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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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9•【字号】晋市政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发〔200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九日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解决用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民工到城市务工或者在乡镇企业就业,依法与城镇劳动者平等享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三条农民工工资由用人单位以法定货币或委托银行按月支付。

任何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应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确定,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用人单位都必须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条农民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告知函

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告知函

处理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告知函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事:
近期,我们公司在处理农民工工资方面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
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特向大家发出以下工作告知函:
一、工资支付及时性,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
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二、工资支付方式,公司将采取银行转账等正规渠道支付工资,杜绝现金支付,确保工资支付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工资支付记录,公司将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账务核对
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透明和规范。

四、工资支付监督,公司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举报渠道,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公平和合法。

五、员工权益保障,公司将加强对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建立健
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保障制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工作告知函将于即日起正式执行,请各位领导和同事务必严格遵守,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权益。

感谢各位的理解和支持!
谨此通知。

此致。

公司全体员工。

[你的名字] 敬上。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通知

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通知各位相关单位及负责人: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有关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工资发放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3、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三、工资核算和记录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农民工。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等内容。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 3 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四、监督和管理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1〕32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1〕32号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等规章制度,及时有效化解住建领域“根治欠薪”工作存在的问题,加强行业监管,保障群众利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住建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实施差异化管理。

在建项目超过两个月以上未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或未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或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月核算班组工程量及工人工资的,应被列入高危等级;在建项目超过一个月未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或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或按月核算班组工程量及工人工资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被列入危险等级;在建项目未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或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实名制管理存在漏项(未真实考勤、花名册漏人、合同签订不全等)的,应被列入较危险等级。

二、认真落实监管职责依据相关工作职责,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市直市政工程、市直房屋建筑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工作,按要求做好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运用,负责各项预警核实督办消除工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2•【字号】庆政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庆政办规〔20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可操作性”的原则。

落实建设单位承担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负主体责任、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管理制度。

二、总体目标以解决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重点,形成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

三、重点工作做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签订、开工、竣工等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条款,专项条款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按规定向人社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二是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各类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约定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工程;三是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先签劳动合同后入场;四是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五是施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六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发包)时,对施工企业信用及评价情况进行审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内容好的,以下是为您生成的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一条措施》的讲解:各位朋友,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十一条措施。

为啥要有这些措施呢?您想啊,农民工兄弟辛辛苦苦干活,要是拿不到应得的工资,那得多糟心!所以这些措施就是为了给他们稳稳的保障,让他们的汗水不白流。

这第一条措施,是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这就好比给农民工工资开了个“私人小金库”,钱专门放这儿,谁也不能乱动。

具体咋操作呢?施工总承包单位得按照规定,在银行开设这个专用账户,然后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存进去。

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工资专款专用,不会被挪作他用。

预期效果呢,那就是农民工兄弟能按时、足额地拿到自己的那份辛苦钱,心里踏实!第二条,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这就像是给每个农民工兄弟发了个“专属身份证”。

施工单位得把农民工的信息都详细记录下来,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种啥的。

为啥要这么干?这样能清楚知道谁干活了,该给谁发钱,发多少。

操作也不难,弄个电子或者纸质的登记册就行。

好处就是,避免了有人冒领工资或者出现糊涂账。

第三条,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简单说,就是让银行来帮忙发工资。

施工单位把工资数据给银行,银行直接发到农民工兄弟的银行卡里。

这样做的原因是减少中间环节,防止有人从中克扣。

操作方法就是跟银行签好协议,把流程弄顺。

预期效果就是工资发放更准确、更及时,农民工兄弟拿着银行卡,心里美美的。

第四条,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这就像是给工资上了一道“保险锁”。

施工单位得按规定交保证金,万一真出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就用这保证金来发。

具体交多少,根据工程规模和风险程度定。

这么做能让企业更谨慎,不敢轻易拖欠工资。

第五条,落实清偿欠薪责任。

谁欠的钱谁负责,这可不能推脱。

建设单位没按合同给钱,那得承担清偿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这就把责任分得明明白白,谁也别想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隐患,劳动用工不规范、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也有发生,个别企业的历史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这些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中央企业的社会形象。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要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

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一)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中央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厦府办〔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24〕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3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4日厦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防范化解欠薪群体性事件、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具体如下:(一)对各区政府考核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方面:落实根治欠薪工作机制,对镇(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督导考核情况;加强根治欠薪宣传引导和执法能力建设情况。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岳政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岳政办发〔2016〕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农民工实名制和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再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制作、免费发放,施工企业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领取。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万州府办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办发〔2014〕3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3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做好我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任务,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属地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区级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

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劳动保障监察,牵头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案件。

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依法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协助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协助查处交通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区国土资源、水利、国资、农业、工业和信息产业、移民、旅游、商贸、通信、电力等部门负责本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及相关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履行建设项目监管职责。

区信访部门负责督导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信访事件。

区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会组织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工作。

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案件,查处恶意讨薪等违法行为;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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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认真贯彻落实xx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xx省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做好全面落实,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和建设稳定和谐社会的深远意义。

各施工企业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建立健全防拖治欠的各项长效机制,企业法人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安排部署,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二、强化管理,严格规范劳务用工,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步建立职工名册。

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
工,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全面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项目用工管理负总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做好农民工每日工作量签证和工资发放签证,不得以包代管。

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施工企业应在指定银行,为农民工本人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三、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资专户储存,分账管理制度
各总承包企业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要监督分包企业在委托发放工资的银行建立工资专户,对每个施工项目将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开来,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0%至40%的比例,由建设单位直接打入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

要通过合同备案,严格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指定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性工程款额度、拨付时间等内容,加强专户管理,确保专户上的款项只能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提现、转账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避免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班组挪用农民工工资。

四、细化目标,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所有续建和新建房屋和市工程项目均要全面推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由分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劳务用工实名制登记、考勤计量和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实时掌程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并为农民工统一免费办理工资银行卡。

在约定的付款节点,由分包企业确定专人组织编制
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班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人5方签字确认后,最终由委托银行将工资款逐个打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内。

五、严格把关,始终落实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我局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设单位申请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时,必须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情况,凡没有缴纳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确保在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覆盖率达到100%。

时,同时,不断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查处力度,在处罚的同时要从严一并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健全机制,完善工资支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各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企业法人对农民工上访事件负第一责任,要认真部署,落实应急资金。

健全组织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加强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对农民工所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不得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七、强化监管,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机制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的动态监管力度,切实加强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间的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将劳动用
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处置的责任追究。

对于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我局将报人社部门要求将此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对因未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上访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我局将向相关执法部门发函,要求视其情节给予暂停资质升级、增项、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及建造师证书等处罚,并通报批评;对蓄意制造群体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将及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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