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之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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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经济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

1、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山西高层这样做是不合理的,是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我们说,理想的市场是有效率的,而现实的市场是缺乏效率的,这就需要政府这只“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中的低效率或无效率的方面加以干涉。然而,政府的干预要适当,政府干预需要在以下三方面介入,第一:在市场不能顾及的领域,即超越了市场限度,市场不能发挥作用,这时需要政府进入;第二:是由于市场发育和自身功能不完善或者缺乏某种功能而导致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失灵,这时也需要政府的干预,第三:是存在负面性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加以干预。除此之外,经济的发展就要以市场为导向,政府不能侵犯市场的领地,否则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案例中所说山西省高层在顾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仅仅是用行政命令对山西煤炭经济中的民间资本加以阻止,这样做不利于民间资本的利益投资取向,甚至将会导致山西民营资本在将来的匮乏。

2、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的理由,但政府干预应确定在什么样的规模和范围之内,却无法准确地作出回答。这是因为一个社会对于政府作用的“需求”程度是有弹性的。它不仅取决于市场一方的缺陷,而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政治结构、价值观(如对平等的渴求)、公众意识及各种利益集团的选择。这种政府职能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使其在现实中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政府干预形式,并在理论上成为现代政治经济学关注的一个焦点。一般认为,政府干预应该适度,即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不要包揽一切,不要去做本来应当由市场去做并且实践已经证明市场能够做好的事情。具体的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其一,政府干预的范围应是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按照这一原则,在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功能优化资源配置的领域,政府就不要插手或介入,而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才需要政府干预。

其二,政府干预的目的应是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干预的方式和力度就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其三,政府干预的结果必须要比干预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否则,就不要干预。按照这一原则,政府在准备伸出“看得见的手”进行干预之前,必须低头看看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不完善的地方,以使政府干预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减少副作用,增加有效性。

该案例中山西省政府对山西煤炭产业经济的干预显然没有按照以上的三项原则进行,他代替市场进行选择,对外来投资造成了严重影响,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

但是不可否认,山西煤炭企业的重组具有极大的正面效应:第一,整合可以优化山西煤炭生产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煤炭发展“多小散乱”格局,一直是改革以来全国煤炭产业,尤其是山西煤炭产业的突出问题。煤炭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大量资本涌入山西煤

炭业,大大小小的开发商通过各种手段、途径,开矿挖矿,采富矿,弃贫矿,“多小散乱”带来恶性竞争、资源浪费严重、污染突出等一系列问题,层出不穷,积重难返。山西煤炭产业非如此强力整合不可能彻底改变局面。毫无疑问,整顿可有效实现煤炭产业的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第二,“带血的煤炭”一直是山西煤炭生产为社会广为诟病的问题,安全问题始终是悬在山西煤矿从业人员和各级政府官员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整合可以缓解矿难频发带来的威胁。从理论上说,整合可以减少矿难的发生,因为整合的核心就是提高企业集中度,通过兼并联合,把小资本集中成大资本,小企业集中为大企业。第三,整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官员腐败的机会。在煤炭生产“多小散乱”的格局下,每一个小煤矿都是一块“唐僧肉”,对所有沾得上边沾不上边的各路神仙,企业都是要烧香打点的。监管成为了索贿受贿冠冕堂皇的借口,对腐败官员的治理陷入了法不责众的尴尬中。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并不是说对大企业的监管就不会产生腐败,而是大企业毕竟数量有限,管理也要规范得多,向大企业堂而皇之索贿的难度也大得多。

所以,综上所述,虽然山西高层在对煤炭企业的重组整合中有过度干预的嫌疑,但他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是不可低估的,政府的干预是应当的。

3、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山、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有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因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4、煤炭行业作为资源类自然垄断行业,具备相当的规模效应。如果产能规模不够,那么不仅生产成本无法有效降低,同时也无法形成规模化抵御外部市场变化的能力。尤其是对于煤炭这样的上游能源行业,其受经济周期的影响十分明显,如果缺乏足够的市场集中度与产业规模,就无法抵御经济危机的冲击。并且如前所述,煤炭资源整合后,可能使安全和管理水平得到大的提升。但是,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一,当初进入煤炭产业的生产商,是以市场的方式进入的,按照当时的市价买下许多小煤矿的经营权。这种市场化受让矿权的方式与2009年政府主导的煤炭资源整合迎面相撞。政府强制整合的行为和措施,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山西煤炭产业整合过程中,政府权限活动范围过大,尤其是要求在如此之短的时间里必须整合完毕,侵犯了被兼并煤矿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干涉了被指令作为兼并主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认定国有企业就一定会比非国有企业能够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是存在偏见的。大型开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土地塌陷等方面的影响并不一定比小煤矿小。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没有长期的开采协议保证,不论企业大小,也不论国有非国有,出现的问题会是一样的。比如你有一个30万吨的民营煤矿,假如能够留给自己子孙后代,能通过长期协议

有一个稳定的收入,你肯定会认真经营这个煤矿,想方设法使得资源能够优化配置。如果我只是一个国有煤矿的领导人,我只关心在我任内的产量和收入,那么节约资源、减少污染就不一定是我的目标函数了。以为国有企业接管民营小煤矿后就万事大吉,这是一厢情愿。

第三,不一定要采取行政整合的手段,还有别的方法解开山西煤矿的死结。规定一定的产业门槛是必要的,如果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不用政府行政整合,市场经济自身也会发生兼并重组的行为。所以我认为,应该用法制的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管理,要采用技术标准,从资源回采率、环境的保护和恢复、百万吨死亡率等方面,对企业提出明确要求,达不到要求的提出整改,整改不好的就关停。要有法可依,通过法制的手段推动,最终转变为自觉行为。同时在整合过程中,不论出身,整合主体应以优劣作为标准。就是要看其规模、机制、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的水平怎样。政府如果能够“一碗水端平”,提供同样的平台,真正好的民营企业是可以做大做强的。在资源整合中,政府更应该起到规则制订和裁判的作用,着力维持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竞争秩序。

进一步说,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国有企业都是在公共领域中活动、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大量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在竞争性领域中过分活跃,一定会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国进民退”潜藏着很大的风险和危机。它强化了国有部门的行政性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基础。在中国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市场基础尚未巩固的情况下,这一走向的发展有可能使中国偏离市场经济的轨道。

案例二:

1、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同属人类经济活动的两大领域,共同构成了现代的混合经济。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两者的根基和最终目标相同,即共同植根于人类的交换社会,同样采取货币经济形式,终极目标在于谋求稀缺资源效用的最大化,以最终满足个人需要。两者同样适用于市场效率原则和经济学原理,政府行为同样要遵循两个基本的经济学公式,一是以最少的代价获得既定的目标,二是以既定的条件获得效用的最大化。两者具有类似的市场结构,公共经济中的政治市场对应着私人经济的交易市场,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相当于企业家,选民相当于消费者.选举制度相当于交易制度,政治选票相当于货币投票。个人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中具有同样的动机和目标,即同样遵守成本收益计算法则,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适用于相同的理财道德。

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第一,主体不同。公共经济的主体是国家,是政府。从社会学上看,国家起源于(国家的继续存在依赖于)个人以集体方式进行行动、满足某些共同需求的愿望。国家不是一个独立的决策单位,而是许多个人的集合体,是一个政治组织,是个人基于共同的目标、需要联合行动而构成的一个政治共同体。因此,公共经济的基础和对象是集体。而私人经济的主体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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