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国资委:2010年央企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2010年央企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国资委:2010年央企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淑和13日表示,到2010年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

据了解,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国资委将研究出台《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建立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的定期通报和评价制度。

同时,国家法制环境的完善,以及中央企业改革调整工作全面展开等,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
【总页数】2页(P6-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1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2.国资委关于表彰中央企业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
决定 [J], ;
3.欧洲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启示——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赴法国培训团考察报告 [J],
4.国资委:央企将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J],
5.2010年中央企业力争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积极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积极推进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王志刚
【期刊名称】《领导之友》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Company Lawyer,Corporate Counsel)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是指接受企业聘任,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法律人员,其中主要包括外聘的社会律师(Out-sid eLawyer)及企业内部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In—house Lawyer):狭义而言,企业法律顾问仅指《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本文所指企业法律顾问即指狭义的企业法律顾问。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王志刚
【作者单位】国家经贸委经济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央企业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J], ;
2.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树立起法律风险防范屏障 [J], 李建生
3.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探讨 [J], 陈燕
4.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J],
5.国资委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新国资法规[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新国资法规〔2007〕1号)各监管企业:为全面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工作部署及要求,结合监管企业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当前,监管企业面临着国内、国际更加规范和严格的法制环境,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任务日趋繁重,与此同时,大部分企业还存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健全、法律事务工作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一些企业出现了法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应诉多于起诉的新情况,给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

面对新的形势,各企业要从依法治企、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国务院国资委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风险防范理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事前防范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切实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积极探索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维护权益等方面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促进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全市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实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有担当、有责任、有落实,确保改革推进稳妥有序,努力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理直气壮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深入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实现“六个加快建成”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柳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国企改革和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根本,以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

二、工作任务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处理濒临破产企业,妥善解决企业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完善企业领导人薪酬制度和经营责任考核办法,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国有产权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管理,积极推进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国有经济结构调整。

三、组织领导成立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任组长,各副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国资委各科室科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

- 1 -四、重点改革方向(一)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布局和结构调整坚持开放性、市场化原则和出资人推动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运作方式,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通过股份制改造、吸收合并、并购扩张、做强主业、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加快企业战略性兼并与重组步伐,引导和促进国有资本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向优势、支柱、特色产业和关系民生的关键领域集中,向产业链的关键环节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做大做强国有经济。

继续深化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与带动作用。

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推动优质国有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放大国有资产功能,发展壮大上市企业。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享有了解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的权利,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等。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部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岗位存在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的 问题;部分企业存在重业务轻法治的现象,导致法律顾问的作用未能充分发 挥。
03
04
05
建立健全法律 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 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责 任和义务。
加强法律知识 培训
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 律素养,增强员工对法律 风险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 。
严格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签订、履行、变 更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合 同履行顺利,及时解决合 同纠纷。
知识产权风险
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等原因 ,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劳动用工风险
由于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违反劳 动法规等原因,引起的劳动争议和 法律纠纷。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风险
由于违反市场规则、不正当竞争等 原因,引起的反垄断调查和处罚等 法律风险。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01
02
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B国有企业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法律 风险,确保企业的稳健发展。
建立法律风险应对机制
B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风险应对机制,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事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C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权利的实践经验
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C国有企业明确了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法律顾问在企业 的决策、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重视候选人的专业背景和经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显著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一些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管理不规范、内部人控制严重、企业领导人员权力缺乏制约、腐败案件多有发生等问题,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1山西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来源:政策法规处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晋国资法规[200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各设区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要切实重视法律监督,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

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大型、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后,各国有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省国资委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书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要求省国资委出面协调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国有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省级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范围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单位评议推荐;(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四)授予岗位等级资格;(五)备案。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七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应当健全制度,严格条件,规范程序,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四)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计算机、外语等基本能力。

第十条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个人申请,单位考核合格,可以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4•【文号】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施行日期】200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依法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风险防范体系,全面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根据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法规[2002]5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和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总结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2002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中组部、原中央企业工委、原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7部门决定在部分国家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工作,国家重点企业的法制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企业法制工作力量得到充实,有力地推动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了国有企业规范改制。

近一年多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

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明确了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和目标。

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进一步认识到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国有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国有企业的有力保障。

二、加快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为适应新的形势、新的任务,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与时俱进,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以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争取用2-3年的时间,在中央管理主要领导人员的53户中央企业(以下简称53户中央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部分中央企业、部分省属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全部中央企业和省级国有重点企业普遍建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全面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和目标,各省级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来指导和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要紧紧围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个中心环节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从立足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高度来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要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和所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相结合。

三、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工作原则在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中,应当紧紧把握好以下原则:(一)要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结合起来。

要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必须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要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二)要把国家有关部门的积极指导与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结合起来。

搞好国有企业,最终要靠企业自身的努力。

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同样要靠广大国有重点企业的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

同时,各级国资委和有关部门要从政策层面上加强指导和推进,为企业做好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要把重点突破与整体联动结合起来。

率先在53户中央企业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下一阶段中央企业法制建设的工作重点。

省级国资委也应当根据所监管企业的情况,选择一部分地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率先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工作重点。

国有重点企业要结合本系统内的实际情况,选择具备条件的子企业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既要注意抓好重点突破,又要注意抓好整体联动。

四、认真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经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系统总结了国家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经验,明确规定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实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进一步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权利、职责等,以立法形式巩固和扩大了试点工作的成果。

《管理办法》还着力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同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等级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管理办法》,积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努力保证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权利到位和职责到位。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的通知》(国资党委干一[2003]36号)的有关要求,并按照《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将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与企业的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经理(总裁)助理作为同一序列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要根据企业改革发展对法律工作的实际需求,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办法出台后,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专门组织落实,并汇总情况。

五、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必须切实加强法律顾问队伍的建设。

要把法律人才纳入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的范围,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

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

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选派一位企业负责人暂时兼任,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和省级国资委统一组织、协调,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来吸收这类人才。

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都要重视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拓宽培养渠道,对总法律顾问以及后备人才进行形式多样的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加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明确的过渡期,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

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加快提高素质,适应岗位要求。

在开展工作中,企业总法律顾问要起到表率作用,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清廉作风,自觉维护形象,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的努力,带好本企业的法律顾问队伍,努力开创本企业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一项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开拓性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作为当前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国资委要统筹规划,加强指导,指定一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国有重点企业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努力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要求。

53户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提纲见附件)。

国务院国资委将对53户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督促检查。

其他中央企业首先要抓好本企业法制工作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其中具备条件的要抓紧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全部中央企业中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涉及面广,必须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要加强与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环境。

国有重点企业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也要加强企业内部各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五月十四日附件:国有重点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提纲一、企业概况二、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三、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划及目标四、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五、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六、企业总法律顾问人选简历七、企业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