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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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公司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总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界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总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总公司授权经营和管理运用的资源和资本发挥的效益和效果,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营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总公司财经制度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根据内部分工,公司负责人对其分管部分工作以及公司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公司负责人对其所在公司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负责人是指公司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干部管理权限与产权关系不一致时,应以产权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届中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中间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为2年一次;届满审计是指对负责人任期届满后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对负责人因任期届满、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离任审计应遵循:先审计后离任原则(但因调动、解聘、降级、撤职等非正常原因离任的,可先离任后审计,但并不因此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以经济责任、效益和制度或决议执行

为核心原则;分清任期责任与前任责任、直接决策责任与间接管理责任、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原则。

第八条出现以下情况,可以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可以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总公司审计室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总公司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依据干部任职书和总公司干部调整年度计划,拟订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据总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安排专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在国家审计署和国资委等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挥配合和协调作用,监督审计处理意见的落实和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五)指导监督下属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各所属公司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公司任期经济责

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公司所属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落实总公司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整改意见。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重点是:总公司授权所属公司经营管理的国有资源和资本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从财务基础审计、综合绩效评价、经济责任评价三个方面,对经营活动的真实、合规、成效、原因、责任、程序等整个经营流程,做出全面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从而分清责任。

第十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一)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

(二)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四)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质量变动情况;

(五)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公司有关投资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六)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七)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司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八)对专业化公司履职、服务质量的评价,以财务收支为主线,对总公司委托管理的事项及服务如监理履职、供水供电物业管理、新

能源开发等做出评价。

第四章审计工作实施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结合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特点,有针对性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对审计的工作目标、范围、时间、内容、重点、组织与人员分工等事项做出安排,并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做好准备工作,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准备好下列资料:

公司负责人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述职报告;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目标文件,相关会议纪要,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资料;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统计资料;任职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年度工作总结;有关监督部门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述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职责范围;任职期间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分析;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职工收入及生活福利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执行廉政制度情况等。

第十六条审计组到达被审计单位后,召集有被审计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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