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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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仔细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2011版)
简介
本文档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的2011版,旨在提供标准化管理资料,以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

内容概要
本标准化管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详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
系的建设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2. 施工安全管理机制:介绍施工安全管理机制,包括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等方面。

3. 安全技术措施与标准:详细说明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标准,包括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施工设备安全措施、劳动防
护措施等。

4. 事故应急管理:介绍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应急管理的要求,包
括事故预防和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

5. 安全评价与监督: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和监督的要求,包括安全评价方法、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等。

6. 其他相关规定:列出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相关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

使用范围
本标准化管理资料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
相关管理机构。

更新与维护
本文档的2011版为最新版,未来如有相关标准更新或修订,
将及时进行发布和通知。

结论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2011版)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参考文件,应广泛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以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30日至60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取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地在本省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前款所称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建筑施工类企业总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办理场所、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上公示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
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按原申报程序申请延期。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确认并填写《浙江省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延期手续。
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期的证书,视为无效,不得使用,同时撤销对其证书的行政许可,收回证书并予以注销。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二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和实际效果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两种.在浙江省内所有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开展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并向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单位和市政行业协会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在备案的基础上填报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表(见附件二)和编制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省市政行业协会在每次评审会议之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组成,由各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专家库人员应不少于评审委员会人数的三倍。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

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

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实施日期】2020.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7月15日浙江省城乡建设厅浙建施[1993]139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实现安全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有本省辖区内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施工企业都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保部门安全检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各项经济承包要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五条总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必须有双方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六条企业招用的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区(或工程队)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及时做好记录和签名。

并建立安全教育卡。

第七条工人变换工种,须进行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并记录入卡。

第八条工人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第九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有较全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或特殊工程应有单独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及技术措施,并有明确的电气防火要求。

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应针对性强,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必须作较全面、具体、有针对性的局面安全技术交底,双方须履行签字手续。

考试合格后,持证上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电工、架子工、焊工、起重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操作证二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企业可自行组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证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企业界要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检查要抓住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并有时间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有局面记录,检查后履行签字手续,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发整改通知单,并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第十六条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安全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并有考核措施和记录。

浙江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评选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结合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从而规范和推动我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市政标化工地)创建活动和评选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建设各方主体都应按照国家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活动,自觉执行政府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法规和行业制定的自律规定,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注重民生,为创建平安浙江、小康和谐生态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工程项目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的示范工地。

第四条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创建实行备案制和参选制。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向当地(设区市含义乌以及县、市、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送备案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要求参加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施工企业应征得设区市主管部门同意后,二个月内向省市政行业协会送达备案表和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

接受省市政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在当地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终止后,竣工验收前,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推荐,向省市政行业协会申领参选证书(见附件二)。

第五条受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浙建建〔2005〕41号文),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评选和推荐工作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系统实用标准化管理系统规定》

关于印发《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建建〔1999〕190号)同时废止。

附: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目录1 总则 ............................................................................................................................... - 1 -2 安全管理 ........................................................................................................................ - 1 -2.1一般规定.. (1)2.2安全生产责任制 (1)2.3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2)2.4安全检查 (3)2.5安全教育 (3)2.6特种作业管理 (3)2.7安全警示标志 (3)2.8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4)2.9应急预案 (4)3 文明施工 ........................................................................................................................ - 4 -3.1一般规定.. (4)3.2现场围挡 (5)3.3封闭管理 (5)3.4施工场地 (5)3.5材料堆放 (6)3.6临时建筑 (6)3.7办公与生活用房 (6)3.9现场防火 (8)3.10保健急救 (8)3.11综合治理 (8)4 脚手架............................................................................................................................ - 8 -4.1一般规定.. (8)4.2施工方案 (9)4.3脚手架材质 (9)4.4使用要求 (10)4.5落地式脚手架 (10)4.6悬挑式脚手架 (12)4.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13)4.8卸料平台 (16)5 基坑工程 ...................................................................................................................... - 16 -5.1一般规定 (16)5.2支护结构 (17)5.3土方开挖 (17)5.4降排水 (18)5.5坑边荷载 (18)5.6基坑监测 (18)5.7作业环境 (20)6.1一般规定 (20)6.2支撑体系的构造要求 (21)6.3模板及支撑体系安装 (22)6.4模板及支撑体系拆除 (22)6.5检查验收及使用 (23)7 “三宝”“四口”防护 ................................................................................................. - 24 -7.1一般规定 (24)7.2安全帽 (24)7.3安全网 (24)7.4安全带 (25)7.5楼梯口防护 (25)7.6电梯井口防护 (25)7.7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25)7.8通道口防护 (25)7.9临边防护 (26)8 施工用电 ...................................................................................................................... - 26 -8.1一般规定 (26)8.2外电防护 (27)8.3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27)8.4配电箱、开关箱 (28)8.6配电线路 (29)8.7电器装置 (30)8.8变配电装置 (30)9 货用施工升降机............................................................................................................ - 31 -9.1一般规定 (31)9.2安全装置 (31)9.3基础及导轨架 (32)9.4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2)9.5吊笼 (32)9.6安装、拆卸及验收 (33)9.7使用管理 (34)9.8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 (34)9.9电气与避雷 (34)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 35 -10.1一般规定. (35)10.2安全装置 (35)10.3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 (35)10.4基础及导轨架 (36)10.5安装、拆卸及验收 (36)10.6使用管理 (37)11 塔式起重机................................................................................................................. - 38 -11.1一般规定. (38)11.2安全装置 (39)11.3信息标识 (39)11.4基础 (39)11.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 (39)11.6安装、拆卸及验收 (40)11.7使用管理 (41)11.8电气与避雷 (42)12 起重吊装 .................................................................................................................... - 42 -12.1一般规定. (42)12.2施工方案 (42)12.3起重机械 (43)13 施工机具 .................................................................................................................... - 43 -13.1一般规定. (43)13.2常用施工机具 (44)13.3其他施工机具 (45)14 高处作业吊篮 ............................................................................................................. - 46 -14.1一般规定. (46)14.2安全装置 (46)14.4安装与拆卸 (47)14.5安装验收 (47)14.6使用管理 (47)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推进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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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Cod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前言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浙江省建筑节能及相关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设发〔2014〕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基坑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模板支撑架;7 高处作业;8 施工用电;9 货用施工升降机;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1 塔式起重机;12 起重吊装;13 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蓝;15 文明施工;16 临时建筑;17 环境保护;18 消防管理等共十八章内容。

本规范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从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入手,详细规定了各个主要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同时,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临时建筑都提出了各项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内容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主编单位: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3 技术管理责任制3.4 安全检查3.5 安全教育3.6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3.7 安全标志3.8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3.9 应急预案4 基坑工程4.1 一般规定4.2 支护结构4.3 土方开挖4.4 降排水4.5 坑边荷载控制4.6 基坑监测4.7 应急处置4.8 作业环境5 脚手架工程5.1 一般规定5.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5.3 门式钢管脚手架5.4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5.5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5.6 满堂脚手架5.7 悬挑式脚手架5.8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5.9 卸料平台6 模板支撑架6.1 一般规定6.2 构造要求6.3 安装6.4 拆除6.5 检查验收及使用7 高处作业7.1 一般规定7.2 安全帽7.3 安全网7.4 安全带7.5 楼梯口防护7.6 电梯井口防护7.7 预留洞口、坑井防护7.8 通道口防护7.9 临边防护8 施工用电8.1 一般规定8.2 外电防护8.3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8.4 配电箱、开关箱8.5 现场照明8.6 配电线路8.7 电器装置8.8 变配电装置9 货用施工升降机9.1 一般规定9.2 安全装置9.3 基础及导轨架9.4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9.5 吊笼9.6 安装、拆卸及验收9.7 使用管理9.8 可视安全系统与操作室9.9 电气与避雷10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10.1 一般规定10.2 安全装置10.3 楼层卸料平台及地面防护10.4 基础及导轨架10.5 安装、拆卸及验收10.6 使用管理10.7 电气与避雷11 塔式起重机11.1 一般规定11.2 安全装置11.3 信息标识11.4 基础11.5 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1.6 安装、拆卸及验收11.7 使用管理12.8 电气与避雷12 起重吊装12.1 一般规定12.2 超重设备使用13 施工机具13.1 一般规定13.2 常用施工机具13.3 其他施工机具14 高处作业吊篮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装置14.3 安全防护14.4 安装与拆卸14.5 安装验收14.6 使用管理15 文明施工15.1 一般规定15.2 现场围挡15.3 封闭管理15.4 施工场地15.5 材料堆放15.6 施工现场标牌15.7 保健急救15.8 综合治理16 临时建筑16.1 一般规定16.2 办公用房16.3 生活用房17 环境保护17.1 一般规定17.2 扬尘控制17.3 噪声控制17.4 光污染控制17.5 水污染控制17.6 固体废弃物控制18消防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在建工程防火18.3 临时用房防火1 总则1.0.1 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条文说明]1.0.1 本规程编制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条文说明]1.0.2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是房屋建筑工程,但本规程所涉及的内容也可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0.3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安全标志 safety alert symbol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文字及其组合。

2.0.2 临边 temporary edges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楼梯、平台或阳台、屋面和洞、沟、坑、槽等边沿的总称。

2.0.3 模板支架高度 height of formwork support模板支架立杆底到新浇筑混凝土上表面的距离。

2.0.4 外电线路 external circuit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线路以外的电力线路。

2.0.5外电防护 external circuit protection为防止作业人员及设备接近或触及外电线路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2.0.6建筑起重机械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

2.0.7独立高度 free-standing height塔式起重机未附墙之前的塔身高度。

2.0.8 悬臂高度height above anchoring frame塔式起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塔身高度;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和货用施工升降机附墙后最上面一道附着点之上的导轨架高度。

悬臂高度也称自由高度。

2.0.9 文明施工 civilized construction保持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安全、整洁、有序、卫生的活动。

2.0.10建筑垃圾( construction trash)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料。

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资质。

[条文说明]3.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1.2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条文说明]3.1.2《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从业资格管理。

依据建筑施工的专业特点和需求,形成各类专业执业资格。

3.1.3 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条文说明]3.1.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企业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之一就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需经考核合格。

建设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管理。

3.1.4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3.1.5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条文说明]3.1.5浙江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台帐管理,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做好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新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于2013年6月1日在全省全面实施。

3.2 安全生产责任制3.2.1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类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装订成册,其中项目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防火消防安全制度、施工现场急救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等应上墙。

3.2.2施工企业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总包和分包单位、项目部和班组之间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应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办法。

3.2.3施工企业、项目部、班组应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

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对责任目标和责任人实行考核和奖惩,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企业对项目部考核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项目部对班组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

[条文说明]3.2.1~3.2.3安全生产责任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最基本保证,没有责任就无法实施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的严格要求。

3.2.4 建筑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

施工现场工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1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2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3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4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4人,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加配备1人;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安工程费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6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及以上的,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组成安全管理组。

[条文说明]3.2.4建筑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要与工程规模、工程专业技术特点、施工的实际需求相符,否则工作难以管理和指导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生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本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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