,并向市有关部门申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按国家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并向总公司备案。
?(五)土地使用权、房产转让、入股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资产购置审批程序(不含日常办公用品)。
部门提计划资产部提出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资产部采购。
第二十三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低值易耗品按五五摊销法摊销,并每半年盘点核对一次。
第二十四条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均列入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交通及运输工具、其他。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公司所有固定资产由资产经营管理部统筹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
公司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原始成本入账;政府划拨的固定资产,按划拨的账面净值入账,并委托使用单位保管,由使用单位定期对资产进行维护。
(三)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办法,采用年限平均法,使用年限按制度规定执行。
(四)固定资产报废?1.已到规定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置,进行财务帐务处理。
企业年终将报废的固定资产汇总上报总公司。
2.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坏报废,由企业查明原因和责任,经企业领导审核,提出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并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报总公司审批。
?(五)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资产经营管理部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至少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
固定资产盘盈,应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进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需查明原因和责任,并编制《国有资产盘亏表》报总公司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六)固定资产的转让?1.根据资本保全原则和新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企业固定资产转让必须坚持有偿的原则。
2.固定资产有偿转让,凡在集团内部进行,由企业报总公司批准、备案;向集团以外转让,必须上报总公司由上级部门批准。
?(七)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写明处置原因和处置方案),按国家有关法规及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审批后,财务调整有关账务。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商誉、非专利技术等)是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定如下:(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购入成本记帐,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记帐,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支出记帐,并在受益期内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