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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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教人〔2012〕14号

各市属高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在人才强教计划和人才强教深化计划的基础上,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首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0-2020)》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教”战略,培养市属高校的优秀创新团队,全力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全面提高市属高校的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服务于市属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需要、服务于市属高校师资团队建设的需要;以整合国内外著名高校的优质资源为核心,为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继续教育和教师职业发展搭建优秀的国内外平台,推进市属高等学校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协调发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核心,以创新团队建设为平台,以提高教师创新能力为目标,全力支持教师和管理干部的职业发展,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和管理者队伍。

二、目标任务

(一)通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50个左右创新团队。

(二)在北京大学等部属高校建设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

(三)每年选派2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

(四)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教师国外教师发展基地。

(五)同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市属高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三、实施范围和经费保障

本计划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范围内实施。自2013年至2015年市教委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本计划的实施。

四、主要内容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由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国内培训计划、国外培训计划和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共四个计划构成。

(一)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旨在依托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创新平台及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研发平台,在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遴选一批创新团队,通过重点支持与建设,增强其竞争国家级创新团队的能力。本计划累计遴

选资助50个左右高层次创新团队。

1. 创新团队申报条件

(1)一般应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中的国家级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大攻关项目,以及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需求的学科领域为依托,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基础、人才梯队和工作条件;

(2)团队应具有合理的队伍结构,团队成员具有共同研究的科技领域和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团队已经形成并取得较为突出的成果业绩,具有明显的创新条件和较强的创新潜力;

(3)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并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拟开展的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且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民主的工作作风和公正的处事风格,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4)入选人才强教计划、人才强教深化计划各类人才,凡资助期满且考核合格者,可作为带头人申报创新团队。

2.经费资助

入选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计划,分年度给予建设经费资助,自然科学类额度为每支团队每年300万元以内,艺术类额度为每支团队每年100万元以内,人文社科类额度为每支团队每年30万元以内;资助周期为3年。

3.申报与审批

(1)本计划以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接受个人申报。

(2)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团队进行评议,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本计划入选团队,并在北京市教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北京市教委确定本计划入选团队。

4.管理与考核

(1)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及本计划入选团队带头人应联合签订工作任务书,作为本计划绩效考评、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且所列各项绩效目标及成果形式应与申请表对应内容保持一致。

(2)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应组织专家和相关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表、任务书的相关要求对入选团队进行中期考核和资助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应于考核后7个工作日内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3)若在资助期内入选团队带头人调离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北京市教委人事处提交书面报告,由北京市教委决定是否变更负责人或中止资助。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入选团队停止资助,并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入选团队的跟踪管理,对中期考核合格者,按资金使用计划核拨下年度经费。

(5)市教委人事处负责本计划的组织管理,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处负责所在单位本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国内培训计划

国内培训计划以科学促进教师和管理人员在不同职业发展时期的能力为目标,旨在整合国内优质资源、开发高水平的培训项目、组建国内国际一流的专家队伍、提炼优秀培训成果、打造培训品牌,逐步构建具有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特色的专业化、高水平国内培训体系。

1.范围与条件

(1)国内培训包括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培训和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三部分。

(2)市教委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作为教学名师、学术(科)带头人、高级专业化管理人才的人才后备力量,到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进行为期一年的研修学习,相关遴选、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按照京

教人〔2011〕3号文件要求执行。

(3)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基础性和高层次的国内培训工作。其中,政策性、基础性培训服务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前期的发展;高层次培训服务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业中后期发展,并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各类人才在不同职业发展阶段的需求,不断设计开发新的培训项目。

(4)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要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人才队伍特点,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人员开展个性化培训项目,以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专业实践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管理人员决策执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服务于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发展。

2.经费资助

(1)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和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组织实施的培训,由市教委设置专项经费支持。

(2)根据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当年实有人数,原则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经费资助北京市属高校的校本培训,具体项目和经费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教委审核后由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自行统筹安排。

3. 管理与考核

(1)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性、基础性和高层次的培训工作;在市教委领导下,北京市属高校教师发展基地研修的实施工作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承担。培训人员由基地所在学校、北京市属高等高校和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共同管理。

(2)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校本培训,在所在市属高校人事处组织实施。年度培训项目完成后,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应将工作总结上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三)国外培训计划

国外培训计划旨在选派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到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和知名大学进行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提高教师对世界学术发展和教育发展前沿的追踪把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开拓管理人员的国际视野,培养高级管理人才,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国际化水平。

本计划每年选派200名左右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进行国外访学交流和团体培训。其中,访问学者约占70%,团体培训人员约占30%;访问学者的培训时间为6个月或者1年。

1.条件与标准

申报访问学者项目的教师,有良好的师德修养,热爱本职工作,身心健康,有学成回国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育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应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具有培养和发展潜力,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其中,申报一般访问学者的年龄不超过40岁,申报高级访问学者的年龄不超过45岁。艺术、体育类等专业的优秀人才和特殊人才,经所在单位推荐,可适当放宽条件。

2.申报与审批

(1)本计划以北京市属各高等学校为单位组织申报,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遴选,经市教委人事处批准并通过出国签证审批后,方能出国培训。

(2)国外访问学者分为一般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一般访问学者须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接受出国前外语培训并通过考核。高级访问学者一般为入选“长城学者”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中的优秀学员、取得优异成绩的一般访问学者以及艺术、体育类的优秀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推荐遴选的高级访问学者,须参加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外语培训,达到相应外语水平后方可出国培训。

3.经费资助

本计划的实施由市教委设置专项经费资助。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按照

培训需要申报培训经费。

4.管理与考核

(1)在市教委的领导下,成立国外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其成员由市教委人事处、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的领导组成。国外培训计划领导小组参与国外教师发展基地的建设规划,并负责处理国外培训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

(2)国外培训人员的管理由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牵头,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国外培训学校或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共同管理。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要制定国外培训计划的管理办法和各项目的具体考核办法;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制定相应政策和安全管理办法保证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国外培训的积极性,并逐年对出国培训人员的成果进行考核。

(四)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

教师发展基地建设计划以促进高校协同创新为目标,以整合优质教学资源为核心,以加强基地建设为抓手,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队伍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搭建重要平台。

教师发展基地分为国内教师发展基地和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北京市教委在北京大学等国内部属高校建立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教师发展基地,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教育发达国家建立国外教师发展基地。市教委设立专项经费支持国内外教师发展基地的建设,加强对国内外教师发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使之成为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促进部属高校和市属高校合作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促进国内外高校合作和推动市属高校国际化的重要平台。

四、组织领导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工作办公室在市教委人事处,具体负责该计划的管理。北京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北京市属高校作为计划的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 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策厅[1995]1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5.08.28 【实施日期】1995.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 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教策厅〔1995〕14号) 为贯彻实施教育法,积极推进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试点工作。未列入试点的地区可参照《意见》的精神,加强本地区教育执法工作,也可确定有关内容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政策法规司联系。 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教育法实施的有效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实施对大力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全面依法治教提出

了迫切要求。当前要在进一步完备教育立法的基础上,高度重视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开展,坚决改变执法软弱、监督不力的状况,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教育法的现实生活中的执行和遵守,发挥对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规范、保障和促进作用。现就开展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的试点工作 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是实现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途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教育管理职能的转变,关键是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教育宏观调控和管理中的作用,把执法行为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基本手段。 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依靠教育执法与监督工作加以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和发展,一方面需要法律手段进行积极的引导和规范,另一方面要坚决制裁和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立和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活动规则,保证各种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 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维护、提高管理效率和权威,依法监督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会以教育纠纷的形式反映出来,必须及时、有效地通过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妥善疏导、化解和处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施行,对教育执法及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107号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 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三)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单位应指定或委托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与留学人员保持联系,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积极配合和协助驻外使、领馆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是驻外使、领馆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教育委员会派出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使、领馆指定的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在使、领馆领导下,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具体管理工作。 (五)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或负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干部以及国内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关心和帮助出国留学人员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及时了解国家的发展和需要,热情地为他们服务。驻外使、领馆应在出国留学人员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教育,帮助他们增强艰苦创业、振兴中华的信念。 (六)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成立的“学生会”、“联谊会”等社团是留学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组织。 (七)国内留学人员管理部门、派出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6]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的通知 (京教策〔2016〕15号)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2017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即日起启动,课题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指南》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题要求 (一)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规定,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课题分为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二)各领域分为“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 (三)2017年度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分别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用于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以学校为基本单位、与学校改革实践紧密相关、具有较高的组织程度、来源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解决学校现实问题、教师群体参与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申请者填写课题申请书时,需明确填写课题所属研究领域、研究方向和课题类别。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二[2018]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京教基二〔2018〕8号)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总体部署,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继续坚持

巩固成果、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加大市级统筹力度,提高教育治理水平,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严格规范入学秩序,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行为予以保障。 (二)坚持区级为主,组织实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程序规范,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稳妥推进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入学方式,继续推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本市户籍无房家庭,长期在非户籍所在区工作、居住,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是对本市户籍无房家庭、合法稳定工作、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审核,重点对过道房、车库房、空挂户等情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实际居住等条件的,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 (二)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区教委要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 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锻炼标准 【发文字号】教体[1990]00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0.02.12 【实施日期】1990.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的通知 (教体[1990]002号1990年2月12日) 由我委部署的检查《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的工作,已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结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改进工作。 “公报”归纳的是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面向本地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由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京、津、沪、粤、陕由教育厅、局会同高教局)归纳整理,在有关报刊上或以适当形式公布。各地应在公布检查结果的同时,提出改进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

法》工作的有力措施。 各地公布检查结果的工作,必须在1990年3月20日前完成,并于1990年3月31日前,将公布的材料及改进工作的意见、措施,分别报我委高校学生司、学校体育卫生司。我委将于4月初汇总并通报各地情况。 今年将继续进行该项检查工作,并拟扩大检查范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一、《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实施情况检查结果公报 二、各地三项总分不满180分的学生比例 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部分高等学校对89级新生中应届高中毕业生进行“体育合格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的工作,于1989年12月底结束。现将9所面向全国招生的高等学校的检查结果公布如下: 一、认真实施《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试行办法》的地区和学校 (一)积极实施《办法》,抓好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都制定了实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 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7〕59号) 各区教育局: 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 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 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 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 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 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 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北京市教委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 管理办法(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北京经济的能力,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委科研项目是指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根据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和市属高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立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教委科研项目设立的目标是:通过专项经费的支持,鼓励高校科技工作者开展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学术骨干,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以促进高校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提升市属高校的科技竞争力,为北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市教委科研项目包括科研计划(科技计划与社科计划)、科研基地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北京市工程技术中心)、

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北京市技术转移中心、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孵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发明专利实施与转化项目)三类,是由市财政教育经费专项支持,在高校中设立的科学研究与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科研计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三类。重大项目主要为解决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以应用科学为主,重大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企业和科研院所联合申请;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重要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重点项目支持市属高校与中央在京高校联合申请;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面上项目一般不支持跨校联合申请。 第六条科研基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基地科学研究中的条件和环境建设,以及基地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工作;其中,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属高校中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优势科研方向、特色与交叉学科的重大关键项目的研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促进科技资源与学科资源的共享,平台项目按照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市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 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教高[1993]4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3.02.08 【实施日期】1993.0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教高[1993]4号1993年2月8日) 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

们。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 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在发展的同时,面临着一些特殊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随着部门企业的下放和非经营性投资的减少,大多数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教育投入下降,经费严重不足;中央部门所属的一些重点大学的办学条件难以改善,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原有一些专业设置难以适应实际需要,毕业生难以在行业内部对口就业,等等。 党的十四大提出,要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转变职能。这给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现就其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管理体制 1.从长远的改革目标看,中央部门(包括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央业务部门)应管理好少数直接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需要并在高等教育中起示范作用的骨干学

教育部国家教委科技奖励详细情况

教育部(国家教委)科技奖励详细情况 名称获奖人获奖类别及等级获奖年份 膜集成城镇污水深度净化技术与工程应用* 黄霞、文湘华、梁鹏、肖 康、孙剑宇、夏俊林、邱 勇、严晓旭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6 生活垃圾填埋场快速稳定化及安全运行关键技术集成及应用* 蒋建国、刘建国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 2015 城市循环经济发展共性技术开发与应用陈吉宁、李金惠、温宗国、 金宜英、吴静、聂永丰、 张天柱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4 新型高效厌氧悬浮床反应器关键技术、 装备及应用 左剑恶、王凯军、吴静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二等2014 区域大气污染源高分辨率排放清单关键技术与应用贺克斌、王书肖、吴烨、 蒋靖坤、刘欢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2014 微量有毒污染物快速高灵敏检测的生物传感技术及仪器施汉昌、何苗、周小红 教育部技术发明奖一等 奖 2013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区域污染特征与物化控制原理余刚、黄俊、邓述波、王 斌 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一等 奖 2013 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的设计与实践-以嘉兴和上虞为例陈吕军、田金平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 2012 以厌氧技术为核心的可持续废水处理系统研究与应用王凯军、左剑恶、郑明霞、 林甲、张国臣 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等奖 2010 环境规划的若干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张天柱、曾思育教育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2010 废水中高毒性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强化去除技术及机理钱易 教育部自然科学奖一等 奖 2010 特大城市空气质量改善理论与技术及其应用郝吉明、贺克斌、王书肖、 傅立新、吴烨、许嘉钰、 李俊华、马永亮、王聿绚、 段雷、雷宇、王丽涛、陈 丹、吕子峰、赵喆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 2009 低能耗膜-生物反应器污水资源化新技术与工程应用黄霞、文湘华、汪诚文、 陈福泰、夏俊林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一等奖 2008 大气颗粒物及其前体物排放与复合污染特征贺克斌、郝吉明、,段凤 魁、杨复沫、马永亮、吴 烨、王书肖、田贺忠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自 然科学一等奖 2007 脱氮除磷一体化污水处理高效好氧生物流化反应器施汉昌、汪诚文、陈吕军、 李瑞瑞、陈金銮 高等学校技术发明奖二 等奖 2006 小城镇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及设备开发* 施汉昌、单立志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二等奖 2006 滇池流域面源污染控制技术陈吉宁、李广贺、王洪涛、 黄霞、钱易、张旭、张天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 奖一等奖 2006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国家政策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全国高考模拟参考部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 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 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 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

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 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 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 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 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

国家教委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 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87]教技字013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87.07.30 【实施日期】198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 ((87)教技字013号) 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 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设施,根据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精神,拟在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领域内,选择一些国家四化建设需要和基础较好的研究实验室,陆续地向国内外开放。为搞好此项工作,特制定《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希各有关高等学校及主管部门在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教学、科

学研究的先进基地。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开放 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为促进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发展,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设施,给中青年优秀科学工作者提供条件进行高水平的研究,在对四化建设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内,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高等学校研究实验室,陆续向全国开放,条件许可时也可向国外开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研究方向意义重大,在学科发展前沿和有广泛应用背景的学科领域开展研究,目标明确并具有特色; 2.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的精干的中青年学术骨干,较好的实验技术队伍,以及良好的学风;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 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8-09-26 京教人〔2005〕32号 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 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 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 (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宣传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策[2017]2号 【发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布日期】2017.01.23 【实施日期】2017.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 通知 (京教策〔2017〕2号) 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贯彻落实《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各项主要任务按时完成,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制定了《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

案》,现印发给你们。各成员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任务,协同推动“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目标顺利完成。各区委教工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参照此分工方案,研究制定本区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七五”规划分工方案,并抓好落实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1月23日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确保《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项任务落实,根据北京教育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现将“七五”法治宣传教育重点任务分工如下: 1.认真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各学段法治教育的目标、任务、内容和要求,实现小学低年级在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课时;初中阶段,采取道德与法治课中设置专门教学单元或者集中在某一学期以专册方式实施教学;高中教育阶段,思想政治课要设置专门课程模块的教育要求。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二处 完成时限:2017年3月 2.把法治教育纳入高等教育通识教育范畴,在高校中开设法治基础课或者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一般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精)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 办园、所条件基本、一般、较高标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

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 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 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统一调剂使用。 (1) 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数,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 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 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 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 100 名以下,全托儿童50 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 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㈡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 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 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百分之八十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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