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专业基础(435)——险简答

保险简答保险学部分:1、风险要素有哪些?关系是怎样的?P1362、可保风险的条件P1353、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的意义P1524、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P1485、代位追偿的条件P1526、委付的条件P1507、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P1508、再保险与共同保险的区别P1259、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1)原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成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负损失赔偿责任。
再保险的定义。
(2)联系:原保险与再保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再保险是原保险的后盾和支柱,没有再保险,原保险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3)区别:①主体不同。
原保险主体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再保险人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
②保险标的不同。
原保险中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责任、信用,也可以是人的生命与身体;再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只是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保合同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
③合同性质不同。
原保险合同中的财产保险合同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经济给付性质;再保险合同全部属于经济补偿性质,再保险人负责对原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或保险金给予一定补偿。
10、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P20311、保险市场供给的影响因素P20412、保险市场需求的影响因素P20913、自我保险的优点和缺点P12514、对“无风险,则无保险”的认识P13215、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P13316、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派生功能P13517、保险的作用P13918、“三者险”与“交强险”的关系P14119、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1)商业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基础知识PPT

本章小结
风险管理目标是科学地处置风险、控制损失,以最小的成本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保险的职能
第二章 保险概述
第一节 保险的要素与特征
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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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人通过核保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承诺(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
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要约(要保)。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2、特殊情况下:
投保人签名同意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提出要约。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的一般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 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本章小结
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等要素组成。风险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损失性、可测性、可变性。
本章小结
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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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海上保险的发展
01
火灾保险的发展
02
人身保险的发展
03
世界保险业的发展
第四节 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考点4】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3.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③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④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②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考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2015年)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B.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C.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答案】ABC【解析】(1)选项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选项B:“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选项C: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大学 保险法学 课件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对年龄误告的处理 1、不可抗辩条款: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经过一 定时期(通常为两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 缴纳续期保费,否则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 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为理由,来 否定合同的有效性,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给 付保险金。
2006年3月,刘某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人身保险, 并指定刚出生的儿子小文为受益人。2008年8月10 日,刘某出差途中遭遇意外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决 定向受益人全额赔付20万元,却接到法院发出的协 助执行通知,因刘某和李某的借款纠纷法院裁定刘 某应偿还所欠李某之债,要求保险公司划拨20万元 保险金偿还刘某生前债务。请问保险公司应向谁支 付保险金?
6、有关受益人的几个特殊法律问题 1)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如何处理?视为 未指定受益人 2)数名受益人中有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 死亡或丧失受益权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未 对这些受益份额另行指定受益人的,则其他 受益人有权受领全部保险金,按约定比例或 平均分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 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 在先 受益人的指定:是否有限制? 受益人的变更:遗嘱变更? 受益人能否转让保险金受益权? 受益人不明确,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合同的生效要件
向某经常在村里帮人翻盖瓦房。村里人刘某为帮其减少风险, 就托人转告向某如同意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话,就将身 份证托人转交给刘某。向某将自己的身份证托人转交刘某。 2004年2月18日刘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 综合险,保单上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向某。8月18日,向 某在帮人翻盖猪圈房顶时,摔下身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是向某高空作业是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免责范围,而且是刘某 代为投保的,对被保险人向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也没有经过 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合同无效。本案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合 同是否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需要被保险 人书面同意才有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人或投保人指定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人身保险》实训练习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

模块二人身保险合同案例实训一、人身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的运用【案例分析 2-1】人寿保单复效也应如实告知【训练提示】贾某于1998年5月3日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康乐险附加住院安心险一份。
在按期缴纳了1998年、1999年两年的保险费后,没有按期缴纳2000年的保险费。
2000年7月28日,贾某以“排便困难二月余”为原因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直肠癌,在医院做了直肠癌根除手术。
9月9日,贾某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复效手续,并在健康声明书中告知为正常。
保险公司同意了贾某的复效申请,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1年3月20日,贾某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受益人贾某的儿子向人寿保险公司提出支付死亡保险金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及时了解到贾某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患直肠癌的情况,于是拒绝了受益人的申请,并单方解除了保险合同。
贾某的儿子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人在申请复效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未如实告知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贾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训练要求】结合所学知识思考并回答下列问题:1.分析本案例说明法院判决的理由;2.投保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什么?【案例分析 2-2】离婚影响受益人的权益吗?【训练提示】李某系某公司秘书,1997年12月7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数份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8万元,她在保单上载明的受益人为丈夫孙某。
1999年10月李某与丈夫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2000年3月12日,李某在外地出差途中遭遇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李某的父亲在清理女儿的遗物时发现了李某的保险单,于是持保险单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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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
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
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
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
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
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
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
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
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
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
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
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
篇二: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导语】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
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
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
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
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
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等。
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格为基础的。
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
2.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
(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
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
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
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
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这些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
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
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1.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
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
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
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
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
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一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
③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
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
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
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
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
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
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