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司机劳动合同未续签仲裁案例
挂靠车辆司机受伤由谁承担责任

人 单位招 用劳动者未订 立 书面劳动合 同 ,但 同 时具 备下 列情形 的, 劳动关
成 系
立 1 :
.
用 人 单位和 劳动者符合法律 、 法规规定 的主体 资格 ;2 .
用人单
位依 法制定 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 用 于 劳动者 ,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 的劳动
管理 ,从 事 用人 单位安排 的有报酬 的劳动 ;3 . 劳动者提供 的劳动是 用人 单
你说我说 『来言去语 』
贾 编 张羡岷 :
( ) @ z h a n g x i a n m i n
h m o
g r s s .
o v .c n
编辑 同志 :
孙伟 同志 :
陆 某为谭 某开 出租 车 , 谭 的 出
租 车挂 靠于 某公 司 , 以 该 公 司名 义
运 营 ,每 月 向 公 司缴 纳 管理 费 80 0
元 。 不 久 前 陆 , 某 在 运 营 中发 生 事
故 受伤 , 劳动 保 障部 门 对 其 作 了 工
伤 认 定 。 但 其 挂 靠公 司 以 与 谭 某 签
有
“
车辆
发
生 事故
造成一
,
切损失
均 由 车 主 负责 ” 的 协 议 为 由 不 予 认
可。
请问
该公
,
司的说
法正
确
吗?
孙伟
原 劳 动保 障部 《关 于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有 关 事 项 的通 知 》第 1 条规 定 : “ 用
位 业 务的组 成部分 。 ” 据此 , 应 认定挂 靠公 司 与 陆某之 间形成 了事实劳动
关 系 谭 , 某 与 挂 靠 公 司 之 间 的协 议 不 能 对 抗 第 三 人 , 即 对 陆 某 没 有 法 律 效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金树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5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审理法官】刘保河李珊屠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当事人】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当事人-个人】李宁周国海金树林【当事人-公司】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晓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单文豪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晓单文豪【代理律所】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宁;周国海;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金树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渔阳公司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双方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渔阳公司应否对案涉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周国海并非渔阳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事发时存在驾驶渔阳公司的出租车进行运营行为。
金树林作为此车辆的承包人在明知不该将出租车出借给非出租车司机使用的情况下将事故车辆出借给周国海,其存在过错;案涉事故车辆属渔阳公司的营运车辆,对于营运车辆及营运车辆驾驶人员负有监督管理之责,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渔阳公司存在管理责任问题,进而认定该公司在事故中亦存在过错,并由金树林、渔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不持异议。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与李义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与李义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京02民终28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猛史伟易晶晶【审理法官】宋猛史伟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李义林【当事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李义林【当事人-个人】李义林【当事人-公司】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房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房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房健【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李义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李义林主张新月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提交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证人证言亦无其他证据佐证。
新月公司提交申请及《劳动合同变更书》,虽李义林所写申请没有签署日期,《劳动合同变更书》中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系新月公司工作人员所写,但该两份证据中并无新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的内容;李义林主张申请系以前书写,《劳动合同变更书》中关于申请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系其签字后新月公司添加的,未提交证据证实。
现一审法院在李义林未就其主张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推测认定系新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新月公司,并判定新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出租车司机公司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出租车行业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民出行提供了便捷的服务。
然而,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分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概述1. 法律关系主体(1)出租车司机:指从事出租车营运,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体经营者。
(2)出租车公司:指从事出租车客运业务,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 法律关系内容(1)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①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司管理,接受公司培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②出租车公司有义务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合法的营运资格,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③出租车司机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擅自停运、罢工等,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④出租车公司有义务为出租车司机提供合理的营运时间,不得强迫司机加班。
(2)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①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
②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
3. 法律关系性质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核心是合同关系。
三、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1. 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在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出租车公司通常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话语权,而出租车司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2. 法律关系内容复杂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合同、劳动法、交通法等,内容较为复杂。
3. 法律关系稳定性较差由于出租车行业竞争激烈,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稳定性较差,容易发生纠纷。
四、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1. 建立健全合同制度出租车司机与公司应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法律关系稳定。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

网约车司机与平台公司的劳动法律关系孟庆吉【摘要】共享经济及其发展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而随之带来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网约车服务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客观表达,其从诞生伊始就伴随着诸多争议,带来的各类法律问题也不断出现,这既是对现有管理体系的挑战,也是对既有法律关系的考验。
对于此类新生事物,法律或者规则不能因噎废食地一概加以堵截,而是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予以调整。
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从一定意义而言,带有很大程度的试验效应和带动功能,其在关注“网络约车”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等问题的同时,也会涉及网约车司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法律关系问题。
对于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有效解析,又不能不引发对“互联网+”行业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尴尬,而网约车行业的发展也势必带来劳动合同多样性的思考。
事实证明,随着网络化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劳动关系管理模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建立在传统工业化体系下的劳动法律体系应该与时俱进。
而能否厘清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素之一,只有破除传统的劳动法律思维才能为开拓一条新的监管治理之路打下基础,为诸如网约车之类新生事物的发展开辟一条合格的法律路径。
【期刊名称】《知与行》【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5页(P131-135)【关键词】共享经济;劳动关系;法律风险【作者】孟庆吉【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52在当今时代,互联网可谓是颠覆一切的力量。
互联网所带动的商业时代,其行为范式、行为准则、商业体系都逐步并正在打破以往的价值创造格局,新的模式呼之欲出并日益壮大。
特别是在O2O条件下,互联网技术结合了线上、线下的商业行为,在满足其多样化、个体化的消费需求的同时,极大地刺激了消费需求的增长,也使大众生活更为便捷。
作为网络共享经济的产物,网约车给受众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衍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8.1发布)

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8.1发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8.1)为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解答意见:1.个人承包、挂靠、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情形下的用工关系如何确定个人承包、挂靠他人经营或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承包人、挂靠人或借用人自行招用的劳动者不受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管理和支配,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支付,双方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被招用的劳动者主张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一般不予支持。
发包人、被挂靠人或被借用人须承担相应责任的,可结合具体的案情并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处理。
(该条内容为:13.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非法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工伤的除外。
劳动者依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直接主张由发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连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
)2.快递、送水等从业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快递等相关行业中,用工单位可与快递人员等建立多种形式的用工关系,快递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
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法
1:下列哪项权利不属于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享有的权利?1.调查权2.决策权3.处分权4.检查权2:用人单位自(1 )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1.用工之日2.劳动合同签订之日3.约定的试用期结束之日4.约定的试用期开始之日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必须以对劳动者()为前提1.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培训2.提供额外现金福利3.提供户籍资格4.提供住房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3 )劳动合同的履行。
1.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确定是否影响2.影响3.不影响4.不确定5:(1 )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1.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3.劳动行政部门4.用人单位6: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先将理由通知11.工会3.劳动行政部门4.劳动仲裁部门7: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4 )的工资报酬1.150%2.200%3.250%4.300%8: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3)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1.劳动者2.劳动行政部门3.工会4.以上都可以9: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21.雇佣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3.劳务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4.劳动行政关系以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10: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护劳动保护。
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41.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2.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3.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的“三班倒”的工作制。
4.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11:劳动合同的形式,采用11.书面形式3.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4.不违反意思自治的任何形式12: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
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1. 员工工资未按时发放某公司员工小张在某个月的工资未按时发放,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支付时间。
小张通过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
2. 解雇员工未提前通知某公司解雇了员工小李,但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小李,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解雇程序。
小李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规解雇赔偿金。
3. 加班工资未支付某公司员工小王经常加班工作,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小王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加班补偿金。
4. 不签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与员工小赵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签订要求。
小赵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及相应的赔偿金。
5. 不支付年假工资某公司员工小刘申请年假,但公司未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年假工资。
小刘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年假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6. 不支付社会保险费某公司未按时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员工小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及相应的违约金。
7. 不提供工伤保险某公司未为员工小林购买工伤保险,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购买义务。
小林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承担工伤医疗费及相应的赔偿金。
8.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员工小陈的工资。
小陈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9. 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某公司要求员工小刚连续加班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限制。
小刚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10. 职务降低未支付补偿金某公司将员工小杨的职务降低,但未支付相应的职务降低补偿金。
小杨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职务降低补偿金及相应的赔偿金。
总结:以上是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典型案例,涉及到工资支付、解雇程序、加班工资、劳动合同、年假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违约金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关系学案列及答案
1.(2006年10月)2003年10月某建筑企业150名职工在张师傅的率领下,要求成立工会并与企业签定一份集体合同,为了便于同企业主谈判,职工们推荐了张师傅等人为代表,但是在谈判之前,企业主无端宣布开除张师傅等人,使张师傅等人失去工作。
请问企业主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应当如何纠正?答:1.违背劳动合同的行为。
2.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担任集体协商朝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恢复张师傅等人的工作2.(2006年10月)王某系某市客运公司司机,因公司经济效益不行,从2000年6月起以生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在社会上开出租车。
2001年3月10日,公司要求王某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王某不能提供病假证明。
同年3月13日公司以王某旷工已超过15天为由将其除名,除名通知书于3月15日正式送达王某。
王某接到除名通知书后,向公司领导提出自己能够开出证明自己确实有病的假条,并承认错误,要求公司撤销除名决定,被公司拒绝。
以后,王某又多次找上级有关部门和他人从中和谐,均无结果。
同年7月20日王某向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
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受理此案?什么缘故?P4272.依照《劳动法》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时效是60日内。
3.(2007.1)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
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纳2000元抵押金,合同期限届满后退还;在履行合同进程中,假设发觉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
试分析:某企业的做法及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背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P191-193答:1.依照《劳动法》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两名刚满15岁”不符合规定。
2. 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定金等,“交纳2000元抵押金”不符合规定。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维权讲解PPT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020年5月1日施行
五、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职责。
(4)用人单位由于有《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破产重整、生 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
补偿金的事由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一般标准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工作不 满12个月,那么就是实际工作月数内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在原用人单位 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预告辞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患病或者
一般预告辞退
禁止条件
非因工负伤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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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1965 年 1 月 22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成都市金牛区商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 法定代表人毛启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娟,女,1982 年 2 月 18 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出租公司”)劳动争 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 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华、被告长江出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民、白娟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5 个月×4307 元/月=21535 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补偿 1 年的 700 元/月×12 个月=8400 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 5 年合同履行完毕的奖励金 9000 元;4、被 告向原告支付燃油补贴 7045 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没有安排年休假工资 3083 元;6、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 3 倍工资 5 年×11 天×100 元/天×3 倍=1.65 万元;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要约和以提高及维 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原告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告知原告就不支付经济 补偿金是不符合劳动法第 46 条的规定。原告在交车下线而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原 告只主张 2015 年最后一年的工资补差符合劳动法第 48 条之规定,应当支持原告 的主张。原告到期而终止时达到被告与原告约定的条件并全面履行完毕的奖励金 9000 元。原告与被告劳动合同中由成都市交管委向每位驾驶员给付的燃油补贴 费用原告在劳动仲裁没有提供证据,但是在法院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在 5 年中没有安排原告年休假。被告应向原告依法支付法定节假日 3 倍的工资。 被告辩称
一、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 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因长江出租公司向本院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 长江出租公司曾通知李某某等出租车司机,长江出租公司愿以优于原劳动合同的 条件与出租车司机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法律未规定长江出租公司应向李 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李某某在向长江出租公司出具的收条中确认了双方 之间因劳动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在内的所有事项全部了结,故李某某的该项请求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本院对李某某的本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问题。 因长江出租公司向李某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前提是李某某实得工资低于成都 市最低工资标准,而事实上李某某每月的劳动报酬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综合考 核奖金和绩效工资,同时考虑到出租车行业的特点,李某某每月实得的劳动报酬 应主要来源于绩效工资,现李某某以 4307 元/月为基数主张经济补偿金、法定节 假日加班工资,足以证明李某某自认了其每月实得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成都市最低 工资标准 1500 元/月,故李某某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 700 元/月低于成 都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要求长江出租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没有法 律依据,本院对李某某的前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合同履行完毕的奖励金 9000 元的问 题。 其一,李某某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其二,李某某在向长江出租公 司出具的收条中确认了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和经济合同关系在内的所有事项全 部了结,故李某某的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李某某的该项请求不 予支持。
的现金 9600 元,我与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因劳动关系和经济合同产生的一切 权利和义务就此结清。”2016 年 12 月 6 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 理了李某某诉长江出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李某某在劳动仲裁案中提起的仲裁请 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21535 元(4037 元×5 个月);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最低工资差额 42000 元(5 年×12 个月×700 元);3、合同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奖励金 9000 元;4、被申请人 向申请人支付法定节假日 3 倍工资 25500 元(5 年×19 天×100 元×3 倍)。2016 年 12 月 30 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前述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 决,裁决驳回了李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某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在法定期限 内诉至本院。 另查明,长江出租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已经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 准。长江出租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曾以张贴公告、召开会议 等方式告知李某某等出租车司机,长江出租公司愿以优于原劳动合同的条件与出 租车司机续签劳动合同,但包括李某某在内的部分员工未与长江出租公司续签劳 动合同。长江出租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 同书》第七条约定:“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能否完全履行合同,遵章守纪,安 全行车,无交通责任事故,遵守回场检查制度,遵守学习制度,无客户投诉,无 客运违章处罚、严格考核。月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元全额的综合考核奖励金, 当月随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年度考核根据月考核结果计算,按月合格率发给乙方 年度综合考核奖金;合同期满综合考核奖金,按合同期内总月数合格率计发。” 以上事实有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成都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的批复、会议签到表、公告照片、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劳动关系 终止协议、劳动合同终止确认书、收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 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最低工资差额;三、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 向李某某支付合同履行完毕的奖励金 9000 元;四、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 某支付燃油补贴;五、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六、 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告的诉讼请求有部分未先在劳动仲裁中提起, 也有部分诉讼请求虽在劳动仲裁中提起,但因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未被劳动仲裁委 处理;2、自动离职或辞职即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不应支付经济 补偿金;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 同意续订的情形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4、如原告系在职人员,用人 单位也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被告支付原告的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奖金、绩 效、补贴构成,原告的工资收入已达到或超过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原告的工资 达不到工资标准,则出租车行业早就应该不存在了;6、原告是否可获得奖励金 应由用人单位决定,单位有权对不符合条件,即考核不合格(多次拖欠规费、投 诉多、重大安全事故、私自改装计价器等)原告不支付此奖金;7、关于燃油补 贴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也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本案不应处理;8、年 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原告未向被告提出年休假计划,而被告已支付原 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原告无权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9、被告实行不定时 工时制,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不执行法定节假日加班 工资的规定;10、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某与长江出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 同期限为 201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岗位为租车驾驶员,实行单 车定额任务经济承包的经营方式,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基本工资 700 元,奖励工 资每月 100 元,绩效工资为当月运营收入减去月运营定额费用再减去车辆所耗费 用。另李某某与长江出租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约定:“经 营期限从 2010 年 4 月 12 日起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止。工资由基本工资、综合考 核奖金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绩效工资为当月收入减去月营收定额费用,再减 去车辆营运中所消耗的燃料和维护、保养等费用后的余额。”2015 年 4 月 13 日, 长江出租公司(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了《劳动关系终止协议》、《劳动 合同终止确认书》,约定:“确认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于 2015 年 4 月 11 日终止。 甲方按照《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相关条款给予乙方奖励及终止或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2015 年 4 月 16 日,长江出租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李某某 支付了 9600 元,李某某向长江出租公司出具了一张《收条》,其上载明:“今 收到四川长江出租汽车公司按《劳动合同》、《出租汽车营运经济合同书》支付
四、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燃油补贴的问题。 因李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且即使是劳动争议案 件的受案范围,李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也未经劳动仲裁先行处理,故本院对李某 某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 五、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 因李某某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先行提起劳动仲裁,李某某直接就该 项请求向本院起诉违反了仲裁前置原则,故本院对李某某的该项请求不作处理。 六、关于长江出租公司是否应向李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 规定”的规定,因李某某的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长江出租公司对李某某 可不执行工作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规定,故本 院对李某某的本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5 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赵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