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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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

(2012修订版)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停车场地、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消防、

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质量信誉考核及安全评估等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

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50钢制压力容器

GB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6563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GB 18564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GB 18565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T 19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国经贸安全[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科工爆[2001]156 号爆破器材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交通部令2005第9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3.1专业配送

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集中配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

危险废弃物、生物试剂等特殊货物;或是为根据本市相关管理要求对部分剧毒、 蚀性化学品等

实施特许配送。

3.2分级管理

按照承运的危险货物品种的危险等级不同而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的差别管理。

4 分类、分项和分级管理

4.1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 GB 6944的规定。

4.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宜分别表述为: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5号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政府令第56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 2011 第 59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9 第 562 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交通部令 2010年第5号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部令 2010第6号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7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交运发[2011]106号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

JT/719-2008 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

JT/T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796-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

交公路发[2008]280号 易燃易爆、强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仅限集装箱运输,除剧毒品、爆炸品和放射品外);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剧毒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标注货物品名)。

4.3 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分为如下三个级别:

4.3.1三类高危等级危险货物:包括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及剧毒品。

4.3.2高危等级危险货物:包括毒性气体、低闪点易燃液体、易于自燃物品、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感染性物质、强腐蚀性物质。

4.3.3普通等级危险货物:在GB 6944中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货物(主要包括易燃

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性物质、弱腐蚀品、杂类)O

5 车辆与设备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要求。

5.1.2 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JT/T198规定的一级车条件,车辆能源消耗要求应符合JT/719-2008规定。

5.1.3 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的标志,并按规定使用。

5.1.4车辆应配置符合JT/T794-2011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5.1.5 车辆应配置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装置,安装隔热和熄灭火星装置,和符合JT230规定

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5.1.6 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5.1.7 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和防散失等用具。

5.1.8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5.1.9运输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木质底板等防护衬垫措施。

5.1.10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车辆,应使用专用集装箱车辆,其牵引车牵引马力应不小于

310 匹、核定载质量应不小于25吨。

5.1.1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后继续使用的,不宜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

质、剧毒品”货物。继续运输其它危险货物的,车辆每年需在不同的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2

次等级评定(半年一次),每季度开展一次二级维护保养。(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

5.1.12运输汽油的专用罐式车辆推荐安装防爆阻隔装置。

5.2 特定要求

5.2.1运输使用国际集装箱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相关规定。

5.2.2 运输爆炸、桶装易燃液体、易燃固体、遇水易燃物品、有机过氧化物、剧毒品(液氯可使

用栏板车)、感染性货物应使用厢式货车或罐式车。

5.2.3 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应不得超过10吨

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

5.2.4 运输需要控温危险货物的车辆,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5.2.5 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应符合GB11806规定的要求。

5.2.6对于烟花爆竹、生物试剂、危险废物等专业配送以及部分特许专业配送的企业、人员、车

辆除符合行业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5.3 罐体

5.3.1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压力罐体,应符合GB150规定的要求。

5.3.2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符合GB18564规定的要求。

5.3.3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m&

5.3.4 运输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m&

5.3.5 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集装箱,应符合GB/T16563的规定。

5.3.6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安装符合要求的自锁式呼吸器、海底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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