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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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塑墅!f叁箜尘圭塾垒隈冒专利罪之¨冒充专利行为¨.的入罪王良豪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界定假冒专利罪时存在较大分歧,刑法对假冒专利罪的规定亦存在不合理之处。
本文从专利法出发,认为应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并在立法上予以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耄编号:1009.0592(2010)11-258-02根据现行《刑法》第216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法条使用了高度概括的“假冒”一词来描述假冒专利罪的客观行为,但对其具体含义未作界定,因此时常引发争议。
随着2008年12月《专利法》第三次修订及2010年实施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出台,其舍弃了假冒专利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的区分,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到假冒专利的行为内涵之内,统称为假冒专利行为,在此情况下刑法学界对于“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的讨论又再度升温。
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述(一)冒充专利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根据2002年公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现已修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冒充专利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三)在广告或者其它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五)伪照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由上述冒充专利行为的表现形式看,其共同的特征是:第一,其冒充的“专利”是不存在的、是虚构的,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都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过该“专利”,更未被授予过该“专利”。
第二,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准备制造、销售的产品并非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有七种罪名

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有七种罪名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有七种罪名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并且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未经合法授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以牟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包括盗取、侵占、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等多种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破坏经济秩序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个人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利。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取得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展览、翻译、改编、演出他人作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利用他人作品的犯罪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主要包括盗版、侵权创造、侵犯表演权、侵犯录制制作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三、侵犯专利权罪专利权是指国家授予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排他的权利。
侵犯专利权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他人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生产、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别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
侵犯专利权罪主要包括制假专利、摹仿、抄袭、非法使用专利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罪。
四、商标侵权罪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定标志。
商标侵权罪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迷惑他人的犯罪行为。
商标侵权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盗用注册商标、商标侵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罪。
五、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包括无照经营、非法投放商品、未经许可经营特定商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偷税漏税罪。
六、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并且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假冒专利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假冒专利罪在我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这个罪名都是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的,但是很多人对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并不熟悉。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假冒专利罪的司法解释,供大家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在⽣活实际中,市场上许多产品在⾃⾝设计上都是有专利的,对于那些侵权卖假的⾏为则是不被允许的。
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规定了,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中侵权卖假冒产品怎么处罚关于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百⼋⼗六条因当事⼈⼀⽅的违约⾏为,损害对⽅⼈⾝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假冒专利罪的认定1、⾏为⼈既假冒他⼈专利,⼜⽣产、销售他⼈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
因为⽣产、销售假冒他⼈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专利的⼀个组成部分,前⾏为吸收后⾏为,因此只认定⾏为⼈的⾏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不按数罪处理。
2、⾏为⼈既假冒他⼈专利,⼜假冒他⼈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数罪并罚。
3、⾏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
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的⾏为。
因此对⾏为⼈既假冒他⼈专利和注册商标,⼜⽣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所谓“假冒他⼈专利”是指未经许可,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专利号;或者未经许可,在⼴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他⼈的专利号,使⼈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专利技术;或者伪造或者变造他⼈的专利证书、专利⽂件或者专利申请⽂件的。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针对侵权卖假冒产品的,没有涉及到犯罪的话,那么就是进⾏赔偿,如果涉及犯罪,那么将会按照刑法规定处罚,具体规定如上。
假冒专利罪案件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

范 围
依 据《 事诉 讼 法》 最高 司 法 济纠纷案件 .公安机关认 为有假 冒专 都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提 起 自诉 ;专 利权 刑 及 机关做 出的有关 司法解释 , 照其他 利 犯 罪 嫌 疑 而建 议 移送 的案 件 。 参
相 关 规 定 , 列假 冒 专 利 案 件 应 当 由 下
大 率 达 8 . %, 些 企 业 的 专 利 成 果 全 : 量 和 涉 案 金 额逐 年 上 升 , 有 蔓 延 扩 入 侦查 、 察机 关提 起 公诉 、 16 一 8 检 法院 依 这 部 实 行 转 化 ,金 贸流 体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 大 之 势 , 不 仅 侵 犯 了专 利 权 人 的合 法 审 判 ; 自诉 是 指 被 害 人 或 者 其 法定 公 司 自 20 0 8年 来 取 得 的 5 0项 专 利 成 ・ 法权 益 ,扰乱 了正 常 的市场 经 济秩 代理 人为追究被 告人的刑事 责任 。 直 果有 4 0项 转 化 。 中重 大 专 利 成 果 有 :序 , 更 严 重 的 是 损 害 了 社 会 公 共 利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其
企业 , 行重点培 育。 l 进 7家试 点 企 业
相 继 成 立 了“ 识 产 权 办 公 室 ” 企 业 知 . 明 确 了分 管 领 导 ,配 备 了专 利 工 怍 人 员 。企 业 的“ 利 管理 制 度 ” “ 利保 专 、专
密制度” “ 、技术 资料 档案管理制度” 等 制度悬挂上墙 。 点期 间, 试 达到 知识产
三次修 改 , 中对假 冒专 利行 为表 现 其
形 式进 行 更进 一 步 明确 , 冒专 利 罪 假 的 外延 和 内涵 均 有 所 细 化 . 中运 用 其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
D.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案:
D 不是一种商业交易; 勒索的不是财物,而是他人严加保护的独 家技术资料; 没有具体人质,也没有向第三方发出要挟。
2、赵某多次临摹某著名国画大师的一幅名 画,然后署上该国画大师姓名并加盖伪造印 鉴,谎称真迹售得收入六万元。对赵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处罚?(2009-14)
4、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商品罪:
①销售自己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②销售明知他人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
③销售自己假冒 & 销售明知他人假冒 ☆ 双“十一”商标之战
二、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罪: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方式
★ 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而实施专利, 民事责任 ★ 假冒他人专利--民事、行政、刑事责 任 ★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行政责 任
个罪 一、侵犯商标权: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 ☆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 标识罪 ☆ 情节严重
注意:
1、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已注册? 2、被假冒的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的商标?
③ 侵犯著作权&销售明知是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的
四、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 ☆ 造成重大损失 ☆ 行为方式: ① 非法获取; ② 非法披、使; ③ 违约披、使; ④ 明知或应知的第三人获、使、披。 其中①②③为直接非法获取、披露、使用,
④为间接非法获取、使用、披露。 注意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
B.侵犯著作权罪
C.非法经营罪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关键词】冒充专利;刑法;犯罪化问题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将冒充专利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历来就受到学者们的反对。
有学者认为,“专利号作为一种符号,无论是假冒还是冒充,其在社会公众认知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式都是相同的,所以对于‘本是同根生’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1]还有学者认为,“保持部门法之间法律概念内涵的一致性,以及冒充专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决定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2]笔者对冒充专利行为是否入罪,同样是持肯定的观点,理由如下: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现实依据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违法行为的常态。
从《专利法》最初的制定,以及刑法关于“假冒专利罪”的规定,都说明了行为人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趋利避害,在承担法律责任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既能得到相应的市场效应,又能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这也说明了现行的法律规制对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的制裁效果,应当诉求与刑罚的介入:1.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受到我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我国专利刑法保护的客体在学术界的通说为:一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二是,他人的专利号标注权。
其中,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为主要客体,这也是为何“假冒专利罪”放在侵犯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这一章节的主要原因。
冒充专利行为恰恰侵犯的就是国家专利管理秩序,对专利权人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便于国家掌握我国专利的现状,以及对专利分类的管理。
冒充专利的行为方式主要采用在非专利产品上利用专利外观的特征即专利标示使他人误认为其产品为专利产品,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利方法,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旧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技术的情形[3]。
这扰乱了国家专利管理秩序的同时,也欺骗了社会公众,此时刑法的介入有其必要性。
冒充专利行为的犯罪化问题
【 关键词 】 冒充专利 ; 刑 法; 犯 罪化 问题
1 冒充专利行为入罪的背景
将 冒充专利 行为排除在 刑法规制之外 .历来就受 到学者们 的反 对。 有 学者认 为 , “ 专 利号作 为一 种符号 . 无论 是假 冒还是 冒充 , 其在社 会公众认 知过 程中发挥作用 的方式都是相 同的 . 所 以对于 ‘ 本是 同根 生’ 的假 冒他人专利和 冒充专利行为应 当做出一体化的规定 ” l 1 还 有 l 学者认为 . “ 保持部 门法之 间法律概念 内涵 的一致性 . 以及 冒充专利行 为 的社会危 害性 . 都决定 了冒充专利行为应当纳入到刑法调整范围” 笔者对 冒充专利行为是否人罪 , 同样是持肯定 的观点 . 理 由如下 : 冒充 专利行为人罪 的现实依据 问题 专利侵权行为与 冒充专利行为为专利 违法行 为的常态 。从《 专利 法》 最初 的制定 . 以及刑 法关于 “ 假 冒专利 罪” 的规定 . 都说 明了行 为人作 为理性 的经济人 . 都会 趋利避害 , 在承 担法律责任大不相 同的情况下行为人都会选择 冒充专利 的行为方式 . 既能得到相应 的市场效应 . 又能承担较轻 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 . 这也 说 明了现行 的法律规制对 于冒充专利行为达不到相应 的制 裁效 果 . 应 当诉求与刑罚 的介入 : 1 . 1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 的客体受到我 国专利刑法优先保护 我 国专利 刑法保护 的客体在学术界 的通说为 : 一是 , 国家 专利管 理秩序 ; 二是 , 他人 的专利号标 注权 。其 中 . 国家专利管 理秩序为主要 客体 . 这也是 为何 “ 假 冒专利罪 ” 放在侵犯社会 主义经济 秩序这一章节 的主要原 因. 、冒充专利行 为恰恰侵犯 的就是 国家专利管 理秩序 . 对专 利权人 授予专利号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特有的权利 . 便 于 国家掌握我 国 专利的现状 . 以及 对 专 利 分 类 的 管 理 冒 充 专 利 的 行 为 方 式 主 要 采 用 在非专利产 品上利用 专利外观 的特征即专利标 示使他人误 认为其产 品为专利产品 , 或者在非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上说明该制造方法为专 利方法 . 或者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以后依 旧在制造或者销售 的产 品上 标 注专利标记 . 以及其他在合同中或者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成为专利
打假相关法律
第二节打假执法的法规规定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统一的特意的“ 打假〞法律或法规,但紧密围绕“标准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企业和消费者正当权益〞之立法目的,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标准化法》以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和制裁措施,为打假工作提供了法律武器。
一、《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刑法》关于打假的规定主要包含两方面,其一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规定;其二是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即关于假冒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犯罪的规定。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所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成心掩盖商品的本来面目,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侵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行为。
伪劣商品犯罪中的“ 商品〞,是指具有相对确定内涵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商品。
首先,商品不完全等同于产品,产品是人类劳动所制造的物质成果,而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只有用于交换的产品才具有商品属性。
因此,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尽管质量低劣,只要不用于交换,不在市场上流通,就不能构成犯罪。
其次,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有肯定的外延限制,即必须是经过加工、制造并用于销售的产品。
此外,随着第三产业、信息产业的开展,伪劣商品犯罪中的商品范畴将不断扩大,除有形商品外,一些无形商品也将纳入刑法爱护范围。
一般生活中,我们所指的伪劣商品,包括“假冒伪〞商品和“劣〞商品。
“假〞与“伪〞词义相同,“冒〞侧重于“冒充〞之意,但亦含“假、伪〞的意义。
“劣〞主要是从商品内在质量的角度描述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
我国的刑事立法,历来非常重视对伪劣商品犯罪的惩治。
对假冒专利罪中“假冒他人专利”的界定
关键词: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专利侵权;冒充专利;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是刑法对专利犯罪的唯一规定,而且没有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的含义。
修订前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未明确界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构成,原《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原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理解,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模糊甚至错误。
例如,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二是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
甚至有人认为,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还有一些人认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仿造他人专利、侵吞他人专利、故意贩运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故意销售仿造或变造他人专利的产品、冒充专利等行为,也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首例适用假冒专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周小波假冒专利案,经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 22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原审法院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非法制造、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乐凯口杯,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有权,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专利罪”。
2001年6月,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被中国司法界、新闻界及商界高度关注的“山东阳谷玻璃工艺制品厂状告河南省霸洲市怡兆玻璃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被告人提出其口杯并没有假冒或盗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的情况下,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虽有专利,但其所生产的产品未落入其保护范围,反而落入他人的保护范围”,“被告明知此为他人专利,而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第220条之规定”,即构成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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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
一、概念
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马永顺律师
二、犯罪构成
( 一)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既侵害了国家专利管理部门的正常活动,也侵害了单位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不仅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允许和保护科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以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侵权行为不断发生,也需要法律保护专利权人和国家的专利权益。
因此,马永顺律师对于假冒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打击是必要的。
1983 年3 月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 年9 月4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63 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60 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 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刑法原第127 条即现第213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法又将其单独立罪,对于规范专利管理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和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专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
《专利法》的制订和实施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推广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专利法》规定,国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
享有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制造、使用、销售享有专利权,其他人必须经过专利权人同意才能制造、使用、销售专利。
由于《专利法》的保护,我国每年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项目及推广、应用专利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许多国外的发明创造人纷纷到中国申请专利保护。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所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1979 年刑法第I27 条只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假冒专利的内容。
法律虽然规定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但因缺乏必要的刑事处罚条款,侵犯专利权的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假冒专利屡禁不止,专利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损失,专利管理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专利法》将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以假冒专利罪定罪,比照假冒商标罪的刑事责任予以处罚,是同这类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要求,从而弥补了刑法的不足。
本条将之明确化,规定了本罪的刑罚,对打击假冒专利行为将有重大意义。
( 二)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或单位已向国家专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得批准的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即专利权人) ,享有专利的独占权和专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规定以外,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1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在其制造、使用或者出售的产品上标注、缀附或者在与该产品有关的广告中冒用专利权人的姓名、专利名称、专利号或者专利权人的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
由于专利产品在公众中有较高的信誉,行为人利用公众对专利产品的信任感,假冒专利,便公众相信自己生产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者销售的,或者是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使用或销售的,从而牟取巨额的非法利益。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作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两种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作为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同申请日以前的国内外出版
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点。
专利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在公众中赢得较高的信誉。
而假冒专利者实施上述假冒行为,也就是企图使公众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生产、使用或销售,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生产、使用或销售,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2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作为本罪侵犯对象的专利必须是已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的。
申请的方式必须是文字的,口头申请无效。
其中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理专利应当提交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
未提出过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以及虽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机关批准的专利,不受法律保护。
3 、假冒专利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专利权期限内。
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无限期地垄断技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权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对其发明创造专有利用的权利。
《专利法》第45 条对专利权的期限作了具体的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 年。
专利期限届满后,该项发明创造不再作为专利予以保护,也不存在对该项发明创造假冒专利的问题。
4 、处理假冒专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专利权。
《专利法》第62 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 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2) 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3)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4) 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定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5)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没有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就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 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
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认定
( 一) 本罪与一般专利侵权行为的界限
本条明文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应按照专利法第60 条的规定处理,不以犯罪论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起诉的侵害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还可以予以收缴进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
至于如何认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实践中应结合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和后果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 二) 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二者特征基本相同,客观上都有假冒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为了牟
取非法利益,主体相同。
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 、侵害的客体不同。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2 、假冒专利罪的侵害对象不是注册商标,而是被授予的专利。
这也是二者在假冒内容上的差别。
四、处罚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
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