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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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常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工程化和产业化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常德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一归口管理工程中心建设。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对工程中心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中心的主要目的是:

(一)探索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面向企业规模化生产需要,完善现有科技成果的工艺性、配套性技术研究,提高工程化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三)通过成果的辐射与扩散,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加快企业新产品开发,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常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四)培养一批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人才队伍。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针对我市优势技术领域中重大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的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二)有效发挥工程中心的辐射能力,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和工艺,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技术支撑,使之成为企业吸收先进技术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积极实施国家人才、专利和技术标准三大战略。

(四)建立开放服务和合作研究有效运行机制,全方位地开展国际与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工程中心建立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

(三)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二)负责工程中心专家指导委员会、工程中心主任、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提供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第二章申报立项

第七条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重要领域是:

(一)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领域;

(二)光电子与信息技术领域;

(三)先进装备制造技术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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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材料技术领域;

(五)生物医药技术领域。

第八条工程中心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用、优胜劣汰、滚动发展”原则。

第九条工程中心主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组建。优先支持以下方式组建工程中心:

(一)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共建工程中心;

(二)国家部委、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与我市共同组建工程中心;

(三)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与我市共同组建的工程中心;

(四)积极鼓励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中心。

第十条工程中心申报采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科室)推荐、市科技局审批方式进行。对竞争性强的技术领域,具备招标条件的技术领域,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标办法立项。

第十一条申请组建工程中心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常德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

(二)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

(五)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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