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及调剂规范(试行)

天津市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及调剂规范(试行)

天津市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及调剂规范(试行)天津市卫生局2011年1月编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林立军副主任委员:陈子震顾问:徐志尧、高元泰、刘宗昌常务编委:崔建平、王万隆、杨新建、马瑛、邹爱英、彭金香、孙国珍、薛爱华、梁颖编委:孙浩、孟庆安、王学艳、王春胜、赵华、崔颖、王磊、李萍、李洪、胡永健、高利兴、黄春赋、王春来、刘芳、郭晓民、柴士伟、贾晓莹、张燕、金鑫、叶娟、米莹、于军前言中药饮片处方是中医药物治疗行为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书,规范处方书写是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处方的“前记”、“正文”及“后记”的书写进行规范既是技术行为也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

中药饮片调剂是指中药药剂人员遵照临床医师处方,将中药饮片按配方流程及原则,及时、准确无误地调配成供患者使用的药剂,是中药药剂综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药饮片调剂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中药汤剂的质量,处方调配技术经过几千年历史沿革与发展和先贤著书立说的理论凝炼,以及当代药学人员实践经验,早已形成了一门具有学术性、技术性、操作性较强的学科。

做好中药饮片调剂工作,不但需要药剂工作者具有高度责任心,和精湛的专业技术技能。

还需要必备中医药学专业知识,因此操作者必须经过中医药学专业学习。

并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的积累经验。

确保在调剂工作中把握住在每项工作环节准确无误。

由于多年历史形成的因素在用药习惯上存在着差异,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同名异物、异物同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调剂应付”成为本专业的特有的专用名词,而各个医疗单位在“应付”上也有差异。

加之地域差别和学术差别使得中药饮片调剂工作在一定区域间难于统一,给中药饮片调剂质量带来隐患。

虽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技术法规,但未能做到全国统一执行,因此为维护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针对中药饮片调剂存在的问题,我们组织了天津市的中医药学专家,在传统中药饮片调剂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5年版,经过反复研讨及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天津市各医疗单位意见及建议后编辑了《天津市医院中药饮片处方管理及调剂规范》。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津教委[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食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2〕61号)各有关区县教育局、卫生局、食药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稳步推进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改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就餐环境,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的基本要求,市教委、卫生局、食药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了《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附件市教委市卫生局市食药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天津市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中小学学生食堂建设,使食堂符合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农村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中小学学生食堂(以下简称食堂),是核准食堂建设改造项目的依据;也是有关方面对食堂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食堂的建设改造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要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条件,充分利用原有基础设施;二、建筑结构要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三、要保证现有食堂建筑的安全性、可靠性,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四、新建和改造食堂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五、防火、防雷及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六、食堂建筑设计应听取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意见,食堂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3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做好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规范和保障门诊特殊病种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和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卫生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保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保障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7〕64号)(以下简称《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病种是指:(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0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4号)和《关于将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津劳局〔2006〕375号)规定的病种。

(二)不满18周岁的城镇居民所患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第四条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是:(一)参保城镇居民患有已经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管理的病种,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卫执[2014]32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发布日期】2014.07.24【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卫执〔2014〕325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05〕232号),结合我市卫生监督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年7月24日天津市卫生监督稽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的建设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落实卫生执法责任,规范卫生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卫生监督机构对内设执法科室和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规范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纠正错误、责任追究。

第三条市卫生局主管全市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全市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区县卫生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部门和专职稽查人员(以下简称稽查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督稽查具体工作。

第二章稽查职责和人员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本级卫生监督稽查负总责。

第七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为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备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在每年的卫生监督总体工作经费中安排适当的稽查工作专项经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8.29•【字号】渝中医[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渝中医〔2011〕75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大学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为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中医中药中国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11]28号)和《关于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巡讲活动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23号)精神,巩固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的成果,加大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力度,进一步传播中医药知识,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的需求。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开展“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

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创新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百姓喜闻乐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中医药全面参与医改,为中医药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方式:市卫生局中医二处田波 67705034市中医药学会漆敏 67063895电子邮箱:****************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特色中医巴渝行--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大型科普宣传活动实施方案一、活动主题传承中医国粹,传播中医文化,普及中医知识,共享健康和谐。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和深化医改关于保基本、强基层、惠民生的任务要求,结合“健康重庆”建设,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医药文化科普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促进中医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中医药事业改革发展成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评比达标表彰管理的精神和要求,在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2012年版)基础上,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3年版)》。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3年9月29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第一条经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批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以下简称先进单位)评审工作,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予以表彰。

第二条为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先进单位评审每3年为1个周期。

其中,周期内第1年为申报期(设区的市除第3年第4季度外均为申报期),第3年第3、4季度为集中命名期,其他时间均为评审期。

第四条先进单位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

(一)县(市、区)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自评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向设区的市、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

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评估审核认为达到《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二)设区的市所辖县(市、区)80%以上获得先进单位(包括原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原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荣誉称号后,设区的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4.21•【字号】津卫医管[2014]181号•【施行日期】2014.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卫医管〔2014〕181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解决住院患者生活护理和营养膳食治疗问题,改善医院诊疗秩序,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局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逐步完善运行机制和持续质量改进体系,树立卫生行业良好形象。

现将《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到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于自江、郁洪强;联系电话:23337760;电子邮箱:***************。

2014年4月21日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方案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重要举措。

经研究,我局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住院患者无陪伴和营养包餐”工作,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专业化护理员队伍建设和营养膳食治疗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医院探视管理,全面提高医院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促进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切实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医疗服务。

《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考核办法》

《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考核办法》

《中医药特色优势鼓励和考核办法》为进一步端正中医医院办院方向,努力发挥中医药特色并将特色转化为特色优势,营造浓厚的中医药文化氛围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和满足与丰富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中医药医疗需求,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价廉、安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鼓励和考核制度。

一、医疗方面1、中草药收入7%列入个人绩效,内外妇儿病房采用中医传统项目治疗费10%提取归申请科室。

2、用药合理,掌握药物的禁忌症、适应症,使用剂量、用法正确,不得无原则乱用,发现1例不合理用药罚款100元。

3、提高中药的使用率,门诊处方中,中药处方比例≧6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30%。

住院病人中医治疗率总体比例不低于60%,优势病种中医治疗比例不低于70%,内科病房中草药治疗率≥80%,未达到使用比例每减一个百分点罚款5元,纳入科室当月绩效。

4、年终绩效考核中对科室开展中医特色项目及中医适宜技术进行加分。

5、年终对中药饮片使用率较高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

二、病历方面:1、中药处方格式书写及中药方药记录格式书写符合《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2、住院病人、留观病人、门(急)诊要求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进行书写3、凡是中医格式的病历,缺中医内涵的,视为丙级病历,按丙级病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每份处罚100元。

4、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进行中医诊治工作。

辨证使用中成药(含中药注射剂),病程中有记录。

中医辨证准确率达到100%,证候分型及诊疗1方案、治则要相符,不得出现拷贝致舌苔脉象前后矛盾,辨证分析参照诊疗指南及教科书,不得胡编乱造。

发现上述情况按丙级病历罚款。

5、临床常见疾病诊疗中,应充分体现中医药诊疗方法,门诊使用中医药方法(中药、针灸、按摩等)治疗率≥70%,中医疾病诊断准确率≥95%、中医药治愈好转率≥90%。

病例诊断准确率,列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津卫中[2014]312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津卫中〔2014〕312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弘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继承与发展,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2011年我市开展了首批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通过基地建设,丰富了我市中医药文化展示与普及的形式和内容,突出了天津市中医药文化特色,推动了我市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普宣传工作。

其中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津门医粹-中医药文化博物馆”等两家基地入选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加强我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请申报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请2011年我市确定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附件1)提交基地评估材料,以上材料请于8月31日前交到市卫生局中医处。

联系人:马杰;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

2014年7月16日附件1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名单1.天津市达仁堂京万红药业有限公司“乐家老铺药酒工坊”(即药酒文化博物馆)2.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津门医粹-中医药文化博物馆”3.天津市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达仁堂中药文化展览馆”4.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医药文化科普基地”附件2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为使大众广泛了解中医药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的继承与发展,天津市卫生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打造特色突出、布局合理、作用显著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网络(包括中医药博物馆、遗迹遗址,以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有关企业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馆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宣传中医药文化,利用文化价值感召力产生的影响,提升我市文化软实力。

二、基地任务(一)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

中医药文化基地要根据基地的功能与定位,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展示当地中医药文化的内涵与特色。

要认真做好各界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同时积极组织社会各界前来参观交流,扩大基地宣传的覆盖面,更好地传播中医药文化。

(二)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平台优势,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基地与社会大众的互动交流,进一步普及中医药文化知识,传播中医药健康理念,扩大中医药的社会影响力。

(三)拓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渠道。

建立内容详实、制作精美、生动活泼的文化基地网站,按时更新;整理、编撰与基地相关的中医药名人典故、历史传说、轶闻逸事,印制、出版中医药科普宣传作品;开发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医药文化产品;制作本基地对外宣传的影视资料。

(四)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养。

以中医药文化基地为载体,加强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并完善中医药文化基地讲解员队伍,定期组织中医药文化科普专题培训、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的素质。

(五)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中医药文化科普的公益性活动。

三、申报及确定程序(一)基本要求1.申报单位应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机构;设有专门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组织管理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2.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传承中医药文化方面作用突出,具有影响较大的中医药历史遗迹、古迹文物(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优先考虑);或具有悠久历史的中药“老字号”企业;或具有较大规模、且在展示中医药优秀文化方面有突出表现的中医药博物馆;或在医德医风、医史等方面有典型意义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的现代化中医院。

3.有与其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故、传说、事迹等中医药文化资源。

4.所在单位高度重视并在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5.具有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的条件、能力及具体措施。

(二)申报材料1.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2.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条件的必要材料。

(三)评估材料1.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2.基地建设总结:包括基地三年来总体运行情况、规划及目标完成情况、基地职能落实情况等;(四)确定程序1.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和评估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并进行实地考察;2. 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发文公布基地名单。

四、组织管理1.基地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2.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文化基地的指导、评估、监督与管理;3.各中医药文化基地每年须进行一次自查自评,形成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4.天津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每3年组织专家对各中医药文化基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资格。

附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申报书基地名称:基地依托单位(盖章):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中医药管理局填写说明一、申报书要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明确严谨。

二、格式要求:申报书中各项内容以Word文档格式填写,表格中的字体为小四号仿宋体,其他部分字体为小三号仿宋体,单倍行距;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附在最后;均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胶印装订成册。

三、申报书要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区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章,一式3份(均为原件)。

四、申报单位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认真审核。

一经发现有故意隐瞒、虚报等行为,将取消申报资格。

五、申报基地名称自拟,以体现项目类型和特色。

附件3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一、范围《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建设单位应为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等机构。

二、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二五”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办新发〔2011〕3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目前天津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以下简称中医药文化基地)和基地建设单位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三、功能中医药文化基地是中医药文化的重要展示场所,是中医药文化的宣传阵地,是中医药工作者、院校学生接受中医药传统文化和医德医风教育的课堂,是向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加强中医药对外交流展示的窗口。

四、形式中医药文化基地可以各类中医药资源为依托,以多种形式为载体,紧密围绕中医药文化主题和特色开展工作。

凡符合基地标准和要求、具备成熟完善的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功能和能力、具有中医药文化显著特色、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医药相关机构,均可以开展基地建设,例如,中医药博物馆、中医药历史遗迹遗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的中医药文化展馆、中药企业(包括生产、种植、养殖、加工等企业)、中医药养生体验馆等。

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价值的机构形式开展基地建设,不断拓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内涵,丰富基地展示的形式和手段,扩大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社会影响力。

五、标准(一)具备丰富的中医药文化内涵,具有与本基地相关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典故、传说、事迹等,具有对其进行深入挖掘、整理和研究的能力;(二)以展示中医药文化为主题,要突出本基地的特色和优势,开展有特色的中医药文化服务与传播;具备专门的中医药文化专题展示场所,场所面积须适应广大群众不断增长的中医药文化科普需求,一般不少于300平米;(三)具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所需的配套设施和外围环境,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完善、更新;(四)面向社会开放,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接待能力,每年接待参观不少于5000人次,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50天;(五)能够结合本基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医药文化宣传和学术交流活动,每年不少于3次;(六)具备专业的宣教队伍,宣教人员应具备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或接受过专门的中医药知识培训,应具备专职讲解员资质;(七)建有介绍本基地的中医药文化网站或网页,内容丰富,制作精美,形式生动活泼,更新及时;(八)具有与本基地相关的文化产品,产品(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中医药特色突出,内容丰富,适时更新,有本基地的特色;(九)设有专门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部门,配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够对基地建设、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管理;(十)具备健全规范的中医药文化基地管理制度,每年度均制定基地工作计划,按时上报年度自查自评报告;(十一)具备保护和发展中医药文化基地的经费和保障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