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系统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系统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浙农专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系统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的通知(浙农专发〔2009〕12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办政〔2009〕16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农业系统开展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评范围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于2008年1月以后立案,2009年10月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参评方式本次评选活动采取各市择优推荐和省评查小组集中评选的方式进行。
各市负责组织本市案卷评查工作,择优推荐5卷行政处罚案卷,其中县级机构案卷不少于3卷,所推荐案卷要涵盖不同行业、不同执法种类。
三、时间安排评选活动从10月份开始,至12月份结束。
(一)10月,各市组织案卷评查和推荐参评案卷,于10月底前将参评案卷的复制卷报送省农业执法总队。
(二)11月,由省农业执法总队牵头,厅政法处、动检、植检机构参与组成评查小组进行评审,评选省优秀案卷,并推荐3-4卷参加全国农业系统优秀行政处罚案卷评选。
(三)12月,在全省农业系统内通报评选结果。
本次评选活动范围广、时间紧。
各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农业处罚案卷评查和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报送参评案卷。
联系人:钟宝龙联系电话:0571-86757826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7.06.19•【字号】浙农计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计发〔2007〕2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精神,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决定在2007年-2010年组织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
为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明确投资重点,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浙江省农机化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立足为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提供农机装备和农机安全保障,因地制宜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粮油及主导产业生产、加工、服务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加快推进粮油及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和农产品贮藏加工机械化;坚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着力加强农机安全技术装备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省立项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资金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第四条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解决粮油及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农业装备落后和技术不配套等问题,预防并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保障农机生产安全,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浙农产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的通知(浙农产发〔2004〕19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办:现将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意见为了全面推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提升农业设施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就全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重要性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业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科技水平稳步提高,特色农业长足发展,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但是,面对城市农业、加工农业、出口农业的迅速崛起,生产水平不高、综合生产能力不足、产品优势不强等问题,已越来越成为农业持续发展的障碍。
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特色优势农业,扩大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对于缓解农业资源和市场的双重压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现阶段发展效益农业的现实选择,是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积极举措。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科技为支撑,业主投入为主体,通过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和升级;通过政府引导、工商业主与社会力量参与,不断完善运行机制,促进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通过加快农业技术的组装集成,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特色优势农产品的整体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专项子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专项子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6.11.28【实施日期】200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专项子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20号)精神,现将《浙江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一五”畜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十一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3个专项子规划印发给你们。
“十一五”农业专项子规划是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省“十一五”规划中农业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精心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2.浙江省“十一五”畜牧业发展规划3.浙江省“十一五”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清洁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浙江省“十一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为适应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明确“十一五”时期我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任务,特编制本规划。
一、农业产业化发展基础和现状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各类农业龙头组织带动,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实行专业化生产、区域化布局、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的生产经营方式。
推进农业产业化,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是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竞争力的现实途径,是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带动力量,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大举措。
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起步较早,“十五”以来,全省各地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出发,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农业产业化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浙农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3〕7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3年8月8日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
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范围。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一级、二级实验室。
第三条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实验室,应当在实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浙江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实验室或者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三)生物安全管理框架图(能明确显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责和管理关系);(四)实验室建筑布局平面图;(五)实验室可能涉及第一类、第二类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害风险评估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实验室对其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系统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对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系统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浙农政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系统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下放对接工作的通知浙农政发〔2012〕19号各市农业局、宁波市农机局,义乌市农业局,厅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精神,现就我厅做好对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下放形式根据浙政发〔2012〕73号文件规定,涉及省农业厅的31项行政许可以委托形式相应下放至全省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
二、关于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用章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在行政审批文书上仍盖原审批部门的章。
对此,对我厅下放给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用章,将采取由省农业厅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交受委托农业部门直接审批使用,并采取0-13顺序编号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三、关于许可证文号问题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文号编写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格式执行,使用省农业厅文号,其文号顺序码区间由省农业厅每年分别给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预留100个顺序号,许可文号具体格式编写由厅办公室(厅办证专窗)作出统一规范(见附件1)。
四、关于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下放问题(一)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公告统一由设区市和义乌市农业部门发布。
(二)受委托的农业部门受理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申请对象只限于其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内的主体,核发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的有效区域只在其行政管辖范围内。
(三)跨行政区域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仍由省农业厅审批。
(四)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全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办理。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局(宁波不发):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责任农技制度建设,切实支持广大基层责任农技人员面向生产、面向农户积极开展农业科技推广服务,规范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附件:浙江省农技推广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和《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6号)要求,为规范省农技推广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技推广项目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和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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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农科[20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特)局: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生产粮食、油料、茶叶、水果、瓜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以县、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省农业厅统一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
(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基地内农产品质量达到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内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一)基地环境检测由省农业厅委托的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二)产品检测由省农业厅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查总结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四)基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自查报告;
(五)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六)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为原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推荐:
(一)县及县以下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审核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农业厅。
(二)市级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省农业厅受理后,在15日内委托具有环境和产品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检测报告。
检测合格的,由省农业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综合技术评估,并提交基地综合评估报告。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农业厅统一公布,并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和铜牌。
第十一条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须对通过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设立保护性标志。
标志必须标明基地范围、规模、认定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所执行的标准、质量承诺等,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定位的环境监测点,进行环境质量和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监测与评价,每年提出无公害农产品环境和质量的评估以及发展趋势预测。
第十三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必须接受质检机构对环境、产品的检测,按有关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第十四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复审制度,每年复审一次,复审工作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记录和产品质量自评报告,进行复审,审查合格者批准其继续使用,并将复审情况在30日内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五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证书、铜牌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满前180日内按第八条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业厅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与铜牌,并责令其取消已设立的保护性标志。
(一)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基地内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累计三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基地环境经检测已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的;
(四)拒绝抽样检测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绿色农产品的健康发展,维护绿色农产晶标志的形象和信誉,根据《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由省政府授权,由浙江省农业厅批准并公布,用以标识、证明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
第三条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未经省农业厅批准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凡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志的申请
第五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由浙江省农业厅授予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并按规定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
(一)原料产地和加工场所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相关标准;
(二)制定并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产品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有注册商标。
第七条凡生产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
第八条已经获得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证的基地内农产品,同时获得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
其他申报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绿色农产品认定申报书;
(二)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三)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四)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的15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内,应当完成材料的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省农业厅。
第十二条省农业厅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委托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其中报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质量检测合格的,由省农业厅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产品的产地环境、生产加工过程进行技术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报浙江绿色农产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建议名单,报省绿色农产品认定委员会认定,由省农业厅颁发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及
编号并公告。
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三条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编号形式如下:ZGP———————XX———————XXXX
标志代码单位所在地代号产品代号
第三章标志的使用
第十四条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限为三年。
需继续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按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申请;未重新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其使用权。
第十五条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仅限用于产品包装、运输工具、广告宣传。
取得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规范》,对不执行使用规范,经检查督促仍不改正者,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编号的使用权,以核准使用产品为限。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仿制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及其编号,不得擅自将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及编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使用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在有效的使用期限内,应接受省农业厅指定的检测单位对其使用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及第三章规定的,由省农业厅撤销其浙江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权,收回证书及编号,并由省农业厅予以公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