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第二章法定继承(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绪论、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和遗赠遗产章节。
这部编码共包含了继承的基本原理、继承权的行使、继承的方式及继承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下面是对各章的简要概述。
第一章:绪论绪论章节主要介绍了继承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明确了继承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
此章还探讨了继承的目的和原则,明确了人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规定了继承的限制和条件。
第二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章节详细介绍了遗嘱继承的规定和要求。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方式,通过遗嘱可以指定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此章规定了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形式要求和遗嘱的撤销以及遗嘱的解释等内容。
第三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章节规定了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继承规则。
根据法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分为三类:直系继承人、旁系继承人和附属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各类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以及继承人的排除和剥夺等内容。
第四章:遗赠遗产遗赠遗产章节规定了遗赠的规范和效力。
遗赠是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方式,通过遗嘱将遗产指定给特定的继承人。
此章详细规定了遗赠的有效条件、遗赠的解释和遗赠的撤销等内容。
此外,对于遗嘱中附加条件的约束力也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主要内容概述。
这部编码规范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维护了人民的继承权益。
继承是民法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个人权益的保障。
《民法典》的继承编通过明确规定继承的各项制度和要点,为人们的继承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这有助于确保继承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平正义。
随着《民法典》继承编的实施,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将更加明确和规范,为人民的继承权益提供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继承篇

民法典继承篇
继承是指一经遗产人的死亡,其财产将归属与某位或某些遗产受益人的交易。
在中国民法典继承篇中,对继承人,以及其遗产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继承的内容包括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以及在社会关系中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继承、担保物和其他继承关系。
例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物质和精神继承权。
此外,继承人还能继承遗赠物,以及尚未实施的遗嘱规定。
其次,继承是一种双向过程,因此,在继承过程中存在遗产来源方和遗产受益方两个主体。
同时,继承人还需要经过社会知情人、司法行政机关等机构和部门的审核或主管,才能完成继承过程。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的安排还主要由配偶及子女位于首位,其次是父母、兄弟姐妹和他们的子女,最后,是近亲属继承。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子女的不持续的出走和不切实际的请求,不得做为拒绝继承的理由或者将其视为无效的重要条件。
总而言之,中国民法典继承篇给出了详细的规定,全面控制继承人和遗产受益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为优先继承和遗产交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持,以保障双方的正当利益。
民法典继承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继承编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继承关系、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解读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继承法律知识。
二、继承的概念与范围1. 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当被继承人死亡时,其遗产依法转移给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继承关系的发生,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产的存在。
2. 继承的范围继承范围包括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
财产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身份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身份、荣誉、名誉等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三、法定继承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分为两个顺序:(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 法定继承的份额法定继承的份额按照下列规定分配:(1)配偶、子女、父母各继承1/4;(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各继承1/8。
四、遗嘱继承1. 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其遗产的处分作出明确表示的法律行为。
2. 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3)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3. 遗嘱的种类遗嘱的种类包括:(1)自书遗嘱;(2)代书遗嘱;(3)录音录像遗嘱;(4)口头遗嘱。
4.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或者由遗嘱人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继承开始地的法院或者公证机关申请。
五、遗赠1. 遗赠的概念遗赠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将其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

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文献,该法律文献对于规范和保护继承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正、尊重遗愿。
其中,平等原则是基础,体现在继承人间的平等地位和权利;自愿原则是指遗产继承应基于自愿,不应强制;公正原则是指遗产应当依法平等分割,不得依照血缘或其他不当因素进行分配;尊重遗愿原则是指尊重遗嘱或者遗赠,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二、遗产继承的继承人顺序和继承份额《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继承人顺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遗产;遗嘱继承是指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人继承遗产。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应当明确继承人和继承份额。
如果遗嘱不明确继承人和继承份额,则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三、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规定,遗产继承的法律程序包括遗产公示、遗产清偿和遗产分割。
遗产公示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遗产,通知遗产权利人或者遗产债务人。
遗产清偿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遗产债务,包括支付遗产税。
遗产分割是指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分割,将遗产分配给继承人。
在遗产分割中,应当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分割遗产,并按照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分割方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总之,《民法典中的继承法全文》是遗产继承领域的重要法律文献,规定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人顺序和继承份额、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为保护继承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第六编继承6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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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民法第六编继承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062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节遗嘱继承和遗赠概述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遗托)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一)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引起法定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亦即被继承人的死亡。
但是仅有被继承人的死亡并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遗嘱继承是以法律事实构成为发生根据的。
引起遗嘱继承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包括两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的死亡和被继承人所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只有单一的某一个法律事实,都不能引起遗嘱继承的发生。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继承以遗嘱为前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遗嘱是被继承人于生前所作出的对其财产的死后处分,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愿。
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也就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遗愿。
在遗嘱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甚至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或者具体的遗产,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
按照遗嘱进行继承,也就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处分和自由。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先要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由于遗嘱中所指定的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不受法定继承时法律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规定的限制,因此,遗嘱继承实际上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梁慧星《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权利客体第三章权利主体——自然人第四章权利主体——法人第五章法律行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期日、期间第八章诉讼时效第九章权利行使第二编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所有权第三章基地使用权第四章农地使用权第五章邻地利用权第六章典权第七章抵押权第八章质权第九章留置权第十章让与担保权第十一章占有第三编债权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债的原因第三章债的标的第四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第五章债权的移转与变更第六章债的保全第七章债权的消灭第四编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六章违约责任第七章至第二十四章各种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使厨人责任第三章工作物责任第四章公共营造物责任第五章公害责任第六章动物伤害责任第七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八章交通事故责任第九章产品责任第十章医疗过失责任第十一章侵害人格权的责任第六编亲属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亲属第三章结婚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五章离婚第六章父母子女第七章收养第八章扶养第九章监护第七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总说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两大类,即经济生活关系和家庭生活关系。
与此相应,民法规范也分为两大类,即财产法和身份法。
财产法再分为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而身份法仅指亲属法。
民法属于权利法,物权法规定物权,债权法规定债权,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亲属法规定亲属权。
人格权属于民事主体资格应有内容,应与主体资格一并规定。
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性质上属于财产权,人格权和亲属权性质上属于非财产权,再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构成一个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
民法典编纂有两种体例。
其一是法国式,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第三编取得财产的方法。
民法典继承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乎公民的财产权益和家族传承。
民法典对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包括继承权的取得、继承人的范围、遗产的分配、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等。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意义1. 概念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与被继承人的意愿无关。
2. 意义(1)保障继承人合法权益:继承权的法律规定,确保了继承人能够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稳定: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家族和睦,减少因遗产继承引发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传承家族文化: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族美德。
三、继承权的取得1. 继承权取得的方式(1)法定继承: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2. 继承权取得的时间继承权取得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时。
在此之后,继承人方可依法继承遗产。
四、继承人的范围1. 法定继承人(1)配偶:被继承人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父母:被继承人的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4)兄弟姐妹: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四顺序继承人。
2.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是指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与法定继承人相同。
五、遗产的分配1. 遗产分配原则(1)平等分配原则: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平等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2)自愿原则:继承人可以协商决定遗产分配方式。
(3)公平原则:继承人应当公平对待,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2. 遗产分配方式(1)实物分配:继承人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 继承编
举例
六、增加遗嘱继承的方式
爸,您不认识字,如果不懂写字的话,遗嘱内容可以口述给我,我 打印出来给您签字。或者干脆,我们可以用录视频的方式,将您所 要表达的遗嘱内容说出来就可以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的《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 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 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 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 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 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 《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 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 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 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民法典》増加了打印 遗嘱和录像遗嘱。
继承法虽然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终究还是属 于私法领域。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 坚持一定要手写,不能打印;坚持只能书面,不能通过数码技术 记录,就无法紧跟时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 )条《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法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第四章特别遗嘱继承,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四章的内容。
一、第一章总则《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为总则,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一章总共包括了15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效力。
其中,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概念,指出继承是一种人民行为或法律规定,通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明确了继承的原则,包括兼顾公平和效率、尊重被继承人遗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等。
第三条规定了继承的法律效力,指出经法定继承和合法继承取得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第一章总则为继承编的其他章节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法律依据。
二、第二章合法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为合法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二章总共包括了45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合法继承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四条明确了合法继承的对象范围,包括继承人、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
第五条规定了继承顺序,主要包括直系继承顺序、旁系继承顺序和对继承顺序的约定等。
第十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继承权的限制,包括被继承人的义务、继承人的行为和条件等。
总之,第二章合法继承具体规定了合法继承的对象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的限制。
三、第三章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为遗嘱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三章总共包括了42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其中,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
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遗嘱的效力、解释和执行等。
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条件、有关人的权益和有关的法律后果等。
总之,第三章遗嘱继承明确了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规定了遗嘱的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遗嘱继承的条件和相应的权益和后果。
四、第四章特别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为特别遗嘱继承,共计多少条呢?经过查询,第四章总共包括了3条。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特别遗嘱继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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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与范围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是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两种不同的继承方式。
从历史上说,法定继承早于遗嘱继承而产生,是遗产继承的最初方式。
但是,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并不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而遗嘱继承则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意愿。
因为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直接的意思表示,而在法定继承中法律的规定只可说是出于对被继承人意思的推定。
但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也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
如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的依据一般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也就是说,法定继承人一般只是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人。
亲属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特点。
4、法定继定中有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任何人不得改变。
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以下情况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订立遗赠协议,或已订立的遗赠协议无效的;2、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3、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权的;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继承人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哪些亲属属于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法定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是法定继承权。
依照民法典规定,只限于被继承人的亲属,也称为家庭继承。
法定继承人包括以下近亲属:1、配偶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应是在继承开始时与被继承人仍然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人。
注意: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已作出离婚的判决但判决未发生效力前死亡的,另一方仍为配偶,为法定继承人。
依法律认定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为配偶。
与被继承人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未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也为配偶,属于法定继承人。
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不为配偶。
2、子女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直系卑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注意: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也是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既有权继承其生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的遗产。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解除。
只有与被继承人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为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不论其是否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均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为生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继子女继承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继子女继承生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的遗产。
3、父母父母是最近的直系尊亲属。
父母子女间互为继承人。
继承法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作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拟制血亲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抚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一)继承顺序的概念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各个不同亲等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享有继承权的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并非全体法定继承人同时参加继承而享有、行使继承权,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前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前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顺序的法律特征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
法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直接规定的;排他性是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限定性是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尽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但遗嘱人凭个人的意愿也可以指定第二法定顺序的继承人先于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
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节代位继承一、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新增)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从本条看,被代位人从原继承法的被继承人的子女扩大到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二、代位继承的特征代位继承成立条件和效力上具有以下特征: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于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当然,这里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也包括拟制兄弟姐妹。
2、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姐妹的子女。
被继承人直系血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以发条规定看只能是该子女行使代位权,而子女的直系晚辈不能代位。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独立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或者其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或其子女也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4、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
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这仅是例外。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它是法定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子女可代位继承。
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一、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130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按照这一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应按以下两条原则确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所谓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一般应均等,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
如被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二人,每一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为被继承人遗产的五分之一。
如果被继承人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四人,每一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则为四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