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发布作者:郭晓宇发布时间: -07-17 13:24:14近日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办法提出,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能够享受保健休假2至4周。
办法强调,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办法还要求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颁布单位】卫生部【颁布日期】 19970605【实施日期】 19970605【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52号-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放射性职业受照人员健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修订原因及必要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6月5日发布、1997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保障其健康和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基于下列主要原因,有必要修订《规定》中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相适应的内容,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相配套,满足新形势下放射卫生监督管理的需要:(一)制定《规定》依据的法规已经废止,需要制定适应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章。
《规定》的上位法是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号)。
该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起废止;同时,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开始实施。
《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发布以前实施的,部分内容和表述与《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不相适应。
(二)《规定》中部分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的需要,与近年新公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和相关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尽一致。
(三)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和中央编办发〔2003〕17号文件对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以及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能做出了重新界定;《规定》中对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相抵触。
(四)我国约1000多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未被豁免的天然源照射职业病危害,其中航空机组人员受到宇宙射线辐射,地下非铀矿山开采(如煤矿、有色金属矿、铁矿、锡矿等)的矿工受高水平的氡及其子体照射,职业照射水平在地下矿山中最高的是有色金属,其典型值达16mSv·a-1。
与核电站和核及辐射技术应用相比较,其所受剂量要高一个数量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组织正在实施的职业照射防护行动计划充分关注劳动者所受天然源职业照射的控制。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职业健康工作能力水平,充分发挥专业质控管理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作用,结合近年来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践,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16日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健康体系建设,规范职业健康服务工作,我市建立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为规范和促进质控中心建设发展,充分发挥专业质控中心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在市卫生健康委领导下,负责对全市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绩效评价和质量管理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负责各类质控中心的规划、组建、考核与管理,审定质控标准和程序,指导全市职业健康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负责组织质控中心换届遴选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我市实际,负责规划建设市级职业健康各类质控中心,并逐步完善质控网络。
原则上同一领域只设立一个市级质控中心。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设立天津市职业健康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各类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竞聘工作;(二)负责对各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督促推进的事务性工作;(三)制定、修订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四)对质控中心成员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对成员有变化的质控中心完成调整,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五)协助质控中心开展质控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六)督促质控中心季度与年度质控信息汇总分析与上报、定期发布与质控管理相关的卫生信息;(七)根据质控中心检查结果及提出的奖惩措施、整改意见与建议,督促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八)筹备年度工作会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一、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二、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三、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四、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应当通知放射工作人员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单位,并按规定向放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八、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放射工作单位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九、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
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十、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有关处室责任分工的通知-津卫疾[2014]286号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有关处室责任分工的通知-津卫疾[2014]2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d499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f0.png)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有关处室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有关处室责任分工的通知(津卫疾〔2014〕286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医院,局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卫生局各有关处室职责,切实加强对我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相关处室责任分工》(附件)已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日天津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各有关处室责任分工疾病预防控制处承担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组织开展暗访并通报;卫生执法监督处负责指导市和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将医疗卫生机构禁烟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处负责将全面禁烟工作纳入直属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并严格考核;驻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吸烟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宣传处负责将全面禁烟工作纳入医疗卫生系统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并严格落实。
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处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医政处负责督促各医院落实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例考核标准,并严格落实。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38f0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1e.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字〔2009〕1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卫生部发布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部长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放射防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2009年7月1日以后严禁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对已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二、做好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一)市卫生监督所承担全市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培训和在市卫生局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二)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和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在岗期间的培训工作。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放射防护法律法规、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物理基础、放射生物效应和放射损伤等内容,按照《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149-2002)和有关放射防护规范或标准进行。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津卫医政[2014]198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14〕198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少和下放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3〕40号)要求,我局已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师行政许可事项。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加强下放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下放行政许可内容(一)二级医疗机构(不含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医学检验所等特殊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校验、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等行政许可工作。
在下放前已经我局设置许可的医疗机构,由我局负责其执业登记。
该机构在执业登记后应当下放区、县卫生局的,由我局再进行下放。
(二)由区县卫生局负责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执业注册、备案、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台湾地区医师来大陆短期行医等行政许可工作。
二、调整并明确部分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我局制定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对已下放的医疗机构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区、县卫生局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对我局下放的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重新核准,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变更至我市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负责拟执业机构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原《医师执业证书》,发给新的《医师执业证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门诊部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年满 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门诊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统一的培训和考核,每次培训的情况均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四.个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门诊部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五.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六.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门诊部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门诊部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门诊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门诊部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
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11.05
•【字号】津卫执[2012]649号
•【施行日期】2012.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
理工作的通知
(津卫执〔2012〕649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
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强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工作,是保证放射诊疗科学合理应用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
《办法》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中健康和安全,规范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提高放射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一部重要的规章。
因此,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组织,保证落实。
二、加强培训,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工作
(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各区县卫生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放射工作单位负责人和放射工作人员落实《办法》的责任意识。
同时组织好本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对《办法》的学习,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共同做好落实工作。
(二)培训考核工作
1.放射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由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按照《办法》共同组织实施,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卫生监督所发放考核合格证。
岗前培训工作每年举办2期(上半年、下半年各举办一期)。
2.放射工作人员的岗中复训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卫生局按照《办法》组织实施,每两年一次。
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培训考核结果记录至《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发证的工作要求
1.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负责全市新上岗《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资料审查和发证工作。
发证审查工作必须依据《办法》执行。
2.核发《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申请人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背面注明工作单位和姓名);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职业健康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申请人经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放射防护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1年以内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以上所提材料每人一份,“复印件”和“原件需盖章的”全部要求加盖公章;
3.市卫生局负责对全市放射工作单位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发证工作进行督查。
三、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工作
(一)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承担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检测周期及时将结果报告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
(二)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登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并接受辖区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辖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包括超剂量限值的调查、职业禁忌症人员调离等相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四)各级、各类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健全并完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卫生局有关要求统计上报。
四、强化监督,加强对违法案件的查处
各区县卫生局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及时纠正、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市卫生局统一建立考核题库和培训师资,培训师资由《天津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审专家库》和《天津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中放射专业专家组成。
各相关单位组织培训时,需在统一的考核题库和培训师资库里选取。
(二)岗前以及岗中培训的教材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编制,统一印刷;各相关单位组织培训时,将所需培训教材数及时上报,并就培训的人数、形式等情况向市
卫生局进行备案,严格考核,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市卫生局对区县卫生局培训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于每年12月底前,将发证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编号、工作岗位、职业照射种类代码、发证日期等),以电子版形式上报至市卫生局;每年12月底前,将《放射工作人员证》注销和新办证情况按照以上内容上报。
附件:1.放射工作人员申请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略)
2.《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略)
3.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申请表(由个人填写)(略)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