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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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2011 年第 1 期 总第 105 期
� � � � 天 津 法 学
Ti anji n� L eg alSci ence � � � � � � � � � � � �
� 市场经济与法律 �
论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 对 2008 年 �� �专利法� 第 63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 � � � � � (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 政法学院, 河南郑州 )
定经历了三次修改 .19 8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冒他人专利罪所代替 . 定, 并没有冒充专利的条款 .当时 �专利法� 第 63 条 日起施行的 �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 对假冒他人专 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在 �专利法� 第 58 条中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的救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时的刑法并没 济方法和处罚,其具体规定如下: " 假冒他人专利 有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 根据 19 9 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

要: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修改了原 2000 专利法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定, 规定了假冒专
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同 2000 年专利法相比,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有一定的优点, 但假冒专利行为毕竞是一种损害 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 专利法应当让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违法者承担 "没收非法财物" 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 假冒专利; 冒充专利; 行政处罚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标题改为:“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上传者知盟网(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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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塑墅!f叁箜尘圭塾垒隈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王良豪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耄编号:1009.0592(2010)11-258-02根据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法条使用了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来描述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但对其具体含义未作界定,因此时常引发争议。

随着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及2010年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其舍弃了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到假冒专利的行为内涵之内,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在此情况下刑法学界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的讨论又再度升温。

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述(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根据2002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现已修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照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由上述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其共同的特征是:第一,其冒充的“专利”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过该“专利”,更未被授予过该“专利”。

第二,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准备制造、销售的产品并非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考试试题」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考试试题」

知识产权公需科目考试试题(时间120分钟,总分100分)一、填空题。

请在横线位置填写正确答案(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1、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其中,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 和版权两大类。

3、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所保护的专利权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5、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中的专利性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6、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包括署名权、获奖权和获酬权。

7、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8、商标按其保护客体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9、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10、版权又称为著作权,从内容上讲包括两类权利,即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

11、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受保护的客体――作品。

12、作为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即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同时具有表达性和可复制性。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因垄断行为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根据TRIPS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性是新颖性、经济性和保密性。

16、根据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的名称。

17、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在现实社会中个⼈的合法权益是会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出现侵权⾏为,那样的话是属于违法的,作为受害⼈可以要求侵权赔偿。

那么关于民法典环境侵权⾏为责任构成要件有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环境侵权⾏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1、污染环境的⾏为污染环境的⾏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

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为,⼀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

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为”。

2、损害损害是指受害⼈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受到的⼈⾝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多数环境污染致⼈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

⼴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分⼴泛。

3、污染环境的⾏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由于实践中认定⽐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

原因在于:第⼀,污染环境⾏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为引起,⽽且绝⼤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是由污染环境⾏为和污染物的作⽤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为的继续,环境违法⾏为不是即时完成的,⽽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第⼆,由于⼈⼒、物⼒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所能及。

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3篇)

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制定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相关事项,加强专利保护,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专利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专利申请、审查、授权、维护和侵权纠纷等与专利有关的全过程中的行政机关、专利代理机构和申请、权利人等相关主体的行为。

第二章专利申请第三条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图纸等。

第四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清晰、完整、真实,无侵权、无虚假。

第五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多个相同或者类似发明创造的专利,但不得先后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中重复公开。

第三章专利审查第六条国家专利局应当按照专利法的原则和规定,对申请的专利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等。

第七条国家专利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发出后3个月内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和对申请实施的可行性、技术解决方案等方面的审查。

第九条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国家专利局可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补正。

第四章专利授权第十条经实质审查合格的专利申请,可以授权为专利权。

第十一条专利权的授权,在实质审查合格后,国家专利局应当发布授权公告,并发文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专利维护第十二条专利权人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起侵权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专利权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利维权。

第六章专利纠纷解决第十四条专利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

第十五条专利纠纷双方可以自愿协议选择仲裁或者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日期]起施行。

以上是一个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具体的实施细则内容可以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专利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关键词】冒充专利;刑法;犯罪化问题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将冒充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历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有学者认为,“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所以对于‘本是同根生’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1]还有学者认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以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决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2]笔者对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同样是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现实依据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违法行为的常态。

从《专利法》最初的制定,以及刑法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都说明了行为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趋利避害,在承担法律责任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既能得到相应的市场效应,又能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的制裁效果,应当诉求与刑罚的介入:1.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客体在学术界的通说为:一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二是,他人的专利号标注权。

其中,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这也是为何“假冒专利罪”放在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节的主要原因。

冒充专利行为恰恰侵犯的就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便于国家掌握我国专利的现状,以及对专利分类的管理。

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主要采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利用专利外观的特征即专利标示使他人误认为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利方法,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旧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的情形[3]。

这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此时刑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的推动,专利保护成为了企业和个人创新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也随之而来,给创新者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成为了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的指南,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范围:在判定专利侵权之前,首先需要确定专利权利的范围。

这包括了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具体描述。

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部分,它规定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而说明书则提供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支持。

判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准确的解读和理解。

2. 确定侵权行为:在确定专利侵权时,需要对被指控的侵权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逐项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同时,还需要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行为的实质相似性。

只有在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符合,并且专利权有效,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

3. 判定侵权主体: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需要确定侵权主体。

侵权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判定侵权主体时,需要考虑其在侵权行为中的角色和责任。

例如,是否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还是提供侵权产品或服务的主体。

判定侵权主体有助于确定侵权责任和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1. 确定专利权利的真实性: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首先需要对涉嫌假冒的专利权利进行真实性的审查。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评估。

需要查证专利权的注册情况、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真实性,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等信息。

只有在确认专利权的真实性后,才能进一步认定是否存在假冒专利行为。

2. 确定假冒行为: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时,需要对涉嫌假冒的行为进行准确的界定。

这包括了对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比对,以确定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似或相同。

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在最先一开始的时候可以说专利产品都是含金量比较高的,同时也比较受人们的青睐,也恰恰基于专利的各种优势,也导致了现实中有的人为了获利,就开始对专利产品进行假冒,通过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来为自己获得非法利益的相关内容就由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冒充专利和假冒专利的区别是什么?
1.规定范围不同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b、未经许可a,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c、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冒充专利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的第85条穷尽性地规定了五种冒充专利行为,即:
a、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b、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c、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d、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专利造假后果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我国专利造假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专利造假的定义、危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造假的定义专利造假,是指行为人在申请专利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骗取专利授权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1. 提供虚假的技术方案,使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 提供虚假的实验数据、测试结果等证明材料;3. 故意隐瞒技术背景、技术来源等真实信息;4. 故意伪造专利申请文件、证书等。

三、专利造假的危害1. 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

专利造假行为使真正的创新成果无法得到保护,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2.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专利造假行为使市场出现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3. 影响国家科技创新。

专利造假行为误导公众,使科技创新成果难以得到正确评价和推广,影响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4. 损害国家形象。

专利造假行为在国际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国家形象,降低国际竞争力。

四、专利造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造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

专利行政部门可责令行为人改正造假行为,重新提交真实材料。

(2)撤销专利。

对于已授权的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可依法撤销。

(3)罚款。

根据造假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2. 刑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专利造假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造假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1)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技术方案,侵犯他人著作权。

(2)假冒注册商标罪。

行为人使用与他人专利相同的名称、图形等,侵犯他人专利。

(3)诈骗罪。

行为人通过专利造假,骗取国家专利授权,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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