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推定规则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的不断发展和完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展现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一、概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对于自己的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主张,必须具备高度盖然性,即不容置疑,否则将不予采信。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确立了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行为成立的证明责任,对行政机关和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
二、性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性质是一种制度性规定,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制度。
其主要作用是强化行政机关自己行政行为成立的证明责任,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说服力,并促进行政争议的公平,保障行政法制的权威性。
三、特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制度化。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适用性广。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适用于行政诉讼的各种情况,为行政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3.要求高。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要求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行为所作的事实主张必须具备高度盖然性,即不容置疑,这对行政机关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强制性。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是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性规定,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成立的证明责任,是行政争议解决的基本原则。
四、应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对行政机关的证明责任加强。
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证明其合法性,并且具备高度盖然性。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行政机关进行事实主张时,必须严格遵守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否则将失去证明力。
2.对行政争议解决的影响。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行政争议的公平,因此它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际意义。
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法律名词解释: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意味着在被控犯罪的人在法庭上被认定无罪前,应被假定为无罪,享有合法权益和自由。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个人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无罪推定下,控辩双方需要充分尊重被告的权利,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可以是人身侵权,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名誉、荣誉等,也可以是财产侵权,如侵占他人财物、侵害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等。
侵权者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受害人以赔偿。
意图犯罪意图犯罪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采取的是故意行为,而不是出于无意、疏忽或失误。
犯罪行为中的意图可以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故意为之;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违法犯罪,但不顾后果。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民事纠纷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解决的诉讼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需要通过起诉状和证据来证明被告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并请求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具体规范。
行政法规具有硬性约束力,一般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行政管理。
行政法规通常包括行政立法机关的名称、规定的内容、适用范围、实施机关、违反规定的惩罚等。
行政法规的制定有利于明确行政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益,维护国家的管理秩序。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是指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程序操作和流程。
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诉讼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诉讼程序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了上诉、复议等救济机制,保证当事人在程序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法律地位。
章剑生老师的行政法课件内容(证据部分)

《行政诉讼法》专题之四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论一、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一般理论1 司法审查的原则 合法性1 确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5条2 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2 司法审查的程度 有限性1 确立依据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基本关系2 有限性的基本内容二、行政诉讼的事实审查一 违法推定与被告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 主要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收集的 且作为定案的证据 所以 可称之为“案卷排它主义”。
由此 确立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具有保护弱者、法律上实质平等的法治精神。
1 举证对象《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 “在行政诉讼中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 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 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 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2 举证时间与内容1 时间 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2 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4-1案例在项雅仙等诉余姚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案中 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在拆迁人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仅凭用地联系单进行审批 程序存在不当之处 但事后第三人已采取了补救济措施 在原告起诉前已依法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书 且用地批准文书与拆迁范围相一致。
……因此 上诉人上诉要求撤销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请求理由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我国行政诉讼法讲课讲稿

案例分析
• 某单位在山上采石,小张和小李二人在打炮眼, 一块巨石突然滑动,小李见状急忙向后躲闪,不 料将一名刚走到他身后的民工撞到山下摔死。小 李应否事由:
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 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 罪的事由。
小常是某重点大学应届法学硕士毕业生,由于遭遇国际 金融危机,今年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加之法学 专业就业门槛高,就业范围窄,眼见离毕业生日子越来越近, 他虽然全国四处奔走,却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家庭条 件本就不好的他,经济上更是摸襟见肘。2008年10月中旬 的一个晚上,小常见学校公寓楼的一间寝室内无人却房门大 开,于是溜门入室,盗得学生小华放在书桌上的“华硕”笔 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200元)。在携赃逃离现场途 中被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并抓获归案。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
关系中享有的具体权益。
包括: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
份权等。
民事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适用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般
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特殊诉讼时效 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如《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期间 为4年。
课堂案例练习题:
请指出下列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哪一种(讨论)。 1、某甲开车途中发现有个熟人某乙在前面行走,就想开车紧 贴而过,吓唬某乙,但车紧贴而过时将某乙拖倒轧死。 2、某段公路上有农民白天堆晒的麦秸,某甲在深夜开车驶过 该路段时将一名藏在麦秸下睡觉的儿童压死。 3、某甲是某仓库管理员,一天朋友来仓库看望他,拿出香烟 请某甲抽烟,抽烟后某甲将烟头随手一扔,结果引起火灾。 4、某甲想开枪杀死某乙,虽然距离很远,但某甲不愿放过这 个机会,向某乙开了一枪,结果没有击中某乙。
论刑事定罪适用行政推定之合理性——以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分析视角

( ) 一 笔者认 为, 甲的行 为应属交通肇事后逃 逸, 由如下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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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剩事定罪适用行政推定之合理性
以一起 交通肇事逃逸案为分析视 角
赵俊 峰
摘 要 交通事故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定, 直接推定肇事者承担事故 的全部责任, 并进而在刑事定罪上采用行政 推定的事实,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何在?本文试图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法理学角度论证刑事定罪适用行政推定之合理
制时, 而离开 的行为。
因此 , 在司法实践中, 要全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方面和客观方
价值。
再者 , 行政责任认定与刑事责任 的追究, 都是一种公权力对私权
面的因素 , 这样才 能对交通肇事的逃逸作 出正确认定 。在本案 中, 利 的干涉与剥夺 。其基本法理价值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体现秩序价 甲 驾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虽积极抢救伤者 , 了一项基本义务, 值 , 履行 也即“ 维护社会稳定。这也是我们现阶段法治的最大的价值 目标 。 ”
性, 以指导 和规范 司法机 关正 确适用 现行 法律及 司法解 释。
关键词 法律拟制
中图分类号 : 94 D 1
基本 案 情
行政推定 刑事定罪 交通肇事
文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9(090 -8—2 10—5220 )6 40 0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

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反思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行政效率不受司法审查的过度干扰。
然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日益显著,引发了广泛的反思和讨论。
一、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与现状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顾名思义,指的是在行政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行政效率的需求。
公定力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
同时,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效率性,避免因司法审查而导致的行政行为中断或延迟。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却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该原则往往忽视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导致在行政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可能对相对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另一方面,随着人权入宪和民主法治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产生了冲突。
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问题与反思1. 忽视公民权利保护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维护行政效率的同时,往往忽视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行政诉讼期间,被诉行政行为可能继续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而相对人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及时获得救济。
这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原则,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2. 引发法律规范冲突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实践中还容易引发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一方面,该原则与《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存在冲突。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却可能导致这些规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另一方面,该原则也可能与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规定产生冲突,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不确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是举证责任。
在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和实践中,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这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清晰、明确,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应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浅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绪论 (1)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 (1)二、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的分配 (2)(一)被告举证责任 (2)(二)原告举证责任 (2)(三)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3)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 (4)四、现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仍需改进的地方 (5)(一)加强对原告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实行合理分担原告的举证责任 (5)(二)完善行政诉讼举证时效制度,明确规定不及时举证的法律后果 (5)结论 (5)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它既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也不是由原告负担,而是由被告承担。
因为,行政诉讼中所针对的诉讼标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与原告相比具有举证优势;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能够有效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清晰、明确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其意义是:第一、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行为的伤害。
第二、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有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等活动。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被告应遵循举证范围及举证期限规则,并承担举证期限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
从而使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特征举证责任是执行政诉讼当事人必须承担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举证责任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提供证据责任的承担;二是指当时能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条文的理解与适用胡仕浩刘树德杨建文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法释[2016]7号),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法庭规则》,现就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和性质(一)关于《法庭规则》的名称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国家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
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
当时“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由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无法可依,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理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
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
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
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
1979年《法庭规则》原计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或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当时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前面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来因故虽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优势证据原则是证据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时,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推定该事实成立。
优势证据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优势证据原则的概念与特点(一)概念优势证据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时,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推定该事实成立。
优势证据原则强调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明该事实成立的证据比否定该事实成立的证据更为充分、更有说服力。
(二)特点1. 证据证明力优先。
优势证据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2. 事实推定。
当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时,法院可以根据其他证据,推定该事实成立。
3. 限制适用。
优势证据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可以适用该原则。
三、优势证据原则的法律规定(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推定该事实不成立。
”(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1.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2.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告人对被指控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1.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当事人对事实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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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推定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中的推定规则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法律上假定某一事实已经存在或某一法定关系已经存在,而不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
推定规则作为一个法律论断,可以赋予某些事实或关系更高的证明力,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推定规则的使用被广泛认可和适用,本文将从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推定规则的种类、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和推定规则的限制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推定规则的理论基础
推定规则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是法律规定某些情形下可以假定事实或法律关系已经存在的一种法律推定。
其理论基础在于法律的逻辑结构、证明的难易程度以及社会公正性和司法效率的追求。
在逻辑上,推定规则是一种法律假设,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或经验事实,假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成立。
在证明上,推定规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在社会公正性方面,推定规则虽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在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下,保障了法律的全面实现和社会公正性。
二、推定规则的种类
根据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推定规则可以分为普遍推定规则和特殊推定规则。
普遍推定规则是指适用于所有行政案件的推定规则,例如在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某一法定证明或文件时,推定该机关拒绝提供的证明或文件对当事人不利等;特殊推定
规则是指只适用于某些特定行政案件的推定规则,例如在某些环保案件中,设备、设施、排放口等在法定期限内未经检验合格或未按照规定运行,就推定其存在污染行为等。
三、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
在适用推定规则之前,需要确定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是推定规则的适用对象,即该推定规则适用的是哪些行政案件。
其次是推定规则的适用对象,即该推定规则所适用的事实或法律关系。
最后是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即该推定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必须被满足。
四、推定规则的限制
虽然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但是也有其应用范围的限制。
推定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有些事实或法律关系比较特殊,不应该适用推定规则。
此外,应当注意推定规则的异常推定和推定规则与相关法规之间的冲突问题。
综上所述,推定规则的使用在行政诉讼中是不可缺少的。
推定规则作为一种法律论断,具有明确的理论基础和适用条件,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高司法效率。
但是其适用范围需要有所限制,不能随意适用,否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和违反法律原则。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在实现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利。
五、推定规则的具体适用
在行政诉讼中,推定规则的具体适用需要考虑具体案件的情况。
根据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机关的逾期不作为
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其对于合法、合理的请求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但是,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拖延、误导等情况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规则可以适用于当事人援引的事实。
例如,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给出答复,可以推定该机关对当事人的请求表示反对。
这时的反对是指行政机关有不予受理、有无理由拖延、有无理由不予答复等情形。
如果行政机关对该推定规则提出了异议,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拖延可以被确认。
2. 行政机关的默认行为
行政机关的默认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答复或者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推定为没有异议。
对于未进行答复的情况,可以适用行政机关的逾期不作为推定规则,而对于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适用行政机关的默认行为推定规则。
例如,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做出任何回应,则可以推定其在默许当事人的申请。
但是,
如果行政机关提出了异议,则需要行政机关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行政机关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则被视为对当事人的默许。
3. 法定推定规则
法定推定规则是国家法律对某些事实或者法律关系作出的必然的推定。
在行政诉讼中,也可以适用法定推定规则。
例如,证明裁量权的推定规则(第1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裁量权。
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不当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又如,规划推定规则(第16条)规定:“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规划调整的需要,或者规划调整需要的公共利益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划。
在规划制定、修改、废止时,应当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处理相关权益关系。
”
4. 自然推定规则
自然推定规则是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科学常识的推定规则。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自然推定规则。
例如,对于建筑工程安全问题,可以根据一般化建筑知识及规范中的安全要求,推定出危险情况的存在。
又如,在环境保护等领域,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受污染地点的位置、土地利用情况等因素,推定环境污染的发生。
5. 总统推定规则
总统推定规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推定规则。
根据总统推定规则可以更加简化行政诉讼程序。
例如,总统推定规则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书面形式送达行政调解书,当事人收到行政调解书之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接受调解之日起15日内仍未即行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视为行政调解书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推定规则可以简化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程序,
提高司法效率。
六、推定规则的局限性和应对策略
推定规则在行政诉讼中虽然有其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需要有所限制,不能随意适用,否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和违反法律原则。
为了应对这些局限性,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1. 合理适用推定规则
在使用推定规则时,应当仔细分析具体情况和案件事实,合理确定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避免无端适用推定规则。
此外,应当掌握不同推定规则适用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推定规则的合理适用。
2. 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
在使用推定规则时,应当将当事人权益放在首位。
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事实或法律关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反驳意见,明确法律事实,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3. 适当回避推定规则
推定规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有些事实或法律关系比较特殊,不应该适用推定规则。
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适当回避推定规则,采用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4. 加强推定规则的监管和管理
推定规则是行政诉讼的一种有效工具,但是也需要考虑推定规则的管理和监管问题。
在推定规则的制定、适用和监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推定规则的数量,严格审查推定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确保推定规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推定规则的使用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其适用范围需要有所限制,不能随意适用,否则可能会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和违反法律原则。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在实现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