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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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档案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建档日期: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信息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计划);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A4)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检查表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

相关档案资料检查表

【质监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监督单位:

监督注册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质监1-2】

注:1、本页由建设单位填写2、项目机构组成可另加附页

【质监1-3】

注:1、本页由建设单位填写2、项目机构组成可另加附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交资料审查表

【质监1-4】

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监督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质监2-1】

工程名称:

监督单位:

监督注册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质监2-2】

你单位报监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缴纳监督费。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其实施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章条款履行责任和义务。监督注册号为。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

年月日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监督单位各一份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备案【质监2-2-1】

注: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一式三份,监理单位、监督科室、备案科室各一份

建设工程材料送检计划书

【质监2-2-2】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泰安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制

说明:送检计划书(另附单位工程用量清单)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注册时,由监督机构发放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建设、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工程开工后报送监督机构审查。计划书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监督单位各一份。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监2-2-2-1】

主体分部工程【质监2-2-2-2】

主体分部工程【质监2-2-2-3】

主体分部工程【质监2-2-2-4】

主体分部工程【质监2-2-2-5】

屋面分部工程【质监2-2-2-6】

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监2-2-2-7】

暖卫分部工程【质监2-2-2-8】

暖卫分部工程【质监2-2-2-9】

电气分部工程【质监2-2-2-10】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监2-2-2-11】

【质监2-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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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送检计划书

样品送检批次代表数量明细表【质监2-2-2-13】

注:本表中的代表批量为同次进入施工现场材料量大于该批量时应执行的批量,若同次进场的材料量小于该批量时亦按一批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质监2-3】根据监督注册号,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使质量监督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制定如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方案):

一、质量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监督的方式

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监督工程师责任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质量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监督小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以随机抽查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将检查的结果予以通报或公布。

2、质量监督的内容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文件、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并符合规定。

(2)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项、分部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站进行监督抽检。所检部位符合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报该项目监督工程师,由该项目监督工程师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并有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竣工报告;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和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并有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维护使用说明和保修书;有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人员名单和验收方案报送负责该项目的监督工程师,由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人员现场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二、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具体内容

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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