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协定》培训讲义(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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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交易 • GPA专门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加入协议时,就补偿交易进
行谈判。补偿交易是指由外商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为拿走本国商业 机会作出补偿,包括要求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产品、转让技术、按合 同额一定比例投资、出口产品等。按照GPA规定,发展中国家采用补 偿交易政策时,只能拥有作为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即外国供 应商必须作出补偿承诺,但不能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
2007年12月,中国政府正式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正 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
目前,财政部负责政府采购GPA谈判的是国库司政府采购二处· 处长李承双
GPA的性质
• 第一,GPA是一个诸边协议。虽然它欢迎所有WTO签约方加入,但 到2006年4月为止,只有38个WTO成员加入了该《协议》。与WTO 其他的协议相比,该《协议》的效力不仅受到缔约方数量的局限,而 且还受到缔约方有限承诺的限制。所有GPA缔约方的承诺都体现在各 自加入《协议》文件的几个附录之中,附录中没有涉及的领域都不受 GPA约束,因此,GPA的诸边性质有两个显著特征:缔约方数量的有 限性和缔约方承诺的局限性。 • 第二,GPA是一个自愿加入的协议,所有WTO签约方都有权自主选 择加入或者不加入。 • 第三,GPA只对缔约方有效,GPA缔约方之间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非GPA缔约方虽然不受《协议》约束,但也享受不到GPA缔约方相互 给予的优惠政策。
一、如果一旦加入GPA,该国就必须按照规定向其他成员国开放自己的政府采购市场。由此可 见,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就是我国加入GPA后给中国企业带来的最大机遇。 “加入GPA,就是为中国企业争取到了一张参与其他国家政府采购竞标的入场券。” 二、加入GPA还有利于应用国际规则来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 的公共市场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防止公共采购市场的腐败,促进政府廉洁。 “公 平竞争、无歧视待遇是GPA的原则之一。这种公平、公开的环境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来说, 将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可以通过公平竞争,降低开支,提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公 平竞争中来提高我国企业的技术水平。”
◆《政府采购协定》(英文缩写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复 边协定之一。它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有序言和24个条 款,第二部分是签署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清单、发布政府 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等5个附件。第二部分需要经过谈判 确定。
定义:
◆ GPA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单项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其并不属于加 入世界贸易组织所需签订的一揽子协议的范围。因此,中国在2001年加入 WTO时,并没有同时签署GPA,只是承诺愿意接受《政府采购协定》,但是 谈判事宜另行安排。 ◆ 2006年底,中国正式宣布,将于2007年底启动加入GPA的谈判。
2008年1月,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政府采购协议》申请书。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当日 将申请书和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 2008年2月,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赴日内瓦与GPA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
二、框架
GPA分为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 (1)正文为协议条款,包括目标、原则、范围、加入谈判 程序、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等,共24条。 (2)附录共有4大部分: 附录一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5个 附件,即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1)、地 方政府采购实体清单及门槛价(附件2)、其他实体清单 及门槛价(附件3)、服务项目清单(附件4)和工程项目 清单(附件5); 附录二至四为各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刊物清单:其中 附录二为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和中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 三为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四为发布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司法判决、采购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发达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GPA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 别待遇。按照GPA规定,协议成员应考虑发展中国家产业发展、贸易 收支平衡、经济发展状况、扶持完全依赖政府采购的企业等需要,允 许其享受特别待遇,实行歧视性政策。还应允许发展中国家加入协议 后,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市场化等情况,调整开放清单,但仍需要提 交政府采购委员会通过。
二、《政府采购协定》三个原则
• 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
• 二是公开性原则 • 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
GPA的目的就是要求其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的供应商开放其政府采购市场,换句话说 就是,GPA成员国的企业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享受和其本国企业同 等的“国民待遇”。
三、机遇、入场券和公平秤
《政府采购协定》
一、《政府采购协定》定义 二、《政府采购协定》三个原则 三、机遇、入场券和公平秤 四、背景及框架 五、GPA适用范围 六、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政府采购协定》定义

作为WTO法律框架下的协议之一,《政府采购协定》简称 GPA,在很多媒体报道中却被称为第二个WTO。这主要 是因为其所强调的高度开放性和WTO相同,而且,加入 GPA也需要和成员国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其复杂程度也与 WTO有一拼。
加入步骤
4、为了使各国顺利加入该协议,政府采购委员会应该应 申请国或者其它缔约方的要求,建立工作组。工作组应该 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申请国所承诺纳入GPA的采购 范围;在缔约方政府采购市场中,属于出口机会的相关信 息,应该考虑到申请国现有的和潜在的出口能力,以及在 申请国政府采购市场中提供的出口机会。 5、政府采购委员会同意申请国的加入该协议,需要发布 决议,这一决议中应该包括:申请国受该协议所规范的采 购机构以及服务的清单,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 名单,申请国向WTO总干事介绍其加入的细节。申请国 所列的采购机构、服务以及公共媒体将以WTO官方语言 附于该协议后。
四、背景及框架
• (一)背景:
★ 长期以来,各国都将政府采购作为保护国内企业的重要措施,政府采购市场 实行封闭管理。1947年关贸组织制定的关贸总协议中,也没有将政府采购纳 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关贸组织直到1979年才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 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 该协议为诸边协议,即由wto成员自愿加入,当时只有少数发达成员国家加入 协议。关贸组织随后对协议做多次修改,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谈判期间形成 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年协议”,也就是现在的协议,诸边性 质不变。 ★ 2006年4月, GPA共有38个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加拿大、 欧盟25国、荷属阿鲁巴、列支敦士登、瑞士、冰岛、挪威、以色列、日本、 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GPA共有22个观察员。其中,中国台北、约旦、 乔治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格鲁吉亚、摩尔多瓦、阿曼、巴拿马、吉 尔吉斯等10个成员正在开展加入GPA的谈判,中国台北已基本完成谈判工作; 亚美尼亚、克罗地亚、马其顿、蒙古等5个成员在加入wto时承诺要加入GPA , 但尚未提出加入申请。
(二)采购实体
通过谈判确定向成员开放的采购实体。根据GPA和谈判情况看,这些采购实 体都是省级以上行使公共职能的机构。其中,中央和省级的采购实体基本上 都是政府机构(含事业单位),其他采购实体主要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事 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三)采购对象
采购实体确定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 体的开放项目同样要通过谈判确定。主要做法是设置门槛价,门槛价 以上的项目才对成员开放。政府级次和采购对象不同,门槛价也不一 样。门槛价不是协议本身的规定,而是通过谈判确定。目前,GPA成 员的门槛价基本统一,中央政府实体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13万特 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省级政府采购实体的货物和服 务项目为2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其他采购实体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为40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
五、GPA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GPA适用范围是谈判的主要内容。由于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 采购定义, GPA中也没有用列举方式反映政府采购内容,因此, 每个成员的GPA适用范围都是通过谈判确定。这些成员在谈判 中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将政府为履行公共职能进行的货物、服 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列入GPA附录一。附录一的设计以及相应的 谈判内容,就是从谁采购、采购什么、如何采购等方面确定具 体的开放项目,形成开放清单。
案例
• 例子: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一个美国 企业要把产品卖给本国政府的话,达到一 定数量的产品配件生产国必须是GPA成员 国。目前美国企业产品的许多配件在中国 制造,但是因为中国不是GPA成员国,致 使产品无法进入美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一 旦我国加入GPA,不仅会有更多的中国企 业直接加入竞争,同时也将带动一些配件 生产企业的发展。
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谈判开始,国际上就公认把市场分为两大块,一是普通商业消费市场, 二是公共产品消费市场,前者对应私人消费,后者对应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市场和一般市 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规模和集中效益远大于后者。按照国际通行的计算方法,一个国家的 政府采购市场约占该国GDP的10%~15%左右。如此大的数量和规模,对于企业来说,其 意义不言自明。 除了规模大之外,排他性也是政府采购的一大特点。政府采购是本国政府 鼓励、培育本国企业的一个有效手段。各国都有关于政府采购应首先考虑本国产品的规定。 比如,美国国会通过的《购买美国产品法》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采购本国产品。而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也规定: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加入步骤
• 1、根据《政府采购协议》非该协议缔约方、WTO总 协定缔约方政府可按照该政府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 的条件加入该协议。 2、一国政府如果愿意加入该协议,它应该先将他的 意愿与WTO总干事进行交流,并通过他,与政府采 购委员会交流。该国应该递交相应的信息,包括:提 供附件中所列机构的名单,该协议中可以包含的服务, 发布采购各方面信息的公共媒体名单,关注协议的条 款。 3、申请加入该协议的国家应该与其他各缔约方就其 加入协议一事进行磋商。
(五)招标方式
• 公开性招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提交标书
• 邀请招标(选择性招标) :受到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提交标
书。为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采购机构应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供 应者参加投标。
• 在单一来源(限制性招标):采购机构与潜在供应商
单独签订合同 。
该《协议》严格限制采用这种采购方式,比如,当公开招标和邀请招 标缺乏供应商响应的时候,或者当采购的产品或者服务只能由单一供 应商提供时,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 购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四)采购方式
1. 采购实体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方式很多,为此协议规定,只要是采购实 体以合同形式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的行为,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论是 否有购买选择权,是否先租后买。具体采购方式都包括购买、租赁、出租、 租购等方式。 2. 对于具体采购实体和采购项目是否列入开放清单,允许有例外。 GPA本身规 定了一些例外领域,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等项目。除此之外,还可以 通过谈判确定协议适用例外,包括中央采购实体、地区数量及地区采购实体、 中央和地方采购实体的采购对象、采购门槛价等,都可以谈判。例如,美国 联邦政府运输部不包括航空管理局,联邦采购实体开放的货物和服务门槛价 为35.5万特别提款权。37个州列入了开放清单。再如,韩国省级开放的工程 项目门槛价为1500万特别提款权。基本规律是,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开放 门槛价可以降低,反之就是提高,但必须得到其他成员同意。 3. GPA成员的开放清单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GPA第24条规定,申请修改, 包括从中撤出实体、调整项目等,但必须得到各成员一致同意,否则不得修 改。
• 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 但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使用: 1、在招标公告中已经说明采用竞争性谈判的 方式; 2、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评判出具有优势 的标书。 但应注意,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运用要遵循 谈判不得在供应商之间有所歧视的原则。
六、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
(一)规定 • GPA现有成员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发展中国家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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