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室管理工作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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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病案室管理工作制度

1.病案管理制度

(1)在分管院长或医务科长领导下,病案管理人员对病案进行有序的整理、保管工作。

(2)出院病案按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中所规定的排列次序逐页排序整理、装订成册,在完成编页、编码、索引、病案质量检查、医生修补、计算机录入后,放入病案袋。

(3)按病案号顺序依次上架存档。

(4)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不得遗失或随意取消病案。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规定,出院病案应至少保存30年。

(6)严格遵守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确保病案万无一失。

2.病案借阅制度

(1)本院医务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可在病案室内阅读、摘录。

(2)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院外医疗单位、保险机构、“公检法司”机构等单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可以阅读、摘录(或复印)病案的客观部分,包括:住院病历或入院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上述第(1)类人员经医务科批准可办理有关借阅手续,把病案借出病案室。

(4)病案室管理人员应将有关借阅资料登记清楚、完整,核清所借病案页码、页数,并注明用途。

(5)病案外借时,借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换页、转借、拆散、损坏、丢失,且应按时归还。

(6)病案管理人员应核清归还病案的完整性,方可销毁借条,归档入库。

3.病案复印制度

(1)可提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案的人员及机构有: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律师事务所。

◆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2)医务科受理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3)病案室根据医务科意见提供有关病案资料,复印或复制的内容须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病案室管理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及院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5)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6)复印或复制病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工本费。

新兖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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