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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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2023年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2023年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在2023年,我有幸参加了一门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学习课程。

通过这门课程,我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原理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以下是我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心得体会,总结了我对于这门课程的认识和收获。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范围十分广泛。

国际经济法是指为规范国际经济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国际公约。

这些法规和公约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经济法对于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原则是平等互利,即各国在经济合作和交流中应当保持平等地位,相互尊重对方的经济利益和权益。

同时,国际经济法还强调共同发展,即各国应当通过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的繁荣和稳定。

在课程中,我学习了国际经济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

例如,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各国在经济合作中享有相互最优惠的待遇。

我还学习了关于国际贸易的一些规则,如非歧视原则、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

这些规则对于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具有重要的作用。

此外,我也了解了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我了解了一些有关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的实际案例,如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工作原理和程序。

我还研究了一些国际投资案例,包括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和投资争端解决等。

这些案例让我更加了解了国际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

通过学习国际经济法,我认识到国际经济法在全球经济合作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国际经济法为国际经济合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框架和保障机制。

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的规定,各国可以在经济合作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和利益,实现共同发展。

同时,国际经济法也为跨国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增强了他们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也注意到了一些国际经济法存在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难度。

学习培训国际经济法体会心得

学习培训国际经济法体会心得

学习培训国际经济法体会心得学习培训国际经济法体会心得学习培训国际经济法体会心得1在国际经济法的专业学习中,国际性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培训与了解看起来很重要。

尽管这种规范和标准的一同标准是由各种各样民间团体制订的具备非常大的随机性与任意性,但则是在在普遍的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

其具有了简单化买卖程序流程,减少股票交易时间,节约交易费用的目地。

另外也为表述合同书和处理异议给予了关键的根据。

下边仅就我通过自学到的专业知识谈一谈对多个国际贸易术语的了解与了解。

最先是卖家责任最少的为EXW(加工厂交货)就是由卖家到卖家的加工厂去取货,只需买家出了卖家的工厂大门货品所造成的一切风险性与全部的一切花费均由买家承担,卖家把货品交到买家处理,即执行了交货责任。

它可用宋建(水)路、路运、上空运送的国际货物运输,它给与买家的风险性是较大的,买家除开担负把货品运到运输地和运往到达站的货运运输花费外还需要担负货品在卖家我国的出入口办理手续等花费,此外为了更好地货品的安全性买家还需要买一份商业保险,若是卖家所属我国不允许该货品出入口,其风险性也是由买家担负。

因此EXW除开特殊货品交易、折扣率市场销售货品合同书交易外在国际性民商事貿易中非常少用。

当买家乏力申请办理出入口清关手续时,也不适合挑选这一国际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性应的是DDP(补税后交货)这组国际贸易术语恰好与EXW反过来,它是规定将货品送货上门后才算执行完交货办理手续。

即货品从卖家该国考虑卖家要承担对全部花费分别是:将货品运到运输地的花费、申请办理该国货品出入口的一切花费、担负货运运输全过程中的全部花费、货品在中途的风险性及保费、申请办理买家该国進口结关办理手续和進口所要担负的一切花费。

因此DDP与EXW反过来为卖家专设对责任是较大的,用一句话归纳便是把货品送货上门才算完,以前的全部花费及风险性均由卖家担负。

因此这类国际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衰退阶段企业利润下降时卖家主动进攻时,卖家垄断竞争市场时采用。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2篇)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篇1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5篇大全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5篇大全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5篇大全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大全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的读后感

《国际经济法》的读后感

《国际经济法》的读后感《国际经济法》读后感读完《国际经济法》这本书后,心里颇有些感触。

刚开始阅读的时候,真的感觉有些吃力。

各种法律术语、繁杂的国际贸易规则还有跨地区的法律规定,一股脑地涌进脑海里。

读到那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部分时,我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充满了条条框框的世界。

比如说在涉及到风险转移的规则时,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像有以交货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还有以货物特定化之后才转移风险的。

这让我想起之前在新闻上看到的一个贸易纠纷案例,出口方和进口方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的责任推诿,而究其根源就是对于风险转移的界定不清晰。

当时我还纳闷为什么这么复杂,现在读完书算是明白了,原来背后涉及到这么复杂的法律规定。

特别触动我的是关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章节。

现在这个时代,创新成果日新月异,国际间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比如说某知名科技公司在国际市场上不断投入研发资源,创新和改良产品,但却面临着一些不发达地区的侵权模仿。

通过在国际经济法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为这些创新公司保驾护航。

我想作者想表达的也是强调国际经济法在维护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关键支撑作用。

后来我明白了,学习《国际经济法》不仅仅是要记住那些规则条款,更是要形成一种国际视野的思维方式。

对于想要从事国际贸易或者跨国公司工作的人来说,掌握这些知识太有必要了。

在未来,如果我有机会涉足国际贸易相关领域,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就可以依据这些法律规则加以判断、规避风险。

对了,还想说书中对于国际投资法部分的介绍,也让我认识到不同国家对于外资的法律法规差异,这在思考海外投资机会时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内容。

总之,读这本书是一次充满收获又有些挑战的旅程。

还有国际金融法部分,汇率调整、国际融资担保等概念一出现,也是让我花了不少时间去理解。

因为这些内容不那么直观,不像货物买卖那样看得见摸得着。

不过慢慢梳理下来,就发现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转也离不开国际经济法的规制。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

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通过学习国际经济法使我了解到了很多国际组织,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IBRD)等等;也使我知道了很多规则条款,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但是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国际经济交易的支付方面。

支付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

汇付就是买方主动汇款,这个对我来说很好理解,也很好懂。

而托收就恰恰相反,有点类似催帐,就是卖方反过来委托银行向买方收账的方式,这个理解也不难。

重点是信用证,我就觉得信用证难以理解,但是不好理解总有不好理解的好处,那就是信用证是最完善最安全的一种国际支付方式,因此它也是被应用最广的支付方式。

下面就来谈谈我对信用证的一些认识和看法。

我总结起来信用证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某家银行为其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有指定的收益人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卖方根据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去取得货款。

除了这几方之外,在这中间又有几个当事人: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者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立的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者其他非指定银行;保兑行即依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保证兑付的银行。

上面只是最笼统的信用证的基础概念和流程,信用证的最完善的地方在于它对各个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力以及对信用证本身的各种限制和说明,比如:限定“软条款”信用证为欺诈信用证,规定银行的责任和免责等等。

其中我最推崇的一条是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信用证一旦开出,围绕信用证的交易就与原来的基础合同关系相分离,原来合同的履行情况,如卖方有无交货,交货符不符合合同规定等,这些都不影响信用证交易的有效性,信用证交易成为一项独立的交易。

信用证制度之所以成为主流的国际货物交易支付工具,就在于它的相关规定能更好的保护卖方的利益,就在于它的相关操作更符合现代国际贸易的节奏。

国际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可学性强,信用证只是其中一方面,学海无涯,深入学习才能发掘更多。

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优秀范文5篇]

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供大家参考。

经济法学习心得感想1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

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我整理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五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经济法的心得体会(一)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有一些自己的感想和体会,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我还是抱着一种学习的态度来对待。

它使我对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更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对我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是一种很好的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和《合同法》是让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阐述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从我个人说起,我自己比较喜欢了解一些新闻,获取一些当前国内外的大事和报道,更喜欢对事件有深层次的了解。

但是由于我个人知识的限制,我很难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如果事件涉及到经济法律知识,我就更不能做到从深层次了解经济现象了。

而老师上课时大量的教学案例则满足了我的这一需求,同时使我对类似案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有实际案例的教学也极大的激发了我的兴趣,对上课充满了期待,等待着老师把最近和过去一段时间涉及到经济法律的鲜活案例展现给我们。

法条加案例的教学方式是我欣赏这门课的原因,它有效地避免现在其他经济学科那种全是某某经济学家的某某经济理论,说实话,那种课程不仅枯燥而且给我一种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的感觉。

所以我庆幸我学的时候老师没有教科书式的教学,脱离了本本主义。

其次,从课堂上,我明白了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第1篇: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用为。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在以上活动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从而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这法律规范和制度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范弗I,他们构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

以上是按照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活动的不同领域对这一法律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左和分类:从法律规范自身的特点看,还可以把国际经济法分为2 类: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实行意思自治,这类法律例如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第2类是宏观经济管理法,是政府对国际经济领域活动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也就是纵向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体现国家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干预。

这类法律例如,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世界贸易法律制度,各国国内贸易管理法,它们是公法,是强制法。

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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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精选多篇)第一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在国际经济法的课程学习中,国际贸易术语的学习与理解显得很重要。

虽然这些标准和规则的共同条件是由各种民间组织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与任意性,但却是在在广泛的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

其起到了简化交易程序,缩短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的目的。

同时也为解释合同和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下面仅就我自学到的知识谈谈对若干贸易术语的理解与认识。

首先是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即是由卖方到卖方的工厂去提货,只要买方出了卖方的工厂大门货物所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所有的一切费用均由买方负责,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它适用于海(水)路、陆路、空中运输的国际货物,它给予买方的风险是最大的,买方除了承担把货物运至装运地和运到目的地的货物运输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卖方国家的出口手续等费用,另外为了货物的安全买方还要买一份保险,若是卖方所在国家不允许该货物出口,其风险亦是由买方承担。

所以exw除了特种货物买卖、折价销售货物合同买卖外在国际商事贸易中很少用。

当买方无力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与exw相对应的是ddp(完税后交货)这组贸易术语正好与exw相反,它是要求将货物送上门后才算履行完交货手续。

即货物从卖方所在国出发卖方需承担对所有费用分别是:将货物运至装运地的费用、办理所在国货物出口的一切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费用、货物在途中的风险及保险费用、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和进口所要承担的一切费用。

所以ddp与exw相反为卖方所设对义务是最大的,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把货物送上门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所以这种贸易术语一般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利润下滑时卖方主动出击时,卖方薄利多销时选用。

在卖方无力办理买方所在国进口结关手续时,同样也不宜选择这一贸易术语。

下面的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三个贸易术语:fob、cif、cfr这三组术语的共同点是: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它们的不同点我也找到了一个表将其概括下来了。

参见下表:在此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来说明这三个术语中的具体运用和这一个术语告诉了我们什么信息。

例如:“中美之间签订了300吨的钢材买卖合同,约定fob上海”就这么短短的一句话就告诉了我们11个信息。

分别是:1、中国是卖方,美国是买方。

2、钢材是从上海装运。

3、有买方(美国)自己负责运输。

4、卖方无买保险的义务,为了钢材安全由买方自己买保险。

5、卖方(中国)负责钢材出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6、由买方(美国)负责钢材进口手续和结关费用。

7、钢材在装运上船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在装运上船之后由买方承担。

(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8、买方付给中国的价格只有钢材的价格。

9、只能由海路或运输。

10、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

11、卖方交货时给买方。

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话就包含了11个信息。

而cif和cfr除了价格构成、运输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样。

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剪短的几个英文字母就将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的清清楚楚了,确实是简化了商事主体谈判的时间,节省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效率。

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

另外,在介绍两个贸易术语。

分别是:dap和dat。

这两个贸易术语是《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的,是到运合同即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贸易术语。

个人认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办理进口关手续和承担费用时ddp是由卖方承担,而dap依旧是买方承担。

就这么一点区别。

dap和dat在运费承担、保险承担、运输方式上是一样的,它们最大的区别是:在dap 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而在dat下卖方需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的运输工具上卸下来的费用。

另外二者也不仅仅适用于海(水)路还适用于陆路、空运、多式联合运输等。

以上这7个贸易术语是我在学习国际经济法的课程中通过看书和听视屏课学得的,这7个术语也是司法考试中要求必须掌握的。

上面仅谈的是自己对它的理解与认识。

若有不足与缺漏之处,望广大法学同仁不吝赐教。

我(更多请搜索:)认为从司法考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这些几个术语已经足够了,但国际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商事的发展也是日新月异的,我等在此坐而论道实际上是没有多少发言权的。

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机会亲自参与国际商事实践,从而好好体会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商事来往中的魅力。

第二篇:国际经济法学习心得——关于信用证学习心得——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几点认识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中较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信用证一大重要特点即其具有独立性,即信用证一经开出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想脱离而独立存在。

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生命,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维护开证银行的信誉,必须强调信用证的独立性。

但是,现在大部分国家在实践中,采纳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益人存在实质的欺诈行为,付款行可以排除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而以欺诈为由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禁止支付。

但是确定信用证欺诈的条件是非常严苛的,要求卖方存在着实质的欺诈并且要求申请人有确凿证据证明。

总的来说,有这么几点难度,一是受益人的心理状态;二是欺诈的程度问题;针对这两点,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应该在于防范:首先,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都应投保相应的保险,这样即使发生欺诈造成损失也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救;其次,开证行和买方都应对对方和卖方的信誉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最后,作为较为弱势的买方在交易中最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术语,如fob,并且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同时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验货,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信用证欺诈的例外的排除适用原则,即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的进行了付款; (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三)保兑行善意的履行了付款义务; (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虽然这条规定有力的维护了信用证的独立性,保护开证行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也给买方即银行认定欺诈加大了难度,即要求支付令的申请应在开证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行议付之前提出。

这里存在的问题就是如果开证行没有付款或议付行没有议付,那么受益人也不会提交单据,那么如何审查其是否存在信用证欺诈问题呢?我认为可以赋予银行或者买方一定的追索权,即如果单据由受益人自己提交,而且是伪造或欺骗性的,如果银行在付款前察觉就有权拒绝付款,如果在付款后发现就有权追索这笔因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而支付的钱。

第三篇: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心得国际经济法学的指导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心得我们知道,国际经济法学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但它自身的广泛性、交叉性、边缘性等特质使我们难以从整体上、系统地掌握它的各个知识点,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究其原因是我们在学习中忽略了国际经济法学纷繁复杂的知识体系中共有的、最为基本的东西——这一学科建立和发展的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具有统领性、方向性、根本性和核心性,任何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往往是围绕其独特的指导原则进行的。

因此,我认为,把握了国际经济法及其学科的指导原则对我们真正认知、掌握国际经济法不无裨益。

结合国际经济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务,我认为应着重掌握以下三大基本原则:一、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

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

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二、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1-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的要求。

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

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

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

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要求发达国家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单方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措施,例如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

三、经济便利化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运输与通讯方式的不断改善,随着关税壁垒的大幅度消除,国际经贸的快速发展对各国经济管理便利化形成日益强烈的诉求。

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

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2-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

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一、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

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

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XX年的12,700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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