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期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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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显失公平变更期限的案例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负责人薛安全,小坡村委会主任兼三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马安民,大荔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武全,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杨天社,195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步昌乡上鲁村三组。

委托代理人孙曙显,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荔县步昌乡小坡村三组(以下称小坡三组)与被告宋武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安民、被告宋武全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天社、孙曙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坡三组诉称,2003年9月30日,我组原组长梁明江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地以4 万元发包给被告宋武全,期限30年。近年来,村上在有关部门大力协助下,修建引洛渠,用於灌溉村里的滩下机动地,包括被告宋武全所承包的60亩土地亦在受益范围内。由于该片土地的改良,2007年初,宋武全将该片土地以每亩390元的价格转包他人,从中牟取暴利。我们认为,原任组长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所签订的60亩滩承包合同,没有召开群众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且明显侵害了本组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应无效;同时违反村组合同管理、财务管理之规定,未将承包地款按规定上缴村上、承包合同亦未经村委会鉴证;又从中牟取暴利,导致结果显失公平,本应给予终止履行,收回土地。但考虑到被告已连续耕种数年,亦做了相应了投入。在法庭释明后,我们决定改变原来的诉讼请求,将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收回土地,改为:变更承包合同价格为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从2008年起三

年(08年以前不算)。理由是,被告宋武全承包的60亩土地,在小坡村委会改善了村上滩地的生产条件,修建了引洛下滩灌溉工程后,该承包地得到了改良,能够充分灌溉,成为旱涝保收的水浇田。又由于当初申请资金不足,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在全村范围内,采取适当提高机动地承包户承包金的方式,来弥补部分配套资金之不足。该方案已向全体村民公布。现大多数承包户都已作了相应调整,而被告宋武全作为受益户却拒绝调整,并强行撒上大麦种子,强行占地经营,引起大多数村民干部的强烈不满,影响上村组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将被告宋武全所持承包合同的价格调整至每年每亩150元,期限为

三年(从08年开始)。

被告宋武全辩称,1、我所承包的是荒地,而荒地是可以和组上协商承包的。因而,并不

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何况签订合同时,原任组长还让几位村民代表征求过群众的意见;2、我承包是三组的土地,并不是村上的土地,村上无权要求我变更合同;3、村上指定孙建社为原

告组长因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无效,且孙建社言明不起诉我,因而该诉讼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30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梁明江与被告宋武全签订滩地

承包合同,将本组滩下60亩机动田以荒废的盐碱地发包给被告宋武全,合同期限30年,承

包金总价4万元,分两次交纳,每次2万元,每15年交纳一次。被告按约定在向时任三组组 长的梁明江交纳了 2万元承包费后,开始进地经营。2000年5月,原被告所在的步昌乡小坡 村委会为改善全村滩地生产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修建引洛下滩灌溉工程。由于该工程 尚需村上配套约140万元资金,村上先后召开两委会和群众代表大会,决定从各组承包地户 筹集部分修渠配套资金,采取在原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承包金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已向 全村公布。该引洛渠2001年开始修建,2003年建成使用。被告宋武全属此次修渠受益的

承 包户之一。时

任小坡三组组长

的张学军和村上其他干部多次找

被告宋武全要求其提高承包金,

宋武全以小坡村委会为被告提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 (该案已经本院判决且生效)

现原告小坡村三组以宋武全所持合同无效提起诉讼。经释明,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完善 合同,即调整土地承包期限和承包金额。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之间的合 同,梁明江为被告出具的收据,原告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告底稿,以及本院 80ffujcc78t%荔民初字第089号民事判决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为不误农时,根据被告宋武全的申请,本院裁定由被告宋武 全先行恢复生产。现宋武全已种上了玉米。承包地暂由被告宋武全经营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问题有三个,即

(一)原告原负责人孙建社受村委会指定是否合法;孙建社是否同意担任小坡三组组长并自 愿委托他人起诉被告宋武全

小组长出现缺位,尚未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之前,村委会决定由某人临时负责某村民小组 的工作,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当前农村普遍存在。况且,在本案诉讼过 程中,孙建社向小坡村委会提出辞职,已获同意,因此,被告辩称村上指定孙建社担任原告 小组长违法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因失去了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对于孙建社是否同意 担任小坡三组组长,以及是否同意委托代理人起诉被告宋武全。被告宋武全辩称,原告负责 人孙建社本人就不愿意起诉自己,也没有起诉自己。为此,宋武全提供了 2份证据:一份是 盖有孙建社印章的书面证言;另一份是其原代理人王新灵对孙建社的调查录像光碟。对被 宋武全提供的这两份证据。根据本院调查的情况。孙建社本人不会写字,该书面证明是谁书 写的,孙建设言明不是他本人写的,章子是谁盖上去的也不知道,孙建社的家属也不知道此 事。被告也未进一步说明;(2)被告提供的DV 录像,是宋武全在场的情况下的对话,不是 原件,该DV 开始时明显有剪辑痕迹,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上述两份证据,依据《证据规则》 的要求,不能采纳。所要证明的事实又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孙建社将起诉宋武全之事, 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并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栏上按上自己的指印。说明原告小坡三组原负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原告小坡三组原负责人孙建社起诉被告宋武全,是其真实意思的体 现。作为原告负责人的孙建社委托村干部为其寻找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 至于孙建社任三组组长受村委会指定是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属法院民事 案件的审查范围。况且孙建社在本次诉讼未结束之前已辞职。继任者薛安全已向本院提交新

(二)该合同的内容是否应该调整。 均遭宋武全拒绝。2007年11月,小坡村委会将宋武全所种植大麦犁毁,为此发生纠纷。被

又查明,原告原任组长张学军因故辞职后,村上指定孙建社担任原告小坡三组组长。孙 建社接受村上指定后,因家里的事很忙,加之对情况不太了解,遂将起诉宋武全之事,全权 委托给村干部,让村干部替他寻找代理人代为诉讼。受孙建社委托,并经孙建社同意,村上 找到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马安民,作为小坡三组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 起诉讼。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因孙建社本人不会写字,便在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栏上按上自 己的指印,以示确认。嗣后,孙建社认为此事矛盾复杂,自己不想再搀和到官司里去,于是 向村委会提出了辞呈,不愿再担任三组组长,已经村’.................... ...............

告三组组长(负责人)缺位的情况,为不影响工作,村委会决定暂由村委会主任薛安全兼任,

司意。孙建社辞职后,鉴于当时原 、\/ 关于薛院提兼任原关组霭证述事实建社孙辞职报薛连兴坡村夏存会记录笔薛连小坡村委会 刘保全的书面

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 亓刚峰、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推选。但是,在村民

责人孙建社起诉被告宋武全完全是其自愿的。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的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本案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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