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区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调查报告:关于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报告

调查报告:关于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报告

调查报告:关于完善综合保税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报告按照市长办公会议提出的“加快研究并提出完善综保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意见”要求,由市政府研究室、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和综保区管委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上海、成都和大连综保区学习考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综保区管理体制和机制的相关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发展现状综合保税区汇集了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和出口加工区等区域的优惠政策,是目前国内(除上海自贸区外)开放程度最高、功能最齐全、通关最便捷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目前,国家共批准设立了38家综合保税区,已通过正式封关验收的16家,健全和发挥综合保税区的功能,对于扩大对外开放、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综合保税区于2012年10月30日通过国家十部委的联合验收,规划面积7.2平方公里,包括A区(位于近海经济区,面积4.2平方公里,一期围网1.168平方公里)和B区(位于浑南新区,面积3平方公里,一期围网0.686平方公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享有部分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核定机关事业编制30名。

目前,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正局级),副主任4名,内设10个职能部门。

目前,综保区A区由国际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管委会持股65%)和综合保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运作,区内共有97家企业,其中包括零占地、利用综保区功能开展保税物流业务的企业87家。

综保区B区由出口加工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运作,区内现有23家企业,其中有出口业务的14家。

据海关总署统计,2013年A、B两区共实现进出口总额1.3亿美元。

2013年7月,综保区管委会领导班子调整后,发展目标日益明晰,招商引资取得新突破。

到去年末,新开工项目10个,项目总投资额近15亿元;签约项目17个,签约额26亿元;在谈项目67个,涉及加工、物流、商贸、检测、研发、维修服务等,预计投资总额66亿元。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城市竞争力,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服务,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一、背景和目的上海临港主城区是上海市重点发展的区域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该地区的发展,上海市政府决定出台《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人才的吸引力和留存率,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具体管理办法1、分配标准:人才公寓的分配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职位、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具体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入住流程: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将按照分配标准获得人才公寓的入住资格。

3、物业服务:人才公寓将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包括安保、保洁、设施维修等。

同时,公寓管理方还将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如超市、餐厅、健身设施等。

4、退出机制: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或不再符合入住条件,将面临退出公寓的风险。

同时,退出时需按照公寓管理方制定的流程办理。

三、总结和评估《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该办法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地区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也为人才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然而,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分配标准的具体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才需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其次,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监管,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此外,还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为了确保《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我国现行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作者:容静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0年第04期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和进行原产地管理需要原产地规则。

各国和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国或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就是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

在当今世界,一项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经历数个国家和地区是非常平常的事情,而这项产品的原产地不能既是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又是那个国家和地区。

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原产地制度,使原产地的判定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从适用的范畴看,原产地规则可分为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原产国标记和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等。

我国现行的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于2004年9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是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内容和原则制定的统一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它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在原产地领域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条例》共27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和确定原产地的特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申报和预确定、出口原产地证书的签发与核查、保密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在原产地规则中原产地标准的认定是核心要素。

根据《条例》,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以制造、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中具体列明。

其中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公式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一般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防止伪造、变造、买卖、盗用、涂改原产地证等影响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顺利通关结汇的案件的发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于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泉政文〔2015〕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5〕5号)等文件精神,主动承接自贸试验区政策辐射,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李克强总理来泉州考察时的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自贸试验区战略,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机遇,主动承接自贸试验区政策辐射,充分发挥泉州作为海西中心城市、“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先行区和战略支点城市、著名侨乡、台湾汉族同胞祖籍地、东亚文化之都和国家级“金改区”、“民综区”的综合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行政体制机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坚持先行先试、深化改革开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探索我市改革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建设形成“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产业合作协作区、民营经济国际化的试验田和两岸产业深度融合的示范区。

二、主要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推广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创新试点经验分为全市范围、国家级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3个层级开展试点推广。

凡是可在全市推广的均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复制推广;目前在全市范围内暂时难以全面复制,但可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监管场所试点推广的,同步在泉州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场所)内先行先试,并推广至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等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绿谷台商高科技产业基地、台胞创业园区等对台特色园区。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

海关原产地标记管理办法所谓的原产地标记是指外国产品进入我国或者我国商品出口海外须在包装上加印生成国原产地的标志,这一办法可以使货品的来源明确,能够让消费者明确知道这一商品的来源。

今天我给大家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配合中秘自贸区实施,海关总署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同步实施。

《办法》对中秘自贸区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管理程序作出详细规定,涵盖了原产地规则、直接运输规则、货物进出口环节的海关监管、原产地证书签证程序、原产地核查等内容。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全部适用该《办法》。

即《办法》不仅适用于中国从秘鲁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中国向秘鲁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原产地认定《办法》明确了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秘鲁的三种标准:完全获得的即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秘鲁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秘鲁境内收获采摘或收集的植物产品、从秘鲁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0种货物。

在秘鲁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秘鲁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但全部使用中国或者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秘鲁原产货物。

在秘鲁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秘鲁原产的材料生产的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秘鲁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秘鲁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

《办法》的附件1是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秘鲁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七条累积规则和第八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秘鲁原产的货物。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改革: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与政策建议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改革: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与政策建议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改革:制度设计、实施步骤与政策建议◎ 汤 婧一、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改革的制度设计(一)分步骤分阶段,动态、有序推进“零关税”制度建设“零关税”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中的核心制度之一,但是“零关税”不可能一蹴而就,具有阶段性和趋势性的发展特点。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的设计,“零关税”制度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阶段是全岛封关运作前;第二阶段是全岛封关运作后。

在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前,即在“十四五”时期,海南将通过落地实施“一负三正”四张清单,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2025年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

(二)以简化繁实施“零关税”制度,从复合清单向单一清单转变从国际经验来看,“零关税”的最终制度安排是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之外的所有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目前,《总体方案》中明确了2025年前重点任务之一是“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即三正一负“零关税”清单(见表1)的动态管理制度,正面清单涉及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以及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负面清单仅涉及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

“零关税”制度的总体设计方向应该是从“复合清单”向“单一清单”转变,逐步简化完善关税税目和税率。

相比较香港与新加坡,这两个自贸港的“零关税”制度的特点是清单简短且单一,即只列一个清单,仅对清单上的进口商品征收关税,清单外的进口商品均免征进口关税。

对照世界最高水表1 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前“三正一负”清单管理情况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平开放形态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下“零关税”制度的完善,将朝着两个方向推进:一是循序渐进整合“零关税”复合清单管理制度,向“零关税”单一清单管理制度转变,将需要征收关税的进口商品集中在统一的目录中;二是逐步形成简短的清单关税管理制度,做到除了清单上列明的货物外,真正实现一线备案式登记的“零关税”准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把握与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

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

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

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

《负面清单()》的新发展及完善建议自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公开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来,上海市积极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陆续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一前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基本介绍自2013年8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以来,有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过适时调整,已经相继出台了三个版本。

前两个版本的负面清单分别是上海市政府于2013年10月1日、2014年6月30日颁布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

自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以来,上海自贸区取得的成效斐然。

上海自贸区两个版本负面清单的出台及实施,是上海自贸区最具有突破性的亮点,也是上海“先行先试”总结出的制度经验。

全国各地争相学习效仿,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应用于本地的外商投资准入实践。

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成功经验得到国务院及各相关部门的肯定。

2015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此次修订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

二《负面清单(2015年)》的出台背景第三部版本的负面清单是国务院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2015年)》)。

这部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一)天津等三个新设自贸区相继成立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批准并印发了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的总体方案,第二天,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同步挂牌正式成立。

与此同时,国务院扩展了上海自贸区的地域范围,覆盖了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区片区及张江高科技片区等新增区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54.53, 1.95, 3.71%)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管理机构)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和管理事项的场所。

第八条(驻区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办事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第九条(其他行政事务)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贸试验区其他行政事务。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十条(服务业扩大开放)自贸试验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者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

自贸试验区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市政府公布。

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备案制)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自贸试验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贸易发展和便利化第十五条(贸易转型升级)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自贸试验区推动国际贸易、仓储物流、加工制造等基础业务转型升级,发展离岸贸易、国际贸易结算、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业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第十六条(航运枢纽功能)自贸试验区发挥与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枢纽的联动作用,加强与自贸试验区外航运产业集聚区的协同发展。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自贸试验区发展航空货邮国际中转,加大航线、航权开放力度。

自贸试验区实行具有竞争力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建立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将“中国洋山港”作为船籍港进行船舶登记,从事国际航运业务。

第十七条(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

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

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

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第十八条(进出境监管服务便利化)自贸试验区推进新型业务监管创新试点,建立与服务贸易、离岸贸易和新型贸易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

自贸试验区积极发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业务。

推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模式。

简化自贸试验区内货物流转手续,按照“集中申报、自行运输”的方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内企业间货物流转。

鼓励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

建立对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检测结果的采信机制。

第五章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第十九条(金融创新)在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领域制度创新、先行先试,建立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条(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自贸试验区实行资本项目可兑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分账核算方式,创新业务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利率市场化)在自贸试验区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第二十二条(人民币跨境使用)自贸试验区内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与前置核准环节脱钩。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实现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

第二十三条(外汇管理)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第二十四条(金融主体发展)根据自贸试验区需要,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许不同层级、不同功能、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入自贸试验区,允许金融市场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风险防范)本市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六章综合管理和服务第二十六条(优化管理)自贸试验区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建立高效便捷的管理和服务模式,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第二十七条(管理信息公开)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策内容、管理规定、办事程序及规则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方便企业查询。

自贸试验区有关政策措施、制度规范在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意见。

第二十八条(一口受理机制)自贸试验区工商部门会同税务、质监等部门和管委会建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企业设立(变更)“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

工商部门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管委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一表申报、一口受理”工作机制,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完善监管)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贸试验区改革需求,实行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动态监管,优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

自贸试验区执法检查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还应当公开处理进展情况,并发布必要的警示、预防建议等信息。

第三十条(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自贸试验区建立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的相关工作机制。

投资项目或者企业属于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范围的,管委会应当及时提请开展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专业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调解、维权援助等服务。

管委会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专利纠纷的行政调解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