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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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招生简章
常年招生,免试入学,学费一次交齐,不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邮局汇款, 请在汇款单附言栏内注明报学专业及联系电话,切勿电汇。退费办法:执行根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 号〕所制定的本学院《关于开学后办理退学手续的规定》。 问:学院颁发的证书国家是否承认?
三 年 制 本 科 课 程
培 训
远程 网络 教育
函 授
相当于大 专学历的 军队、地 方学员
法律、公安、工商企业管理、行政管理、市场营 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物业管理、商务 文秘、教育管理、经济管理、会计、金融、保险、 财务管理、国际贸易、计算机及应用、机电一体 化、美容企业经营管理、美容美体、发型设计、 形象设计、汉语言文学等专业。
自学进度快,并且修完所有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及格,即可完成学业,学员还 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推迟结业,提前或推迟结业的,不再补办手续,不收取其它 费用。如有不及格,可进行补考,不收补考费。 问:学习方式是怎样的?学习过程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学院以远程教育和函授的方式进行教学。远程教育主要是在互联网上开设以 多媒体远程教学为主的网上课堂。该课堂所呈现出的教学环境集声音、文字、图 像等信号于一体,学员可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进度。此 外,学员还可以通过信函、电话、学院网站与学院联系,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各种 问题。
刘毓芳院长
刘毓芳,男,1937 年生,中共党员,1964 年毕业于天津南开大学,大学本 科学历。曾担任石家庄陆军学院教员、宣传处处长、教研室主任、政治部主任、 国家文化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1997 年,刘毓芳同志从文化部退休后,他怀着对军人的深厚感情和对教育 事业的热爱,应邀来到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担任常务副院长,2000 年担任学院 院长。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2(000)007【摘要】京教民[2012]1号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

【总页数】3页(P44-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相关文献】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J],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2020年支持民办学校提高办学质量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和退费行为,维护学校、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教育项目的收费和退费管理。

第三条我校收费和退费工作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收费合法合规,退费及时、准确。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四条收费项目及标准1. 学费: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费标准。

2. 代收费:包括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收费标准应明确、合理。

3. 其他费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收费公示1. 我校应在校园内、官方网站等公共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2. 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

第六条收费管理1. 我校收费工作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2. 收费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遵守收费纪律,确保收费合法合规。

3. 收费票据管理:收费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管理,收费人员应按规定开具、保存收费票据。

第三章退费管理第七条退费条件1. 学生因故退学、转学等情况,可申请退费。

2.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申请退费。

第八条退费程序1. 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学校审核退费申请,确认退费条件。

3. 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办理退费手续。

4. 退费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学生。

第九条退费标准1. 学费: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退学,可退还已缴纳学费的90%。

2. 代收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3. 其他费用:根据具体情况,退还相应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学校设立收费退费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收费退费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收费退费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1994年2月2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我市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工作,决定自1994年2月起,全市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

各中小学执行收费时,要严格按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求办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中小学收费卡内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分为三类,即规定性收费、代收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费卡分小学、中学(含初中、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两种。

三、中小学收费卡由市教育局统一制定、印发。

四、中小学收费卡分别发至全市中小学生(含职业高中)每个学生一份。

学生家长按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学生交纳应交的费用,学校在收费时,需向家长另附本校本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知单。

学生交纳费用后,学校要给学生开具正式收据。

学校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五、本通知发至各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校),自1994年2月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北京市教育局制定)根据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校实行统一收费卡制度的通知》(京教财字〔1994〕11号)要求,特制定本卡:1.中小学收费卡所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定,各中小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对于一个特定的民办学校来说,资金来源并不完全是单一的,可以是个人、集体、企业资金的混合。

同时,非财政性经费并不排除国有资产的注入。

下文是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完整内容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

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施行日期】200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

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品费用后,以下同);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退费管理,保障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学校,包括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

第三条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合法、合规、合理原则;3. 保障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原则;4. 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原则。

二、退费范围第四条本制度中退费范围包括:1. 学费、住宿费、书本费、杂费等;2. 学校代收代付的其他费用;3. 学生自愿退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退还相应费用。

三、退费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退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退费申请书;2. 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 学生缴费凭证;4. 相关证明材料(如疾病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等)。

第六条学校收到退费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七条审核通过后,学校应按照以下程序退还费用:1. 学校财务部门核实退费金额;2. 学校财务部门开具退费凭证;3. 学生凭退费凭证到学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4.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约定时间将退费金额退还给学生。

四、退费标准第八条学生退费标准如下:1. 学生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费用;2. 学生在开学后至学期中途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照以下比例退还费用:(1)开学后一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90%;(2)开学后二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80%;(3)开学后四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70%;(4)开学后六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50%;(5)开学后八周内提出退学的,退还已缴纳费用的30%;3. 学生在学期中途退学的,学校不予退还费用;4. 学生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民〔2012〕1号)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附件: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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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教民〔2012〕1号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普通高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已经市教委2012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的退费管理办法;要在退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退费程序,明确本校退费管理部门、纠纷调解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并落实责任;要以公示、与学生签订入学协议等方式,对学生及家长履行告知义务。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幼儿园的退费依照《北京市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评价标准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意见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第五条全日制学校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
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

学校应该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第六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

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持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发出的入伍通知书,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本学年的全部学费。

第八条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五条至第六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照顾。

第九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它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等,其余部分应全部退还。

第十条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

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

学校应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撤回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应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进行复查,并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八条本意见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京教民〔2009〕3号)同时废止。

【祝文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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