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在义乌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所面临的惩罚是什么?

合集下载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研究---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consequently does not constitutes a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balancing principle, deeming OEM as trademark infringement is not conducive to ma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freedom, neither to mid-level 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industry development, nor to micro-balance betwee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OEM contractors as well as customers. The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OEM trademark infringement demonstrates the irrationality and immaturity of the legislation in this regard. The future amendments to PRC trademark law should further clarify the criteria regarding trademark infringement assessment and better define the concept of use of trademark. In addition, the PRC Intellectual Property Customs Regulation is also suggested to rescind the IP protection on exported products. Finally, the PRC Supreme Court should formulate and release the relevant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OEM as well as it legal features, and to stipulate that the labeling activity under OEM circumstance should not constitute the use of trademark under trademark law, and therefore does not constitute any trademark infringement.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司惩类案件

司惩类案件

司惩类案件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5期失格知识产权服务人员不诚信诉讼系列案一审案号:(2017)浙0782司惩1-8号二审案号:(2017)浙07司惩复4号【裁判要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不强,在庭审中或者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有意做出虚假陈述或伪造相关证据,却没有意识到这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法院通过核实案件相关事实、主动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对虚假诉讼人员的拘留及罚款决定,能够有效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为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情介绍】司法处罚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简称义乌市人民法院)当事人:周斌勇等七人为规避《民事诉讼法》公民代理的相关规定,方便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周斌勇在既无律师资格亦无专利代理人身份的情况下,与专利权人陈淑梅(通过案外人黄一升牵线)、卢德刚、杨华、周大虎四人签订多份虚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专利许可费支付凭证从而获得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后周斌勇以原告身份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期间先后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19件专利侵权案件(相关案号: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1098号,(2017)浙0782民初579-591、1699-1702、2813号)。

诉讼期间,周斌勇拒绝法院调解,但私下分别与被告义乌市极聚烟具商行、义乌市冈特工艺品商行的经营者邹小妹、晏小良串通并签订了虚假民事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15万元,若再次侵权,自愿赔偿原告300万元,同时注明该调解协议系经法院主持下所达成的调解内容。

该份协议通过三角转账方式伪造支付凭证,企图藉此骗取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要求法院在民事调解书中注明系经过法院组织调解,以取得私下与其他被告协商调解过程中的主动权从而牟取更大的赔偿数额。

此后,法院发现上述情况并展开调查,调查过程中,周斌勇和邹小妹、晏小良、黄一升串通,共同对法院作虚假陈述,妨碍法院进行调查取证。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马公司诉称:袁某享有“电⽕花线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将其专利许可⾦马公司独占实施。

被告张某和虎丘机械⼚未经专利权⼈许可,合作制造了⼀台线切割机床⼤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长光电加⼯机床⼚使⽤。

其⾏为侵犯了袁某的专利权,也影响了⾦马公司实施专利。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

被告张某辩称:虎丘机械⼚⽣产的⼀台线切割机⼤锥度线架装置,只是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该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同,未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2⽉和4⽉进⾏了公开审理,并查明:1、1997年8⽉,袁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电⽕花切割机床⼤锥度⼤厚度切割装置”实⽤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7235388.7,同年3⽉,专利权⼈袁某与⾦马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1999年1⽉,张某与虎丘机械⼚签订⼀份协议,合作⽣产了⼀台⼤锥度线架装置,定价为2.8万元,供给长光电加⼯机床⼚试⽤。

后因发⽣纠纷,该装置已于1999年12⽉15⽇运回,放置于苏州市变压器⼚车间封存。

在本案审理中,对张某提供技术、虎丘机械⼚⽣产的线架装置是否侵犯了袁⼤传专利权,当事⼈有争议。

⼀审法院于2000年3⽉召集双⽅当事⼈,对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了现场勘验。

将原告的专利独⽴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被告产品的特征进⾏对⽐,⼆者主要差别在于:(1)专利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多节连杆,被告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导柱导套;(2)专利产品中有⼀断丝保护器,被告产品中有⼀恒张⼒装置,⼆者功能、结构有差异;(3)专利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时经过断丝保护器和⼀个导轮B,引回时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回到贮丝盘,被告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导轮,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仍要经过恒张⼒装置上的另⼀导轮回到贮丝盘。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享有的独占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排他地使用、许可或转让该项技术成果。

二、侵犯专利权的情形1. 盗用他人专利盗用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允许,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某公司生产了一种新型产品,但未申请专利,另一家公司盗用了该产品的设计图纸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2. 仿冒他人专利仿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申请或获得的专利标志、名称等。

例如,在市场上销售某品牌手机时,在外观和名称上与某知名品牌手机相似,但实际上并不具备该品牌手机所拥有的技术和质量。

3. 违反授权协议违反授权协议是指在获得授权后,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许可或转让所授权的技术成果。

例如,在获得某公司的专利授权后,未经允许将该技术成果转让给其他公司。

4. 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侵犯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他人拥有的专利产品或方法。

例如,在某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产品的专利后,另一家公司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生产了同样的产品并销售。

三、侵犯专利权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他人专利权者应当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害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

2. 民事赔偿被侵犯专利权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因此造成的合理支出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等。

3. 刑事追究在严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用、出售他人专利标志、名称等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四、如何防止侵犯专利权?1. 申请专利申请专利是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最好方式。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假冒专利罪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罪名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很多人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熟悉。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解释,供大家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申请须知和专利维权须知

专利申请须知和专利维权须知一、什么是专利?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国家专利行政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它是一种财产权,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

二、为什么要进行专利申请?一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尊重发明人、设计人所付出的劳动,另一方面是为了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

专利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具有商品性,并可以进入交换领域,这就要求有一种法律制度《专利法》,将这种发明创造及其价值进行保护。

三、专利的类型包括哪些?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

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

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列。

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

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四、专利权的特点是什么?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否则,就是侵犯专利权。

2、地域性: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指一个国家依照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

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罚依据

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罚依据专利申请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然而,有些申请人可能滥用专利制度,提出了一些不正常的专利申请。

针对这些非正常专利申请,有关部门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非正常专利申请可以是指违背了专利法所规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要求的申请。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的授予应当具备创新性、实用性和可工业应用性。

如果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未能满足这些要求,该申请可以被视为非正常申请。

非正常专利申请还可以包括不履行专利申请程序和附加事项以及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的文件和声明,如技术交底书、权利要求书等。

如果申请人故意不按要求履行这些程序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这些行为也可以被视为非正常申请的依据。

对于这些非正常专利申请,有关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专利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驳回申请、撤销专利、处罚金等措施。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处罚,以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公正公平。

为了加强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我国还建立了专利申请审核制度和专利复审制度。

专利申请审核制度通过细致的审查程序,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专利复审制度则为专利权的相关各方提供了争议解决机制,对被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有争议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专利复审机关提起申请。

非正常专利申请严重影响了专利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维护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非正常专利申请进行处罚。

同时,加强专利申请审核制度和专利复审制度的建设,也是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三篇篇一:20XX《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

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

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

”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劳动成果。

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2)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该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

教案用文字表达思想,具有独创性(3)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为,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创作作品属于作者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非职务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及特征(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历年(初级)知识产权复习题(共六卷)含答案

历年(初级)知识产权复习题(一)(总分100分,考试时长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0分)1、甲公司将本公司注册商标转让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乙公司开始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oA、甲、乙双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之日B、商标局收到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之日C、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之日D、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予以公告之日【答案】D【解析】《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在期满前未能办理续展手续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答案】C【解析】《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A、注册商标的权利B、保护商标专用权C、商标使用权D、组合商标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注册。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

4、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的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的,仍符合新颖性要求。

A、以相同内容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在申请日之后公布B、在国内公开使用C、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D、在国外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答案】C【解析】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故BD两项不符合。

A 项属于抵触申请,必然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构成挑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哪些行为在义乌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所面临的惩罚是什么?
在义乌这个因为小商品城而闻名的城市,越来越多人选择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新产品,但是仍然有很多人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甚至有的人明知是侵犯他人利益,但仍然假冒他人专利使用,那么有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呢?又应该做出什么样的惩罚呢?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未经许可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他人将所
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他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
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假冒行为;
2、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
3、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故意行为。

对于以上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相对应的惩罚。

由此可见,假冒他人专利的严重性。

如果大家遇到了假冒专利的情况,可以拨打申通商标
专利的电话进行咨询。

本文章资料来自于互联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