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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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火工品仓库管理

1、持证上岗。

2、禁止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内;

3、严格执行双锁制度,禁止一人兼职;

4、爱护一切安全设施,发现安全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修复。

5、认真填写台帐和办理火工品领、退手续,做到帐面清楚、准确。

6、严禁执行县公安局颁发的《爆炸物品库容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及本矿制定的有关制度。

7、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准脱岗。

二、火工品的领退

1、各队队长必须根据本队各班组的工作量合理安排火工品领取数量,不得滥开单据。

2、仓库保管员发放火工品前,必须检查爆破员使用的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合格,不合格者严禁发放火工品,否则将给予仓库保管员不低于20元罚款(炸药箱、雷管箱标准:箱体用木板做成,箱内不得有尖锐东西外露,防止扎破炸药、雷管;雷管箱内应有软质垫层;箱子必须加锁;箱子必须结实、严密)。

3、仓库保管员发放雷管必须严格按雷管编号准确发放,并认真登记。

4、本班组使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必须交回炸药库房,严禁混用,否则处以爆破员不低于10/元枚(雷管)、10元/管(炸药)的罚款。

5、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专人专用,下班后直接交回库房,不准中途存放到其它任何地点,仓库保管员必须随时清理交回的炸药箱、雷管箱,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爆破员50元。

6、严禁同一人同时领用炸药和雷管。

7、严格按县公安局下发的统一表格执行签字手续,不准他人代签,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罚仓库保管员10元。

三、火工品的运送规定

1、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罐笼上下井。如果使用同一辆电机车运送,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火工品在罐笼、机车内运送时,车速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分;运送其它类爆破材料时,不得超过4米/分),还要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震动。

3、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4、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有专人护送,除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火工品车。

5、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电雷管和炸药分装在不同的非金属容器内,否则,容器里边必须用坚固牢靠隔板隔开,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破材料箱,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边缘。

四、火工品的使用规定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并持证上岗。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情况)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即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员三人联锁,由瓦斯检查员持放炮器钥匙,班组长检查联线情况)。

3、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4、不得使用水分含量超过0.5%的铵锑炸药,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使装药包纸损坏。严禁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乱扔。

5、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6、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7、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炸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

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地点,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所有雷管在使用前必须经雷管打号机进行编号将责任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放炮员身上。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

10、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放炮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打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2、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封实,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放炮,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长、工程师批准,可以小于0.6米,但炮泥必须封满。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都严禁放炮。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13、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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