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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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争议仲裁法》

——原国家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战江在全国家纺行业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讲话稿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分三个问题来讲。

第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背景主要有四点:

(一)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日趋复杂,容多样,处理难度增大。从数量上看,这两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每年都要达到三四十万,这个数量跟最初相比,当初每年也就是几千件、上万件。从我做这项工作的整个过程中看,在1991年的时候劳动争议数量有一个下滑,但是从1992年一直到现在都是直线上升。虽然数量在我们国家相对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们国家现状,这个数量应该说不算小,越来越多,但是跟国外比这恐怕还是小数。我们在1996年的时候跟德国的同行交流,德国1996年全年的劳动争议数量大概67万件。数字上看我们并不算大,但是从综合角度看恐怕我们现在的数量比较大,体制上确实需要改进。再一个出现新的劳动争议容,特别是劳动关系,用工方式多样化,人们法律知识也在不断提高,比如对劳动关系的认识现在各个企业都比较普遍的关注,而且都有了一些认识。昨天也有同志跟我交流到底什么是劳动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

什么时候用。正因为不少的单位和个人都明白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一些差别,但是了解的并不是全面。比如看到劳务关系可以不上保险,劳动关系必须上保险,所以很多单位都是故意规避法律,明明是劳动关系还说是劳务关系,所以1995年劳动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确定劳务关系的若干问题规定》,这个规定明确说了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当属于仲裁法的受理围,像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扩大围,这是民事的一项。类似这样一些新的容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发现了许多。

处理难度大。原来我们处理劳动争议多数都是调解解决的,可是现在裁决解决的数量高于调解,而且上法院的数量比过去大幅度增加。过去上法院占到10%、15%的比例,现在法院叫苦不迭,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上升。有些法院提出来能不能成立劳动法庭,许多法院都抽出专门的法官处理劳动争议,所以这都表明了目前的劳动争议问题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体制上确实需要更新。

(二)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层级较低,且因地而异,缺乏公信力。我们国家《劳动法》有一个第十章,一共才六条非常原则,1993年我们出了一个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个条例比较全面,规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94年才出了《劳动法》,《劳动法》是结合这个《条例》写的,当时是我们在那起草的。经过1993年到现在十几年的实践的结果,应该说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证明还是不错的。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也有点不太适应,这个规则仅仅是国务院的一个新的法规,配合劳动部的一些部门规章。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发布之后各地又

结合自己的实际发布一些地方的政策,所以出现了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体制上也有一些差别。所以人大法工委认为这个立法层次太低,不利于全国的协调,特别是不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彼此之间的协调。这也是制定这部法律的一个原因。

(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者维权成本高。这是一个更大的问题,而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现在一个案子从仲裁打到二审法院结束,至少也要小一年的时间。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限是两个月,复杂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这就是三个月。一审法院处理周期是六个月,二审法院处理时限满打满算三个月,加在一起正好一年。所以有些劳动争议打完全程差不多要一年,有些个别的案子能打到两年三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常不利,而且这种体制在整个实践过程中有时候双方关系闹的非常僵,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明明仲裁处理的可以,单位为了拖着,也到法院打,一打就打到底。有的甚至于说二审法院打完了等着法院强制执行,它不强制执行就不给钱。所以这些情况使得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比较高,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四)劳动保障立法进展加快,去年一年发布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接着出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律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劳动合同法》发布的,本来立法者想把这两部法律一块出台,但是实在是力不从心,最后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到年底才出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预想到劳动合同法一实施,劳动争议会大幅度上升,就是想使《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成为应对劳动争议大幅上升的局面。这也是这部法律出台的一个原因。

第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从立法全文可以看出来主要有三方面:

(一)力争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强化协商与调解方式的作用。跟原来的规定相比这方面做了若干的新的规定。

(二)为了完善仲裁制度,加强司法救济,增强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需要从条文中看。

(三)与其他的劳动保障立法相配套,形成较完备的劳动法律制度。刚才我们谈到背景的时候也讲到了。前面的两部法律属于实体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属于程序法。程序法就是为了保证实体法逐步落实,没有程序法实体法落不到实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将会发生相当大的保障作用,特别是这个法律现在规定不收费。不收费是有利有弊的决定,利是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大,劳动者没钱打官司的情况不会出现,只要有争议就可以告,有什么事别吵别闹,按法律程序办。起到这样一个很好的作用。弊在于有些胡搅蛮缠、有事没事都上仲裁,这对用人单位来讲麻烦事就会多一点,需要应对、应诉。所以这种决定是有利有弊的。从实践看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我想应该是利大一些,因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大家都有体会,那时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在有个别单位也遇到这种情况,发生争议单位说有意见到仲裁去,超过60天就去不了。员工说不去,就找单位给解决。这种情况还是有的。随

着法制的健全,我想这种情况会逐步的减少,以至消失。所以现在之所以不收费恐怕是有这种用意的,就是要把这些纠纷全部引入法律渠道,避免社会的动荡、不稳定,这是它的一个用意。

第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跟现行的《劳动法》的第十章,一个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间的主要区别。概括一下大概有13点,这个东西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调解委员会应该熟悉的,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知道一下,对于将来如果发生争议,新的规定有哪些变化,会主动的按照法律规定做准备。

(一)劳动争议的主体和标的适用围扩大了。这是第2条和第52条的规定。后面附了一个《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是1993年国务院117号令。可以看看它们两个的差别。这部法律第2条讲了6项容,原来的规定是4项容,这是从标的看的。

首先还是看主体,主体是第2条的引言,“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关系”,是“境的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原来第2条写的是“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用人单位跟企业不是一个概念,用人单位概念比较宽,这个“用人单位”的概念跟《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围完全一致,也就是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该属于用人。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有一部分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就是说除了按照公务员管理和公务员这一部分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纠纷要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其他的全都应该按照这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处理。主体的适用围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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