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爱卫2010年号(卫生村、卫生单位、小区标准)

合集下载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南省卫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南省卫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
海南省卫生村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琼爱卫[2014]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15
【实施日期】2014.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南省卫生村的决定
(琼爱卫〔2014〕6号)
各市、县、自治县爱卫会,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爱卫会:
根据各市县考核、推荐,依照《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大院、小区、居委会)评分标准》及其考核管理办法、《海南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经省爱卫会组织考核,决定命名海口清华园等66个单位为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口市西秀镇拔南村等48个村为海南省卫生村(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被命名的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卫生村再接再厉,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提高创卫成果,为国际旅游岛建设继续做出贡献。

附件:2013年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南省卫生村名单
海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附件
2013年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海南省卫生村名单
海南省卫生先进单位(66个)
海口市(26个)
清华园、银谷苑、省地震局、东盛名苑、观澜公寓、福山油田、南方明珠、滨海华庭、军安花苑、水岸阳光B、山海度假村、现代花园二区、新世界度假村、海口人民公园、现代花园一区、四季华庭(龙城)、秀英区人民法院、市滨海第九小学、乌兰温泉大酒店、普罗旺斯项目小区、中共琼崖一大旧址、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市委宿舍区(海甸六路)、海南方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龙华区金贸街道金海社区居委会、市龙华区金宇街道办事处南沙社区居委会。

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山东省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011年8月2日)本标准适用对象为乡镇、县城,范围以建成区为主,仍行使乡镇政府职能的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可纳入创建范围.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由政府一位领导同志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山东省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创建山东省卫生乡镇的爱卫会有办事机构,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村)、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陪护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正文:---------------------------------------------------------------------------------------------------------------------------------------------------- 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沪卫法规〔2011〕13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要求,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对2010年6月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

附件:上海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上海市市卫生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10.6.1)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名文件号1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卫医管〔2010〕11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站)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3号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病人遗体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14号4关于加强本市有关单位赴外省市采集血浆(液)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21号5关于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84号6关于加强上海市医疗机构护理员、护工管理的通知(修订)沪卫医政(2004)72号7关于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15号8关于印发《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8项专项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120号9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外设婚前医学保健服务点执业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5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9〕26号11关于医院接受外院注射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128号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13关于颁发《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49号14关于转发卫生部第5号令《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126号15关于转发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76号16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中引入竞争机制、实施医师挂牌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04号17关于转发卫生部、外经贸部第11号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20号18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187号19关于加强本市医院非检验科开展临床医疗检验项目质控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200号20关于下发《上海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44号21关于医疗机构开展自身输血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0)92号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28号23关于确定医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取得医师资格日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238号24关于转发民政局、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1)84号25关于转发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00号26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15号27关于本市医疗机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2)208号28关于指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定点机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9号29关于在本市市区部分医院实行危重病人急救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0号30关于本市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29号31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规定沪卫医政(2002)231号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现场实物检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232号33关于实施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有关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339号34关于本市市区县级医院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69号35关于唾液酸等53项临床检验项目停止使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5号36关于《加强重危病人急救预报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99号37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发布《凝血因子活性测定总则》等1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117号38关于对通过医师资格认定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开展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2)第223号39关于转发《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17号40关于进一步落实常态常效管理、做好发热门诊和疫情监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33号41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医疗应急救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4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监督执法,维护正常献血秩序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49号43关于印发《上海市区县中心医院临床医疗护理工作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和《临床检验等19个专业的质控督查基本内容和要求(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0号44关于加强肾脏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4号45关于下发性病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修订稿)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56号46关于本市医院延长门诊服务时间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3号47关于加强本市脐带血采供活动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4号48关于在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组建应急救治医疗队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69号49关于下发《上海市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基本建设标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1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采购、使用植入型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87号51关于严禁在公共场所以推销形式非法开展医疗活动和药品销售活动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7号52关于转发卫生部同意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荐新修订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SARS)诊疗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199号53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推荐新修订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02号54关于印发《上海市麻醉质控手册》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6号55关于转发《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医疗和牙医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228号56关于转发《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32号57关于加强医院隔离病区管理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3)77号58关于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2号59关于做好孕产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7号60关于做好精神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收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3)98号61关于对70周岁以上老年病人就医凭证实行优先服务的通知沪卫医政(90)第25号62关于印发《使用青霉素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1)第41号63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关于下发《关于社区精神病防治经费使用意见》和《上海市特困精神病人专项医疗经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95)第18号64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0号6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62号66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三种血液台帐登记表样张的通知沪卫医政(97)第95号6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医政[2006]83号68关于印发《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3号69《关于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名称核准工作的意见》沪卫医政﹝2005﹞44号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13号71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人禽流感监测和收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20号72关于重申加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2号73关于加强医院门(急)诊预检分诊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卫医政〔2004〕3号74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拥军优属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48号75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56号76关于加快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建设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67号77关于组建区(县)专业质控组的通知沪卫医政〔2004〕81号78关于下发《上海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69号79关于修订下发《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妇〔2008〕1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011号81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0号82关于加强急性职业病调查处理和诊断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42号83关于下发《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6〕22号84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通知沪卫监督〔2007〕6号85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9号86关于下发《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7号87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56号88关于下发《上海市流动人口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防(95)05号89关于下发《上海市血液及血液制品监测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防(96)26号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职业性健康检查和驾驶机动车适应性检测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沪卫防(97)7号91关于下发《上海市恶性肿瘤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1号92关于本市对传染病菌、毒种开展调查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5号93关于下发《上海市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6号94关于下发《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68号9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卫疾控(2001)73号96关于转发《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大型建设项目中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0号97关于加强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22号98关于对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实施中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沪卫疾控(2002)36号99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沪卫疾控(2003)44号关于做好从发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地区返沪人员医学观察、来沪人员健康检测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47号101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及设施消毒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53号102关于做好当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常态长效管理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1号103关于印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8号104关于加强本市非典预警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91号105关于发布《上海市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7号106关于印发《上海市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药物治疗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市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18号107《关于下发〈上海市接种单位管理办法〉、〈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的通知》沪卫疾控﹝2005﹞63号108关于实施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108号109关于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13号110关于加强本市流脑、乙脑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0号111关于下发《上海市菌阳肺结核病政府减免治疗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4号112关于印发《上海市碘盐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5号113关于实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因病死亡病例网络直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6号114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沪卫疾控〔2004〕2号115《上海市托幼机构消毒隔离工作常规》沪卫卫监(1999)58号116关于加强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13号117关于下发《上海市季节性生产加工月饼卫生备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沪卫卫监(2002)16号118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卫卫监(2002)81号119关于印发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54号120关于印发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设备配置要求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0号12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的通知沪卫卫监(2003)72号122《关于印发〈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1号123《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4﹞102号124《关于印发〈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修订)〉的通知》沪卫卫监﹝2005﹞1号12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的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政(1996)19号126关于下发《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收治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政(1999)60号127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1号128关于做好本市医疗机构儿童尸体处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8号129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产科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0号130关于下发《上海市工厂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22号131关于做好本市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执业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33号132关于下发《上海市儿童保健门诊规范要求》的通知沪卫妇儿(2000)06号133上海市卫生局、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1)17号134关于下发上海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妇儿(96)02号135关于下发《托幼机构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办法》的通知沪卫妇儿(98)02号136关于方便病人就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简易门诊”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10号137关于下发《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15号138关于为上海市离休干部提供社区保健医生服务的办法(试行)沪卫妇基(2001)19号139关于下发在全市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1)35号140关于开展慈善医疗门诊工作的意见沪卫妇基(2001)3号141关于开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个案调查和讨论工作的通知沪卫妇基(2002)13号142关于本市一级医疗机构统一使用新版《住院病案首页》的补充通知沪卫妇基(2002)17号143关于本市乡村医生纳入执业医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2)31号144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145关于印发“上海市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点(中心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沪卫妇基(2003)6号146关于转发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8号147上海市城市医院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卫妇基(98)6号148关于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卫妇基〔2004〕7号149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基本标准>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13号150关于印发《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6〕8号151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本市郊区村卫生室门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基层〔2007〕2号152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要工作内容》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0号153关于下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验收标准》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5号154关于本市使用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标志的通知沪卫基卫(2000)16号155关于印发《上海市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目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4〕5号156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规范》、〈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记录规定〉的通知沪卫中医[2001]2号157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关于取得上海中医药大学医学专业学历的外籍留学生、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前专业实习的有关问题〉的批复沪卫中医[2002]6号158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卫中医﹝2005﹞8号关于施行《上海市中医病证护理常规》(第2版)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中医〔2004〕11号160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第41号161关于在上海办理医用特殊物品准出入境证明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4〕34号16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上海市卫生系统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31号16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10〕5号16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11号165关于启动《上海市卫生系统百名跨世纪优秀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的通知沪卫科(97)13号166关于下发《上海区县卫生系统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97)31号167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生物样本及病毒毒种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卫科教(03)26号168关于印发上海市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通知沪卫科教(03)8号关于下发《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建设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1)15号170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171关于下达“强化上海市临床医学中心内部管理的若干的意见”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50号17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领军人才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5﹞27号173关于贯彻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实验室诊断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沪卫科教〔2004〕1号174关于在本市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卫科教〔2006〕28号175关于下发《临床专科住院医师培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医教(89)4号176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专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3)33号17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学进修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教(93)37号178关于开展上海市高等教育护理学专业(本科)自学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医教(99)1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沪卫医教(99)23号180关于印发《公共卫生和预防医(技)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卫医教(99)4号18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规财〔2008〕14号182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医保药监联合183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和植入型医用材料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财收、物价联合184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服务价格管理的试行办法沪卫财收(2002)8号185关于下发《关于加强防疫收费管理和核定部分防疫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沪卫收(1996)字第221号186关于本市医院结算医疗费可实行“5舍6进”的通知沪卫收(1998)15号187《关于取消部分防疫收费项目的通知》沪卫收(1998)字第34号188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套用财政圆制章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与财政联合发文190关于下发《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沪卫监〔2004〕4号191关于本市贯彻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沪卫监察〔2007〕1号19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卫审计〔2007〕1号193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使用管理的通知沪卫药事(2001)5号194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0号195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和纪律规范意见》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11号196关于通报本市医疗机构腹膜透析液集中询价采购成交结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5号197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办法》的通知沪卫药事(2002)9号198关于使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公开采购系统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13号关于采购中标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沪卫药事(2003)7号200关于试行«上海市援摩洛哥医疗队员自费休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外(2001)409号201关于印发«公派出国逾期不归人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92)113号202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局援外医疗队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外〔2004〕49号203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卫规建(2002)75号204关于加强本市市级医院基本建设的补充意见沪卫规建(2003)70号205关于深化本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卫后(2000)23号206关于下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文书规范》的通知沪卫法(2004)17号207对《关于部分医疗机构使用护理人员从事医技工作适用法规的请示》的复函沪卫法(2004)1号208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的通知沪卫法(200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1号210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卫法规〔2006〕18号211关于印发《上海市重大医疗成果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卫办(2002)60号21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院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通知沪卫办(2002)第42号213关于下发《上海市医学领先专业建设档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卫办(98)第23号214关于切实加强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填报、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卫办(2004)27号215关于印发《上海医院信息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卫办〔2004〕26号216关于废止上海市卫生局历年发布的含处罚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卫法(1996)第21号217关于卫生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及期限问题的通知沪卫法(1999)12号218关于医疗机构出卖、出借和转让医疗文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沪卫法(1999)6号。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14•【字号】苏爱卫[2006]23号•【施行日期】200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的通知(苏爱卫﹝2006﹞23号)各市爱卫会: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形式和载体,十几年来,各级爱卫会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卫生镇、村活动,改变了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保护了农民健康,促进了经济发展。

至2005年底,全省已建成44个国家卫生镇,261个省级卫生镇,1815个省级卫生村。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入,1994年制定的《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为此,省爱卫办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标准。

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二○○六年九月十四日附件: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考评办法一、江苏省卫生村标准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成效显著。

2.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室),内容定期更换。

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100%,学生个人卫生良好,健康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5%以上;村民掌握基本的卫生知识,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建立了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

3.有村卫生建设规划,配备专职清扫保洁人员,保洁措施落实。

垃圾定期清除,垃圾箱密闭,有门有盖,周围清洁。

村内河、塘无漂浮物,岸边无垃圾。

公厕有专人管理,卫生符合要求。

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无露天粪坑,禽畜圈养,圈舍清洁。

湖南省卫生村标准【模板】

湖南省卫生村标准【模板】

湖南省卫生村标准一、组织管理(15分)1、有爱国卫生管理组织,村党支部或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爱卫领导小组组长,有村卫生建设规划,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记4分2、有卫生管理制度,每年对村民小组、农户开展定期卫生检查评比4次以上。

记5分3、有合格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员,能承担预防、保健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记3分4、能按上级政府要求,针对重大疾病的防治,组织村民开展爱国卫生突击活动。

记3分二、村容村貌(22分)1、村庄建设规划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居住区无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

记4分2、村委会至各村民小组主行道路面平整整洁,硬化率达90%以上,村内巷道路面平整整洁,排水沟渠畅通。

记7分3、村内环境整洁,集中居住区进行了绿化和美化,绿化率达25%以上。

记6分4、村民房前屋后场地整洁,柴草、农具、杂物等堆码整齐,畜禽圈养,圈舍内外清洁,与人居用房分开。

记5分三、卫生设施(23分)1、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质符合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中供水设施有专人管理,有卫生管理制度,有水源保护措施。

记7分2、90%以上的农户建有卫生厕所,其中无害化卫生厕所达50%以上,村内公共厕所清洁,符合无害化要求。

记7分3、农户牲畜圈舍建有密闭且不渗漏的储粪池,牲畜粪便经处理不污染环境。

记4分4、设有公用垃圾箱(池),垃圾日产日清,且实行分类处理。

记5分四、健康教育(10分)1、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村部或其他人口相对集中的公共场所有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室),每季度更换一次。

记4分2、“中国公民健康素养”核心信息入户率达到100%,村民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0%以上,普遍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健康行为形成率达70%以上。

记4分3、学校开设了健康教育课,学生个人卫生良好。

记2分五、除四害及预防保健(20分)1、每年组织农户统一开展春秋两季灭鼠和夏秋季灭蟑活动,室内鼠、蟑密度低,不使用禁用剧毒鼠药。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8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1987年10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第三条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第五条本规定由上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港务等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二章环卫公共设施的设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环卫公共设施系指:(一)公共厕所、小便池;(二)化粪池、倒粪站;(三)垃圾管道;(四)垃圾容器、垃圾容器间;(五)废物箱、痰盂。

第七条在本市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时,应相应配建环卫公共设施,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

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2•【字号】鄂爱卫会[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命名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的通知(鄂爱卫会[2005]13号)各市、州、林区爱卫会:根据《湖北省卫生镇标准》、《湖北省卫生镇考核命名管理办法》、《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村活动的通知》、《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居委会)活动的通知》及《省爱卫会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卫生单位活动的通知》精神,省爱卫会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州爱卫会申报的“湖北省卫生镇(县城)”、“湖北省卫生村”、“湖北省卫生社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审核、调研、抽查与考核,认定其中5个镇(县城)、20个村、64个社区、238个单位已达到标准要求。

经研究,决定命名大冶市陈贵镇等5个镇(县城)为湖北省卫生镇(县城)、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管委会邬树村等20个村为湖北省卫生村、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公安厅社区等64个社区为湖北省卫生社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等238个单位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见附件)。

希望上述镇(县城)、村、社区和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克服薄弱环节,提高公民素质,不断巩固和发展卫生创建成果,为整治环境,清洁家园,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附件: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名单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先进单位名单湖北省卫生镇(县城)大冶市陈贵镇京山县曹武镇石首市东升镇南漳县东巩镇大悟县城湖北省卫生村武汉市(2个)江夏区庙山管委会邬树村蔡甸区星光村十堰市(9个)茅箭区大川镇大川村张家湾区花果街丁家村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板桥村丹江口市六里坪镇蒿口村郧县大柳乡金堂村竹溪县中锋镇大南沟村房县门古寺镇会子营村郧西县城关镇东方村郧西县土门镇双庙村襄樊市(3个)南漳县九集镇泉水堰村谷城县五山镇堰河村谷城县五山镇田河村黄冈市(3个)浠水县清泉镇河东街村浠水县巴河镇长征村浠水县兰溪镇兰溪村鄂州市(1个)鄂州市新庙镇将军村仙桃市(2个)三伏潭镇粟林嘴村彭场镇挖沟村湖北省卫生社区武汉市(28个)武昌区中南街公安厅社区武昌区珞珈山街风光苑社区武昌区积玉桥街尚隆院社区武昌区水果湖街华电社区武昌区水果湖街省电社区洪山区洪珞社区洪山区丽岛花园社区青山区钢都花园123社区青山区红钢城街4街社区硚口区营北社区硚口区发展社区硚口区幸乐社区汉阳区玫瑰西苑社区汉阳区归元社区汉阳区白鹤社区汉阳区鹦鹉花园社区汉阳区桥一社区汉阳区桥二社区汉阳区五琴里社区汉阳区莲花湖社区汉阳区五墨里社区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吴南社区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社区黄陂区前川街龙潭社区黄陂区前川街锦秀社区黄陂区滠口街288社区国营武湖农场五通口社区江夏区纸坊街北华社区宜昌市(11个)西陵区铁路坝社区西陵区英雄山社区西陵区四方堰社区三峡通航管理局社区伍家岗区杨岔路社区夷陵区冯家湾社区夷陵区东城社区当阳市太子桥社区枝江市五柳树社区宜都市东风社区秭归县桔颂社区襄樊市(1个)枣阳市春晖小区咸宁市(1个)温泉开发区泉塘社区荆门市(1个)钟祥市郢中街道城门社区十堰市(8个)张湾区车城街张湾社区张湾区车城街艳湖社区张湾区红卫街王湾社区茅箭区五堰街柳林新村社区茅箭区武当街铁三处社区茅箭区二堰街源园社区高新区白浪街光明社区丹江口市大坝街汉江社区随州市(1个)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社区鄂州市(13个)鄂州市古城社区鄂州市莲花山社区鄂州市胡家畈社区鄂州市杨湾社区鄂州市东升社区鄂州市东塔社区鄂州市大闸社区鄂州市南门社区鄂州市考棚社区鄂州市镜园社区鄂州市儒学社区鄂州市花园社区鄂州市内河社区湖北省卫生先进单位武汉市(73个)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武汉体育学院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旅游学校湖北省荣军医院武汉仪表电子学校武汉龙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院武汉植物园湖北省畜禽育种中心武汉市第二社会福利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自动化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控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三炼钢厂湖北省档案局(馆)湖北大学武昌造船厂机械制造分厂华中师范大学第一附属中学华中师范大学寄宿学校武汉市第十五中学湖北省武昌实验小学湖北省水果湖第二中学湖北省武昌实验中学武汉市黄陂区建设局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武汉市湖北鸿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武汉市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人民政府武汉市汉阳区西大小学湖北省襄十高速公路经营有限公司湖北省铁路公司武汉帅府车友饭店武汉市汉阳区钟家村小学武汉市电信工程公司武汉市汉阳区晨光幼儿园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水部琴断口水厂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机关武汉市第三中学武汉市黄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黄陂区中医医院武汉市黄陂区公路管理局武汉市黄陂区地方税务局武汉市黄陂区交通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局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黄陂区武湖财政所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财政所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财政所武汉市黄陂木兰山文武学校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实验中学分校武汉市黄陂区横店卫生院武汉市江夏区区委机关武汉市江夏区政协机关武汉市江夏区房产管理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大机关武汉市江夏区建设局武汉市江夏区教育局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夏分局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局武汉市蔡甸区公路局武汉市汉南区检察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医院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办事处武汉市汉南区地税局宜昌市(18个)宜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宜昌市公路管理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办事处宜昌市委党校宜昌市五一广场管理处宜昌市伍家岗区大公桥街道办事处宜昌市夷陵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宜昌市夷陵区粮食局宜昌市夷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宜昌市猇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都市地方税务局宜都市城市管理局宜都市一中宜都市陆城街道办事处宜都市供水总公司襄樊市(56个)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樊城区教育局樊城区财政局襄樊市地方税务局襄樊市樊城烟草专卖局武汉铁路局襄樊客运段襄樊市月亮湾公园管理处襄樊市国家税务局襄樊市林业局襄樊市直第二幼儿园襄樊市第三十一中学襄樊市长虹路小学襄樊市前进路小学襄樊市樊城区牛首镇财政所襄樊市樊城区财政局太平店分局襄樊市清河口小学襄樊市第十九中学宜城市中医院湖北宜城江河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襄樊高新开发区财政局襄电集团兴宜实业有限公司兴宜大酒店襄樊市襄城区昭明街道办事处襄樊市第五中学襄樊市公安局襄樊市中心医院湖北银监局襄樊监管分局襄樊市工业学校襄樊市精信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市环保科研所襄樊市卫生局襄樊市审计局襄樊市东风汽车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市工商局襄城分局襄樊市襄城烟草专卖局枣阳市地税局枣阳市人事局枣阳市信用合作联社枣阳市市容环卫局枣阳市第一实验小学枣阳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枣阳市老干部工作局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人民法院枣阳市国税局枣阳市林业局枣阳市粮食局枣阳市琚湾镇第二中学老河口市财政局老河口市工商局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老河口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老河口支行南漳县物价局南漳县人民法院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黄石市(12个)黄石市地税局黄石市科技局黄石市水利水产局黄石市商业银行黄石九中芳通药业公司下陆区法院冶钢集团华钢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铁山支行黄石市铁山区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黄石支行大冶市地税局荆门市(6个)荆门市人民政府机关大院中国人民银行荆门市中心支行荆门市国税局荆门市石化医院荆门市第二人民医院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热电厂黄冈市(18个)黄冈市委机关黄冈市物价局黄冈职业技术学院黄冈电力职工中等专业学校黄冈市卫生局黄州区教育局黄州区卫生局浠水县人民银行浠水县卫生局浠水县实验小学浠水县国税局团风县团风中学麻城市卫生局麻城市建设局麻城市工商局罗田县供电责任公司麻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罗田县骆驼坳中学随州市(22个)随州市供电公司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国税局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曾都区国税局曾都区地税局曾都区审计局曾都区国土资源局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曾都区卫生局曾都区厉山镇财政所曾都区财政局三里岗分局随州市曾都医院曾都区洪山医院曾都区实验中学曾都区小林宾馆曾都区柳林镇中心学校曾都区第一社会福利院广水市卫生局广水市国土资源局广水宾馆鄂州市(20个)鄂州市审计局鄂州市第一中学鄂州市新民街小学鄂州市广播电视局鄂州市环境保护局鄂州市出入境检疫局鄂州市凤凰街道办事处鄂州市绿化管理处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建委武警鄂州支队二中队鄂州市河道堤防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市卫生局鄂州市总工会鄂州市兴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鄂州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州市樊口街道办事处鄂州市农业局咸宁市(4个)咸宁市林业局咸宁市卫生学校咸安区人事局咸安区检察院仙桃市(8个)仙桃市职业技术学院仙桃中学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仙桃市妇幼保健院仙桃市中心客运站仙桃市城投开发公司仙桃市农业局湖北电信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潜江市(1个)潜江市盐务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2011版)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及其申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爱卫〔2010〕17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爱卫会:为继续发挥卫生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不断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爱卫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广东省卫生村标准》和《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

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2. 广东省卫生镇(县城)标准3. 广东省卫生村标准4. 广东省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申报及考核管理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广东省卫生城市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市委、市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

有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方案,有检查监督,措施落实。

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省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任务落实。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三)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城市卫生管理法规,并制定有本市的爱国卫生工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四)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处理群众投诉。

群众投诉处理率≥95%,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工作有长远规划,有年度计划、有总结。

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落实,市健康教育所能够发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作用;区、街、社区(居委会)、医院、学校、主要公共场所和企事业单位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并大力开展健康教育。

山东省爱卫会关于命名省级卫生镇(乡)、村、户的通报-鲁爱卫字[2008]21号

山东省爱卫会关于命名省级卫生镇(乡)、村、户的通报正文:---------------------------------------------------------------------------------------------------------------------------------------------------- 山东省爱卫会关于命名省级卫生镇(乡)、村、户的通报(鲁爱卫字〔2008〕21号)各市爱卫会:2008年,各地积极开展创建省级卫生镇(乡)、省级卫生村、省级卫生户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农村改水、改厕工作,促进了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改善了农村卫生面貌和农民群众的卫生条件。

经各市爱卫会逐级评选推荐,省爱卫会研究确定命名长清区归德镇等53个镇(乡)为省级卫生镇(乡),天桥区桑梓店镇小马村等181个村为省级卫生村,淄博市博山区刘传宗等92户为省级卫生户。

希望受到表彰的省级卫生镇(乡)、省级卫生村、省级卫生户继续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各地都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附件:省级卫生镇(乡)、村、户名单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省级卫生镇(乡)、村、户名单济南市:卫生镇1个长清区归德镇卫生村5个天桥区桑梓店镇小马村天桥区大桥镇甜水新村章丘市双山办事处马安村平阴县孝直镇贾庄村济阳县曲提镇郭家村青岛市:卫生镇5个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胶南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办事处即墨市田横镇人民政府莱西市姜山镇人民政府卫生村21个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薛家岛四社区居委会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荒里社区居委会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小寨子社区居委会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城阳村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东女姑山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双埠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于家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北后楼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流亭街道办事处港东社区居委会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云头崮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家村社区居委会城阳区上马街道办事处东张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魏家庄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北万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张家庄社区居委会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黄家庄社区居委会胶州市中云办事处郭家庄村胶南市琅琊镇丁石洼村即墨市华山镇万华埠村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沙旺庄村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侯家站村淄博市:卫生镇9个张店区中埠镇淄川区罗村镇博山区池上镇博山区山头镇周村经济开发区临淄区梧台镇桓台县邢家镇高青县赵店镇沂源县南麻镇卫生村20个张店区南定镇小董村张店区南定镇小旦村张店区傅家镇宋家村张店区马尚镇石村张店区沣水镇张赵一村张店区湖田镇南焦宋村博山区池上镇中郝峪村博山区山头镇乐疃村博山区城西街道办事处柳杭村周村区北郊镇北旺村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办事处永盛社区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西孙村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仉行村临淄区凤凰镇西召村临淄区齐都镇尹家村桓台县马桥镇后金村桓台县田庄镇辕北村沂源县南麻镇一村沂源县土门镇水么头河南村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甘家村卫生户22个博山区:刘传宗周村区:王允生、周连德、王善祥、周爱美、董挺青、牛会、李军、伊亮赵传海、牟际荣临淄区:张世臣、张乐村、贾学良、孙敦祥、李风山、崔寿刚、朱海滨、徐志旭刘庆国、关举中、张笃华枣庄市:卫生村1个枣庄市峄城区阴平镇东金庄村民委员会东营市:卫生镇7个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东营区胜园街道办事处河口区义和镇河口区新户乡广饶县陈官乡垦利县董集乡利津县利津镇卫生村48个东营区辛店街道周家村东营区辛店街道前进村东营区黄河路街道广利港社区东营区文汇街道东营社区东营区文汇街道北李屋社区东营区胜园街道东现河村东营区牛庄镇牛庄村东营区龙居镇十三图村东营区龙居镇小麻湾村东营区史口镇安子张村河口区新户乡西村河口区新户乡永合村河口区太平乡刘0村河口区义和镇东北村河口区义和镇西北村河口区义和镇西南村河口区义和镇东南村河口区河口街道南旺村广饶县李鹊镇前里村广饶县花官乡来家村广饶县大码头乡小丁家村广饶县西刘桥乡东雷埠村广饶县西刘桥乡乌河村广饶县石村镇大尧村广饶县稻庄镇稻三村广饶县花官乡洛程村广饶县广饶镇和王村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西康村垦利县垦利镇沧州村垦利县垦利镇南城寨村垦利县垦利镇五一村垦利县垦利镇兴隆村垦利县垦利镇大河村垦利县垦利镇冯屋村垦利县垦利镇高盖村垦利县垦利镇新安村垦利县垦利镇寿山村垦利县垦利镇闫家村垦利县垦利镇西冯村垦利县东兴村垦利县垦利镇利泉村垦利县垦利镇西麻王村垦利县垦利镇前李呈村利津县刁口乡兴牧村利津县虎滩乡王庄村利津县虎滩乡北苏村利津县虎滩乡甜水村利津县虎滩乡东虎村烟台市:卫生镇2个莱州市人民政府文峰路街道办事处招远市蚕庄镇人民政府卫生村6个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办事处朱家村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小皂社区居委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东村居委会招远市玲珑镇吕格庄村招远市玲珑镇东庄头村山东省海阳旅游度假区臧家村潍坊市:卫生镇11个临朐县寺头镇寿光市洛城街道寿光市侯镇安丘市吾山镇昌乐县乔官镇青州市东夏镇奎文区大虞街道奎文区广文街道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诸城市石桥子镇高密市柴沟镇卫生村19个临朐县寺头镇铁寨村寿光市洛城街道董前村寿光市侯镇钟家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街道三官庙村安丘市吾山镇马朗沟村昌乐县乔官镇歇头仓村昌乐县乔官镇北夏村奎文区潍州路街道杨家村奎文区梨园街道张家庄子村奎文区广文街道中上虞河村奎文区廿里堡街道西王尔庄村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中兴村滨海经济开发区大家洼街道刘呈社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央子街道林家央子村诸城市密州街道基建居民委员会诸城市龙都街道杨春居民委员会诸城市辛兴镇辛兴村潍城区北关街道后姚家坊村高密市夏庄镇张二村卫生户24奎文区:张邦利、许京元、王金利潍城区:段瑞朋、于林亮、李良成、苟增军、王克输、赵洪香寒亭区:杨高芝、王光彬临朐县:郭太安、马相亮安丘市:于延春、于国平寿光市:国忠民、于进、董爱娥、韩强昌乐县:孟宪胜、黄法政高新开发区:宋子顺、袁君玲、崔同哲济宁市:卫生镇2个邹城市人民政府钢山街道办事处汶上县杨店乡卫生村1个曲阜市鲁城街道南泉社区居委会卫生户7个许广金王书金孔凡功颜丙成晋怀友杜克文冯敬华泰安市:卫生镇10个泰山区岱庙街道办事处泰山区徐家楼街道办事处岱岳区夏张镇新泰市汶南镇新泰市西张庄镇新泰市泉沟镇肥城市王瓜店镇肥城市湖屯镇宁阳县伏山镇东平县州城镇卫生村21个泰山区岱庙街道岱东社区泰山区泰前街道圣华社区泰山区泰前街道国华社区泰山区财源街道后七里社区泰山区财源街道三联社区泰山区上高街道南上高村泰山区邱家店镇巨岭庄村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韩刘冯村新泰市楼德镇新庄村新泰市东都镇东一居委会新泰市翟镇唐立沟村肥城市王瓜店镇王西村肥城市潮泉镇潮泉村肥城市仪阳乡刘台村宁阳县宁阳镇杨家庄村宁阳县伏山镇张行村宁阳县堽城镇西台里村宁阳县葛石镇曹家寨村东平县州城镇孟楼村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泉河村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社区卫生户33个泰山区:赵立霞、刘恒亮、赵玉水、孙玉英、焦和刚、张淑芳杨爱兰、李德香、李升刚、高立军岱岳区:郭玉忠、袁凤芹、宋绪胜、邹长菊新泰市:牛宝伟、王业征、耿顺栋、曹昌伟、李长恩、王式涛肥城市:魏传兴、李庆振、刘学军、刘兴泉、曹正海、宋甲荣宁阳县:陈爱玲、邵梅、李成香、杨兆水、王安稳、杨德旺东平县:赵厚祥日照市:卫生村8个东港区石臼街道万平社区东港区秦楼街道乔家墩子村岚山区黄墩镇任家董旺庄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辛庄子村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汾水社区莒县浮来山镇沙河崖村五莲县洪凝镇桃园村岚山区巨峰镇李家庄村莱芜市:卫生镇2个莱城区茶业口镇钢城区黄庄镇卫生村4个莱城区大王庄镇胡家泉村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徐家河居委会莱城区牛泉镇鹿毛埠村钢城区颜庄镇南下冶村临沂市:卫生村7个兰山区金雀山街道沂州社区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小埠东社区兰山区兰山街道后园社区兰山区兰山街道宋家王庄社区兰山区兰山街道曹家王庄社区兰山区西关社区富民小区苍山县卞庄镇代村聊城市:卫生镇2个山东省茌平县冯官屯镇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卫生村2个山东省临清市新华办事处东胡居委会聊城市堂邑镇刘庄村德州市:卫生镇1个禹城市十里望回族乡卫生村9个宁津县柴胡店镇崔杨村齐河县马集乡王楼村齐河县表白寺镇生庄村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卞庙村临邑县邢侗街道办事处花园新村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前仓村临邑县恒源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临邑县临邑镇张法古村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双庙村滨州市:卫生镇1个无棣县碣石山镇卫生村5个邹平县长山镇东尉村邹平县好生镇小高村邹平县好生镇八里河村邹平县霍坡村滨城区堡集镇王立平村卫生户6个邹平县:尹成基、赵衍梅、朱玉亭、左克民滨城区:李云峰、李奎辉菏泽市:卫生村4个牡丹区马岭岗镇穆李村成武县九女镇张堂行政村成武县南鲁镇党庄行政村单县浮岗镇李油坊行政村——结束——。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和江苏省卫生村的决定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和江苏省卫生村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苏爱卫[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命名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和江苏省卫生村的决定(苏爱卫﹝2010﹞2号)各市、县(市、区)爱卫会:近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农村卫生设施条件明显改善,镇村卫生管理进一步加强,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经考核评审和公示,省爱卫会决定命名无锡市云亭镇(街道)等15个镇(街道)为“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命名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村等422个村为“江苏省卫生村”。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向先进学习,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扎实推进卫生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爱国卫生工作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名单2、江苏省卫生村名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附件1:江苏省卫生镇(街道)名单(共15个)无锡市:云亭镇、西渚镇、芳桥镇。

苏州市:东渚镇、镇湖街道、光福镇。

南通市:长江镇、九华镇、江安镇、东陈镇、搬经镇。

淮安市:施河镇。

扬州市:横泾镇。

泰州市:姚王镇、俞垛镇。

附件2:江苏省卫生村名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焦爱卫…2011‟16号焦作市爱卫会关于印发《焦作市卫生先进单位标准》《焦作市卫生居民小区标准》《焦作市卫生村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爱卫会:单位、居民小区及村落整个社会的基础,也是我们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推进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基础。

为调动城乡广大基层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城乡环境治理和卫生防病工作,市爱卫会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及市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焦作市卫生村标准》、《焦作市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制订了《焦作市卫生居民小区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焦作市卫生先进单位标准一、组织管理(一)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单位议事日程(企业要纳入企业管理内容),爱国卫生组织健全,主要领导担任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组长,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具体措施、工作总结、管理制度和创卫实施方案,实行目标管理,落实责任制。

(三)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有检查评比记录和相关资料,并兑现奖惩。

(四)服从辖区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积极响应、落实辖区组织的的各项爱国卫生活动。

二、健康教育(一)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设有专(兼)职健教人员,安排有适当的设备和经费,有足量的健康教育内容。

(二)单公共场地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季度至少更换一次内容,利用多媒体、音像、广播、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活动。

(三)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坚持开设健康教育课,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与公共卫生意识。

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有教案、有笔记、有考试、有总结。

(四)企业坚持开展职业安全和健康教育活动,对有毒有害作业点职工、新上岗职工等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地专题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教育;开展女工生殖健康及妇女常见病健康教育活动。

(五)单位人员掌握基本的卫生常识,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70%以上。

(六)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开展争创无烟科室、无烟车间、无烟校园活动。

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禁止吸烟。

三、环境卫生(一)外环境清洁,绿化美化;道路硬化、平整、畅通;上下水设施完善;无黄土裸露、污水坑凹、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写乱画等现象。

露天货物堆放整齐。

居住区卫生状况良好,阳台整洁美观。

(二)室内卫生干净整洁,卫生设施齐全,物品摆放整齐,无蛛网、积尘、痰迹,无卫生死角。

(三)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有足够的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

实行卫生保洁制度,定人定时清扫,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运。

积极实行实施垃圾分类管理。

(四)公共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要求,设施完善,保洁良好,无蝇蛆,无臭味。

(五)企业“三废”和噪声治理及环境保护有规划,有措施,有成效。

三年内无较大污染事故发生。

各项指标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四、行业卫生(一)食品卫生安全,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

单位食堂卫生设施完善,从业人员体检率、培训率、持证率、“五病”调离率均达100%。

能做到生熟分开,餐具消毒,防蝇防尘,食品新鲜。

三年内未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二)饮用水、二次供水和自备水源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二次供水、公用饮水设施卫生良好,定期清洁、消毒。

(三)内部招待所、文化娱乐场所、浴池、理发店、游泳池、图书馆、商店、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

学校卫生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

五、除害防病(一)坚持经常性的开展灭鼠、蚊、蝇、蟑螂活动,有管理组织,有工作制度,有经费保障,有消杀药械,有防护设施,密度至少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

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进行化学消杀。

(二)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3年内未发生法定传染病疫情暴发。

(三)企业落实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控制度,防护设施完善,3年内无新增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六、民意测评依据单位(学校)卫生状况评议表,随机抽查单位干部职工和居民区住户各20人,满意率达85%以上。

单位卫生状况评议表焦作市卫生居民小区标准一、卫生组织及制度(一)小区爱国卫生组织健全,至少有1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卫生工作纳入小区统一管理,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档案资料完整。

(二)建立健全各类卫生制度,如门前三包制度、清扫保洁制度、除四害制度、义务劳动制度、住户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度和卫生检查评比制度等。

(三)重视小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卫生投诉及时,居民对街容街貌、路面保洁及公共场所、饮食、公厕等方面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二、健康教育(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的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倡导健康、卫生、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各类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及时,资料发放、张贴到位,公共场地设置有固定的健康教育专栏,有资料记录,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5%。

(三)积极开展控烟活动,公共活动场所有禁烟标志。

三、环境卫生(一)道路硬化,路面平整、干净,全天候保洁;下水道通畅;环境优美,绿化布局合理,景观整齐美观;树木、花卉、草坪有专人管理;绿化带、花坛、景观无垃圾、无杂物,水面清澈,无漂浮物。

(二)小区公厕、果皮箱、垃圾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定期消毒;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收集实行袋装化,清运实行密闭化,日产日清。

(三)庭院、楼道、阳台干净,墙壁整洁,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扯乱挂等现象。

(四)加强对小饮食店、小食品店、小理发店等单位的卫生管理,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无销售过期食品;防鼠、防蝇、防尘设施完善,使用正确。

临时摊点管理规范有序,无占道经营,做到人走地净。

(五)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宠物粪便清理及时,不污染环境。

四、四害防制(一)积极宣传四害等病媒生物的危害和防制要点,定期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有毒饵洞等防制设施。

(二)提倡采用人工、物理等方法消灭四害,不使用违禁化学药物消杀,注意保护居民安全。

(三)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病媒生物密度至少有三项达到国家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除“四害”资料分类归档,保存完整。

五、卫生服务(一)按规定设置小区卫生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工作规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卫生技术规程;人员按要求配备,持有国家承认的任职资格;能够为小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等。

(二)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小区3年内未发生法定传染病暴发疫情。

焦作市卫生村标准一、组织管理(一)建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行政村委会主任担任爱国卫生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兼职爱国卫生管理人员。

(二)健全爱国卫生制度及村规民约,村委会及村内学校、单位、企业、市场、街巷、农户等卫生制度落实。

(三)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村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75%。

二、健康教育(一)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新风尚,卫生科普进村入户,群众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65%以上。

(二)村卫生室要通过多媒体、音像、印刷品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并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版面,每季度更换内容不少于1次;定期开展除四害防疾病宣传活动。

(三)村委会、学校、卫生室(所)等公共场所要设立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劝告学生不吸烟、病人及家属等不在卫生室(所)内吸烟。

(四)村卫生所应建立本村居民不少于55%的健康档案,逐步开展慢性病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

三、环境卫生(一)村建规划合理。

道路、公共场地平整、硬化,通户道路硬化率达70%以上;环境整洁,有绿化,有美化;住宅设计通风,采光良好。

(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保洁经费落实,清扫保洁到位。

垃圾定时定点收集,密闭运输,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三)有垃圾池(屋)、无害化卫生公共厕所、果皮箱等公共环卫设施,村内及周边沟渠无成堆、漂浮垃圾,树木、绿地无杂物悬挂。

(四)重视生态保护,倡导绿色家园建设,污水、雨水排放通畅,无露天粪坑,无秸杆焚烧。

(五)村内企业、建筑施工管理有序,不影响其他村民正常生活,不造成道路堵塞、污染。

(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禽畜圈清洁卫生,无蚊蝇孳生。

(七)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四、改水改厕(一)全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0%,供水设施符合卫生要求,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0%。

(二)对公共厕所和户厕实行沼气式、双瓮漏斗式、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公共厕所改厕率100%,卫生户厕普及率达75%以上,无害化卫生户厕在55%以上。

对传统旱厕实行严格卫生管理,无蝇蛆孳生。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定期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活动,鼠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3倍,村民对“四害”危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二)严禁使用国家禁用药物进行除四害化学消杀。

六、传染病防治(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二)村卫生室(所)建设符合国家要求,实现六室分开,功能完善,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聘有卫生监督信息员,承担公共卫生监督职能。

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

(四)近3年来村内未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食物中毒事件。

主题词:爱国卫生标准通知报:省爱卫会,市爱卫会主任、副主任发:各县市区爱卫会,市直有关单位焦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共印20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