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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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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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等11则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今年9月施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

这部法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为核心内容,强调政府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旨在保障农村贫困地区孩子享受九年免费义务教育。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将令近1.8亿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受益。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新闻网)新《义务教育法》七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样一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人上。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还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摘自2006年6月30日《中国青年报》)教育部要求保留边远山区村小学教育部在日前发出的《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在交通不便的地区仍须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并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满足教育教学的需求。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小学生的就学路程,并作出明确规定;对确因布局调整造成学生入学难、群众反映强烈,而寄宿制学校建设不能满足需求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京教人[2008]17号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市属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面向海内外引进、聘请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知名学者、学术带头人,带领相关学科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力,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杰出人才的引进与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三条杰出人才引进计划包括引进学科首席专家、聘请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校外教学名师讲学,同时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著名高校教授、国内211、985学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留学归国人员以及优秀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引进予以资助。

学科首席专家以正式调入的方式引进,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由校外公开招聘,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2008-2012年在市属高校共设置10个学科首席专家岗位、40个特聘教授岗位、100个讲座教授岗位。

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人才所需岗位数量由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根据市属高校校外名师讲学计划,面向市属高校设立50个左右的校外名师讲学资助点。

(一)学科首席专家岗位主要设置在国家级、教育部及北京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工程研究中心。

申请设置学科首席专家岗位的高等学校应具备支持学科发展的平台和优势。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03•【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各市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院校人事部门,市委、区委党校、社会主义学院人事部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总结全市试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修订完善了《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5〕3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9年1月3日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监管,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院、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

市委、区委党校,民办高等学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

北京市教委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教师〔2000〕001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高等学校:现将《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00年1月1日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在科教兴国的战略布局中,教育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各类人才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重要历史任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队伍的素质。

为了全面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1.“八五”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规和我市有关实施办法的颁布,教师队伍建设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教师队伍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改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取得进展;教师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生活工作条件明显改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师德建设得到加强;教师积极性得到较好的发挥,为我市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2.当前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和人民对高水平教育的要求有明显差距;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紧缺,骨干教师新老交替的形势严峻;教师队伍结构和教师资源配置仍不尽合理;生师比偏低、办学效益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教师队伍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相关政策不能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doc

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高等学校职称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系指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务。

第三条、北京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人事局会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与科学研究任务及发展的要求,制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标准。

第六条、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七条、高等学校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条件。

第八条、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高校教师岗位,按照相应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条、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人〔1991〕20号)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

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

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为了贯彻北京市人事局制定的《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教委为贯彻《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结合我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聘任制的运行机制,特制定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

一、北京工业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必备基本条件1、申报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2、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合格,并按照设定岗位申报。

3、申报教师系列各级职务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4、教学考核: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教授、副教授)必须经过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四个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高一级教师系列岗位的重要依据。

凡被认定教学事故者,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5、岗前培训:青年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之一,青年教师不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不得聘任高一级职务。

6、继续教育: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管理办法》(京人发[2003]10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进修班、听学术讲座、开展学术交流和有针对性的自学等多种形式)学习任务,任现职务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统计)7、教育技术等级考试:根据京人发[2003]52号文件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人员,评聘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能力)考试,相关免试规定不再执行,须按《高等学校教育技术等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取得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取得一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正高级)须取得二级教育技术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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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09-26京教人〔2005〕32号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现将《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八日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在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一)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市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目标:通过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政府依法监督的高等学校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市高等学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切实保障和维护教师根本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一)高等学校应依据功能定位、发展规划、教学科研任务、学科建设等因素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岗位职责,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所承担的任务和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次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根据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和承担的任务,教师岗位可以分别设置为以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

教学科研岗位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以研究生导师为主;以教学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本科生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任务并进行教改研究;以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科研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专门研究机构;以实验技术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电化教育及语音室等实验室建设任务,一般应设在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及校、院(系、所)实验室。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岗位实行结构比例宏观动态管理。

高等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结构比例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定本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方案,设置教师职务岗位,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四)高等学校设置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应当向创新团队、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及学校重要骨干学科专业倾斜。

(五)高等学校每年第一季度应将上一年度教师岗位(含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变更情况、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备案。

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履行《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不含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职务);3.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验技术水平;4.承担相应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5.学历、学位、任职年限、外语能力、教育技术能力等条件要求,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高级职务人员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本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二)高等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任务以及国家规定的教师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

(三)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必须把师德放在首位,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逐步提高用人质量和水平,严把入口关。

(四)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五)高等学校要坚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聘任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各高等学校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组织(一)聘任委员会高等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职务聘任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聘委会可按校、院(系、所)分级组建,一般由校、院(系、所)负责人、学术委员会、人事、教学、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聘委会成员人数应为奇数。

聘委会主任一般由校、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二)考核组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三)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技术能力的评议。

评议组一般应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北京市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组建,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学科专业的评议组。

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以上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与评议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程序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职务聘任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一)公布拟聘岗位信息:教师职务岗位、教师职务岗位任职条件、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等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

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材料。

晋升职务人员的学术成果与科研成果应是其担任现职务后取得的。

(三)考核、评议。

由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意见提交聘委会。

应聘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其科研成果需经3位校外同行教授、专家鉴定。

鉴定材料实行匿名鉴定,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

鉴定意见供评议组评议参考。

(四)聘委会综合考评意见,提出拟聘人选。

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

聘委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五)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校(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七)校(院)长或校(院)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八)聘任结果备案。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1.各级聘任组织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议。

2.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3.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评议组织、聘任组织中工作的资格,情形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七、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及管理(一)高等学校聘任教师职务,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合同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原则,办理续聘手续。

签订中、短期聘用合同的教师应逐步做到聘用合同与教师职务聘任合同统一。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受聘岗位和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和考核要求;聘任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聘任合同期限。

教师聘任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可参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积极完善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考核办法。

坚持以聘期考核为主,重点考核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

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四)《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在相应岗位承担相应职责的教师,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首次聘任时,经考核合格,学校根据双方意愿可直接办理聘任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未聘人员安置应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规定执行。

(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市政府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教职工的监督。

教师对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事局有权对违反教师职务聘任制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八、工资管理(一)《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后,高等学校要在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以岗定薪,实行岗位工资。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二)对于在《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首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合同时,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由较高职务聘到较低职务工作,原档案工资可保留并接续。

九、加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一)全面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是高等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集聚一批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重要保障,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把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摆在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学校要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深入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征求教师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在推进教师职务聘任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教师主人翁作用,进一步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教师将个人发展目标与学校发展目标相结合,努力提高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

学校要努力改善教师队伍的学缘结构,逐步降低直接选留本校毕业生任教的比例,逐步做到新聘教师具有在国内或国际其它高校、研究机构或相关部门工作、学习、进修的经历。

鼓励和支持学校面向社会聘请符合条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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