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杨猛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杨猛【当事人-公司】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群香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群香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婷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群香张婷廖名宗【代理律所】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猛【被告】深圳赛意法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书面警告信不仅具有警示上诉人的作用,亦表明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差错或工作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要求,更是被上诉人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能,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三封书面警告信,表明被上诉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亦遵行谨慎并采取轻微处分的原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书面警告信不具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书面警告信不仅具有警示上诉人的作用,亦表明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差错或工作不能达到被上诉人的要求,更是被上诉人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能,且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三封书面警告信,表明被上诉人在行使管理职能时亦遵行谨慎并采取轻微处分的原则,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书面警告信不具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法律责任【发文字号】证监罚字[2002]10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04.23【实施日期】2002.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2]10号2002年4月23日)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广夏”)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经查,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4962.60万元,少计费用4845.34万元,导致虚增利润77156.70万元。
其中:1998年虚增利润1776.10万元,由于银广夏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以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银广夏1998年度利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利润17781.86万元,实际亏损5003.20万元;2000年虚增利润56704.74万元,实际亏损14940.10万元;2001年1--6月虚增利润894万元,实际亏损2557.10万元。
(一)银广夏1998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6.10万元1.银广夏控股子公司武汉世贸在1999年3月3日与购买方武汉商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签订解除1998年所售世贸大厦23层--25层房产协议后,没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调减1998年销售收入,导致虚增销售收入5664万元,虚增利润2690.40万元。
按银广夏与武汉世贸权益比例计算,银广夏虚增利润1372.10万元。
2.银广夏将1995年、1997年配股资金3000万元投入广夏银川天然物产有限公司,以收取配股资金利息并冲减财务费用等手段,致使虚增利润404万元。
(二)银广夏199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虚假利润17781.86万元1.天津广夏1999年度采取伪造销售、采购合同和发票,伪造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伪造所得税免税文件等手段,致使银广夏虚增利润15981.88万元。
证监会对利安达与原深圳鹏城两家事务所进行处罚

龙源期刊网
证监会对利安达与原深圳鹏城两家事务所进行处罚
作者:郝新华
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10期
本报讯(记者郝新华)9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对事涉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IPO审计的原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鹏城”)、负责福建金森重组审计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等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事项进行处罚。
其中,鹏城在海联讯IPO审计和2011年度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洪、刘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对两人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鹏城已注销,不再进行处罚。
2014年5月,利安达在为福建金森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审计过程
中未能勤勉尽责,导致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
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205万元,并处以20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晶、田小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需要指出的是,证监会此次对利安达的处罚已经在财政部、证监会于2016年8月3日发布的《关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公告(财政部证监会公告2016年第91号)》中进行了预告,不属于新发生的重大审计执业质量问题。
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

证监会通报史上最大证券操纵案动用资金超20亿2011年12月10日04:52 现代快报我要参与(0)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向媒体通报了证券市场6起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
其中包括一起迄今查处规模最大、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帽子”操纵案件,该案涉及552只股票,累计交易金额达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快报记者马婧妤周翀证监会通报的6起案件包括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余凯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殷保华、刘锐等5人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案,美锦集团姚四俊等人内幕交易案,江苏三友信息披露违法案及联合置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等。
其中,广东中恒信公司、薛书荣、郑宏中等机构和个人操纵证券市场案为迄今为止规模最大、所涉个股最多、有组织有预谋的“抢帽子”操纵案件。
据查,该案当事人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人以70个自然人名义开立账户,动用超过20亿资金预先买入选定的股票。
后私下联络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的30名证券分析师,录制推荐其所买股票的荐股节目,并购买电视台证券栏目时段进行播放。
吸引投资者入市后,随即在节目播出当日或次日卖出股票获利。
郑宏中等人通过上述方式交易股票552只,累计交易金额571.76亿元,非法获利4.26亿元。
证监会认定,其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3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责,目前该案还在刑事侦查过程中。
在另一起影响重大的操纵市场案件中,当事人余凯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
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并通过财经网站发布,同期他利用所控制的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所荐股票,并在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41.7亿元,获利3959万余元。
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利用同种方式进行53次交易,非法获利1466万元。
证监会认定余凯等人行为涉嫌构成《刑法》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10年4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

国开(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商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排序版) (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5年7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7年6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18年1月试题] [案例]2006年1月16日,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向A公司供应电脑100台,货款为50万元,交货期为2006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2020年7月试题] 1月24日,A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47.2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A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于是,S银行向A公司交涉票款。
A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绝付款。
2006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乙公司追讨票款,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诉称:(1)汇票的承兑人A公司偿付票款50万元及利息。
(2)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辩称:该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A公司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时间:2020-05-112020-05-11来源:证监会网站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
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
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
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
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
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精选]万福生科事件
![[精选]万福生科事件](https://img.taocdn.com/s3/m/220d58de02d276a200292e98.png)
[精选]万福生科事件“万福生科”事件一、公司简介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其前身为成立于 2003年5月8日的桃源湘鲁万福。
2009年 10月 7日,湘鲁万福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整体变更为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根植与美丽富饶的潇湘大地。
自从成立来,公司致力于成为国内领先的粮油加工企业和健康食品的供应商,利用洞庭湖区丰富的稻谷资源为消费者提供营养健康的食品、高品质的生活服务。
万福生科集大米结晶葡萄糖、大米高蛋白、高麦芽糖浆等淀粉糖系列产品生产、销售,粮食收购、储备及科技研发为一体,是稻米深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循环经济企业,是废水、废渣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的绿色环保企业。
公司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与湖南农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高校建立了长期的技术联系,并与湖南农业大学联合建立了稻米精深加工研究所。
公司不仅持续提升健全经营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结构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始终将人才作为万福生科和未来最核心的资源,通过竞赛来选拨人才。
万福生科于2011年9月27日上市成功,保荐机构为平安证券。
二、财务造假万福生科最先被发现的造假行为是2012年半年报。
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该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净利润4023.16万元,前述数据金额较大,且导致该公司2012年上半年财务报告盈亏方向发生变化,情节严重。
因此万福生科被湖南省证监局立案调查,并在2012年11月23日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随着监管部门调查的深入,万福生科以往的“恶行”终于被揭露出来。
万福生科2012年3月2日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初步自查结果如下: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40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毅曹静蔡妍婷【审理法官】唐毅曹静蔡妍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严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欧楚琪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欧楚琪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张文斌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卫欧楚琪张文斌【代理律所】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中科纳能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普悦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属建筑活动,本案双方订立的《中科纳能研发中心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合同》,约定由普悦公司提供在建筑物内配套使用的发电机组设备并进行安装,属于由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机电工程施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反证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与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属建筑活动,本案双方订立的《中科纳能研发中心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工程合同》,约定由普悦公司提供在建筑物内配套使用的发电机组设备并进行安装,属于由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机电工程施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
处分的公告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6.12.30
【实施日期】201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力合科创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股份”)股东力合科创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科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力合科创持有力合股份31,
571,3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9.16%。2016年10月21日,力合科创通过交易
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公司股票 285,500股,成交均价20.25元/股,成交金额
5,780,987.30元。2016年10月25日,力合科创再次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
公司股票 283,600股,成交均价21.30元/股,成交金额6,039,280.00元。力