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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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引导、规范教职工文化团体的活动,特制定《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文休社团(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江苏科技大学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群众性业余活动的组织,其接受江苏科技大学工会的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思想性、学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等形式多样的文娱体育活动,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四条参加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教职工和部分离退休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各社团(协会)章程,服从社团(协会)领导;

(四)履行各社团(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社团(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社团(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社团(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社团(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社团(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负责人由社团(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社团(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社团(协会)各项活动。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与撤消

第八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申请:

(一)具有较好的相关群众基础;

(二)制定明了的社团(协会)章程;

(三)具有稳定的活动经费来源;

(四)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应予以撤消: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未经批准擅自成立。

第四章社团(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成立与撤消,均须报校工会审核、批准和备案。

第十一条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各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的管理,并对社团(协会)的工作进行年终考核,评定优秀与合格社团(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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