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一、介绍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加强合作的协定。
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跨境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税收协定通常由国家的税收部门和外交部门共同协商签订,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OECD范本》《OECD范本》是指《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和规避税收的国际税收协定模式公约》(以下简称《OECD范本》)。
该范本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制定,旨在为各国政府订立国际税收协定提供参考依据。
三、《OECD范本》的重要性1. 提供标准化模板《OECD范本》提供了一套标准化的国际税收协定模板,为各国政府订立协定提供了统一的参考模板。
这一举措有利于提高国际税收协定的一致性和透明度,减少因协定差异性而引起的纠纷和不确定性。
2. 防止税收逃避和规避《OECD范本》在税收避免方面设有相应规定,可以有效防止跨境交易中的税收逃避和规避行为。
这有助于保障各国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税收环境的建立。
3. 推动国际合作《OECD范本》的制定和推广,有助于促进各国之间在税收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促进各国政府加强信息共享,加大对跨境税收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提升全球税收合作的效果。
四、《OECD范本》的内容和要点1. 首部分:范本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范本首先明确了协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了双重征税的具体定义和范围,为后续协定内容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 第二部分:避免双重征税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具体规则,包括所得项目的避免双重征税、避免个人所得项税收重复征税等内容。
3. 第三部分:减免和抵免规则此部分规定了如何对所得进行减免和抵免,避免跨境所得双重征税。
4. 第四部分:非歧视条款范本重点规定了协定签署国不得歧视对方国家或其公民的具体规定,保障各国公平税收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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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3﹞11号
【发文日期】2003-02-21
【实施时间】2003-01-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于2002年7月15日在索非亚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2年10月11日和2003年1月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3年1月2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和财产。
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8月2日以国税函[2002]70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中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章属性•【缔约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条约领域】税收•【公布日期】1994.07.14•【条约类别】协定•【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签订日期1994年7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征收的所得税。
(以下简称“巴布亚新几内亚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3.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二、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缔约国各方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巴布亚新几内亚”一语是指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用于地理概念时,包括根据现行与国际法一致的有关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其海底和底土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法律所规定的毗邻区域;(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巴布亚新几内亚或者中国;(四)“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五)“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六)“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巴布亚新几内亚税收或者中国税收;(八)“国民”一语是指:1.任何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2.任何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组织、团体或其他实体;(九)“国际运输”一语是指缔约国一方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十)“主管当局”一语:1.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方面是指国内收入局总局长或其授权的代表;2.在中国方面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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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1102号
【发文日期】2004-09-28
【实施时间】2004-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4年9月13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阿尔巴尼亚财政部长阿尔本·马拉伊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你局,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中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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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中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议定书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702号
【发文日期】2002-08-02
【实施时间】2002-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和保加利亚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加蒂·阿尔·吉布里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索非亚签署。
上述协定议定书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01.14
•【文号】国税发[1997]6号
•【施行日期】1997.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1月14日国税发〔199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同冰岛共和国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冰岛政府和我国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6年12月4日和1997年1月7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2月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03.18
•【文号】国税发[2000]第52号
•【施行日期】2000.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第52号2000年3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于1997年10月7日在惠灵顿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下称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2月3日和2000年2月2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六条规定,议定书应自2000年3月22日起生效。
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的规定,议定书生效后,其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1991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所得;其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3月22日起执行;其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总局已于1997年10月1 5日以国税函[1997]551号文将议定书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标 签】中国和尼日利亚两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做好执行准备【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2﹞444号【发文日期】2002-06-04【实施时间】2002-06-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在阿布贾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度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尼日利亚: 1.个人所得税; 2.公司所得税; 3.石油利润税; 4.财产收益税;以及 5.教育税。
(以下简称"尼日利亚税收") (二)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做出的实质性变动通知对方。
第三条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尼日利亚"一语是指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包括根据国际法以及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大陆架法业已或者将规定的,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行使权利的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等领水以外的地区; (二)"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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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
【标 签】我国政府马耳他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4﹞73号
【发文日期】1994-03-17
【实施时间】1994-03-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马耳他政府于1993年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马耳他驻华大使馆分别于1994年月27日和1994年2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4年3月30日开始生效,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3年3月9日以国税发 [1993] 第48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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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99号
【发文日期】2002-05-26
【实施时间】2002-06-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4月2l曰在北京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6月16曰和2000年5月9曰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0年6月7日起生效,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4月27日以国税函[1998]258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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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6﹞139号
【发文日期】2006-09-05
【实施时间】2005-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2003年9月18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签署的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4年8月24日和2005
年4月2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该协定应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针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于2005年6月1日和2006
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国税函〔2003〕1124号文件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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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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