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第二章课后习题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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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如何理解证据的基本含义?

课本p18 :

在古汉语中,证据二字往往是分开使用的。其中,“证”字犹如现代的证据,但多指人证;“据”字则意为依据或根据。

现在,“证据”已经是汉语中常用的语词之一。人们在日常生活的非法律事务中使用证据一词时,实际是在借用法律术语。

由此可见,证据首先是或者主要是法律领域的专门用语。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证据一词的理解也是以法律领域的概念为基础的。人们在讨论证据概念问题时必须从这两个字的基本含义处罚,不应片面强调法律用语和人们日常生活用语的差异,不应偏离人们在长期形成的语言习惯中对证据一词的理解去再造什么“法律证据”或“司法证据”的概念。

2、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在我国体现就是证据标准问题。

所谓证据标准亦称证据的采用标准,指反映证据的基本特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原则,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所谓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反映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表现形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者构成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相互补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执法实践中,我们要根据证据标准来确定我们所要收集的证据的方向、范围,还要根据证据标准来审查己收集到的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

(课本p20,从司法实践和认识论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无法成立

严格地说,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定案依据中都存在着证据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而且就每一个具体证据来说,其中也存在着不完全属实的可能性。

(二)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不属实者非证据”的观点也难以立足

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属于认识的“个别实现”,都是“在完全有限地思维着的个人中实现的”,都是不可能无限期、无止境地进行下去的,因此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人们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都不是“绝对真理”,都是能使“相对真理”。

3、如何理解证据的关联性

在证据的属性中,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一个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之间唯一的连结点,是这个已知事实能够成为那个未知事实的证据的首要因素。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自然属性,它与客观性交织在一起,决定着一个成为了证据的已知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即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大小,直接取决于该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这种关联的客观性、紧密性。一个具体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应当被理解为这六个字:内在、客观、必然,即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应该具有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这六个字的字面意思十分好理解,但要上升到人的认知活动以及法律对这种活动进行技术规范的高度来认识,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两个事实之间的联系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个哲学问题,它与人的认识活动直接相关。抛开认识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该是一种严密的逻辑联系。

(课本p23下方,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因为只有具有关联性的事物之间才可能具有证明关系——有关联才能证明,无关联则不能证明,所以关联性是证据的紫檀属性。

1、从哲学的角度来说,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和绝对的。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只不过联系的形式和性质各不相同。

2、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说,关联性要求每一个具体的证据必须对待证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换言之,一个证据的使用必须对证明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有确定的帮助,因此又可以称为证据的“证明性”。)

4、如何理解证据的客观性

课本p25 :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行政诉讼中,获准禁图诉讼“大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具体来说,证据的客观性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证据的形式必须具有客观性,或者说,证据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第二,证据的内容也应该具有客观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随谈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

5、如何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课本p26 :

诉讼是一种法律适用活动,因此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这就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征或社会特征,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证据的合法性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和标准,没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就无法考察证据的合法性,法律的规定不同,检验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也不同。一方面,在不同国家或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下,证据的合法性可能具有不同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的诉讼活动来说,证据合法性的含义也会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证据的合法性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二,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三,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证据的收集方法或提取手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如何理解证据资格、证据的可采性、证据的采纳标准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证据资格,又称为证据能力或证据的适格性,是指某一材料能够用于严格的证明的能力或者资格,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证据资格的基本内容包括证据属性与证据特征。包含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证据资格的合法性,即可采性,表现为证据必须为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征事实。

证据的可采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国家称之为证据的可采性。是在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应该符合法律的有关要求,体现的是证据的法律特性或社会特性,是国家基于一定的价值考量而赋予证据的特殊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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