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矫正其他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

(四)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作出决定;

(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

(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七)协助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

(二)负责指导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和协调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培训;

(七)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

(八)其他应当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狱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负责对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出监教育;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四)对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续保手续;

(五)办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

(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

(四)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

(五)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

(六)负责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继续保外就医手续、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

(七)组织指导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和监管安全检查;

(九)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

(十)及时将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

(十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十三)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十四)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矫正终止的相关手续;

(十五)负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

(十六)纽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

(十七)其他应当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

(二)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开始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

(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

(五)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及时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

(六)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七)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

(八)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隹地的审批或审核;

(九)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和适应性帮挟工作;

(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矫正宣告;

(十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十二)定期与公安派出所核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互通社区矫正人员表现情况;

(十三)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衔接工作;

(十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不能确定居隹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

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或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后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隹地:

(一)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

(二)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合法住所地;

(三)监护人提供居隹的隹所地;

(四)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合法的住所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安徽省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在委托社区影响调查评估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确定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并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了解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书面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凭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十九条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分

别抄送居隹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看守所、监狱送达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当场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监狱、看守所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做好以下交付工作:

(一)确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日期并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二)指派监(所)喾察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当场办理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移交手续。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通知司法所到场共同办理交接手续,也可以要求押送机关直接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并会同司法所在罪犯居住地办理交接手续;

(三)对于已经在监狱外医院接受治疗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送达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告知罪犯去向,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监狱、看守所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病残鉴定表或鉴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接

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当于当日登记各案,进行核查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社区矫正人员确在本辖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自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并将法律文书副本交司法所;

(二)社区矫正人员虽在本辖区居住但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或函告有关机关补齐或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更正,并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三)社区矫正人员不在本辖区居隹,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并将法律文书退回决定机关,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已经收到法律文书且核实无误的社区矫正人员,应于当日为其办理接收手续;

对于尚未收到法律文书但是已经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先行登记,待法律文书收到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接收手续后,应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于办理接收手续当日通知相关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

第二十五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并书面通报公安机关、决定机关协助追查。

第二十六条对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入本省接受社区矫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省监狱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同级管理机关的书面通知,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

第四章矫正实施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后三个工作日内,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小组成员可以包括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矫正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

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矫正小组应建立定期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制度,分析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情况,并做好情况沟通和记录。

第三十条司法所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行政奖惩和刑事奖惩,应先组织矫正小组成员进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开始宣告的准备工作,并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在指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开始宣告。

社区矫正开始宣告应当在司法所进行。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它特殊情况外,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开始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到场。

第三十二条矫正开始宣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核对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信息;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项: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期限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四)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在宣告执行后五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情况;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等的综合评估情况;

(四)对社区矫正人员拟采用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挟助的措施;

(五)实施效果评估。

社区矫正方案应当经社区矫正小组讨论确定。定期对矫正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可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级管理。管理等级分为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三种。

第三十五条对宣告执行后三个月内的社区矫正人员,一律实施严格管理。

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应当运用评估系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评估,提出确定其管理等级的建议,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实施。

第三十六条分级管理按季度实施。期满后,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司法所调整等级,但拟调整为宽松管理的,应当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符合调整条件,或者虽然符合调整条件但剩佘矫正期间不满三个月的,按照原等级管理。

第三十七条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调管理等级一级。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下调管理等级一级。

社区矫正人员上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上调管理等级一级。受到警告、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立即直接上调为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本人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报告可采取电话报告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两种形式。当面报告时,应当提交书面材料。社区矫正人员不具备书写能力的,由司法所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严格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普通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宽松管理等级的社区矫正人员每两周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

第四十条社区矫正人员因身体原因元法到司法所当面报告的,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矫正小组成员或家庭成员代为提交书面材料,司法所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发生居住地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或其它突发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第四十二条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对其治疗t复查疾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得出境。

第四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县(市)或设区市的城区。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隹县(市)或设区市的城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司法所经审核认为情况属实,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外出时间在七日以内的,由司法所审批并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外出时间在七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司法所应当于收到社区矫正人员书面申请当日,填写《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一次外出时间(含续假)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对其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管理。发现社区矫正

人员违反外出期间管理规定的,司法所

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社区矫正人员返回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十六条居住地变更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司法所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上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

(三)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

(四)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居住地的决定,送达社区矫正人员。

第四十七条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隹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变更居住地的,应通知其服刑监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第四十八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不同意变更居住地的,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上注明不同意的理由,并通知司法所;司法所应及时告知社区矫正人员。

第四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条社区矫正人员不得会见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接受媒体采访、会见外国人。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在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及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定期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对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月走访二次;对普通、宽松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走访一次。重点、特殊和敏感时期,司法所应当相应增加走访和核查次数及频率。

第五十三条实行手机定位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定位手机,并保持通讯畅通。手机发生故障或其它原因可能造成定位失效、通讯中断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故意不携带、不开机或者故意丢失、损坏定位手机,造成人机分离、定位失效、通讯中断的,司法所可以提请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

第五十四条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应当立即与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人员家庭成员联系,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的行踪,并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追查。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脱逃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还应立即书面通报其服刑监所。

第五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公共道德、法律常识和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第五十六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集

中教育。司法所做好参加集中教育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和教育情况记录。

司法所根据情况组织实施本辖区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

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进行日常行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丨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十八条司法所可以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手段,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矫治社区矫正人员的不良心理,促进其心理健康,提高矫正质量和效果。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由心理学专家、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心理矫正工作者队伍,指导、参与司法所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第五十九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司法所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前款规定的社区服务包括社区内或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内的公益性工作以及其他不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一定数量的、相对固定的社区服务场所,明确社区服务项目。

第六十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不参加社区服务:

(一)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年满六十周岁的;

(三)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参加社区服务的。

第六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 ,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供社会

保障。

第六十二条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笫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五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第六十三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

(二)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管理类别不张榜公布,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三)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四)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五)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六)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七)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宣告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八)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处罚、收监和减刑

第六十四条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立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

证明材料,制作笔录,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司法所提出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作出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隹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的,司法所应当在行为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第六十七条司法所收到给予社区矫正人员警告的决定后应当通知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宣读决定,并将决定送达社区矫正人员。

社区矫正人员对警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并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对于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派员将其押送至拘留场所。

第六十九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氵其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向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时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十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撤销假释的,应当提出撤销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刑事裁判书、原假释裁定书复印件;提议撤销缓刑、假释审核表; 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

第七十一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隹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县(市)或设区市的城区,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报告本人身体状况、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童的。

司法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或者服刑监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收监执行建议书二份;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处罚决定书;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提议收监执行审核表;暂予监外执

行情形消失或有其他收监执行情形、脱逃及其起止日期证据材料;社区矫正人员综合表现材料等。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七十二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予以收监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对于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上述情形的,罪犯被收监后,所在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三条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安机关立即将罪犯收监。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在逃的,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剩佘刑期三个月以下的,在居住地看守所执行,剩佘刑期超过三个月,按有关规定,将罪犯送交指定的监狱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向监狱、看守所移送的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等。

第七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

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提请减刑建议书二份;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刑罚执行通知书的复印件;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或立功、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没有再犯罪危险等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服刑单位。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第七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奖惩事项的协调、指导、决定等。

奖惩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社区矫正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章矫正解除与终止

第七十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社区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第七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应当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期到监狱、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七十八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期满当日为节假日的,解除宣告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开展,但矫正期限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十九条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参加宣告的单位和人员;

(二)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书面鉴定意见.. ;

(三)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四)发放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解除矫正宣告。

第八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

第八十一条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被判处监禁刑罚或者其他需要告知事项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章工作保障与监督配舍

第八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信息沟通,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三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加强相关工作设施建设和基本装各配各。

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

司法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办理接收或者解除社区矫正宣告、谈话、教育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

第八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

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司法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汇报 **位于古城随州市曾都区东大门,辖区面积17.11平方公里,辖9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11万余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网络便捷、商业餐饮繁华、流动人口众多,是**市的商贸、文化和交通中心区域。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司法所始终坚持“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规范化管理为突破口,切实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有力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截至目前,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396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2人),解除社区矫正331人(其中特赦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65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人),其中缓刑6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3人,社区矫正过程中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发生,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始终控制在1%以内。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是社区矫正人员的一个特殊群体,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特殊、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的特点,**司法所突出人性化管理,采

取了多项措施来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帮扶救助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是明确工作目标,科学制定方案。在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即对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根据未成年矫正人员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矫正方案,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掌握矫正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内容。 二是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始终坚持把未成年矫正人员与成年矫正人员区分管理,在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注重调查方式方法,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身份;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入矫、解矫时不公开宣告;在未成年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始终做到与成年矫正人员教育、劳动、档案三分开。 三是关注环境影响,及时排除干扰。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的影响。司法所注重发挥社区矫正机关、社区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标准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所征收的房产税主要针对企业拥有的房屋或出租等形式的经营用途的房屋,并非针对个人住宅的房地产税。下文是关于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明确房产税执行标准 1,哪些人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什么时间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4月1日至4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15日。 ,房产税是如何计算的? 房产税计算公式 (1),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

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税率 (1.2%) (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年税率(12%) ,哪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税务机关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继续执行至原优惠期满为止。 北京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座落在本市城区、郊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县城(含卫星城)、建制镇辖区内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均应在本市缴纳房产税。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修订条款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修订条款 一、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 1.增加第(六)项:根据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的建议及时依法作出决定。 2.原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修改为:“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可以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回访考察。” 3.原第(七)项改为第(八)项,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 二、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1.第(六)项修改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表扬、警告,提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脱管不计入矫正期限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提出减刑建议; 2.第(九)项修改为: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1.第一款增加第(二)项: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原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原第(四)项改为第(五)项。 2.第二款修改为:“监狱、看守所拟对罪犯提请假释的,

应当委托县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四、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修改为:“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并作为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证据。” 五、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修改为:“居住地管辖存在争议的,提交裁定、决定机关重新确定管辖地。” 六、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九条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文书尚未收到或者虽已收到但需要补全或者更正的,不影响对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七、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修改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前已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八、关于《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九条 修改为:“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

沪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 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

上海市房产税征收实施细则

上海市房产税细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浅议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浅议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国家兴。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直接影响国家的兴衰和民族的兴亡,因此,关怀和保护青少年,促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栋梁、社会的中坚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化,低龄化,使得如何针对青少年心理、生理、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问题变得十分迫切,特别是作为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层司法所,如何加强对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进行教育监管、挽救感化,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更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人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就新时期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谈谈几点思考。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要点分析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2012年5月,合川区司法行政机关完成了对公安派出所全部社会服刑人员的接收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走上了执法主体和管理主体相统一的道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才日益受到重视,总的来说现在还在起步摸索阶段,方法相对有限,手段比较单一,离真正的专业化、正规化还相去甚远。以笔者所在的龙市司法所为例,自2012年至今,共接收84名社区矫正人员,已解教58名,现有在册人员26名。期间共

接收18岁以下社区矫正人员12人,占总数的14.3%,已解除监管11人,现有在册人员1人,以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为主。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采取了实施分类重点管理、多方联合监管教育、实施思想教育、组织参加公益活动和社区服务、注重法制教育等方法,帮助未成年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鼓励他们积极进取,重返社会。 (二)对未成年矫正人员工作要点分析 1、注重注重个案分析,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特点,针对性开展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与社会不良因素的诱惑、法制观念不强等都因素有关,还与他们的心理、成长环境相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掌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关注矫正相关环节,便于实施分类管理和个性化教育,对提升矫正实效、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至关重要。 2、注重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影响分析。由于在社会上服刑,未成年人还是会普遍进行社会交往活动,易受外界不良社会文化及以前不良生活圈子或者成分复杂的居住环境的影响,在犯罪边缘徘徊,不知不觉地重走老路引发犯罪,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分析外部环境对未成年社区对象的影响,目前龙市司法所对所有未成年矫正对象都发放了定位手机,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活动场所和范围起到了很好的监控作用,可有效限制未成年进入一些不良娱乐场所,避免接触一些不良文化,但仍然要看到此功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影响房产税实施效果显现的因素,以及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多管齐下,发挥房产税作为调控房价的应有作用,进而促进我国房地产 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下文是上海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 阅读!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相关法律知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 通知 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 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 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栽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 (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 (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

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 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 (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 (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 (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 (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 房产税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解读】:新购住房是指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最后一页上打印的日期为准。 (2)缴纳房产税时间怎样确定?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读】:看房产证上的日期,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一年时间的,按月计算。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解读】:征收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一是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 二是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解读】:本市居民家庭原来已拥有一套唯一住房,因为改善居住条件而新购住房的,该居民家庭新购住房先按规定核定征免房产税,当其在新购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对新购住房已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解读】:对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且属该子女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解读】:对于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给予优惠:一是,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二是,对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且属于家庭唯一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三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三年且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解读】:家庭成员情况:夫妻、未成年小孩,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等; 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单。 具体申报流程、需要材料确认后马上通知?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解读】: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还在形成阶段,他们的思想很容易被影响,因此,选择正确的矫正方式很重要,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目前最有效的制度。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定义 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这是国内大部分学者认可的定义方式,也切合我们国家的实际。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又是相对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判处、裁定或决定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安置在专门的社区中,在国家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之下,借助社会团体、人民团体、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基层群众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通过国家机关规定的相应的矫正方法,在刑罚执行期间,教育和帮扶未成年人,消除其犯罪心理,纠正其行为缺点,使之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由于其文化程度较低,青春期思想比较叛逆,有着强烈的反抗管教心理特点,再加上容易受到校外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意志不坚定,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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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标 签】房产税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1993-06-25 【实施时间】1993-06-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川省《》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2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鄂政发[1987]64号)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鄂政发[1987]64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 (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 (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 (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 (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 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 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拆除、毁损或调出房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 第四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基层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民警、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到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二)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三)参加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 (四)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五)被判处管制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六)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除遵守上述(一)至(四)项规定外,确因病重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

●上海房产税计算公式.doc ?房价低于28426元房产税税率为0.4% ?上海地税局:高于28426元/平米,应税税率为0.6% ?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 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据新华社上海2月22日电记者22日从上海市地税部门了解 到,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房产税应税住房房价低于28426元/平方米的,税率减为0.4%,超过这一价格的房产税税率为0.6%。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 法》,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适用税率暂定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上海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上海市新建商品 住宅全市平均销售价格为14213元/平方米,全年各环线区域

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内环线以内为48032元/平方米,内外环线之间为14831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为11961元/平方米。 ?上海市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22日表示,房产税税率减免依据 以全市平均销售价格14213元/平方米为准,不会根据各环线区域的均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以100平方米应征税面积、3万元/平方米单价计算,纳税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为100×30000×70%×0.6%=1.26万元。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 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缴清当年度应纳税款。未按时足额缴纳的,逾期缴纳的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与研究——对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查分析

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创新与研究——对大学生参与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调查分析 摘要:当前,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轻刑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犯处置 的主流手段。2003年7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之一, 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了 国外及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结合当前我国当前具体实际,我们认为, 我国应建立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新模式,以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社 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字:大学生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创新模式 基金项目:2007年度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学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专项项目最终成果指导教师:江华锋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经过五年多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目前我国大多数试 点还尚未建立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而是实行与成年人混 合管理的模式,这对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质量无疑是有一定影响的。结合我 国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现状,并分析和借鉴国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我 们拟建立我国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并通过调查分析,探 讨我国在校大学生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模式的优势及可行性。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 社区矫正的萌芽可追溯到19世纪40年代,其产生后经过一百多年发展,社 区矫正工作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和支持,与此同时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制度也逐步产生、发展并得到不断完善。 (1)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 非监禁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也 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即犯罪是社区中个人侵害社区中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罪 犯的处理应发挥被害人及社区的作用,刑罚的目的不再是一味的惩罚,而是促进 被害人、罪犯和社区的恢复。自20世纪以来,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研究日益兴起,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犯罪大多奉行所谓“国家思想”,即国家如青少年的 双亲一样,应为缺乏管教和缺乏寄托的青少年谋福利,并对他们尽一定扶助义务。因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在各国都得到了广泛支持,并显示了其对促进未成年人 顺利回归社会的不可替代性和优越性。 (2)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发展的法律基础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还处于相对不成熟和不稳定阶段,如果经过 正确引导和帮教,他们完全可以走到正确的轨道上来,这对减少社会的不安全因 素无疑是有利无害的。因此,国际社会呼吁对于未成年人实行适合其身心发展特 点的矫正模式。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规 定“有关当局应对从监狱机关假释的少年给予帮助和监督,社区应予充分支持”、“应使主管当局采用各种各样处置措施,使其具有灵活性,从而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禁”。《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规定,本规则拟促进社区在更大程度上参与刑事司法管理工作,特别是在罪犯处理方面,并促进 在罪犯当中树立对社会的责任感。该规则还规定主管当局在适用非拘禁措施时设 法利用社区和社会支助系统。《儿童权利公约》也要求对犯罪少年应尽量少用监 禁刑,而倡导适用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如今,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和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个案分析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心理个案分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来来,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后备力量。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对未成年犯的成功教育矫正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基于未成年犯的特点和国际刑罚发展的趋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缓刑制度。缓刑的适用可以使未成年犯不脱离社会,让其感受到自己没有被社会所抛弃,进而增强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决心,降低再犯率,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未成年犯,是以犯罪主体的年龄特征为标准划分的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据此,未成年犯的概念应界定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被判处刑罚的罪犯。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室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

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却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即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由于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的发展阶段,其可塑性较强,这就决定了对未成年犯罪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年龄为已满14周岁至未满18周岁,从心理学角度上讲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正值青春期,情绪易激动,易受感染,有较强的独立意识但并不具备独立的能力,好奇心强,抗诱惑能力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仍未定型,可塑性强等特征突出。 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置于社区,首先,可以让其亲属及被害人时刻了解未成年犯的矫正状况,给予督促、关心和鼓励。对于被害人而言,亲眼看得到未成年犯的受到惩罚与矫正状况,从某种程度上也是种精神安慰。对于未成年犯自身而言,也能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引起自我内疚从而不断自我激励。其次,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教育更加贴近社会,能使未成年犯源源不断的接受新事物。处理新矛盾,从而更好的适应社会。 那么,我们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首先,未成年为什么会犯罪呢?他们是怎么想的呢? 一般来说,未成年犯罪基本上都是为了钱,当然,也有一部分是为了寻求刺激。那么,他们有为什么会有犯罪的想法呢?他们是不知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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