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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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2011-8-26 11:14:25 来源:体改股

公司上市IPO的条件及要求

一、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

①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或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性

①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②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③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④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⑤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⑦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

3、规范运行

①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⑤发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核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B、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或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D、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F、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

①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签证报告。

③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⑤发行人应当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⑥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C、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D、最近1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⑦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⑧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⑨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A、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B、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C、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⑩发行人不得有影响其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5、募集资产运用

①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④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应当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⑥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二、在中小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如下(其他参考主板,中小板与主板基本保持一致)。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RMB,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RMB。

2、财务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是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人民币。

③最近1期未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④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②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③最近1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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