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间与专利侵权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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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2018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相同和相近似怎么判断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实践中,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侵害,需要满足被控侵权产品外观和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要求。而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是否与受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同的审查员、代理人、当事人和法官对同一组被比和对比外观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都会有不同观点,也常发生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法院意见相左的情况。在判断者主观因素起到很大作用的情况下,在判断过程中正确运用基本规则是判断结论是否具有说服力的重要依据。 相同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视觉上无差别的外观设计。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则肯定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一般情况下较少发生被比产品和对比产品完全一样的情况。更多的时候侵权产品构成对被授权外观设计的近似。 近似外观设计,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产品上使用的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对近似外观设计的判断是一个难点。根据《审查指南》和实践,一般判断程序遵循从整体对比到要部对比的顺序。 首先是整体对比或者称综合判断。综合判断是指由被比外观设计的全部来确定是否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如果两者在整体上构成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常常会发生混淆。而这也正是侵权者所希望看到的。但是在做综合判断时必须注意有两种可能需要排除。 其次是在整体设计中必须排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发明点的在先公知设计。其次是应当能将具有功能性的设计部分报排除在比较之外。 按照审查指南,要部的确定与吸引一般消费者注意的因素密切相关。在确定要部时,可以结合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美感等加以确定。一般来说,使用时使用者观察不到的部分以及不易观察到的部分,不会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不能作为判断的要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1.引言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活动进行了使用、制造、销售、进口或者贮藏等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的判定一直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争议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该指南对侵权的认定、举证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定。

2.专利侵权指南解读根据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对于侵权的认定,主要应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侵权行为应当明确表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涉及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益。

而侵权责任则涉及到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实施侵权行为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过失。

另外,举证责任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指南中明确了侵权方和被侵权方在举证责任上的区别。

3.专利侵权指南的适用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不仅规范了相关的法律适用,也为专利权人和侵权方之间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依据。

在具体应用时,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进行判定。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专利侵权指南时,不仅要考虑到指南本身的规定,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

4.对于专利侵权指南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是非常及时和重要的。

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保护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

专利侵权指南可以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创新成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活动。

5.总结2017年专利侵权指南的发布,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综合考虑专利侵权指南的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而深入地理解和适用专利侵权指南,为侵权案件的解决提供更为准确和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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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
1
主要内容
▪ 专利侵权行为 ▪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 专利侵权抗辩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
2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
▪ 定义(专利法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 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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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 sxzlj sfl.c om sxj sflzl.c om sxj sfl120.c om sj srzlzx.c om sj zzlj sfl.c om
擅自实施 超出许可范围 再许可问题
5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定要件
▪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11条所称“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或 商业经营等目的,不限于以营利为目的(搭售) ,但不包括 个人使用或者消费目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 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制造、 使用、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 的产品的,属于具有生产经营目的的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专利侵权是指他人在没有专利权人的许可或授权下,以生产、使用、销售、引进或进口等方式对专利所保护技术进行了非法使用。

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法院通常依据一系列的判定原则进行裁定。

本文将介绍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一种最为常见和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思想是,专利权在判定是否被侵犯时,应当针对专利权的每个技术要素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比较,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即可认定为专利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的依据是专利法中的“技术要素”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专利权主张的技术要素所界定,这些技术要素通常包括专利权的独立权利要求书和从属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的判定就是要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涵盖了专利权的所有或部分技术要素。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对于每个技术要素的分析和比较是必要的。

要对专利权的技术要素进行精确的解读,理解每个技术要素的意义和范围。

同时,还需要对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要素进行分析,比较其与专利权技术要素的一致性和相似性。

判定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必须要求被控侵权行为在技术要素上与专利权的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

这意味着,即使被控侵权行为只有少量不同的技术要素或者多个技术要素与专利权不完全相同,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因为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技术要素所界定的,只要被控侵权行为在专利技术要素的范围内,即使存在细微的差异,仍然可以认定为侵权。

全面覆盖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它使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达到更广泛和全面,确保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它也要求对专利权和被控侵权行为进行细致的技术比较分析,确保对侵权问题的判定具有准确性和合理性。

然而,全面覆盖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如果严格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完全相同,可能会对创新活动造成一定的抑制作用。

因此,在实际判定中,通常也会考虑被控侵权行为与专利技术要素的相似性和等效性,以便更好地平衡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行为人的权益。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四、实施行为的判定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正文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指导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制定的。

该指南旨在明确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以及实施行为的判定等问题,以期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 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 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四、实施行为的判定在判定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或授权的使用;3.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一旦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侵权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制定对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院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

最高院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

最⾼院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21⽇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1⽉1⽇起施⾏。

⼆○○九年⼗⼆⽉⼆⼗⼋⽇法释〔2009〕21号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9年12⽉21⽇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九条第⼀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在⼀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九条第⼀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具书、教科书等公知⽂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员的通常理解进⾏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式及其等同的实施⽅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案,权利⼈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民法院不予⽀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专利权⼈在专利授权或者⽆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的技术⽅案,权利⼈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民法院不予⽀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外观包装设计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个独特、美观、具有吸引力的外观包装设计,往往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市场份额和品牌价值。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外观包装设计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外观包装设计市场,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观包装设计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一、外观包装设计的定义外观包装设计,是指为使产品在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过程中具有更好的保护、美观、实用等特性,对产品进行外观形态、结构、色彩、图案等方面的设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属于工业品外观设计。

二、外观包装设计的法律保护1. 外观包装设计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包装设计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对其外观包装设计享有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复制、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

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2. 外观包装设计的著作权外观包装设计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3. 外观包装设计的商标权外观包装设计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可以无限次续展。

三、外观包装设计侵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2. 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外观包装设计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可以请求著作权行政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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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间与专利侵权的判定
——评广州天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泽宣商贸有限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
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3号(2012)沪高民三(知)终
字第102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时间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时间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并不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
自申请日起就可以获得实际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真正意
义上的保护也要等到授权公告之日才开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只能对授权公告日
之后的相关行为主张侵权,授权公告日之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人无需承担
侵权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系名称为“戒指(真爱无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
ZL201130167849.5,申请日为2011年6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
日。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9月6日就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向原告发
出一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通知书”。
2011年10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两被告经营的店铺内征购得若干戒
指及吊坠。原告认为上述首饰产品落入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两被告
未经原告授权,擅自生产、销售该产品,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原
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将库存的侵权产
品销毁;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戒指(真爱无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
2011年11月30日,故自该日起,该专利依法获得专利权保护。原告虽提供了
购买涉嫌侵权产品过程的公证书,但因该购买时间为2011年10月20日,在原
告取得“戒指(真爱无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前,原告无权据此主张两被告侵
权。由于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原告取得专利权之后实施了
原告所主张的生产、销售侵权行为,故对原告关于两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张不
予支持。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原告天祺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祺公司不服原审判决,继续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
之日起生效,而非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或者其缴纳相应的年费之日起生效。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该十年的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但并不是外观
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为申请日。原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本案值得注意的法律问题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能否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
告日之前的相关行为主张侵权。对此,天祺公司认为,第一,专利法规定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故天祺公司对“戒指(真爱无华)”
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就应当受到保护,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
间虽然发生在授权公告日前,但已在申请日之后,故该行为当然构成侵权。第二,
在公证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前,天祺公司已经收到涉案专利的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通知书,并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年费,故天祺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
当受到保护。笔者认为,天祺公司能否对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的相关
行为主张侵权,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日起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生效日为公告日,即从公告日起,外观设
计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并不意味着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54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
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
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申
请人先收到专利授权通知书后,再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才可能
对相应的授权状况进行公告。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在先,相应的授权公告在后。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日之前向申请人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仅系程序性的通
知事项,不能产生专利授权公告的法律效力,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正式
生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
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实际包含专利的审查时间。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工
作进度,申请人从申请到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一般需要一年左右时间,由于外
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早于公告日,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期限
实际小于十年。因此,从申请日到授权公告日这段时期并不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有效期限,自申请日起算仅仅是为了期限的计算。
三、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间与实际保护的关系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并非是指外观设计
专利自申请日起就可以获得实际的保护。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外观设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结合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看,“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应指“外观设计专利
权公告之日起”,故根据该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授权公告日前无权禁止
他人实施其专利,他人的相关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授权公
告日起生效,真正意义上的保护也要等到授权公告之日才开始。其原因在于:一
方面,在授权公告日之前,申请人的专利是一直处于保密状态的,并没有对社会
公布其内容,相关社会公众不可能得知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边界和范围,故在该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之前,他人生产相同产品等行为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
在授权公告日前,专利申请人仅仅是提出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可以得到专
利权还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系列的审查后才能确定,这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人不具有专利权人的属性,故无权禁止他人生产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同的产
品,亦无权对他人的行为提起侵权之诉。具体到本案中,天祺公司享有的外观设
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而天祺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时间
为2011年10月20日,此时,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尚未生效,故天祺公司无权禁
止他人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也无权主张相关行为构成侵权。
那么,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自申
请日起算,是否意味着从申请日到公告日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没有实际意义
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其核心是指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自己的外观设计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从申请日
到公告日期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处于保密阶段,这一阶段法律对其权利的保护
表现在对该专利申请后同样的外观设计申请因与其相抵触而丧失新颖性,不能授
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正式生效,外观设计专利权
人对其外观设计享有独占实施权并有权禁止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因此,专
利法对于申请日到公告日期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与经过授权公告之后的外观设计
专利在保护程度和保护形式上均有所不同,申请日到公告日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
并不能够获得实际意义上的专利权保护。天祺公司以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自
申请日起就应当受到保护为由主张申请日至公告日期间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实
际上是混淆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间与实际保护之间的关系。
综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算并不意味着自申请日起就可
以获得实际的专利权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真正意义上的保
护也要等到授权公告之日才开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只能对授权公告日之后的相
关行为主张侵权,授权公告日之前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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