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行业监管体制及主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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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

2023年农药经营使用相关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经营管理的需要,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凡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证所列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药生产企业管理规定1. 农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安全、环保的生产场所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生产农药产品。

2.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农药产品的批准和注册,并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4.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剂型、配方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农药的效果和安全性。

5. 农药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售后跟踪和服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反馈。

三、农药经销企业管理规定1. 农药经销企业应具备合法、安全、环保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经营农药产品。

2. 农药经销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3. 农药经销企业应按照规定从合法的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农药产品,并确保其来源合法。

4. 农药经销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产品的贮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不受损害。

5. 农药经销企业应组织技术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6. 农药经销企业应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四、农药使用管理规定1. 农药使用单位应设有专兼职的农药管理人员,具备相关的农药使用知识和技能。

2. 农药使用单位应制定农药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农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并记录使用情况。

3. 农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农药的贮存和保管,严禁私存、私运、私用农药。

4. 农药使用单位应做好农药的防护和安全使用工作,保护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5. 农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农药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使用方案。

五、农药残留监测和控制规定1. 农药残留监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药残留监测体系,开展对农产品和环境中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是指规范和管理农药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了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等方面的规定。

农药是用来防治病虫害、杂草和其他农田有害生物的化学物质,但如果不正确使用和管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农药管理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1. 农药生产和销售规定: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一定的资质和生产标准,保证生产的农药质量安全。

销售农药必须持有相关证书,农药包装上必须标注明确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语。

2. 农药使用规定:规定农药使用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标准。

例如,在农药使用前必须进行充分的病虫害调查和评估,选择适当的农药种类和剂量。

使用农药时,需要穿戴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和吸入农药。

3. 农药储存和运输规定:规定农药储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避免农药泄漏和污染环境。

在农药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和保护措施,防止农药泄露和事故。

4. 农药监管和处罚规定:规定相关部门对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监管,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违规者可能会面临罚款、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维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农药生产企业和农民的共同努力,加强农药监管和宣传,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可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农药管理条例是规范和管理农药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包括了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储存等方面的规定,需要相关部门、企业和农民的共同努力来实施和贯彻。

通过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可以保护农田生态系统,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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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安全生产,本条例制定如下关于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农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国家规定,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杀虫剂,辐射性物质等非
有效农药用于农业生产。

第四条:国家对正规生产、销售的有效农药,规定应当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工艺标准、注册审查、质量管理、安全储存等。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生产许可、注册证及有效期限,建立有效的管理
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并完善记录。

第六条:批发贩卖、使用、存储、流转等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
管理,确保农药安全使用。

第七条:经营者(商家)销售、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准确使用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并于使用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provide使用说明的标准。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经营者、使用者严禁生产、销售、储存、流转出售假冒伪劣农药。

第九条:国家规定使用者生产、储存、流转及使用农药时应当检验其规格,做好标识
管理,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及污水排放。

第十条:采用农药管理中心、农药管理網等管理模式,企业应当严格实行水源保护、
可再生资源保护等措施,防止农药泄露、污染环境的发生。

第十一条:各地应当加强农药管理监督检查,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责任,公布谴责
农药违法行为情况,严肃打击农药违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授权主管部门对全国农药各管理领域及农药产业技术发展提出指导性
意见及发布法规、规范文件。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农药产业政策》
今 日农 药
农 药 监 管
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 农药产业政策》
21 0 0年 8月 2 6日,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 环境保 护部 、 业部 、 农 国家质 量监 督检验 检疫 总局 联合 印发 了农药 产业政 策公告 。全文 如下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工业 和信息 化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部
第三 条
优化 布局 促使 各地 区农药工 业合理
定位 、 协调 发展 。大 力推 动 产业集 聚 , 加快农 药企 业
向专 业园 区或化T 聚集 区集 中 . 降低 生产 分散度 . 减
少点 源污染 到 2 1 0 5年 . 力争 进入 化T集 中 区的农 药 原 药企 业 达 到 全 国农 药 原 药 企业 总数 的 5 %以 0 上 .0 0年达 到 8 %以上 22 0 第四条 加速 组织结 构调 整 。大力推进 企业兼
建 立较完 善 的创 新体 系和与 之配套 的知 识产权 管理 体系 . 创新 研 发费用 达 到企 业销 售 收入 的 3 %以上 . 22 0 0年达到 6 %以上 第 七条 降低农药对社 会 和环境 的风险 严格 农药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 . 强化 工艺创新 和污染物治 理技术 的研发 与应用 .推进清 洁生产和节 能减排 : 加 快高安全 、 低风 险产 品和应用技 术的研发 . 步限制 、 逐
第一 章 政 策 目标
并重 组 , 高 产业 集 中度 : 提 优化 产 业分 丁 与协 作 , 推 动 以原药 企业 为龙 头 . 建立 完善 的产业 链合 作关系 。 促 使农 药 工业 朝着 集 约化 、 模化 、 规 专业 化 、 色化 特 的方 向转 变 。到 2 1 0 5年 . 药 企业 数量 减 少 3 %。 农 0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一、总则
1.本条例是为了加强有关农药的管理而制定,保护利益公众及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关农药的管理。

二、管理条款
1.生产企业及其产品:
(1)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农药。

(2)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实行质量控制体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国家质量检验。

(3)生产企业应当实行农药产品质量监管,并且对其供应商实行供货合同约束。

(4)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业危险应急预案管理。

2.销售经营
(1)农药的销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发证。

(2)农药经营者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销售的农药质量。

(3)小型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管,并定期报告其报告期内的农药经营情况。

(4)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农药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取缔其经营活动。

3.使用管理
(1)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农药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并遵守有关使用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粮食需求的增加,农药的使用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农药的不当使用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保护农业生产和人民的健康,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农药使用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

本文将从农药的生产和销售、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农药的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监测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提高农药使用的安全性。

一、农药的生产和销售农药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是确保农药安全使用的关键。

相关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只有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的企业才能获得生产许可。

农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农药符合国家标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农药销售渠道应该合法合规,销售商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遵守相关销售规范。

销售商应当向购买农药的农民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和使用指导,并告知农民农药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措施。

二、使用前的准备工作在使用农药之前,农民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农民应该准确了解所使用农药的种类、用途和适用范围。

在购买农药时,应仔细查看产品标识和说明书,确认农药的合法性和有效期。

其次,农民应该根据作物的品种、生长期和防治对象,合理确定使用的农药种类和用量。

农民应该参考相关技术规范和建议,选择适当的农药种类和使用方法,并按照推荐的用量进行使用。

三、农药的使用农药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一系列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危害。

首先,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佩戴相应的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个人防护装备,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其次,农民在使用农药时应注意风向,并选择适当的天气条件进行作业。

最好是在风速较低、气温适宜的条件下进行农药喷洒,避免农药飘散和污染周围环境。

另外,农民在喷洒农药时应注意喷洒工具的选择和使用方法。

喷洒工具应符合相关标准,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喷洒时应均匀喷洒,避免农药过量或不足。

四、农药残留的监测农药残留是指农作物或土壤中残留的农药残留物。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人民健康,国家要求对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场所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害虫。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全权负责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经营卫生用杀虫剂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无须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之中添加任何中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市场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曾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准确无误记录原材料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原材料进货记录应该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配件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第十三条 食用油农药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号用所有权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农药的,农药农药登记证持有人须要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日前向政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
农药添加剂核发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变更申请农药登记证。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每种用于描述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控制加工场所的病症、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是农业生产中重要的工具,用于保护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为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生态环境的健康,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制定了农药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一、农药的定义与分类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理、消灭农作物、农田有害生物的化学、生物、微生物制剂以及其他物质。

农药按照其作用方式可以分为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几大类别。

二、农药的登记与审批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了农药的登记与审批程序。

首先,农药生产企业需要提供相关技术文档和实验报告,提交给农药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登记机关会对农药的使用效果、安全性等进行评估和审查。

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农药才能在市场上合法销售和使用。

三、农药标签与包装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标签与包装也做了详细规定。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性要求,防止农药泄露和污染环境。

农药标签上需要清晰明确地标注农药的成分、用途、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以帮助农民正确使用农药,并提醒注意安全。

四、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农药管理条例严格规范了农药的销售与使用。

农药经过注册登记方能上市销售,销售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向购买农药的农民提供农药使用说明书,并向其宣传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

农药的使用必须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农民应佩戴防护用具,避免直接接触农药。

五、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残留的监督与检测提出了严格要求。

农业部门定期对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对于超过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

六、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不良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发生农药中毒等不良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及时上报农药登记机关,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对于违法使用农药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农药管理条例强调了农药管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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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发展目标:到2020年,农药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将有较大提高,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生产将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到2020年制剂加工、包装全部实现自动化控制;大宗原药产品的生产实现生产自动化控制和装备大型化。新开发品种的技术指标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环境友好型制剂将成为我国农药制剂的主导剂型。
2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3月27日公布,2011年6月1日施行,2013年2月对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将“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水基化剂型等)、专用中间体、助剂(水基化助剂等)的开发与生产,甲叉法乙草胺、水相法毒死蜱工艺、草甘膦回收氯甲烷工艺、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乙基氯化物合成技术等清洁生产工艺的开发和应用,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作为鼓励类项目,优先发展。
产品发展目标:我国农药工业的产品发展目标是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提高对农业生产的满足度。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友好的新品种占据国内农药市场的主导地位。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创新体系建设目标:全面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速创制品种的产业化进程、加强创制品种的市场开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集团)建立和完善GLP体系及通过相关国际互认。到2020年,农药创制品种累计达70个以上,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农药企业建立较完善的创新体系和与之配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创新研发费用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农药全行业的研发投入占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3)《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2004年至2016年连续十二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加强农村现代化建设,通过《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三年(2004年至2016年)锁定“三农”,其中2012年“一号”文件重点提出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大力支持在关键农时、重点区域开展防灾减灾技术指导和生产服务,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完善重大病虫疫情防控支持政策;加大农业投入和补贴力度,持续加大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持续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持续加大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科技投入,确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
随着国家对农业支持力度的加大,农民收入的提高,对农药的需求也稳步增长,给农药行业带来新的成长机遇。
(4)《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6号,国务院2009年5月18日印发)《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显著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重作为今后工作目标之一......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品种,推动原药集中生产......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农药企业高效低毒低残留产品生产和农药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对农药行业依据行政法规,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鼓励优势农药企业实施跨地区整合,努力实现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扩大产业规模......制订《石化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设立石化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重点支持......农药结构调整、高端石化产品发展。《石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出台有利于国内大型农药企业尤其是具备原药、制剂生产上下游一体化能力以及产品研发能力较强的农药企业的发展。
(2)《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8月26日联合印发)大力推动产业集聚,加快农药企业向专业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降低生产分散度,减少点源污染......加快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升,严格生产准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新技术和自动化在行业中的应用水平......实施名牌战略,着力培养主导品牌,提高拥有驰名商标的农药产品的市场份额......新建或搬迁的原药生产企业要符合国家用地政策并进入工业集中区,新建或搬迁的制剂生产企业在兼顾市场和交通便捷的同时,鼓励进入工业集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促进知识产权、农药登记资料等无形资产合理流动和转移,推动农药行业调整、优化生产要素,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支持农药生产企业跨地区合理利用生产要素,推动已取得相同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的企业间委托生产......大力推动农用剂型向水基化、无尘化、控制释放等高效、安全的方向发展,支持开发、生产和推广水分散粒剂、悬浮剂、水乳剂、微胶囊剂和大粒剂(片剂)等新型剂型,以及与之配套的新型助剂,降低粉剂、乳油、可湿性粉剂的比例,严格控制有毒有害溶剂和助剂的使用,鼓励开发节约型、环保型包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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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负责农药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有农业部、工信部和质监总局。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农药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内生产及进口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具体由农业部直属事业单位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农药质量检测、农药生物测定、农药残留监测、农药市场监督、农药信息交流及对外合作与服务等工作;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农药的准入管理;质监总局主要负责农药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除此之外,与农药管理有关的行业协会为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要负责参与制定农药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农药建设项目的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做好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及延续核准工作;承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发放的前期工作;参与有关管理部门调查研究、政策拟定、现场考核工作;组织有关农药检测单位开展交流活动等。
(5)《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国农药工业协会,2016年)产业组织发展目标:农药原药生产进一步集中,到2020年,农药原药企业数量减少30%,其中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5个,销售额在20亿元以上的农药生产企业有30个。国内排名前20位的农药企业集团的销售额达到全国总销售额的70%以上。建成3-5个生产企业集中的农药生产专业园区,到2020年,力争进入化工集中区的农药原药企业达到全国农药原药企业总数的80%以上。培育2~3个销售额超过10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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