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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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八号《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三章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第四章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五章无线电安全第六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与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线电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无线电技术创新和应用。

通信原理第四章 (樊昌信第七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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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接收信号为
2 1
fo(t) = K f(t - 1 ) + K f(t - 2 ) 相对时延差
F o () = K F () e j 1 + K F () e j ( 1 )
信道传输函数
H()F F o(( ))K Keejj 11((1 1 eejj ))
常数衰减因子 确定的传输时延因子 与信号频率有关的复因子
课件
精选课件
1
第4章 信道
通信原理(第7版)
樊昌信 曹丽娜 编著
精选课件
2
本章内容:
第4章 信道
信道分类
信道模型
恒参/随参信道特性对信号传输的影响
信道噪声
信道容量
定义·分类
模型·特性
影响·措施
信道噪声 信道容量
精选课件
3
概述
信道的定义与分类
n 狭义信道:
—传输媒质 有线信道 ——明线、电缆、光纤 无线信道 ——自由空间或大气层
1. 传输特性
H ()H ()ej ()
H() ~ 幅频特性
()~ 相频特性
2. 无失真传输
H()Kejtd
H() K
()td
精选课件
27
n 无失真传输(理想恒参信道)特性曲线:
恒参信道
|H()|
K
() td
td
0
H() K
幅频特性
0
0
()td
()d() d
td
相频特性
群迟延特性
精选课件
28
n 理想恒参信道的冲激响应:
恒参信道
H()Kejtd
h(t)K(ttd)
若输入信号为s(t),则理想恒参信道的输出: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

电磁频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开发、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分工管理、分级负责,贯彻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根据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重大任务、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等需要,国家可以实施无线电管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职责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和涉外无线电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电磁频谱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在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工学]第四章NBDP

[工学]第四章NBDP

二、NBDP的调制
•2FSK,其中心频率(副载波)为1700Hz,频移为85Hz;
•空号频率为 fC+1785Hz,传号频率为 fC+1615Hz;
•ARQ单元与SSB收发信机连接做NBDP通信的工作方式为F1B或J2B; •NBDP信号即频移键控信号,可以看作是两个频率不同的ASK信号的
合成:一个是传号谱、中心频率为 f1,一个是空号谱、中心频率为 f2;
9
S
19
A
GMDSS原理与操作
再由7字母识别信号所对应的数字序列获得3个校验和信号,方法如下:
(1)7字母识别信号通过查表,得所对应的7个数字: N1 N2 N3 N4 N5 N6 N7
(2)按下面的模20加,得3个校验和数字(CN):
CN1=N1⊕N2⊕N3 CN2=N3⊕N4⊕N5 模20加
NBDP传送过程中出现一个错码,一定被检出的原因 •接收端通过数一个码字中1的个数或0的个数,不符合
4:3恒比规则的码字,则接收端都认为该码字接收错误;
•当出现一位错误时,必不符合4:3恒比规则; •有时出现二位错误时,也能够检出; •当一个1错成0,同时一个0错成1时,这样的两位错误不 能检出。
主台(MS):发起呼叫的电台 副台(SS):被呼叫的电台 -----整个ARQ通信过程中,主台和副台的关系不变。

信息发射台(ISS)、信息接收台(IRS) -----在ARQ通信过程中,ISS和IRS关系可以互换,称作转台。

GMDSS原理与操作
ARQ的信息字组


键盘操作预先编辑、存入ARQ单元。 报文自动分割为以三个字符一组的信息字组;不满三个字符时,自动 插入“β”。 报文的所有信息字组被顺序、交替地编号为信息字组1、信息字组2。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附送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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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语协调广播和自动接收海上安全信息。
定位系指发现遇险的船舶、 航空器、 海上设施或人员。 海上安全信息系指向船舶播发的航行和气象警报、 气象预报和与安全有关的其他 紧急信息。 极轨道卫星业务系指利用极轨道卫星接收和转发来自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 29"#:) 的遇险报警, 并提供其位置的业务。 无线电规则系指随时都有效的最新国际电信公约附件或被视为附件的无线电规 则。 ( 16=) 海岸电台的无 *- 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 报警能力的甚高频 $ 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 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 <+! 报警能力的中频 ( )=) 海 *; 海区系指除 *- 海区以外, $ 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 。 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 "()*#+*, 对地静止 *0 海区系指除 *- 和 *; 海区以外, 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技术。 一般无线电通信系指通过无线电进行的除遇险、 紧急和安全信息通信以外的业务 和公共通信。
" 系指按 -./’ 年 . 月 0 日通过的国际海事卫星 国际海事卫星组织 ( "()*#+*,)
组织公约成立的组织。 国际奈伏泰斯 ( (*1,23) 业务系指在 &-4567 上, 使用窄带直接印字电报手段, 用
・ $%’ ・
! 部分
第"条 "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所有船舶, 和 #$$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 本章不适用于航行在北美洲五大湖及其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 ! 船闸下游出口处为止的相连水域和支流的船舶, 而这些船舶在其他情况下应适用本规则。 # 就本章而言: &" &% 建造船舶系指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类似建造阶段系指这样的阶段: &%&" &%&% 可以辩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 和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 ’$(, 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量的 ") , 取较 小者。 ( .!/012) 和第 -& "& 3 条 (卫 星 * 每艘船舶不迟 于 "++# 年 , 月 " 日 应 符 合 第 - & " & * 的要求。 14567) 主管机关应确保在 "++’ 年 % 月 " 日以前建造的每艘船 ’ 在符合本条 * 和 - 的条件下, 舶: &" 在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期间内: &"&" &"&% 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 或 符合 "++% 年 % 月 " 日以前生效的 "+-*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章的 所有适用的要求; 但是, 客船不论大小均不能免除该公约第 5/ 8 # 条的要 求; 和 3 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 & % 在 "+++ 年 % 月 " 日以后, 在 "++’ 年 % 月 " 日或以后建造的每艘船舶都应符合本章所有适用的要求。
; 定的相同含义。
$ -& *% 海区系指 *-、 *; 和 *0 海区以外的区域。 本章所使用的并在无线电规则中已定义的所有其他术语和缩语, 具有无线电规则所规
第0条


但主管机关可准许个别船舶部 - 虽然缔约国政府认为不背离本章的要求是极其必要的, 分地或有条件地免除第 / 条至第 -- 条的要求, 只要: $; 此类船舶符合第 % 条的功能要求; 和 $ ; 主管机关已考虑到这些免除对所有船舶安全业务总的有效性的影响。 按本条 - 所给予的免除, 仅适用于下列情况: $$; 若影响安全的条件致使完全适用第 / 条至第 -- 条为不合理或不必要时; 或 在例外情况下, 船舶在为之配备的海区或多个海区外进行单次航行; 或
第 !" 章
# 部分 ’ $ & ( * 部分 ) , 部分 + . / ’% ’’ ’$ ’& ’( ’) ’+ ’-
无线电通信设备
通则 …………………………………………………………………………………($%&) 适用范围 ……………………………………………………………………………($%&) 术语和定义 …………………………………………………………………………($%&) 免除 …………………………………………………………………………………($%() 功能要求 ……………………………………………………………………………($%)) 缔约国政府的承诺 …………………………………………………………………($%+) 无线电通信业务的规定 ……………………………………………………………($%+) 船舶要求 ……………………………………………………………………………($%-) 无线电装置 …………………………………………………………………………($%-) 无线电设备:通则 …………………………………………………………………($%-) 无线电设备:#’ 海区 ……………………………………………………………($%.) 无线电设备:#’ 和 #$ 海区 ………………………………………………………($%/) 无线电设备:#’、 #$ 和 #& 海区 …………………………………………………($’%) 无线电设备:#’、 #$、 #& 和 #( 海区 ………………………………………………($’’) 值班 …………………………………………………………………………………($’$) 电源 …………………………………………………………………………………($’$) 性能标准 ……………………………………………………………………………($’() 维修要求 ……………………………………………………………………………($’() 无线电人员 …………………………………………………………………………($’)) 无线电记录 …………………………………………………………………………($’))
・ ;8% ・
!"
在 #$$$ 年 % 月 # 日前, 船舶将在第 # 条所述实施本章要求规定日期后的两年内永 久退役。
" 各主管机关应在每年的 # 月 # 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 # 份上一年度内按本条 # 和 % 所 有核准免除的报告, 并阐明核准这些免除的理由。 第&条 # 航行在海上的每艘船舶应能: !# !% !" !& !) !* !/ !’ !$ 除第 ’ ! # ! # 条和第 #( ! # ! & ! " 条的规定以外, 由至少两台分开的和独立的装置发 送船对岸遇险报警, 且每台装置应使用不同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接收岸对船遇险报警; 发送和接收船对船遇险报警; 发送和接收搜救协调通信; 发送和接收现场通信;
% $ 星业务和海上移动卫星业务的岸基设施的有关资料。
$ " 在 -#"/)* + "&"/)*# 及 #, ’."/)* + -, .../)* 频带内的海上移动业务。 各缔约国政府承诺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在其沿海指定海区建立的海上移动业务、 移动卫
! " # $
并不要求各缔约国政府提供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对覆盖不同海区的岸基设施的要求应具体规定。 参见 3$ 9.# (#:) 决议 《关于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 ( 0(122) 无线电业务的规定》 。 参见 3$ ’#, (#") 决议 《关于作为世界范围航行警告业务一部分的 435678 系统的实施》 。 根据缔约国政府提供的信息, 将通过 0(122 通函向所有有关方面通告。 0(122 岸基设施的总布置图,
・ %.’ ・
! 部分
第"条
船舶要求
无线电装置
# 每艘船舶应设有在其整个预定航程中均能符合第 $ 条所述之功能要求的无线电装置; 除非按第 % 条已免除外, 所有无线电装置应能符合第 & 条的要求以及第 ’、 (、 #) 或 ## 条的要求 (视预定航程所通过的海区或多个海区而定) 。 * 每台无线电装置应: +# +* +% +$ 安装在机械、 电气或其他干扰源的有害干扰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地方, 从而确 保电磁兼容性, 避免与其他设备和系统产生有害的相互干扰; 安装在最安全和易操作的地方; 防止受水、 极端温度和其他不利环境条件的有害影响; 配备独立于主电源和应急电源的可靠的、 永久布置的电气照明, 为操纵无线电装 置的无线电控制台提供足够照明; 和 % 使用, 必要时, 应具有能从驾驶室两翼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施, 此要求可由手提式 -./ 设备来 满足。 $ 在客船上,遇险控制板应安装在指挥位置。该控制板可以设有一个单独按钮,当按下 这个按钮时,船上所有具有遇险报警功能的无线电通信装置发出遇险警报, 或者为各个装置 各设有一个按钮。无论单按钮或多个按钮被按下时,控制板上均应有清晰的视觉显示。应设 有防止单按钮或多个按钮误操作的设施。如果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用作发送遇险警报的第 二种措施,且不能被遥控,则应可在驾驶室指挥位置附近安装一个附加的卫星紧急无线电示 位标。 , 客船按下遇险控制板上的按钮时,应能连续和自动地将船舶位置资料传送至所有有 关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原始的遇险警报。 " 对于客船,遇险报警板应安装在指挥位置。遇险报警板应能对任何遇险报警或船上 收到的警告给出视觉和听觉指示,并且还应指示出通过何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接收到该遇险警 报。 第&条 # 每艘船舶应设有: + # # 台 -./ 无线电装置能发送和接收: (&) 频道) 频率上的 23!。其应能从船舶通常驾驶的位置, + # + # 在 #," + ,*,0.1 ! 和 在 &) 频道上启动遇险报警的发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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