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惩治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合集下载

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解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内容提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贿赂犯罪的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反腐败中的特殊侦查、污点证人等问题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而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与之相比尚有一定差别。

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我们应建立相应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更加完善的贿赂犯罪罪名体系、构成要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特殊侦查、污点证人等手段完善打击贿赂犯罪的法律机制。

【摘要题】专题研讨2:联合国反腐公约【英文摘要】UN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has prescribed in details the issues of accusal system,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special investigation and taint witness. The current criminal law system in China is different from UN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We shall establish a more suitable anti-corruption law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real situations in China by bining with UN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特殊侦查/污点证人UN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bribery/special investigation/taint witness【正文】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20XX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Convention)。

该公约于20XX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取向

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的刑事立法取向
20 0 5年 1 0月 2 日, 国 十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批 7 我
权 ; 六 ) 产非 法 增 加 ; 七 ) 营 企 业 内 的贿 赂 ; 八 ) ( 资 ( 私 (
私 营 企 业部 门 内 的 侵 吞 财 产 ; 九 ) 钱 ; 十 )窝 赃 ; ( 洗 (
( 一 ) 碍 司法 。 十 妨
我 国在 内 的 1 0个 国 家 签 署 了 该 公 约 , 此 , 一 个 全 3 至 第
公 约规 定 , 各缔 约 国都 有 义 务 把 下 列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
( ) 赂 本 国工 作 人 员 ; 二 ) 赂 外 国公 职 人 员 或 者 一 贿 ( 贿 国 际公 共 组 织 官员 ; 三 ) 职 人 员 贪 污 、 用 或 者 以其 ( 公 挪
众 所 周 知 , 污 贿 赂 等 腐 败 犯 罪 是 各 国 民众 最 痛 恨 贪 最 关 注 的 犯 罪 , 类 犯 罪 不 但 损 害 政 府 威 信 与 社 会 公 此 平 , 且 阻碍 公 平 竞 争 与 经 济 发 展 , 重 危 及 国家 和 社 而 严 会 的 和 谐 稳 定 。 因 此 , 击 贪 污 贿 赂 等 腐 败 犯 罪 是 各 国 打 人 民的 共 同 愿 望 , 所 有 反 贪 机 构 肩 负 的神 圣 职 责 。然 是 而 , 败 犯 罪 不 仅 是 一 个 地 区 面 临 的 问 题 , 是 全 球 性 腐 也 部分 , 定了公 约 的基本 原则 ; 二 章为 预 防机制 , 规 第 并 用 了 相 当 大篇 幅从 1 0个 方 面 进 行 构 建 : 一 ) 腐 败 的 ( 反 预 防 机 制在 本 国 法 制 框 架 内进 行 ; 二 ) 吁 建 立 独 立 ( 呼 的 预 防 性 的反 腐 败 模 式 ; 三 ) 强 对 公 共 部 门 的 管 理 ; ( 加

联合国反腐公约_12月14日在中国生效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联合国反腐公约_12月14日在中国生效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国际公约推动中国深入反腐■文/本刊记者 林碧琦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中国反腐走上国际合作轨道,用国内、国际两个“轮子”推动深入反腐。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要求成员国把腐败分子引渡回国,并将非法所得从逃逸的去处追回,归还给受害国。

”12月18日,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约在法律制度上将有助于中国打击惩治腐败行为,推动中国深入反腐。

中国反腐有了国际法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去年10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签字,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12月14日正式生效。

“在国际法上,签署只代表一个国家对公约内容的认证,是‘初步同意’态度的表达。

”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饶戈平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批准则意味着一国承担《公约》义务,接受《公约》拘束。

”饶戈平教授说,一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就会按照公约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为此,中国的银行监管、外汇监管体系,财政、分配体系,以及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的机制、国际合作的机制等都将出现一些调整。

“当然,不可能先都调整到位了,然后才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而是有些准备工作要做在前面。

”腐败现象存在于全球的各个角落,据世界银行全球治理研究所所长丹尼尔•考夫曼的计算,腐败每年给各国经济所造成的损失达1.5万亿美元,占世界GDP 的5%。

中国内地与澳门私营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之比较——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中国内地与澳门私营贿赂犯罪的惩治与预防之比较——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
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珠海市行政学院徭 赧
2 1年第4 01 期
中 国 .l 与 澳 门 私 营 贿 赂 犯 罪 的 r 地 x
惩 治 与 预 防 之 比 较
— —
以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为参 照 联
谭 兆 强
( 中共珠海 市委政法委 , 广东 珠海 590 ) 100

赂 犯罪 的惩 治与预 防方面 的立法规定 ,主要 区别
《 约》 中所谓 “ 公 私营贿赂 ”,其根 本特征 表 现在 以下 四个方面 。

关于犯罪主体
经 济下 的正 当竞争机 制 。 ” 中国 内地和 澳 门为
与 《 约》接轨 ,都修 改或者 制定 了相应法 律, 公 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修 正案 ( )》, 六
亲身或透过另一人而经该人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应接受其不应收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要求或答应接受他人给予该利益的承诺作为违背职务上的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回报行贿行为方式是为达致任何私营部门实体的人违背职务上的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目的亲身或透过另一人而经本人同意或追认给予或承诺给予任何私营部门实体的人其不应收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在该人知悉下给予或承诺给予第三人该利益
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 自 然人和单位。由单位作为行为主体 罪。比较两地刑法关于私营贿赂犯罪主体的规定,其
在 中国内地 ,全 国人 大 常委会于2 0 年6 9日 所实施的犯罪称为法人犯罪,在 中国内地称为单位犯 0 6 月2
修订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第 13 、第14 明显区别在于法人犯罪和私营部门人员范围的不同。 6条 6
二是两地刑 法对私营部 门人 员范围的规定不

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有着 密切 的关 系。 某些 社会 权力 就是 从私权 本身 发展 出来 的。 这个 意义上 也可 以说 , 会权 力是 国家权力 的某 种私 在 社 法化 , 国家认 为不必什 么都 以 国家权 力 出现 、 社会权 力更 适 当 的时候 , 当 用 就应 当弱 化 国家 的权力 , 国家权力 变成 把
姻 的 自主权 ,不 能 以国家利 益或 者社会 公共 利益 为 由限制个 人 的婚姻 自由 ,不能将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凌 驾
于这 种权 利之上 。第二类是 社会 利益 可 以限制 的私权 , 例如所 有权 。这些 民事权 利 的行 使 不得 违背 社会 公共利 益 , 社 会公 共 利益可 以对 它进 行 限制 。 三类是 和社会 利益 密切 相关 的私权 , 第 或者 说具有 社会 权力 属性 的私权 。 例如 教育权
放 到最后 , 这是需 要很 好去解 决 的问题 , 国家权 力用得 越 多 , 国家 权力用 的越 早 , 就越 容易 引起 社会 的冲 突和矛 盾 。所 以, 要解决 好社 会上 的 问题 必须适 当地运用 国家权 力 。再次 , 要建立 一个 和谐 的社会 , 必须 充分会权 力存在 的基 础是 社会法 。 会权 力行使 的主 要领 域应 当是社 会公 共事务 和社 会公 共利 益 , 社 行使 社会 权 力 的主体 主要应 当是非 政府 机构 、 民间组 织 。
具 体怎样 构建 一个 和谐社 会 , 从研 究私法 的角度来 看 , 要有 以下几 点 : 主 首先 , 和谐社 会仍 然 要 以私 权为 基础 。私 权得 到充 分 的尊重 和保护 , 才是 最大 的社会 安全 和社会 和谐 。和谐 社会 绝不 是靠剥 夺 和限制 私权来 实 现 , 这 和谐 社会 必须 依靠 尊重 和保 护私权 来实 现 。其 次 , 建一 个和谐 社会 需要 充分调 动公 权力 、 构 社会权 力 以及私 权 的积极 作用 , 在 三种权 利 ( ) 力 之间形成 合理 的配 置 。通 过市 场机制 能够 解决 的 问题 , 当由市场 机制 去解决 ; 过市 场机制 难 以解 应 通 决 、 通过 规范公 正的 中介机构 白律 能够解 决 的 问题 , 当通 过 中介机 构 自 去解 决 。如何 把 国家力量 的运 用从 首先 但 应 律

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贿赂犯罪的立法发展及其完善

实践 , 对于促进国际反腐合作 , 加大反腐
力度 , 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贿 赂范 围的 扩大
性利 益 ( 如提供 女色 、 职招工 、 移户 晋 迁
口等 ) 进行 贿赂 的案件 频繁发 生 。将 贿 赂的范 围局 限于“ 财物 ” 已经不 能适 应 , 当前 打击各类 贿赂犯 罪 的现实需 要 , 因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意见》 所规 定 的十种新类 型受贿方式 ( 即交易型 、 干 股 型 、合 作 ” 资型 、 “ 投 委托理 财型 、 赌博 型、 挂名薪酬 型、 特定关系人收受型 、 权属 登记未变型 、 退还上交型 、 事后受贿型 ) , 实际上 已将贿赂 的范围由“ 财物 ” 扩大到
19 年 刑 法 典 实 施 以来 , 别 是 97 特 20 年我 国批准加 入《 05 联合 国反腐 败公
游、 无偿服务 、 费权证等 , } 肖 在理解和掌握
上有了一定 的突破 。
约》 以后 , 国加快 了惩 治贪污贿赂犯罪 我
的刑事 立法和 司法 , 国人大 常委会 相 全
20 年 1 月 2 0 8 1 8日两高《 关于办理商
贿赂犯罪 主体 的宽 窄直接决定 一个
17 年 7 99 月新 中国第 一部刑法 典第
15 8 条将受贿 与行贿 的 中介 物笼统地 规
则上坚持贿赂范围为 “ 财物 ” 的同时 , 对部
政府法 00 制21年
5 5
国家打击贿 赂犯 罪的广度和深度。我国
行贿罪 的行贿对象 。
人” 是指 与 该 国家工 作人 员 以亲情 、 友 的特殊关 系人 。
“ 财产性利益 ” 。在司法操作层 面上 , 在原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

维普资讯
2 卷箩3 第26年 5月 0 0 6 期
A ae iFr f ad ( u ao t 『 m I d oi c n s c m c o m o N nuJ r l fh H , a c 1 i c ) d u o n 。 a e n s aS e e e s
关键 词 : 合 国反 腐 败 公 约 ; 内适 用 ; 响 联 国 影 中 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2 302  ̄}3 02— 2 19 ) A 10 —62 (16 0 —09 0 X


《 公约》 适用对我国反腐败机制 的积极影 响

《 合国反腐败公约》 应当前世 界性 反腐败 的需要而 联 是 产生 的, 反映了各 国在反 腐败领 域进 行 国际合 作 的愿 望 和 要求 , 是第一个世界 性 的在协 商一致 的基 础上 通过 的反腐 败 国际立法 。因此 , 它所 蕴涵 和倡导 的反 腐败科 学理 念与 行为准则必将 对 国际社会 、 各缔约 国国 内的反腐败 政 策 对 和立法产 生深 远影响。它对我国反腐 败机制 的积 极影 响主 要体 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 ( ) 进 国内反腐败立法 的完善 。《 约》 一 促 公 对腐败 主体 和腐 败犯罪类 型 的规定非 常全 面 , 在各 国所 能接受 的最 大 程度下将各种类型 的腐败 主体 、 腐败 行 为纳入 《 公约》 的管 辖范围之 内。而我 国的有关规定 却相对简单 或者没有 规定 或者规定相 异。如 ,公 约》 《 规定 有 “ 败犯 罪” 腐 。我 国刑 法 并没有“ 腐败犯罪 ” 这一名 称 , 刑法 第八 章“ 贪污 贿赂 罪” 规 定了“ 受贿罪 ” 行 贿罪 ” 和“ 。再 以贿赂 罪为 例 , 比较 《 公约》 和我 国《 刑法》 规定 的不 同 :. 1 犯罪 主体 规定不 同 。《 公约》 将贿赂分为贿赂 本 国公 职人 员 、 贿赂 外 国公 职人 员或 者 国 际公共组织官员 以及 私营部 门 内的贿 赂 , 而我 国的受 贿 主 体一般是指 “ 国家工 作人 员” 没 有指 出对 外 国公 职人 员或 , 者 国际公共组织 官员 的贿 赂 , 没有 规定 私营部 门内 的贿 也 赂。2 罪名规定不同 。《 . 公约》 将受贿罪和行贿罪 规定在 同 个条文的不同条款 , 统称 为贿赂罪 , 而我 国刑法 在不 同的 条文 中分 别规定 受 贿罪 和行 贿 罪。3 犯 罪 的构 成要 件不 . 同。《 公约》 中的贿赂犯罪 与“ 正 当好处 ” 不 有关 : 予公 职 给 人员本人或者其他 人员或 实体 不正 当好处 ; 为其本 人或 者 其他 人员或实体索取或者收受 不正 当好处 。而我 国刑 法 中 的贿赂罪与收受财物有关 : 给予 国家工 作人员 以财物 的, 是 行贿罪 ; 法收 受 他人 财物 , 非 为他 人谋 利益 的, 是受 贿罪 。 而且 ,公约》 《 规定的贿赂犯罪并不一定 实际得 到好 处 , 许诺 给予 、 提议 给予或者 实际给 予公 职人 员本人 或者 其他 人员 或 实 体 不 正 当好 处 也 属 于 犯罪 的 范 围 。 而 我 国刑 法 中的 贿 赂罪一般是 实际收受 财物 。将 《 公约 》 与我 国刑法 的规定相 比 , 以清楚地看 出,公约》 可 《 规定的腐败 犯罪 的范围 比我 国 刑 法规定的范围要广得多 。 ( ) 二 加强预防腐败机制建设 。《 公约 》 强调 的预 防与打 击并重的理念应 当得到关注 , 在强调 打击腐败犯罪 的 同时 , 更强调对腐败犯罪实 施综 合预 防 战略 , 这也 是《 公约》 的一 大特色。基于此 ,公约》 预 防腐败 的措施 作 了系统 的规 《 对 定 , 要求 各缔约 国定 期评 估有 关法 律文 书和行 政措施 是 并 否能有效预 防和打击 腐败 , 确立专 门的 、 具有必要独 立性 和 人力物力资 源保证 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 , 加强 审判 、 检察 人

西方国家的反腐倡廉经验及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

西方国家的反腐倡廉经验及20"% 年 &" 月 %& 日 ,联 合 国 大 会 通 过 了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此 后 内的 ’$ 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 合 国 反 腐 败 公 约 》主 要 内 容 是 建立反腐败的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 司法和执法合作、资产追回与返还、履约 监督五大法律机制等。

此外还要求缔约 国 通 过 技 术 援 助 和 信 息 交 流 实 施 公 约 , 并且在此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 技术援助。

它的宗旨声明包括:+&,促进和 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高效而有力地预 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 与 打 击 腐 败 方 面 的 国 际 合 作 和 技 术 援 助 ,包 括 在 资 产 追 回 方 面 ;+%, 提倡 廉 政 、 问责制和对公共事物与公共财产的妥善 管理。

美国的廉政立法与舆论监督。

在西 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 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

通过几 十年来的不断修改和完善,已经建立起 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促使国 家公职人员将全部精力都放在本职工作 上,不得渎职、失职和利用权力之便谋取 私利,维护公职的严肃性和公职机构的 工作效率。

美国的廉政立法,大多是预防性规 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 范为主的廉政法律体系。

对于公职人员 制定了相关的行为准则。

对于各类高级 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进 一步的规范。

对于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中具有详细的 规定。

《举报人保护法》则是积极鼓励和 保护公民参与反腐败斗争。

在加强廉政 机构建设方面,美国出台的《预算和会计 法 》,《政 府 行 为 道 德 法 》,《监 督 长 法 》中 有强化防贪的重要规定。

美国的舆论监 督以有关政务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有关 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从而确保了舆论监督的有效实施。

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的立法完善

2 0 1 3年 3月 第2 6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案件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 该 意 见 第 七 条 规 定: 商业 贿赂 中的财 物 , 既 包 括 金钱 和实 物 , 也 包 括 可 以用 金钱 计算 数 额 的财 产 性 利益 , 如提 供 住 房装 修、 含有 金 额 的会 员 卡 、 代币卡 ( 券) 、 旅 游 费用 等 。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 。最高人 民法院、 最高 人 民检 察 院有关 部 门负 责人 就 《 关 于 办理 商 业 贿赂
座谈会纪要》 第七条规定 : 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 , 索取或非法收受股票 , 没有支付股本金 , 为 他人谋 取利 益 , 构成受 贿 罪 的 , 其 受贿 数额 按 照收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 受贿罪 的另外一种特
殊形 式为 “ 斡旋受 贿 ” , 其 贿 赂 范 围仍 是 “ 财物 ” 。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是对受贿罪按照“ 受贿所得 数额 ” 以及 依 照本法 第 三 百八 十 三 条 的贪 污 罪数 额
的量 刑标 准处 罚 , 因此 只 能将 受 贿 罪 放 在 财 物类 中
Ma r ., 2 0 1 3 V 0 1 . 2 6 No . 1
【 刑事法学论坛】
贿赂犯罪中“ 贿赂 " 范 围的立法 完善
王瑞 祥
( 天津市政法管理 干部学 院 法律 系 , 天津 3 0 0 1 9 1 )

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收稿 日期 :2 0 — 4 2 6 0— 0 3
作者简 介 :刘亚娜 (9 -) 东北 师范大学政 法学院副教授 ;张新延 ( 7 1 3 , 7 1 2一 ) 9 ,长春 市中级人 民法院 助审员
8 3
维普资讯
已经得到满足 , 而不论被请求缔约国和请求缔约国 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 、 最全面又具有广泛性 、 创 的法律是否将这种犯罪列入相同的犯罪类别或者是 新性的国际公约。 作为联合国历 史上通过的第一部 否使用相 同的术语规定这种犯罪 的名称 。 此外 ,公 国际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 ,公约 克服了一些区域 约》分别规定 了引渡制度 、 被判刑人的移管、 司法 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的局限性 , 倡导 了治理腐败的 协助制度 、 刑事诉讼的移交制度、 执法合作制度 , 并 科学理念和策略, 形成了全球打击跨国腐败共同接 列举 了各种有效措施 、 联合侦查和一些特殊侦查手 受的准则, 确立 了被转移他国的腐败资产返还的原 段。 则, 首次在 国际社会建立 了预防和打击腐败并加强
( 预防机制。 一) 公约) ) 认为预防是有效遏制 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 公约)第 4 条规定 ) 3 腐败的基础 , 并提 出了若干措施 。 一是规定专 门的 了国际合作的—般原则 :. 1缔约国应当依照本公约第 预防腐败机构 , 制定 、 执行、 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 4 条至第5 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 中相互合作 。 4 0 在适 策, 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 、 措施进行评估,以 当而且符合本国法律制度 的情况下 , 缔约国应当考 确定是否有效 ; 二是建立 以透明、 竞争、 客观为标准 虑在与腐败有关的民事和行政案件调查和诉讼中相 的公共采购制度 ,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 互协助。 . 2 在国际合作事项 中, 凡将双重犯罪视为 透明 ; 三是简化行政程序, 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 项条件的 , 如果协助请求中所指的犯罪行为在两 系通道 ; 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 制定私营机构廉 个缔约国的法律中均为犯罪 , 则应当视为这项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研 究员,主要研究刑法学 ,天津 ,3 0 9 。 0 11

2 1—


《 刑法 》关于 贿赂犯 罪 的规定 与 《 公约 》的差 距
( )《 一 公约 》 中若干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名在 《 法 》中 的缺 失 刑
《 公约 》第 l 6条规 定 了贿 赂外 国公 职人 员或 国际公 共组 织官 员犯罪 ,很显 然 ,本条规 定 的被贿赂 人或 者受贿 人是 外 国公职人 员或 者 国际公共 组织 官员 ,而我 国 《 刑法 》分 则第 八章规 制 的主要 是 “ 国 家工 作人 员 ” ,尚不适 用于 外 国公职 人 员或 国际公 共组 织 官员 。 由此 可见 ,《 约》 规定 的贿赂 外 国 公 公职 人 员或 国际公共 组织 官员 罪在 我 国 《 刑法 》中 尚付 阙如 。另外 ,根据 《 公约 》第 1 的规 定 ,影 8条 响力交 易罪 的 “ 响力 ”主要包 括两 方面 的 内容 :一 是 国家 公职 人 员基于 一定 的职权 或地 位对其 他 公 影 职人 员所 具有 的影 响力 ;二是 非公职 人员基 于血 缘 、地缘 或者 感情等 因素 产生 的对 公职人 员 的非权 力
第 2 卷 第 2期 4 2 0 年 3月 09
江苏警官学 院学报
J 0UR NAL I OF J ANGS P U 0L CE I OFF CE COLL I R EGE
V12 o2 o .4 N .
M r 20 a.09

刑事法研 究 ・
《 合 国反腐败公 约》框架 下 联 我 国惩治贿赂犯 罪刑事立 法之 完善
关键词 : 贿赂犯 罪 中图分 类号 :D 6 6 F 3 联 合 国反 腐败 公 约 文 献标 志码 :B 刑 法 文 章编 号 :17 .0 020 )202 -6 6 212 (0 90.0 10
我 国政 府于 2 0 0 3年 l 2月 1 O日正 式 签署 了 《 联合 国 反腐 败公 约 》( 以下简 称 《 公约 》),并 于 20 05
年l 2 0月 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关于批准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 定》,《 公约》 目前已在我 国正式生效。《 公约》在第三章 “ 定罪和执法 ”中规定的贿赂犯罪包括:第 1 条规定的贿赂本 国公职人员犯罪、 1 条规定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犯罪 、 l 5 第 6 第 8 条规 定 的影 响力交 易 罪和第 2 条 规定 的私 营部 门内 的贿 赂 罪 。此外 ,第 2 1 6条规 定 的法 人责任 也 完全 适用于 《 公约》所规定的贿赂犯罪。而我国现行 《 刑法》则将贿赂犯罪主要集 中规定在 《 刑法》分则 第 八章 贪污 贿赂 犯 罪 中 。虽 然 我 国 《 法 》规定 的贿 赂犯 罪 与 《 刑 公约 》 的基本 要 求大 致协 调 ,但在 有 些 方 面还存 在不 少差 距 。为 了使 我 国 国内立法 与 《 约 》相衔 接 ,本 文仅 就 《 约》 与 《 公 公 刑法 》贿赂 犯 罪相 关规 定 的立法 协 调和完 善 展 开论述 , 以期 裨益 于我 国的刑 事立 法和 司法 实 践 。
刘 晓梅
于 阳
摘 要:我 国 ( ( 刑法》规定 的贿赂犯 罪与 ( ( 联合 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 ,但二者在 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 不少差距,并且 《 公约) )中若干罪名在 《 刑法) )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 ,扩 大贿 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 ( 《 公约》框架下完善我 国惩治贿赂犯 罪的刑事立法。
性影响。而在我国 《 刑法》中,虽有同 《 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罪的规范相契合之处,但至少下述两种 影 响力交 易行 为在 《 刑法 》 中未能得 以体现 :其 一 ,非 国家公 职人 员利用 其对 公职 人员 的影 响力而 收
受不正 当好 处的 ,如离退 休 的 国家 公职人 员利 用其对 老 同事 、老下 级 的影响力 来 收受贿 赂 ,又如 国家 公职人 员 的亲友如 配偶 、父母 或 同学利 用其对 该 公职 人 员 的影 响 力收受 贿赂 ;其 二 ,给 予 非国家 公职 人员贿 赂 以使 其滥 用其影 响力 的行 为 。可见 ,对于 这些利 用 “ 非权 力性影 响力 ”的情况在 我 国 《 法》 刑 中并没 有直接 涉及 ,而且 这种 “ 权力性 影 响力 ”的范 围广泛 、危 害极 大且无 法 可依 。因此 ,对 于这 非 种贿赂 犯罪 行为 ,我 国的刑 事立法 应 予 以关 注 。 ( )《 二 刑法 》 中贿 赂 犯罪 的构成 要件 同 《 公约》 的差距 我国 《 刑法 》中规定 的贿赂 犯罪 的构成 要件 与 《 公约 》相 比,失之过 窄 ,不 能适应 打击 贿赂 犯罪、 严密 刑事法 网的国 际形 势 。其主 要表现 在 以下几个 方面 。 1 .犯 罪主体 范 围过窄 。《 刑法 》 规定 的受贿 罪 的犯 罪主 体仅 限于 “ 国家工作 人 员” ,而 《 公约 》 规 定的 “ 贿赂本 国公职人 员 ”犯罪 的受贿 主体 则是 “ 公职人 员 ” 。根据 《 公约 》第 2条规 定 ,公职人 员 包括 :( )无 论 是经任命 还是 经选 举而在 缔 约 国中担任立 法 、行政 、行 政管理 或者 司法 职务 的任何 1 人 员 ,无 论长期 或者 临时 ,计酬 或者 不计酬 ,也 无论 该人 的资历 如何 ; ( )依照 缔约 国本 国法律 的 定 2 义和 在该 缔约 国相关 法律领 域 中的适 用情况 ,履 行公 共职 能 ,包 括为 公共机 构或 者 公营企 业履行 公共
基金项 目:2 0 0 7年度天津 市哲 学社会 科学规划项 目:TF 0 -0 。 J X 7 2 0 收稿 日期:2 0 .11 0 81.2
作者简介:刘晓梅 (92),女 ,天津人 ,汉族 ,天津 社会 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 究员,法 学博士,主要研究法律社 17- 会学、犯罪学 ,天津 ,3 0 9 。于阳 ( 9 9 ),男,陕西蓝 田人 ,汉族 ,天津社 会科 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 0 11 1 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