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建立法律风险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确保有关事项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二章法务机构和岗位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两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尽快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两种法务岗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统称“企业法律顾问”)。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的;(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将企业法律顾问的考核、聘任工作列入企业人事管理工作的范围。
尚未设立法务机构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法务岗位并明确其归口管理部门,该法务岗位人员在业务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直接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务机构的工作职责为:(一)依法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依法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参与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合作、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的谈判工作,参与和指导合同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对企业合同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三)及时收集、汇编与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草拟、落实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规章制度;(四)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五)负责集团公司仲裁、诉讼活动的策划、论证、实施工作;(六)参与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七)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与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下同)的管理工作;(八)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参与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员工法律业务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九)负责集团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本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执行法律事务的法务部门(以下简称“乙方”)订立的合作协议。
第二章法务部门职责和权限1.乙方作为甲方的法务部门,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2.乙方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审查和执行;–处理涉诉事宜,代表甲方进行法律诉讼和仲裁事务;–管理公司法律文档、资料和知识产权;–公司对外法律信函、公告、声明的起草和处理;–监督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开展法律培训和督促合规。
第三章法律事务流程1.甲方与乙方共同制定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并在首次合作前经双方确认。
2.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起法律咨询或委托乙方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乙方进行法律调查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需要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件,乙方进行起草或修改,并通过甲方授权流程获得内部批准;–如需要对外发函或进行代理诉讼,乙方进行代理并及时报告进展情况给甲方;–法律事务处理完成后,乙方对事务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后续建议。
第四章法务保密义务1.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法律事务机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数据和文件的安全性;3.乙方离职后,应将甲方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归还给甲方,并删除电子文件的备份。
第五章合作期限和终止1.本制度的合作期限为三年,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如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经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未改正,对方有权终止本制度。
第六章争议解决因本制度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其他条款本制度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或签署额外协议。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释对本制度的任何变更和解释,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章生效和备案本制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备案于甲方。
附件列表1.甲方与乙方合作框架协议2.法务部门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3.法律事务处理流程图4.公司保密协议5.公司数据和文件安全管理规定法律名词解释1.甲方:指公司名称,特指国有企业。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事务管理职能,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工作是指本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涉及法律事项的工作,主要包括:重大经营事项的法律风险防范,仲裁、诉讼案件的协调、处理,以及其他涉及到相关法律条文的运用等。
第四条法律事务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原则;(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设置及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 (下称“*** ”)为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并指导监督子公司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重大经济合同、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破产、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等重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
(六)管理仲裁、诉讼事务,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企业参加仲裁、诉讼等活动。
(七)代表企业接受和处理有关法律文书,参加或接受执法部门对企业有关法律问题的调查和询问。
(八)协助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建立、完善各项重要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九)负责选聘社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参与招投标事务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一)收集、整理、传递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公司的法律事物档案管理。
(十二)负责员工的法制教育宣传工作。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内部法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企、维护公平公正、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的宗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保证企业内部法务工作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企业内外的法律权益,维护企业的声誉。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应当是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不受任何个人、组织和外部势力的干扰。
第六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法务管理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工作监督,制定完善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法务部门设置和职责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法务部门,依法从事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风险评估,保障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二)起草、审批企业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三)处理企业内部法律纠纷和争议,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四)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商标权益,保障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五)协助企业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和合规培训;(六)其他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法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专业的法律人员,确保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十条法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内部工作程序和职责分工。
第三章法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一)内部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维护;(二)法务部门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法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四)企业内部法律知识培训和教育;(五)企业法律事务风险评估和防范;(六)其他与法律事务管理有关的制度。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确保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应当积极预防和解决企业内部法律问题,降低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更好地发挥公司法务管理人员在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方面的作用,建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法律事务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及其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包括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诉讼案件法律事务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条管理职责(一)董事会有就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达成和解的职权;(二)首席执行官及分管领导审核主动诉讼及被动诉讼事项;(三)风控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相关工作;(四)总经办参与公司诉讼事项管理相关工作;(五)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交诉讼事项,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第二章非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第五条非诉讼法律事务,主要是指诉讼法律事务以外的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本制度所称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公司对外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日常法律咨询等法律事务。
第六条法务参与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对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法务参与公司合同的审核,对合同的合规性和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核。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经营决策,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企业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制定章程、重组改制、企业上市、股权收购/转让、资产收购/转让/租赁、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对企业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决策。
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应当进行法律审核论证。
在发生重大经营决策时,法务全面深入了解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情况、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九条法务可通过法律咨询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的法律咨询事务,以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务经办部门应积极了解情况并与纠纷对方当事人协商,将纠纷情况说明、相关资料等提交法务审核,以便于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背景介绍国有公司在我国经济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国有公司是指由国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包括了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中型企业、国有小型企业等。
这些国有公司在业务活动中需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需要遵守众多的法律规定和法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的法律风险和挑战。
因此,对于国有公司来说,建立健全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2.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设置。
国有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公司的法律事务活动。
该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且应当与业务部门密切协作,保障公司法律风险的有效管控。
(2)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责。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1.制定公司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指导公司合同审批和签订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和审计;2.负责公司法律事务风险评估和法律意见的提供,协助公司高层决策;3.监督业务部门的合规性,制定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4.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法律诉讼和仲裁事项,并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仲裁;5.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为公司开展法律业务提供支持。
(3)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等环节进行规范。
该制度应当包括合同起草、审批、签订、履行、合同纠纷解决等方面。
(4)合规管理制度。
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管控法律风险。
该制度应当包括法律意见的预先评估、合规培训、法律风险评估、内部审计和风险报告等方面。
(5)法律服务外包。
国有公司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外包给专业的律师事务所。
这样做可以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和成本,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律服务的质量。
3.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优点(1)能够规范国有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
(2)能够有效管控公司的法律风险,降低公司的法律成本和风险。
(3)能够提高公司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公司的合规性和法律意识。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经济活动的安全运行,及时防范与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推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包括安装工程合同、加工定作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对外投资协议、担保合同等)的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处理。
3 管理职责3.1 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公司及各单位的法律事务负有服务、指导、检查等职责。
3.2 公司工程管理部、各单位经营管理部门及各管理型分公司经理按《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和对外分包工程合同的投标、洽谈,合同评审,合同签订等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单位的工程合同管理负有服务、指导、检查的职责;对重大(造价3000万元以上)工程合同由公司企业管理与发展部或会同公司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前进行法律论证。
3.3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或责任人, 具体负责本单位包括工程合同、加工定作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等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3.4 公司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防范体系。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合同(协议)管理4.1.1 工程合同管理4.1.1.1 工程合同管理按《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1.1.2 公司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包括公司分包给其他专业承包企业的合同)原则上应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或按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打印后使用。
其中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二部分必须按《示范文本》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填写,通用条款部分在打印时可缩略,用“第二部分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的内容”(具体条款略)。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

国企法务管理制度规定范文国企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法务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制定本法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国有企业的法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企业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用人、依法保护合法权益、依法调解纠纷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实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法务人员。
第七条法律事务咨询与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解决企业法律事务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2. 起草、审核和修订合同、协议、条款等法律文件;3. 监督合同的履行和合规性;4. 组织承办与企业法律事务相关的仲裁、诉讼等法律纠纷。
第八条国有企业法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国家法律法规;2. 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 遵守法律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并由法务人员签署。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涉及特殊合同、重大合同或涉及重大利益等情况下,应当组织专家和律师进行评审,并报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三章法律风险防控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法律风险防控行为评估机制,对涉及法律风险的各类事项进行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法务部门应当对国有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法律合规性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合规性建议。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机构的合作,定期组织法律培训和研讨会,提高企业干部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改变,建立和完善内部法规制度,确保企业的法律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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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XX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国有企业适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合法合规运营,防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部控制(风险管理)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企业部控制基本规》及其配套应用指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省国资委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事务工作规章制度体系,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诉讼(仲裁)案件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商标管理,外聘法律顾问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及风险辩识、风险评估与风险应对管理,法治建设的考核管理,等。
本制度所称法律风险,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或运用法律不当而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或处于其他不利状况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风险管理标准化规,培育良好的法律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为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决策,是指《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需要集体审议或决策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是指公司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和协议。
本制度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分别制定的的对有普遍约束力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是指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并取得一致意见,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决策层为主导、全体员工为主体、总法律顾问和法务机构为主力的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中指董事长和总经理)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落实上级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直接对董事长和总经理负责。
董事长和总经理可以授权公司有关领导具体分管法务工作。
第七条公司法律合规部是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主责部门,履行以下法律事务管理职责:(一)拟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普法宣传工作,增强新入职员工、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与维权意识;(三)对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规章制度及公司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四)对公司授权委托书进行审查管理;(五)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及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进行管理;(六)对公司诉讼(仲裁)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管理;(七)对公司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进行管理;(八)对公司商标事务进行管理;(九)收集公司外部法律环境信息,并根据公司的法律风险状况变化及管理需要进行补充或更新调整;(十)根据公司法律风险状况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调整,持续开展法律风险的辩识、分析、评估工作;(十一)根据外部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对此前所制定的措施进行必要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措施的实时有效性;(十二)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事务。
第八条公司其他各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配合协办单位,其职责包括:(一)为法律合规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法律合规部依法开展工作;(二)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合规部及外聘法律顾问要求及时提供案情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三)负责本单位部法律事务与风险管理的具体工作;(四)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九条公司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重要决策、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或决策的事项涉及法律问题时,总法律顾问应当列席会议。
第十条公司设立法律合规部,聘请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总法律顾问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四章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审核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应在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形成送审稿,由法律合规部、总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再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发文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员工(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当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再由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或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的计划、起草、征求意见、法律审核、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与发文审批流程。
第五章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第十六条合同承办单位要求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应当在签约前由合同承办单位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应当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合同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及审批权限、审批流程。
合同承办单位提交评审的合同经财务、法务等评审通过的,按照《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办理合同审批签发手续。
其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根据《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应当提供已经通过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重要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法律审核作为不可逾越的环节,嵌入合同评审与签发审批流程。
第六章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第十九条公司涉及章程修改、投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或重大投资安排事项,应当由有关部门组织公司财务部及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评审,并由法律合规部进行法律审核。
公司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法律审核成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法律审核的重要事项在审议或决策前不可逾越的环节。
第二十条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时,应当在法律审核后(属于公司双重法律审核清单事项的,还需要由法律合规部交付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和/或董事长审批。
公司集体审议或决策通过后,还需要向省国资委履行报批程序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报批程序。
第七章授权委托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非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开展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行为,实行委托授权管理。
受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围诚实行使该权利。
第二十二条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代理期间有效。
授权委托书文本有修改或涂改痕迹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事项:接受委托书的单位名称,受托人、性别、职务、号、联系方式,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及代理期间,委托人名称等容。
接受授权委托书的外部单位对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有特别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当由受托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发起“网上授权委托管理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办理业务工作需要授权的,根据工作性质,以一事一办的方式为主,以年度授权为辅。
第二十六条一事一办授权委托的代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代理期间届满后仍未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重新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下列法律事务的代理期限可实行年度授权或按事项完成期限授权,不受一个月期间的限制:(一)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二)代理公司诉讼或仲裁案件;(三)代表公司多次前往业务单位收款;(四)代表公司参与具体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签约等;(五)承包项目中需要多次对外签订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或施工分包合同等相关合同的代理。
第八章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第一节外聘法律顾问的选择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介入的。
(二)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提供法律事务的。
(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
第二十八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服务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
公司建立《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顾问,应当从《公司备选执业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须签订《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也可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为本单位特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由法律合规部负责与其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并负责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年度评定。
第三十一条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每年末应当向公司总法律顾问书面报告年度相关工作。
公司总法律顾问应定期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汇报,并组织法律合规部就受聘社会律师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二条外聘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严重失职或严重侵害公司利益的,依程序解除聘用合同,直至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章规定的原则,制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节重大事项双重法律审核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关系出资人权益和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实行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双重法律审核。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对列入清单的重大事项由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分别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可以动态调整,由总法律顾问提出并按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公司双重法律审核重大事项清单》应当及时抄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七条对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的重大事项,公司部法律顾问和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分别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公司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表决;双方意见有分歧的,如属于一般分歧,最终法律审核意见由总法律顾问确定;如属于重大分歧,总法律顾问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决策层和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