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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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民办培训学校,登记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学校是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举办,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校注册名称:中文:杭州市艾尔柯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63号御道东区228号;邮政编码为:310020
第五条:学校开办资金为叁拾万元整,全部由浙江艾尔柯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出资。
第六条:董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以其开办资金为限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学校以其全部资产对学校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学校的组织与行为、学校与举办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办学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学校的办学宗旨为: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范围: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的办学形式:非脱产形式。
学校的办学规模:学校近期(指2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200人,远期(指10年)的发展规模为在校学生500人。
第三章:董事和校董事会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为自然人。
第十二条:董事由举办者推荐或更换,并将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两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举办者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设校董事会,对学校举办者负责。学校首次董事会的召集人为举办者。召集人应在学校批准后的1个月内组织召开学校首次董事会。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二名。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六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改选、罢免学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3、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5、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7、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学校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十八条:董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5周岁;
3、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校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3、签署校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校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5日内向学校董事会和举办者报告;
5、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一条: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校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6、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签名。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学校档案,由校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15年。
第四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学校董事、董事近亲属、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由投资方委派,行使对学校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担执行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主要职责;
1、检查学校财务;
2、对董事、校长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发展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4、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校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董事会提出,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任。学校董事会可以决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学校董事可以兼任校长、副校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年龄可适当放宽,
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校长每届任期叁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二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3、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5、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6、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7、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三条:校长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学校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学校校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校长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校长辞职的具体程度和办法由校长与学校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六章: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职务实行评聘分离。
学校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当与其签定聘任合同。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业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