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17•【文号】卫规财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为规范各地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12月17日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明确当事人的行为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高值医用耗材是指直接作用于人体、对安全性有严格要求、临床使用量大、价格相对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用耗材。

参考目录详见附件。

第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自愿参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四条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研究探索部分省(区、市)联合开展集中采购的方式。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津卫医管[2012]213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卫医管〔2012〕213号)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为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医疗服务监管处唐兆贺李涛联系电话:23337690、23337760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医院评审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三、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市卫生局根据医院评审的需要组建专家库。

专家库组成应统筹兼顾管理、医疗、护理等方面成员。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和合作精神,能够坚持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有三年以上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担任医院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卫生管理和(或)现代医院管理理论;(三)能够深刻领会医院评审工作内涵,准确把握医院评审标准、方法及相关要求,具备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院评审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06•【文号】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施行日期】2012.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2〕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我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切实推进和指导各地开展好医院评审工作,加强各级各类医院日常管理,现就医院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注重正确导向作用医院评审是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医疗质量保障和持续改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政策措施的重要手段,医院评审工作对于促进政府对医院实施宏观管理和分类指导,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医院评审的有关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医院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升医院运行效率,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卫生需求。

二、科学规划,严格评审,优化公立医院布局结构为确保医院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各地在实施医院评审前,应当制定完成本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院的功能、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通过评审促进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针对个别地方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的把关不严、盲目争上级别等情况,我部将对各地医院评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对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新增的三级医院进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或责令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等级证书和标识。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改革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津价费[2000]699号)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制定调整具体医疗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制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的作价原则、计价方法等。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其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根据我市实际,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服务价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审定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卫生部和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1-09-27
--------------------------------------------------------------------------------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条 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26•【字号】津应急〔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应急〔2020〕17号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15日市应急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报表2.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任务类别与专业能力对照表3.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推荐汇总表(专家组长推荐汇总表)2020年5月26日(联系人:杨文弥;联系电话:28208793)(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以下同)行业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局专业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遴选、审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专家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2.为本市应急管理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3.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4.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5.其他咨询服务工作。

(三)监督检查类1.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各类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活动;2.参与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灭火专项督查活动。

(四)评审评估类1.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评估;3.参与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调查、灾情核查、灾害评估,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4.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5.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参与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6.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7.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一、背景介绍近年来,天津市在各行业各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涌入市场,对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推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完善职称评审制度,特制定了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

二、评审标准1.职称评审的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充分体现岗位要求和专业水平。

2.职称评审的主要指标: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专业知识与业务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业绩。

3.分级评审标准:根据职称的不同级别,设立相应的评审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评审程序1.申报材料准备:评审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2.专家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专家可邀请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和实际操作演示。

3.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议或申诉。

4.结果认定:评审委员会在公示期结束后综合评估,最终确定评审结果。

四、评审委员会1.组建机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行业代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2.评审委员会职责:负责制定评审标准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评审委员会成员遴选:根据相关专业领域的要求,邀请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五、重点推进内容1.加强职称评审培训:为评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提高评审水平,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完善评审标准和细则: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需求,及时调整和修订评审标准和细则,确保评审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提高职称评审的公开性:加强评审结果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人为干预,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激励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在评审标准中加大对创新能力和实践业绩的权重,鼓励人才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提高职业水平和业绩。

六、预期效果通过2023年天津市职称评审方案的实施,预期达到以下效果:1.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1.04.30•【字号】津卫人[2001]199号•【施行日期】200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人事局印发关于深化天津市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卫人[2001]199号)各区、县卫生局、人事局,各企事业相关单位及卫生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快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进卫生制改革顺利进行,现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根据我市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卫生需求,提高卫生服务质量出发,调动医疗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推进卫生事业整体改革与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基本思路,理顺政事职能,下放管理权限,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引入竞争机制,搞活用人制度。

逐步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符合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新体制,基本建立起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聘用制,推进用工制度改革3、根据《天津市卫生局系统聘用合同制工作实施方案》和《暂行办法》(津卫人[1999]第378号)和天津市人事局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聘用制改革的实施工作。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定聘用合同(专业技术岗位、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或劳动合同(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文字号】津卫医管[2012]21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4.16
【实施日期】201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卫医管〔2012〕21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提高医院评审质量和水平,规范医院评审专家管理,保证医院评审公开、公平、公正,参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

联系人:医疗服务监管处唐兆贺李涛
联系电话:23337690、23337760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规范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医院评审质量,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等工作。

三、天津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并管理天津市医院评审专家库,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专家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