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惩治犯罪,保护社会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社区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社区矫正的刑事犯罪分子。
第三条社区矫正是指对已经判处刑罚、缓刑或假释并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刑事犯罪分子,在社区环境中进行矫正和教育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目的是通过改造矫正对象的思想、提升其法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减轻刑罚对矫正对象和社会的伤害,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社区矫正应当坚持依法、科学、人性、有效的原则,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为实施社区矫正任务而设立的具有矫正、教育等职能的机构,负责协助矫正对象完成矫正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办公场所、设施和人员配备。
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和安排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时间,满足其基本需求,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
第十章社区矫正程序第十一条社区矫正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矫正对象入所,矫正计划制定,矫正实施,矫正成果评估,矫正结束。
第十二条矫正对象入所时,应当接受身体检查和法律教育,了解社区矫正的目的和要求。
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矫正计划制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个人特点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制定详细、合理的矫正计划。
矫正计划应当包括矫正目标、矫正内容、矫正措施和矫正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矫正措施应当从教育、劳动、心理疏导、社会服务和社会帮扶等方面综合考虑,有针对性地进行安排和实施。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杨旭【摘要】The paper is based on the exploration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of organizations’participation community correction government-led by Shapingba district of Chongqing. It find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systems and regulations:inadequacy of good social atmosphere for public opinion,lack of social workers,and low specialization of social workers.All these deficiencies lead to the inefficac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By comparing the modes of social organization ’s participation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at home and abroad,it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including to improve laws and regulations,to enlarge the propaganda dynamics,to put up the efficient platform,to introduce purchasing mechanism,and to concentrate on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立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探索,查找出其缺乏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舆论氛围不够、欠缺社工数量与专业化程度达不到对矫正对象有效进行精神调适的不足,通过借鉴比较国内外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力度、搭建有效平台、引入购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重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

重庆社区矫正工作情况汇报一、社区矫正工作概况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是以实现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和再犯犯罪预防为目标,通过开展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等多种方式,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截至目前,重庆市已建立了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体系,取得了显著成效。
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刑事司法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二、社区矫正工作成绩1. 矫正对象数量持续增加截至目前,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持续增加,其中不乏重罪犯等高危人群。
为了保障矫正工作质量,我市加强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建立了专业化的矫正队伍,增加了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力度,提高了矫正对象的社会融入能力。
2. 矫正工作质量持续提升随着社会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矫正工作质量持续提升。
通过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等措施,大部分矫正对象已经成功融入社会生活,成为了社会的有益成员。
矫正对象的再犯率也得到了有效的控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
3. 社会各界参与积极性提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各界的参与是十分关键的。
近年来,我市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积极争取各类资源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局面。
三、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矫正对象精神状态不稳定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部分矫正对象的精神状态较为不稳定,需要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关爱工作。
2. 矫正对象就业难题突出目前,我市部分矫正对象在就业方面还存在较大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3. 社会各界参与不够充分尽管我市加强了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但仍存在一些社会资源未能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面。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关爱工作,支持精神不稳定矫正对象的康复治疗。
2. 加大对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促进矫正对象的就业创业。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不可逆的罪犯刑罚形式,也是典型的合狱刑管制形式。
它被广泛应用于有犯罪嫌疑的社会中小不良分子,把其非刑事管制的限制力度加大,保证社会治安,同时努力落实改造,使其改变行为习惯、提高道德素养,实现正义刑罚和社会管理的统一。
二、社区矫正受管单位1、社区矫正受管单位主要包括:全民法律援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等。
2、全民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设立的专业组织,从事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办案。
3、社区服务机构是指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等,专门提供社区矫正受管者服务,为受管者量体裁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就业指导,社会积极性精神康复等服务的机构。
4、社会组织指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法》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区矫正受管者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
三、社区矫正实施程序1、受管者登记和审查:社区矫正受管者到公安机关报到,公安机关实施依法审查,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登记并进行实施前的核查和考核。
2、实施前的知情程序:在实施社区矫正之前,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受管者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可以召集有关工作人员或者受管者的家庭成员,及时了解受管者的生活状况,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准备。
3、实施社区矫正:对应当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特征、社会危害性程度、公安有关工作部门鉴定意见,采取合适的社区矫正方式。
4、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实施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对社区矫正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核查社区矫正受管者的行为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四、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评估1、有效抑制犯罪:社区矫正依赖于社会管理,采取联合执法和多种措施抑制犯罪,有效减少犯罪发生率。
2、促进心理健康:社区矫正对受管者具有促进心理健康的作用,利用各项活动,帮助受管者改变行为习惯,改变其情绪状态,从心理上释放其压力。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

收稿日期:2021-03-10基金项目:四川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2019年度重点项目“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问题研究”(SQJZ201903)作者简介:肖乾利(1966-),男,四川宜宾人,教授,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研究;吕沐洋(1981-),男,四川宜宾人,检察长,主要从事检察工作研究。
《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考察肖乾利1,吕沐洋2(1.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部,四川宜宾644007;2.珙县人民检察院,四川宜宾644500)摘要:《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恢复性司法理念获得认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合法性危机”得以化解,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基本建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及时跟进;但在刑罚理念、法律修缮、机构设置、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与立法预期、社会期待还有差距。
为此,立法部门应梳理与修缮现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应尽快设置区/县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不应忽略教育帮扶的针对性与有效性。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既要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刚性,又要让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权责一致、尽职免责,不应让个人为体制付出代价。
关键词: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机构设置;尽职免责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1)04-0023-10DOI:10.19504/j.cnki.issn1671-5365.2021.04.003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一部法律的生命力、权威性,需要通过法律实施而体现。
从成本—收益、重新犯罪率等具体指标考量,自试点以来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证明,它是一项低成本、高收益的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1],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的较低水平。
当然,《社区矫正法》实施效果的评估还需要考量立法理念贯彻、机制运转、机构队伍建设、法律监督等因素。
一、 《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作为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由国家立法机关编撰的有关“社区矫正”的专门性法律[2]———《社区矫正法》,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在刑事执行领域的创新,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建设也具有“里程碑”意义。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20222022年,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正式出台,这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对犯罪人员的帮助和监管,促进其回归社会、重获自由和尊严。
而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指导,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职责,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优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和管理模式,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体系,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三、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也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和规范化建设,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
具体来说,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建设机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化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发展方向。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社区矫正是一种通过运用社区资源对犯罪行为进行教育、改造和预防的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中国司法部发布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法规,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实施细则的制定则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首先,实施细则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
根据《刑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判处缓刑、假释和暂时出所就业人员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未成年犯、累犯以及涉及特定领域犯罪的人员也可适用社区矫正。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全面地满足不同案件类型的社区矫正需求,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中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改造和预防,为确保矫正工作的效果,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的定期评估和跟踪记录要求。
同时,实施细则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求社区矫正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矫正工作进行定期追踪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最后,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奖励和惩戒措施。
社区矫正是一项关乎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矫正对象的行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惩戒。
实施细则规定了矫正对象表现良好的奖励方式,如表扬、减刑等,同时也规定了矫正对象违反矫正纪律的惩戒措施,如警告、宣告撤销社区矫正等。
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激励矫正对象的积极参与和自我改造,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体系,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和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操作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矫正对象的改造和预防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

社区矫正人员专项考试试卷姓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2分,总计10分。
)1、()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D.公安机关2、下列哪项属于社区矫正的目的()。
A.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B.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C.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D.对罪犯实施打击和惩罚。
3、下列选项中,()不是社区矫正的对象。
A.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B.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C.易于改造,且放在社会上服非监禁刑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D.剥夺了人身自由的罪犯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起实施。
A.2012年1月1日B.2013年1月1日C.2012年3月1日D.2013年3月1日5、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A.十日,三日B.三日,三日C.三日,十日D.十日,十日二、多项选择题(共5题,每题4分,总计20分。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为以下哪几种对象?()A.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B.被宣告缓刑的罪犯C.被裁定假释的罪犯D.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E.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间,应遵守哪些法规?()A.《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B.《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办法》C.《社区服刑人员行为规范》D.《重庆市社区矫正人员行政考核奖惩办法》3、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时,应当()。
A.爱护设备工具,不得遗失、损坏;B.厉行节约,减少消耗,杜绝浪费;C.保持现场卫生整洁,结束时将工具材料等放回指定地方;D.将危险品、违禁品带入社区服务现场;E.服从现场管理,不与他人发生纠纷。
4、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学习时,应当()。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第一、二、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五分院,市监狱局,各区县(自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范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4年1月2日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下列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执法,科学矫正。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员执行监管、调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证等活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配合。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案件作出裁定、决定;(四)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减刑案件作出裁定;(五)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申诉;(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判决、裁定、决定进行法律监督;(二)依法对适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进行法律监督;(三)依法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及社区矫正人员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四)依法对监督管理、教育矫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五)依法对刑罚变更执行、解除矫正和终止执行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六)受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七)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公安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且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二)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三)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作出处理;(四)依法对裁定撤销假释的罪犯予以收监;(五)依法对裁定撤销缓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或者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提请需要羁押的罪犯,采取羁押措施;(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帮助;(七)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追查或者查找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本市或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八)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九)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及时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十)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协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实施意见;(二)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检查和考评;(三)审核对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假释建议和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四)建立与市级政法各部门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培训;(六)其他应当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开展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二)接收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三)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四)审批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申请;(五)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帮扶措施;(六)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表扬、警告;(七)依法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建议;(八)组织追查或者查找脱、漏管的社区矫正人员;(九)及时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十)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十一)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十二)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组织对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二)根据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接收社区矫正人员;(三)组织社区矫正接收宣告;(四)确定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五)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工作档案;(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七)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八)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走访;(九)组织日常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心理辅导活动;(十)按时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十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建议;(十二)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的审批或者审核上报;(十三)负责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的审核上报;(十四)组织动员基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十五)处置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十六)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进行书面鉴定;(十七)组织解除宣告,办理解除矫正手续;(十八)提出安置帮教建议,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的衔接;(十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监狱、看守所主要工作职责:(一)对拟提请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拟提请假释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核实其居住地;(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依法办理保外就医罪犯续保手续;(五)定期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进行考察,对假释罪犯开展回访;(六)及时办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工作;(七)依法为刑期届满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教育、报告和保证责任。
第三章调查评估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拟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禁止令的,可以委托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调查评估。
第十四条调查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居所情况;(二)家庭和社会关系;(三)一贯表现;(四)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五)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六)拟禁止的事项;(七)对拟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审核保证人的具保条件;(八)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应当在事先核实调查对象实际居住地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委托调查评估函,并附上《刑事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等与调查评估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开展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收到委托调查评估函后,进行登记备案;(二)指派两名以上的社会调查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三)社会调查员走访被告人(罪犯)家庭、工作单位(就读学校)、同事(同学)、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社区组织、社区居民等单位和个人,形成调查笔录;对人民法院拟适用禁止令的,要根据被告人、罪犯相关情况,针对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禁止内容开展调查;(四)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进行鉴别归类,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能否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及禁止令的建议,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书提交委托机关,并抄送区县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调查评估工作时限为十个工作日,自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委托机关的委托调查评估函之日起计算。
案情复杂、情况特殊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调查时限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委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调查手续,不得将委托调查评估函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交。
第十九条委托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不得私自将调查评估意见以任何形式告知案件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条社会调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一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委托调查评估的被告人、罪犯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委托机关并退回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调查评估意见作为起诉、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交付执行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无法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第二十四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人民法院核实。
裁定假释、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地由监狱、看守所核实。
对有多处居所的,在判决、裁定、决定前,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责令其选定其中一处作为社区矫正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与保证人居住地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在保证人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由保证人提供固定居所和社区矫正期间的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