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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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县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加快推进卫生村、文明村创建进程,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平安县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的村庄。

第三条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综合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采取县、乡镇、村分级负责,村庄实行专业队伍管理与农民群众自行维护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县新农办、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卫生局、文广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县村庄环境卫生的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其中:

县新农办负责全县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组织考评。

县住建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各乡镇编制村庄规划,加强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建筑垃圾处理;推广操作简单、高效实用的环保处理技术,指导农村垃圾科学处置。

县交通局负责县道及县到乡道的保洁工作,其他乡道和村道由乡镇和村分别负责。

县农业局负责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施肥和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降低农业污染。负责指导清洁能源利用和

沼气池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沼气池建设项目。

县水务局负责河道疏浚,指导做好河道、沟渠保洁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宅旁、路边植树绿化,利用荒地营造环村林带。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农村卫生改厕工作,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改厕项目。

县广电局负责会同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的积极性。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制定环境卫生保洁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乡(村)规民约,将村庄环卫约束机制纳入其中,明确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执行情况,使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制度化、日常化。

第二章保洁内容及目标

第六条村庄环境卫生保洁内容包括:农村河道沟渠疏浚保洁,农村道路保洁,“白色垃圾”污染治理,农作物秸秆处理,沼气池建设和卫生改厕,村庄绿化,村庄建设管理等。

第七条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目标: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置,逐步实行无害化管理,实现村庄环境净化美化。具体目标为:(一)河道沟渠水面无白色漂浮物、障碍物,河岸无垃圾杂物,实现“水体活、水面清、水系畅”。

(二)农村道路路面及路肩无垃圾杂草。

(三)农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到50%,“示范村”卫生厕所覆盖率达80%。农户厕所全部修在自家院内,除粪口不得露在庄廓外。

(四)示范村新建墙体保持干净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已粉刷的墙面上书写、画画和张贴广告和标语。墙根路面无杂物、粪土等堆放。

(五)农户房屋屋顶上面无杂物堆放,经常保持整洁,炕洞门不准朝向公共场所和有碍瞻观。

(六)农户承包耕地、房前屋后及公共场地无泡沫、塑料(袋)、橡胶、废弃农药瓶、地膜等“白色垃圾”污染。

(七)柴草、杂物不准乱垛(堆)。有条件的村庄,可设立柴草统一堆放点,集中存放,没条件的村庄,一律垛放在农户院内。

(八)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示范村”绿化覆盖率达80%。庭院要绿化、美化、香化,尽力达到春绿、夏花、秋果、冬洁。

(九)村庄内无乱搭乱建现象,无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无占用村道等公共用地的现象,特别是村级广场严禁堆放杂物、打场晒粮。

(十)村庄环境卫生要日清(房前屋后、巷道每日清扫一遍)、周洁(村内环境卫生每周请扫一次)、月检(乡村两级每月对村上的环境卫生检查一次)、季评(乡镇政府每季度对各村环境卫生检查评比一次)、年奖(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农户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三章管理机制与模式

第八条全县各行政村要组建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理事会。建立农户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公共场所责任到

人、村民理事会检查评比的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实行全天候保洁。

第九条各行政村按照适度规模(每村5—10名)配备管护保洁员,成立保洁服务队。管护保洁员实行公开招聘,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严格落实农户、管护保洁员、理事会、乡政府“四位一体”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工作责任制。

农户职责: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确保房前屋后无乱堆乱放现象及排水沟渠畅通干净;实行人畜分离,逐步做到牲畜、家禽集中定点圈养;负责房前屋后绿化及养护;负责承包耕地、林地无“白色垃圾”污染。

管护保洁员职责:负责本村庄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垃圾清运及全天候保洁等工作;负责村庄内公共场所及村庄道路两旁绿化的养护工作,负责亮化、卫生设施的养护工作。

理事会职责:协调处理本村庄环境卫生管理保洁事务;定期不定期检查管护保洁员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农户的室内外环境卫生;对全村农户的室内外保洁工作进行评比总结和奖惩。

乡政府职责: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庄环境卫生的整治及保洁工作,对各村卫生保洁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禽畜饲养专业户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对产生的禽畜粪便和冲洗笼圈的粪污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除和处置。禽畜饲养场所应采取相应的灭蝇和防止粪污水外流措施。

第十二条根据村庄内农户的居住状况,合理放置垃圾斗、垃圾

箱。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在离集镇较远的区域建设垃圾填埋处理场。

第十三条垃圾清运暂由住建局负责,实行村集中、县收运、统一填埋。待条件成熟后,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有偿清运。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还建。

第四章资金保障

第十五条建立以受益人负担为主、公共财政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为补充的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资金筹措方式:

(一)根据管护保洁员数量,由村民会议决定,向农户收取一定数额的垃圾代运处理费。

(二)号召关心热爱公益事业的群众捐款捐物用于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三)村民理事会根据村规民约,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农户实行经济处罚,所得罚金全部用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县财政每年列支一定资金,重点对垃圾池建设和垃圾收集、清运、集中处理等实施以奖代补。

(五)县相关部门从环境整治专项经费列支一定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卫生保洁给予一定扶助。

(六)各乡镇每年列支一定资金,根据村庄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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