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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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7-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7]1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7]99号文制定下发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规定精神,结合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贯彻执行《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减征或免征的应缴税款,超出这个范围,不属于减征或免证的对象,不得报批减免税。

二、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1.对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纳税人损失,按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市局。其中,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经市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对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2.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含丰台、昌平科技园区,下同)内经认定的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核签注意见,由市局审批后执行。

3.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非上述列举的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须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具体说明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条件、性质,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的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各税缴纳等情况。

2.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后,经逐项审核,凡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发给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纳税人按申请书中所列栏目如实填写,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负责人、经办人印章后,一式三份上报主管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审批或审核签注具体意见上报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和条件、标准的,应签注意见退回纳税人。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的同时,必须附报批准成立的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有关复印资料。企事业单位“四技收入”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技术交易“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性收入申报免税合同汇总表”及其附表、技术所有权及其技术存续时限的证明文件;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北京市科委或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园区办公室核发的“新技术企业

证书”、“新技术企业损益表”、有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产品和技术性收入证明文件、新技术企业职工总数、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技术性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用于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以及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财务核算地、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相应资金的资料;校办工厂(农场)申请减免税,还必须附报北京市教委核发的“校办企业证书”、主办院校出资证明和委任负责人的委任证明及企业上交利润情况的复印件。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应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始年度内,最迟不超过起始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中对企事业单位的“四技收入”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减免税,应在不超过其技术合同有效期及其有效期满一年以内收入实现的当年,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局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审批,或审核签注意见上报审批。

四、减免税的管理

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对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申报程序申报而未被批准,以及未申报而擅自不缴纳所得税的,应视为偷税,并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3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纳管理,规范减免税政策执行期限,凡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通知》第一条第(一)、(二)、(三)、(四)、(七)款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的新办企业,在申请减免税时,其如属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的办法。如纳税人已选择这一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而这个下一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预退库,这个亏损年度也应计算在减免税执行期内,但其亏损可在核实的基础上按补亏办法的规定,从下一年度起连续用以后不超过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抵补。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满六个月(含)以上的,按其一年计算减免税期限。

3.已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的期限内,仍应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按规定申报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报送会计决算报

表,由主管税务局审核确认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减免的所得税额。纳税人减免税的条件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根据变化的情况依法确定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4.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实行年审制度。报经批准已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均应在年度终了后对其已经享受的减免税进行自审,认真填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新技术企业填制《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年审表》,同其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局一式两份进行年审。主管税务局经过认真审核,签注年审的具体意见,将此表退纳税人一份,做为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或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的依据;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或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以及骗取减免税的纳税人,做为其补缴税款,恢复缴税,以及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给予处罚的凭证(通知)。主管税务局留存的《年审表》应连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其他资料一并存入纳税人纳税档案管理。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不在年度终了后进行自审,也不认真填制和不报送《年审表》的,不能继续享受减免税,并追回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5.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后,应自行恢复缴税,否则,税务机关按拖欠税款处理。

6.主管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要设立台帐进行管理。台帐要分别登记纳税人全称、成立时间、开业时间、批准为新技术企业的时间、注册地、生产经营地、财务核算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经办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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