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2)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2)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3)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3)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7)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1)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3)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5)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7)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4)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9)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7)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7)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98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98)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14)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17)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18)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21)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25)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28)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31)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31)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42)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43)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一、存款人(开户主体)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注意: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各分支机构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第三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客户须填写《xx 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账户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同时,开户行应与客户签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客户因转户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还需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客户首次申请开立基本账户,还需提交《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
第四条开户行经办人员受理客户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应对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特别应严格审核申请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客户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同时应通过企业信息平台核实单位客户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在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核栏签字确认,同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及审核人名章,并将开户资料提交营业部经理复审。
第五条营业部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账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在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核栏签署意见,并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签章确认及加盖业务公章。
第六条营业部经理复审通过后,经办人员应根据xx银行预留印鉴管理相关规定为客户办理预留印鉴手续,然后在综合业务系统执行“1211开企业账户”交易,建立客户账户信息并产生单位结算账号。
营业部经理应对经办人员在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的账户资料信息与纸质原始资料的一致性进行复审,审查无误后进行交易授权。
第七条“1211开企业账户”交易完成后,经办人员应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同时打印一式三联开户申请书、一联业务通知单,开户申请书应加盖业务公章,业务通知单上加盖经办和复核员名章。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九节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的处理
存款人申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应向开户银行提交《办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开户申请书并签章。 •开户银行的处理 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申请资料进 行真实性、合规性的审查。
开户申请资料及信息的提交 •书面报送方式 •网络报送方式 •磁介质报送方式
第四节 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人民银行的处理以及结果反馈
经审查不符合开户条件的,人 民银行签署不予开户意见,退回开 户资料。
符合开户条件的,人民银行经 过业务处理后,打印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
第五节 临时机构临时存款账户的开立
监测功能
系统管理功能 其他功能
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
• 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 •
更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准; 备案类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 和撤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或银行机构通过账户管理系统进 行备案。
第二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本讲主要讲述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合格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特殊专用 存款账户、存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 完全不一致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 位专用存款账户等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的开立业务处理以及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立业务处理。
第二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
•开户银行的处理
开户资料的审查 对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开户申请资料及信息的提交 •书面报送方式 •网络报送方式 •磁介质报送方式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

**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办[2010]1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银办发[2005]13号)、财政部《军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8号)、《武警部队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财库[2004]106号)、《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转过程监控的通知》(证监发[2005]15号)和《**银行验资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我行各开户行为单位客户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管理、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可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关业务,对单位客户提供的开户资料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向人行报批或报备的营业网点。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客户,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注册地”,是指单位客户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单位客户在金融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他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开户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可为当地单位客户和符合《办法》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行对客户开户资料实行二级审批制度,即账户管理员初审、营业部经理审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审批或备案。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新实施细则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下文是最新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六条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七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

交通银行办公室文件交银办〔2005〕56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分行、直属分行: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为核实开户申请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各行开户机构受理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后,应指定对外营销人员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按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填写的地址、电话进行实地核对。
为便于联系和管理,各行必须要求开户申请人留存单位财务负责人和财会经办人员办公场所的固定电话和个人移动电话。
对上述事项核实不符的,不得将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行或办理开户手续,应将开户申请人提交的开户资料作退回处理。
二、对存款人申请变更账户信息的,最迟应在接到变更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按上述要求完成对变更后的有关资料、信息的实地核对确认工作。
核对发现开户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资料不齐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真实资料,逾期未完成变更手续的,不得为该账户办理对外支付业务。
三、上门核实人员核对情况无误后,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开户银行上门核实情况栏签章。
会计部门账户管理员必须凭上门核实人员的签章方可签署意见。
上门核实人员对核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行必须对2003年9月1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新开立的所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以字号或个人名称开立的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已销户的除外),指定专人按上述要求逐户逐项补办实地核对确认工作,并检查是否与存款人签订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如未签订协议,立即通知存款人补签协议。
五、各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账户的开户条件,不得越权授意会计人员违规办理开户手续。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成文日期:2005-01-192005年1月19日银发[200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批准设立,可经营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和其他合法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实施监控和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核准制度:(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以下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银行结算账户统称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办法》中“开户登记证”全部改为开户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附式1)。
第七条人民银行在颁发开户许可证时,应在开户许可证中载明下列事项:(一)“开户许可证”字样;(二)开户许可证编号;(三)开户核准号;(四)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五)核准日期;(六)存款人名称;(七)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八)开户银行名称;(九)账户性质;(十)账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详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操作手册第一章概述 (2)第一节存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结算账户 (3)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6)第二章账户业务处理流程 (9)第一节存款人如何办理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9)第二节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报送 (14)第三章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4)第一节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15)第二节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25)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申请书 (28)第四节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2)第五节补(换)发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4)第六节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6)第七节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38)第八节变更以单位名称后加内设机构(部门)名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0)第九节变更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 (43)第四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47)第一节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47)第二节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3)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67)第四节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 (76)第五节开户银行对开户资料的审查与账户管理系统操作 (77)第五章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补(换)发、展期和撤销 (107)第一节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07)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补(换)发 (130)第三节临时存款账户的展期 (133)第四节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34)第五节账户管理系统操作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37)第六章有效个人身份证件 (141)第七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48)第八章银行机构的系统管理 (150)第一节银行结构代码的管理 (150)第二节操作员的管理 (160)第九章常见问题解答 (161)第一章概述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北京市辖内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实施监控和管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结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为提高账户申请、办理、审核等过程中的工作效率,普及账户业务知识,从实际操作出发,拟写了本业务操作指引,供各相关主体在日常工作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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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生成规则:核准号由14位字符组成,结
构如下:
•
J
XXXX XXXXXXX XX
• 开户许可证种类 地区代码 存款人编号 顺序号
• 1.地区代码4位:为存款人第一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机构所在地的地区代
码;
• 2.存款人编号为7位,根据存款人在第一次开户地的存款人顺序编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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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的处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
户银行提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等文件规定的证明文 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存款人因“转户” 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申请开立基 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已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清单”),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书” 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应填写的 信息内容包括必须填写项和或有填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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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开户银行的处理
• 开户信息的录入 • 必须录入项: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银行机构代码、
账号、开户日期;存款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 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证 明文件种类及编号。
• 或有录入项: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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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或有录入项: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录
入该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单位名第称、一法节定代表基人本的存姓名款、账法定户代的表人开的立身份证件
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单位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录 入上级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
注意:因注册地地区代码、存款人类别、账号不能变更,
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工商营 业执照注册号及其经营范围、行业归属、注册资金币种 及注册资金金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 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中,无注册资金的,应勾选 “未标明注册资金”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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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或有录入项: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录入组织机
• 3.顺序号为2位,每次发放、换发、补发开户许可证自动加1;
• 4.存款人因转户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号前
12位保持不变,在顺序号后自动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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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注册地地区代码 和存款人类 别为何不能 变更?
注册地的重要性:首先注册地地区代码是判断本 异地的重要要素,其次注册地存储了存款人所有
构代码。
• 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
无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应录入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 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
• 存款人类别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应录入上
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资料。
• 存款人因转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录入原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致的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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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存款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交“已开立银行结 算账户清单”,并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原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许可证核准号。
第一讲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本讲主要讲述基本存款账户、预算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合格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及其他特殊专用存款账户、存 款人名称与账户名称完全不一致专用存 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等单位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立业务处理以及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立业务处理。
所以此三项一定不能填写和录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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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人民银行的处理
1.开户资料的审核:对开户资料的完整性、
合规性进行审查。
2.开户资料信息的提交:
书面报送方式:录入开户资料信息;
网络报送方式:调取待核准信息,复核存款
人类别、账号等重要信息。
3.系统对开户资料信息的审核控制。
的账户信息。
存款人类别的重要性:首先存款人类别决定了开 户资料信息的录入内容,并由此决定了基本存款 账户唯一性的判断内容(企业法人的唯一性要对 工商营业执照唯一性判断,而机关则只通过存款 人名称进行唯一性判断);其次存款人类别决定 了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类别(预算单位开立预算 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军队、武警可开立名称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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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开户银行的处理
• 开户资料的审查:银行应对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核对开户申请书要素的填写 是否齐全、准确,存款人签章是否规范。
• 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补充填写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 户日期(其中存款人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 填写存款人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在 开户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开户意见,加盖业务专用章, 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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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必须填写项: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存 款人类别、注册地(住所地)地区代码、产 业分类、行业归属、账户性质。
或有填写项:存款人类别为企业法人、非
法人企业、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无字号个体 工商户的,应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并填写经营范围,企业法人还应填写注册资金 币种、注册资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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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或有填写项: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填
写其组织机构代码。
•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的,应填写其
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编号、或其无需办理税务 登记的证明。
•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填写其上级法人
或主管单位的信息。信息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 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 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有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还应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
4.打印开户许可证。
5.信息通报。
6.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等资料
资阳农村交信用银社 行转交存款人。
9
第一节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
• 开户许可证打印
• (一)新增重打和选择打印功能 • 重打功能:使用原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进行打印。 • 选择打印:可分别选择开户许可证正本、副本、存款人密码进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