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一、概念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二、犯罪构成( 一)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
因此,马永顺律师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 年9 月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127 条即现第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
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
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3-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属实、理由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4-2.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一)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二)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三)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的证据、理由和依据;(三)处罚的内容以及履行方式;(四)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通过寄交、直接送交、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
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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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经济与法律 �
论 假 冒 专 利 行 为
� 对 2008 年 �� �专利法� 第 63 条的一点看法
李国庆
� � � � � � (河南郑州中原工学院 政法学院, 河南郑州 )
定经历了三次修改 .19 8 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冒他人专利罪所代替 . 定, 并没有冒充专利的条款 .当时 �专利法� 第 63 条 日起施行的 �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 对假冒他人专 理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 127 在 �专利法� 第 58 条中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的救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时的刑法并没 济方法和处罚,其具体规定如下: " 假冒他人专利 有假冒他人专利罪的规定. 根据 19 9 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的, 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
摘
要: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修改了原 2000 专利法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定, 规定了假冒专
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同 2000 年专利法相比, 2008 年 �专利法� 第 63 条有一定的优点, 但假冒专利行为毕竞是一种损害 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而且, 专利法应当让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 违法者承担 "没收非法财物" 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 假冒专利; 冒充专利; 行政处罚 �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广州市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标题改为:“广州市查处冒充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地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保护诚实经营活动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包括下列各项:(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上传者知盟网(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主管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进行查处。
北海科技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北海市科技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二、行政处罚2-1、对专利违法行为的处罚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3-1、对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检查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3-2、对规范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6-1、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9-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10-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相关调解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10-2、其他专利纠纷的调解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10-3、展会期间专利保护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10-4、发明专利请求优先审查承办机构:知识产权科、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2028177(知识产权科) 2028637(北海市专利管理办公室)监督电话:2026148(政策法规科)。
假冒专利案件处理流程图

假冒专利案件处理流程图
说明:
1、上述程序中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送达的所有文书应附《送达回证》作为当事人收到文书的证明,所涉记录表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试行)》。
2、知识产权局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
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法规处制作《延长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期限审批表》,经法规处负责人和主管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
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在⽣活实际中,市场上许多产品在⾃⾝设计上都是有专利的,对于那些侵权卖假的⾏为则是不被允许的。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六条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1、⾏为⼈既假冒他⼈专利,⼜⽣产、销售他⼈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
因为⽣产、销售假冒他⼈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专利的⼀个组成部分,前⾏为吸收后⾏为,因此只认定⾏为⼈的⾏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不按数罪处理。
2、⾏为⼈既假冒他⼈专利,⼜假冒他⼈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数罪并罚。
3、⾏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
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的⾏为。
因此对⾏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所谓“假冒他⼈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的专利证书、专利⽂件或者专利申请⽂件的。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上。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关键词】冒充专利;刑法;犯罪化问题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将冒充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历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有学者认为,“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所以对于‘本是同根生’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1]还有学者认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以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决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2]笔者对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同样是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现实依据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违法行为的常态。
从《专利法》最初的制定,以及刑法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都说明了行为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趋利避害,在承担法律责任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既能得到相应的市场效应,又能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的制裁效果,应当诉求与刑罚的介入:1.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客体在学术界的通说为:一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二是,他人的专利号标注权。
其中,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这也是为何“假冒专利罪”放在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节的主要原因。
冒充专利行为恰恰侵犯的就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便于国家掌握我国专利的现状,以及对专利分类的管理。
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主要采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利用专利外观的特征即专利标示使他人误认为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利方法,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旧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的情形[3]。
这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此时刑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专利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专利权保护,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印发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一系列办案规范性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办案水平。
这些文件印发后也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018年,中央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包括制定商标专利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
此次指南(指引)的修订,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具体举措。
三个指南(指引)对已有的专利执法系列文件进行了及时地汇总、整合、修改,对执法办案部门实践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以总结、提升,从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三个方面更好地指导、规范执法办案部门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工作。
三个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与相关文书表格,共计22万余字。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通过标准制定、案例指导、行政答复、开展培训等一系列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法释〔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1〕4号(2021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3日起施行)为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本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恶意。
第二条原告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在二审中增加惩罚性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三条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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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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