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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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

【发布单位】80203【发布文号】津劳局[2001]325号【发布日期】2001-11-01【生效日期】2001-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1〕325号)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支付标准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通过制定《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服务设施标准》(以下简称《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下同)进行管理。

确定《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结合本市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发展水平,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诊疗项目是指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纳入本市《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诊疗项目,应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并由价格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采供血机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的通知(卫办医发[2002]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关于“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决定2002年对全国采供血机构人员实行全员岗位培训和考核。

现将该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培训人员(一)血站1、一类:献血组织人员、体检人员、采血人员和管理人员。

2、二类:检验、质量控制、血液研究等人员。

3、三类:血库、成分制备等人员。

4、四类:与采供血业务相关的后勤人员。

(二)单采血浆站1、五类:体检人员、采浆人员和管理人员。

2、六类:检验、质量控制人员。

二、培训教材(一)血液管理、传染病和艾滋病控制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规章。

(二)世界卫生组织(WHO)《安全血液和血液制品》教材。

(三)每个培训的对象均应通读上述全套教材;并根据岗位不同,按下述分类精读《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相应部分教材。

1、血站(1)一类:导言册,第一册。

(2)二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3)三类:导言册、补充教材(成分输血)。

(4)四类:导言册。

2、单采血浆站(1)五类:导言册,第一册。

(2)六类:第二册,第三册,导言册的第四章(质量和质量保证)。

三、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由卫生部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具体实施。

培训工作按《安全血液与血液制品》的要求组织实施,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26•【文号】卫办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12]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做好医改监测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的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从2013年起分步实施。

新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制度五部分组成。

为做好《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等5项制度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内容(一)《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包括2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1表至卫统6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卫统1表至卫统4表、卫统6表主管单位为我部统计信息中心,卫统5表主管单位为我部医政司,调查表式见附件2。

(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包括21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7表至卫统27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为我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调查表式见附件3。

(三)《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28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8表至卫统40-2表(见附件1),制定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12〕184号,有效期至2014年,主管单位分别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统计信息中心、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应急办,调查表式见附件4。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6•【文号】卫医发[2005]500号•【施行日期】2005.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2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2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2005]5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组织制定了《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遵照执行。

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制定《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照本《指导原则》制定本地区《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采供血机构分类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

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二、《规划》的目标和原则(一)血站设置规划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分需要为目的,对机构、采供血量、人员和设备等卫生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构建与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以及临床用血需求相适应,有效、经济、布局合理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改善和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单采血浆站。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3版)用户手册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3版)用户手册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2。

3版)用户手册运行环境:硬件:奔腾III、内存128M以上操作系统:WINDOWS 98(第二版)、WINDOWS 2000、WINDOW XP 、WINDOWS 2003浏览器版本:IE5。

5以上数据库:MS SQLServer2000(7。

0)或MSDE操作流程:↓↓↓↓↓↓软件安装说明1、登上互联网,打开网站(。

cn/fpp)。

2、选择2.3版软件安装版,双击,点击“保存”按钮,下载。

(选择保存位置,最好放桌面上。

默认在“c:program files”文件夹下)。

下载完毕后,关闭窗口。

3、运用google搜索:winrar (解压缩文件),保存到桌面。

回到桌面,双击图标,运行至完成。

4、在桌面,选择已下载文件(install2。

3.2005。

0425—1winrar压缩文件),点击鼠标右键,解压install2.3。

2005。

0425-1\(E)。

5、选择桌面文件夹(install2.3.2005.0425—1),双击进入。

6、双击install 12.3.1。

12312IE版本:(1)如果机器的IE版本高于5.5,则提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满足版本要求,你不需要安装或升级IE浏览器”;(2)如果机器的IE版本低于5.5,则系统显示“本机器上IE浏览器不满足版本要求,点击此处安装IE6。

”注意:升级后,必须重新启动计算机.SQL SERVER:(1)如果系统已经安装SQL SERVER(包括7。

0或2000),则提示“本机器上已经安装有SQL SERVER数据库,你可以使用已有的数据库。

(2)如果系统没有安装SQL SERVER,则提示“本机器上没有安装SQL SERVER数据库,可在主界面第三步选择安装MSDE数据库”。

(安装完毕后,重新启动计算机。

)按照提示,选择下一步,输入用户信息,选择安装路径,默认安装在“c:program Files\fpp\财政供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点击下一步——下一步——-完成,完成程序的安装。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法规类别】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7]173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7.05.31
【实施日期】2007.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全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自愿无偿献血成为主流,有偿供血逐年减少,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95%以上;全国各地加强了对采供血机构血液质量的管理和人员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了质量保证体系。

但是,我国无偿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有偿供血、以血牟利的现象仍然存在,血液安全存在隐患;采供血机构知法犯法、违法执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血液质量管理,保障血液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的深入持续发展,建立一支固定的自愿
无偿献血队伍
(一)无偿献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谐,是一项公益性社会系统工程。

各地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认真贯彻《献血法》,把组织领导无偿献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过问,分管领导要主抓,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是开展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契机,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形式,深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

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

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有关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作到快捷、准确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1.17•【字号】津医保规字〔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24〕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1月12日市医保局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人员岗位和设施设备配置第四章联网审核第五章手工报销审核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天津市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工作,提升审核管理效能,促进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知识库、规则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智能审核和监控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5号)等有关规定,强化源头管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费用开展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障费用审核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审核、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医保费用审核由人工抽查审核向全面智能审核转变,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审核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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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3.31
•【字号】津卫医政[2012]176号
•【施行日期】2012.03.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的通知
(津卫医政〔2012〕176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储血点:
采供血信息系统建设是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经过初步建设、升级改造,集中培训、考核等措施和经过1个月时间试运行,目前我市的采供血信息系统已经具备了血液采集、供应、临床应用的信息传递反馈等各项管理功能。

为了加强采供血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完善本市血液质量管理,加强血液流转环节实时动态监控,转变只管发血不管用血的格局,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各联网的用血医疗机构、各储血点必须启用采供血信息系统,实施采供血情况每日上报制度。

要求每日下午4点前,上报过去24小时血液的实时情况,包括申请量、实到数量、科室用血、用血病人信息、有无输血反应以及所在单位库存量等情况。

以便于对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提高临床用血质量和合理用血。

二、请各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按照信息系统设定的内容认真进行填报,确保我市血液用量储量的科学管理和临床用血安全,并根据库存与需求适时进行动态调剂,避免血荒情况的出现。

三、对于不能准时上报的医疗机构、储血点,卫生局和血液中心不能有效监测到临床血液应用情况反馈信息,视为血液中心发血后未能对临床病人实施有效的应用,我们将根据有效利用和节约每一滴血资源的原则,对库存量过大的机构,血液中心暂停供血,待该机构血液有效应用到病人的信息上传后,再行供血,以保证珍贵血资源的合理使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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