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区矫正对象是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被置于社区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五条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矫正对象,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司法所应当同时将矫正对象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

第六条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形式向司法所汇报一次思想、活动情况。

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第七条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汇报一次,并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无书写能力的,可以口头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第三章监督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由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监督人、矫正对象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由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

第九条监督人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

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条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协助司法所督促矫正对象遵守矫正纪律,履行矫正义务。

第四章走访第十一条司法所每月应当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及时掌握矫正对象情况。

第十二条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点时段,司法所应当走访矫正对象家庭,掌握矫正对象动态。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栽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精品文档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办法各镇司法所、开发区司法所: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规定如下:一、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由司法所负责收集、归档、立卷和保管,在矫正对象矫正期满后,移交市司法局集中统一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包括矫正工作类及法律文书类两种。

矫正工作类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试行)、初次见面谈话内容、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期满宣告书、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社区矫正对象电话汇报记录簿、社区矫正工作者走访登记簿、监督人情况反馈登记簿、社区矫正对象书面汇报、社区矫正对象须知、吴江市社区矫正对象管理证、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记录表等内容。

法律文书类主要包括:判决书、起诉书副本、执行通知1 / 47精品文档书、结案登记表、出监鉴定表、出所鉴定表、假释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责令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狱等单位出具)等内容。

三、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资料按如下方法立卷归档1、实行一人一档,按照先矫正工作类后法律文书类的顺序立卷,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2、案卷编号,采用单位名称、矫正类型和入矫时间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编排,单位名称和矫正类型统一采用汉语拼音编写:松陵-----SL 同里-----TL 芦墟-----LX黎里-----LL 平望-----PW 盛泽-----SZ桃源-----TY 震泽-----ZZ 七都-----QD横扇-----HS 开发区-----KFQ管制-----GZ 缓刑-----HX 假释-----JS 暂予监外执行-----JW 剥夺政治权利-----BQ入矫时间以年度为单位,采用01——99的自然顺序。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必须知晓以下规定:一、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行刑方式,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五种罪犯中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不予关押,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机关。

三、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四、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服从监督管理。

(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确因治疗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治疗疾病外的社会活动应当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五、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思想,每月向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六、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应当参加公益活动,公益劳动可以由司法所组织集中进行,也可由矫正对象前往公益劳动地点劳动,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七、(《治安处罚法》第6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工作,有效调动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强化教育管理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坚持依法适用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季评比的方法,依据季评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奖惩。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评议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奖惩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考核的组织管理第六条省司法厅、省辖市司法局对考核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

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实施。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台帐,对矫正对象接受管理教育、参与矫正活动、违规违纪等情况进行记录,每月对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做好上报工作。

第九条考核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司法所召开考核季度评议会时,应邀请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和检察机关的人员参加。

第三章考核的内容和方法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参加考核.第十一条对矫正对象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情况.第十二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矫正对象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一、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包括哪些内容?答: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实行一人一档,单独立卷,指定专人专柜妥善保管。

矫正对象档案统一使用70克A 4纸,要有封皮、目录和相关内容。

档案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3类:(1)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决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罪犯出监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原判法律文书、出监鉴定表。

(2)假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监狱保外就医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相关材料、奖惩情况、心理档案。

(3)矫正对象登记表;(4)矫正对象社区情况月汇报;(5)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帮教协议;(6)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7)矫正方案;(8)社区矫正情况记录簿,其中包括学习教育记载、公益劳动记载、心理矫正记载、谈话记录等。

(9)矫正对象考察表、评审鉴定表;(10)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11)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12)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考验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证明书;(13)其他应该归档和重要材料。

矫正对象死亡,死亡证明、法医鉴定等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有哪些?答: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者职责(试行)》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职责共有十四项,具体为:(1)贯彻执行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2)接收矫正对象,办理衔接手续;(3)制订教育矫正方案;(4)对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管理,负责实施对矫正对象的认罪、守法、劳动和学习等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5)承办对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事宜,依照规定做好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司法奖惩的材料整理工作;(6)组织指导社会志愿者对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工作,适时开展社会帮教活动;(7)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8)协调有关部门对矫正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其就业、生活提供指导、帮助;(9)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提高教育矫正的实效;(10)组织落实矫正对象的公益劳动,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11)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社区矫正工作个案;(12)加强与社会志愿者及其他矫正力量的协调与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为矫正工作服务;(13)完成上级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布置的相关工作;(14)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栽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参与下.. ,在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助下,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j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栽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据刑法、刑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五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承担相应的监督、教育和保证责任。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矫正措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三)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四)依法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二)对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变更执行活动和终止执行活动实行监督;(三)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活动实行监督;(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六)依法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对社区矫正其他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第十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追查;(四)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提请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作出决定;(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 ;(六)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七)协助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省及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规划;(二)负责指导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三)定期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四)建立与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五)指导和协调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六)组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培训;(七)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八)其他应当由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狱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根据需要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二)负责对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出监教育;(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和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工作;(四)对符合条件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续保手续;(五)办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第十三条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二)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依法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工作;(四)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住地等事项的审批;(五)负责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执行;(六)负责办理对社区矫正人员警告、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继续保外就医手续、提出减刑建议等重点执法事项;(七)组织指导社区矫正人员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工作;(八)指导和监督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定期开展执法和监管安全检查;(九)组织查找或追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十)及时将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送交监狱或看守所;(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适应性帮扶;(十二)组织指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十三)处置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事件;(十四)办理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矫正终止的相关手续;(十五)负责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十六)纽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十七)其他应当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二)接受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开始宣告,成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四)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措施,负责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记录和考核,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考察;(五)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脱离监管的,及时报告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查找;(六)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七)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矫正;(八)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变更居隹地的审批或审核;(九)组织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教育和适应性帮挟工作;(十)对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组织解除矫正宣告;(十一)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十二)定期与公安派出所核对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互通社区矫正人员表现情况;(十三)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衔接工作;(十四)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交付与接收第十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不能确定居隹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社区矫正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六条本细则所称居住地是指被告人或罪犯在适用社区矫正后固定、合法的住所所在地。

以下住所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居隹地:(一)拥有自主产权的住房所在地;(二)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由社区矫正人员合法租赁且剩余租期不少于六个月的合法住所地;(三)监护人提供居隹的隹所地;(四)亲属或保证人书面同意接纳并提供合法的住所地。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应当按照《安徽省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

在委托社区影响调查评估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确定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的居住地,并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了解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书面告知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凭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其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分别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送达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十九条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罪犯出监(所)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派员或者以特快专递等有效方式,向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并将刑事判决书、假释裁定书分别抄送居隹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看守所、监狱送达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包括: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副本、刑事判决书、最后一次减刑的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社区矫正告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送达回执等。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罪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将罪犯押送至其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当场办理法律文书移交手续;罪犯交付执行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居住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