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作为教育界的专业人才,必须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良好的教育质量,而如果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会对幼儿给予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有特定的处理办法来应对这种情况。

首先,要建立一个统一的职业道德标准,把这些标准阐释的清楚,让所有的教师都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的职责,以及不可违反的职业道德标准,方便后期的处理违反行为。

其次,要建立一个严格的遵守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以防止教师之间出现“以违规为乐”的现象,或者不正常的行为,保障教师在遵循职业道德方面的良好表现。

此外,要建立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罚机制,对于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进行适当的处罚,以警惕其他教师不要再次违反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坚持守纪守法,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最后,要建立一个严格的教师评审制度,在教师担任幼儿园教师前,做好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认真把关,一旦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就要及时向上级进行报告,确保违反行为的尽可能早的制止。

总而言之,幼儿园教师作为教育界的专业人才,必须严格遵守一定的职业道德,同时还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扬做人做事的正确思想,彰显正派的个性和风范,确保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的正常运行,共同营造幼儿园良好的教育环境。

- 1 -。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笔记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笔记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学习笔记简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是国务院发布的重要文件,通过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标准,增强教师职业道德意识,规范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本文是笔者学习该文件的笔记,包括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细则。

正文主要内容该文件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1.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标准,应遵守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职业规范。

2.对于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其他的不符合职业规范的不良行为,通过教育、管理予以纠正。

3.中小学教师应当以德育为先,注重学生品德、学识、健康的全面发展。

4.中小学教师应当以课程教学为主,注重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全面提高。

5.中小学教师应当以创新创造为重点,支持和指导学生在学科和非学科方面进行自主探究和研究。

6.中小学教师应当以研究教育问题为基础,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

7.中小学教师应当以实践教育为重点,鼓励学生参与各种实践活动,培养创新创造精神。

8.中小学教师应当以领导和服务为职责,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和社会服务。

9.中小学教师应当坚持教育人人有责的理念,推动全社会教育水平的提高。

10.中小学教师应当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的提高,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11.中小学教师应当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学校和教育的公正、公平、公开。

12.中小学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权益,防止各种形式的侵害。

实施细则在具体实施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应该针对教师的职业特点和工作需求,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

2.强化工作监督。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教师的不良行为,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

3.采取有效措施。

学校应该采取课程、线上和线下培训等方式,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4.实行奖惩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对于违纪违规的教师依法依规进行惩罚,对于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奖励。

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法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栖凤二小支部:王信国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我也认真学习了,感觉到师德规范很全面,也很细致。

但近年来,教师违反却屡见不鲜,于是教师师德问题仍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

于是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我觉得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教师道德及教学就不能提升。

教师是学生的启蒙人、开拓者。

该办法明确为师德划出“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收受学生送礼、有偿补课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行行为。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直至开除处分。

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教师是人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今年,教育部首次提出,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师德考核办法,学校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采取教师个人自评、家长和学生参与测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定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师德考核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严防教师体罚要让同行评议、家长监督。

人们把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归咎于少数教师师德低下,但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根本原因还在于两方面。

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

尤其在学前教育阶段,不少幼儿园的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

还有相当数量的幼儿园,本身就没有办学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

在这些幼儿园中,幼师比例很高,老师的压力十分沉重。

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实行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学校办学对上级负责,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发文禁止体罚行为等,或者要求教师自律。

学习《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 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 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 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 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 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十一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 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 领导责任。 •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 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丧失教师资格。 •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 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 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 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 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 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1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xx年修订)全面教育质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品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帮助广大教师自觉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陶冶道德情操,磨练道德意志,规范道德行为,努力使广大教师成为“师德的楷模、育人的模范”。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爱国守法第一条、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施教,维护社会公德,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第二条、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务人民、无私奉献。

第三条、有明确的是非观念,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正义感,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见义勇为,敢于抵制各种不健康的社会风气。

第四条、不随意发牢骚,说怪话;不传播封建迷信、消极腐化等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

第二章、爱岗敬业第五条、热爱,热爱集体,顾全大局,增强团结,维护学校声誉;尊重领导,服从安排,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助、团结和谐的领导与教师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教师与职工之间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坚持做到教学常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作业、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评。

不得有敷衍和舞弊行为。

第七条、治学严谨,精益求精,强化质量意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勤奋学习、钻研业务,练好基本功;认真钻研教材,熟悉教育教学大纲,提高教学技能。

第三章、关爱学生第九条、关心和爱护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育。

不歧视残疾、弱智和后进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条、尊重学生人格,不得语言粗俗,不说有辱学生人格的语言。

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一条、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十二条、积极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不厌弃后进生,不得对后进生随意赶出教室或停课。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pptppt课件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修订pptppt课件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 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 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不良信息。
•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 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 为。
•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 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 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 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 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 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 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 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 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 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应当组织听证。
SUCCESS
THANK YOU
2019/5/17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 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 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 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 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 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 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 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 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 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二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教育》
【年(卷),期】2018(0)48
【摘要】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2页(P19-2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5.12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
知 [J], 教育部;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
知 [J], 教育部;
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2019年修订)》和《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J],
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J],
5.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的通知 [J], 教育部网站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2020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20年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期限: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第七条两人及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的师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教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及在我市办学的所有民办教育机构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当与违反师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调离本单位;(四)解聘或开除。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

第七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

应当给予解聘或者开除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并在一个处理期以上、多个处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理期。

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九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十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

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章违反师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疏于履行教师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调离本单位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者开除。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的教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四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擅自离岗、旷工、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或在保教活动中从事非保教和管理行为。

(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虐待、伤害幼儿。

(七)与幼儿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九)在入园招生、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

(十一)索要、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幼儿推销幼儿读物、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二)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活动,泄露幼儿与家长的信息。

(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给予中小学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九条给予幼儿园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提出建议,幼儿园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幼儿园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幼儿园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十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二)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和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家长代表的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被调查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三)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给予处理、免于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四)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处理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五)将处理决定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中小学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幼儿园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幼儿园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悔改表现按照处理决定权限予以延期或解除。

处理延期和解除决定应完整存入受处理教师的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降低后的岗位等级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四条教师受到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五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幼儿园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